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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核心要点一网打尽!从诉讼时效到孳息归属,系统梳理民事权利体系重点包含五大模块:一是时效规则(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二是权利分类(绝对权/对人权、原权利与救济权),三是民法基本原则(平等、自愿、诚信等8大原则),四是物权客体(动产/不动产、主从物区分),五是特殊规则(英烈保护、绿色原则)附赠口诀‘诚信为本帝王条’,助你快速掌握民事法律关系要点!"
编辑于2025-07-04 12:53:21这是一篇关于12条原则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内力,外力。FRM(金融风险管理师)考试中,操作风险管理的 12 条原则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提出,旨在帮助金融机构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操作风险。
这是一篇关于trading ,performance evaluatio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trade strategy and manager selection,portfolio performance evaluation,investment manager selection。
这是一篇关于Capital market expectation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part 1 :Framework and macro considerations,Part2:forecasting asset class retur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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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概念和调整对象
概念
调整对象
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商事法调整的范围
第二节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平等原则-法律地位平等
第四条 【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 自愿原则
第五条 【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按照自己的意思
私法自治原则
第六条 公平原则
第六条 【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第151条 法律行为因乘人之危显示公平而可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533条 情势变更的规定
第五百三十三条 【情势变更】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根据显示情况调整双方权利义务不均衡
情事变更要求对方有配合协商的行为义务
诚信原则
585条 违约金,强制纠正违约金过分高于或低于损失
第七条 诚信原则
第七条 【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表现在合同关系中
物权关系中,“滥用物权”
民509-2 附随义务
第五百零九条 【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民500 前合同义务
第五百条 【缔约过失责任】-前合同义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
故意隐瞒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情况
民558 后合同义务
第五百五十八条 【债权债务终止后的义务】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民132 禁止权利滥用
第一百三十二条 【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总则编解释3
第三条 对于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所称的滥用民事权利,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行使的对象、目的、时间、方式、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的程度等因素作出认定。 行为人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为主要目的行使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构成滥用民事权利。 构成滥用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滥用行为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滥用民事权利造成损害的,依照民法典第七编等有关规定处理。
是民法中的帝王原则
第八条 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第八条 【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
公共秩序
善良风俗
民153-2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合同编解释2 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交易习惯
第二条 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所称的“交易习惯”: (一)当事人之间在交易活动中的惯常做法; (二)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当事人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第九条 绿色原则
第九条 【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民509-3 合同履行的原则
第五百零九条 【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民558 后合同义务
第五百五十八条 【债权债务终止后的义务】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第132条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第一百三十二条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29号先行民法课程: 民法基本原则与民事法律关系口诀 诚信为本帝王条,公序良俗记心牢。 主体客体内容清,权利义务要分明。 支配请求抗辩权,形成之力记周全
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
一、概念
调整范围: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两个视角
具有私法意义的现实生活关系
规范世界中由法律所抽象的权利义务关系
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的承受者
客体
物权关系客体为物或权利
债权关系客体为行为:作为或不作为
知识产权客体为智慧成果
人格权客体为人格利益
内容: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
第五章 民109-127
第一百零九条 【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个人信息(没有个人信息权)受法律保护】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百一十二条 【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保护】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三条 【财产权利平等保护】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第一百一十四条 【物权的定义及类型】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权客体】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征收、征用】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一百一十八条 【债权的定义】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九条 【合同的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二十条 【侵权责任的承担】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无因管理】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不当得利】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一百二十三条 【知识产权的定义】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第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权】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第一百二十五条 【投资性权利】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其他民事权益】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 第一百二十七条 【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29条 权利的取得
第一百二十九条 【民事权利的取得方式】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民事法律行为
事实行为
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
民311善意取得
第三百一十一条 【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原始取得
先占
