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知识产权商标注册的条件
根据王迁版知识产权教材及教师授课内容制作,如有错误望批评指正!包含不予注册的绝对理由、不予注册的相对理由等。
编辑于2021-08-23 18:17:21商标注册的条件
不予注册的绝对理由
1.法律禁止:国家有关 2.不良影响 3.地理标志 4.显著性
损害公共利益绝对不可注册。已经注册的随时可以宣告无效
1. 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与国家有关系的,与官方有关系或者近似的(10条)
2. 具有不良社会影响的标志用作商标(10条)
1.民族歧视性 2.欺骗性 误认夸大 3.道德风尚
3. 地名做商标的禁止性规定(10条)
例外:①县级以下行政区划②地名具有第二含义③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④已经注册的 善意
可以作为集体/证明商标申请注册
集体商标:成员外不得使用
证明商标:证明其符合质量和品质,开放性 只要达到即可使用
4. 不具备显著性(11条)
1.通用名称、图形或符号 2.描述性标志 3.其他缺乏显著性的 4.三维标志
显著性 应当有显著特征, 便于识别, 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是商品识别和区别商品来源的能力,包括识别性和区别性两个方面 (可以这样理解:因为识别性,三种类型的没有固有显著性而不得作为商标;因为识别性,才认可了获得显著性,证明其具有了显著性
固有显著性:正面规定条件,反排除
正面: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反面 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识。不具备显著性
通用名称、图形、型号
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征
其他缺乏显著特征
三维标志显著性的特殊问题:1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2为获得技术效果、
*消费者习惯于将其视为商品自身的特征。 *获得显著性:形状存在显著差异/长期使用有了第二含义,才有显著性,才能作为识别来源的标志。与同类有区别≠显著性
自身性质产生的形状:固有的功能和用途必须采用形状,没法起到识别来源的作用,判断不了提供者。
实用功能型和美学功能性
为了技术效果,商标法不保护实用功能。艺术美感和实用功能无法分离就不能受著作权保护,同样也适用于商标法。三头剃须刀
具有美感的形状和产品的价值无法分离,美学功能性。不能架空著作权和专利权。鸡心吊坠、千层雪
固有显著性的认定:商标与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的关系
同行业必须的标准:公共利益 相关公众的商标认知: 固有显著性整体的认定方法:描述性要素不影响商标整体上具有显著特征的,或者描述性标志是以独特方式进行表现,相关公众能够以其识别商品来源的,应当认定其具有显著特征。
(1)声音的内容 (2)声音的持续时间 (3)声音与所识别的商品或服务相关联的程度
获得显著性(不具有显著性的例外)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不具有固有显著性,但是可以根据其获得的显著性给予注册
通用名称以及描述性标志本身缺乏固有显著性,但是经过使用和宣传获得了第二含义,消费者知道了不仅是在对他商品和服务进行描述,也是指他们的出处。当其经过使用而能够发挥识别作用时,即被视为具备显著性特征,以其实际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为限
经营者角度:宣传、使用
消费者角度:1公众的认知 2受众的广泛性
(1)声音商标的使用时间 (2)声音商标的使用方式 (3)申请人对声音商标的宣传程度 (4)消费者的认知证明
显著性退化
显著性的退化和丧失:商标退化,显著性(固有、获得显著性)退化或者完全丧失,沦为通用名称,进入公用领域无法为注册人专有
退化原因①自己吧商标作为商品通用名称使用②各方无意中当程通用名称用,权人不作为③同行业竞争对手的侵权行为
预防:注册→驰名→防御商标
识别性:与对象没有直接的关联性。①通用名称②描述性(自身显著性)
区别性:某一标志与其他标志 不相同不相似(对他显著性)
关于显著性识别性:按照识别性,标志可以分为: 总结一个标志与它所指代的商品或服务之间联系越密切,则显著性越弱
①臆造商标(创新型商标):显著性最强、受保护力度最大
②任意商标:非自创,现成词,与商品没有特别联系
③暗示性商标:常用词,隐喻、暗示的手法提示商品的内在属性,没有直接或明显的联系。具有固有显著性。并未违反显著性的最低限度要求:商标组成要素不得涉及产品属性和功能,不直接描述产品种类、质量等
描述性商标: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对质量原料等特点属性特点进行直接描述,1与商品强关联,无法起到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2营销过程中亦有使用该词语的需求。没有固定显著性,不能被注册为商标.需要举证证明其获得显著性
通用标志:与商品或服务联系最紧密没有识别作用,不能被注册为商标。通用名称在其他商业标记当中讲过。他是商品名称的一种。分法定通用名称和约定俗成(全国范围内)通用名称
认定:①主体:全国范围,消费者或经营者②时间?
不予注册的相对理由
1.抢注未注册的 2.抢注已注册的 3.抢注驰名 4.先申请 5.地理标志 6.在先权益 7.擦边球
先申请原则
16条。3. 误导性使用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32条。1. 侵犯在先权益(标志的非冲突性)
在先权利,是指在申请商标注册之前的合法权利,其内容可能涉及其他知识产权或民法保护客体。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权利:著作权、地理标志权、商号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商品化权。
30条。5. 与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 已注册的或初步审定的商标 相同或近似: 擦边球,搭便车
1. 商标之间近似 2.公众产生误认/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有联系 3. 类似商品或服务
(1)类似商品、服务的判定: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让公众认为有联系、易混淆
(2)商标相同、近似的判断:以相关公众(消费对象)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认为有联系、易混淆
15条。2. 代表人、代理人和其他关系人抢注(抢注自己人的)
1.未经授权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注册。未提出异议可以注册,提出异议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 与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申请人明知他人商标存在,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诚信原则违法的扩大)
13条 禁止抢注驰名商标
32条。★4. 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抢注未注册的)
不正当手段抢注:恶意,明知已有一定影响的在先商标
主观恶性和不正当竞争的认定角度:竞争关系、申请和注册时间、使用情况、商标本身内容重合的可能性
一定影响:一定地域范围内被相关公众知晓→1广告投入,2商品服务大量投入市场(实践获得了商誉 发挥和产生识别作用)
取得商标权的途径
商标在经营和使用中发挥识别作用并积累商誉。我国是注册原则, 经营主体和经营范围上产生误认
使用:尚未注册,在商活中用于识别也能取得商标权。
经过一段时间的使用,积累了一定的商誉,出现假冒,法律保护
没有使用→①无法发挥识别功能,消费者没有把二者相联系 ②没有利用商标建立商誉 没有保护意义
注册:公示效力
我们强调显著性,其实就是通过商品与商标的链接,让消费者能够识别产品的来源,一看到商标就能够知道他的提供者。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商标和提供者的连接关系,也就是商标的识别来源作用。
抢注
固有显著性 更容易被认可,不要求其举证证明依然获得显著性,而是直接推定其已经具备显著性
21 地理标志 52 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63 关于地理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