民法典中并没有关于先占的具体规定。先占作为一种事实行为,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的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虽然民法典没有直接规定先占制度,但先占行为可以依据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和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先占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必须是动产:先占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适用先占制度。 须为无主物:包括自始无主物及因他人抛弃而成为无主之物。 以所有的意思为占有:占有人必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该无主物。 无法律上禁止性规定或他人享有先占权的情形:先占行为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且不存在他人享有先占权的情形。 具备上述要件的,发生先占取得的效果,即先占人取得其先占之无主物的所有权。这种所有权取得的效果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非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故为原始取得
时效取得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时效取得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占有的动产无主; 2. 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占有; 3. 占有状态持续达到法定期限。 这些条件共同构成了时效取得制度的核心要求,旨在通过法律规定的占有期限来确定物的所有权,平衡财产的静态安全与动态安全。
由原物取得孳息
民321
第三百二十一条 【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的归属】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继受取得
继承
受让
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消灭的是法律事实
行为
事件
二、分类
I. 依据效力和作用方式
1. 支配权
绝对权
物权
人格权
知识产权
2. 请求权
谁可以向谁依据什么规范提出什么权利主张 民234-237
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三十七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要点
请求权不具有支配效力,仅表现为向他人要求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债权请求权
1. 合同
2. 侵权行为
3. 无因管理
4. 不当得利
物权请求权
1. 请求确认权利
2. 请求返还原物
3. 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4. 请求修理、更换、重做或者恢复原状
人格权请求权
诉讼时效
分类
债权请求权
民118
第一百一十八条 【债权的定义】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原给付义务
原权利请求权的给付请求权
次给付义务
民566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救济性请求权的次给付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是基于
合同
侵权行为
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
物权请求权
例:民235、236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返还原物请求权】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三十六条 【排除妨害请求权】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民196-绝对权请求权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原物返还请求权
妨碍排除请求权
危险防止请求权
人格权请求权
995条、996条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请求权】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九百九十六条 【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聚合】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诉讼时效期间 民188
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3/20
适用于诉讼时效
3. 抗辩权
请求权是矛、抗辩权是盾
抗辩权是针对请求权的权利,阻止请求权的效力,无请求无抗辩;
法院不得主动适用抗辩条款
民193
第一百九十三条 【诉讼时效援引】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区分诉讼上的抗辩和民法上的抗辩权
重要的抗辩权
双务合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民 525
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合同编通则解释31、41、47、51、58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一方以对方没有履行非主要债务为由拒绝履行自己的主要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对方不履行非主要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对方履行债务,被告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主张双方同时履行的抗辩且抗辩成立,被告未提起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在原告履行债务的同时履行自己的债务,并在判项中明确原告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原告履行自己的债务后对被告采取执行行为;被告提起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双方同时履行自己的债务,并在判项中明确任何一方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该当事人履行自己的债务后对对方采取执行行为。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对方履行债务,被告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主张原告应先履行的抗辩且抗辩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不影响原告履行债务后另行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减免相对人的债务或者延长相对人的履行期限,相对人以此向债权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十七条 债权转让后,债务人向受让人主张其对让与人的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让与人为第三人。 债务转移后,新债务人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原债务人为第三人。 当事人一方将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后,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向受让人主张抗辩或者受让人就合同权利义务向对方主张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让与人为第三人。 第五十一条 第三人加入债务并与债务人约定了追偿权,其履行债务后主张向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没有约定追偿权,第三人依照民法典关于不当得利等的规定,在其已经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范围内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加入债务会损害债务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就其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向加入债务的第三人主张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一方以其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债权通知对方主张抵销,对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对该抗辩应予支持。一方的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对方主张抵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顺序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 民526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不安抗辩权 民527-528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先诉抗辩权 民687
第六百八十七条 【一般保证和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一时性抗辩
一般保证先诉抗辩权 民687
第六百八十七条 【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时效期间届满抗辩权 民192
时效期间届满抗辩权是指当权利人在法定时效期限内未向义务人积极主张其债权,导致时效期限届满后,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拒绝权利人的请求。这种抗辩权使得权利人的债权请求权虽然仍然存在,但义务人可以永久地反复地行使抗辩权,从而使得权利人的债权无法通过行使请求权来实现。具体来说,时效期间届满后,如果义务人同意履行,则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如果义务人已自愿履行,则不得请求返还。这种抗辩权的存在,是为了保护义务人在权利人长时间不行使权利的情况下,能够对抗权利人的请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永久性抗辩权
民199 诉讼时效
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行使抗辩权的结果:永久的阻却请求权的效力,或一时性的阻止对方行使请求权
4. 形成权
要点
权利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导致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199条除斥期间
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解读:
除斥期间专门针对形成权
除斥期间专门针对形成权。形成权是单方决定权。甲单方决定,乙等决定。法律压缩决定的时间,甲不能无限期不决定。 152条,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 第一百五十二条 【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类型
追认权 民145
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追认】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撤销权 民147、148-151、157
第一百四十七条 【重大误解】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欺诈】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方欺诈】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胁迫】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趁人之危导致的显失公平】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七条【法律后果】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诉讼而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撤销权
重大误解、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撤销权
遗赠撤销权 664、665
第六百六十四条 【赠与人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赠与的法律后果】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解除权 民562-566
第五百六十二条 【合同的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四条【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五百六十五条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规则】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抵消权 民549、568-569
第五百四十九条 【债权转让中债务人的抵消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第五百六十八条【法定抵消】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条【约定抵消】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选择权 民515-516
1、民事程序选择权 2、合同履行中的选择权 3、离婚程序中的选择权 第五百一十五条 【选择之债中的债务人的选择权】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第五百一十六条【选择权的行使】 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标的确定。标的确定后不得变更,但是经对方同意的除外。 可选择的标的发生不能履行情形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但是该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对方造成的除外。
单方法律行为,以通知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可以是明示、暗示、沉默
某些类型的形成权需要依诉讼行使,如: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 民147-150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追认】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形成权的行使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
形成权的行使不适应于诉讼时效期间,而是适用于除斥期间
适用于除斥期间
II. 依据义务人的范围
绝对权/支配权
对世权
要点
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之外均为义务人
义务均表现为不作为
物权
114条 物权的定义及类型
第一百一十四条 【物权的定义及类型】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人格权
109条 一般人格权
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110条 具体人格权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111条 受法律保护的自然人个人信息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不同于隐私权
112条 因婚姻家庭产生的人身权利(身份权)
第一百一十二条 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人格权保护 民996
第九百九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 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 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 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违约责任+精神损害赔偿
知识产权
123条 知识产权
第一百二十三条 【知识产权的定义】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请求权 ?
绝对权请求权
受《侵权责任法》保护 第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侵权责任之债
侵权责任编解释一
亲属关系
相对权/债权
对人权
要点
权利指向特定主体,原则上,权利人仅能向该权利主体行使权利
债权
118条 债权的定义
第一百一十八条 【债权的定义】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119条 合同之债
第一百一十九条 【合同的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120条 侵权之债
第一百二十条 【侵权责任的承担】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121条 无因管理之债
第一百二十一条 【无因管理】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122 不当得利之债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不当得利】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形成权
抗辩权
III. 根据相互关系
主权利
从权利
保证债权
定金债权
担保物权
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
地役权
要点
从权利依附于主权利
主权利转移的从权利随之转移 民547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转让从权利一并转让】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三、权利救济
公力救济:法院诉讼+强制执行
自力救济
自卫行为
正当防卫与见义勇为 民181、183、184
第一百八十一条 【正当防卫】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而受损的责任承担】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 【紧急救助的责任豁免】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紧急求助的责任豁免
侵权人
受益人
紧急避险 民182
第一百八十二条 【紧急避险】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不承担侵权责任 紧急避险产生的损失,被避险人应当获得损害赔偿,制造危险的人应当赔偿
攻击性紧急避险
防御性紧急避险
自助行为 民1177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为保护合法权益,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的情况下实施的
是对他人人身自由的约束或是对他人财产的扣押等强制措施
具有临时性,应立即请求公力救济
典型的自助行为:餐厅留住吃霸王餐的顾客
与留置权不同
效果
构成“违法阻却是由”
保全权利实现之机会
采取自助措施后,应立即寻求公力救济
四、民事义务
概念
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基本义务与附随义务
从义务与附随义务
509第二款 通知、协助、保密义务
第四节 民事权利客体
客体
物
行为
给付
无体财产
知识产权
个人利益
一般人格权
人身自由
人格尊严
具体人格权
生命权
身体权
健康权
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
荣誉权
隐私权
婚姻自由权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名称权
名誉权
荣誉权
个人信息安全
其他民事权利客体
一、动产与不动产第七章 物权概述
二、主物与从物 民320
第三百二十条 【从物所有权的转移】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两个独立的物
功能上或经济用途上存在经常性的主从关系
汽车和备胎、马鞍和马、遥控器和电视机
三、原物与孳息 民321
第三百二十一条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天然孳息
植物的果实、动物的幼崽
天然孳息须与原物分离,为分离之前不构成孳息,为原物的一部分
法定孳息
法定孳息为租金、利息
孳息的取得顺序
天然孳息
用益物权人
所有权人
法定孳息
约定
交易习惯
第五节 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民183、184、185英烈保护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受损时的责任承担与补偿办法】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 【紧急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烈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民事责任】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186
第一百八十六条 【责任竞合】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民187
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责任优先承担】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