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机构应为每一台血液净化设备(包括水处理设备、血液透析机、血液透析滤过机等)编号并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透析机的相关信息、故障、维修、保养、转让、实际使用时间等事项。
2.血液净化设备的使用应按照设备使用说明书,在设备规定的环境下(包括温度、湿度、电压、供水压力等)使用,并按照要求进行操作。
3.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 号)及设备使用说明书,定期进行技术安全检查、参数校对和常规维护保养。血液透析室(中心)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医疗器械规定使用期限终止后5 年。
4.更改血液透析机/血液透析滤过机消毒程序,改变消毒液原液浓度或吸入量时,应在消毒完成后,使用消毒剂残留量试纸(试剂)在排水口取样,检测水路中的残留浓度,达到安全标准后方可应用。
5.血液净化设备的维护工作必须在人机分离的情况下进行,以确保患者安全。
6.建议血液透析室(中心)配备备用透析机。备用透析机停用>48h,使用前应进行一次完整的水路消毒。
7.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 号),血液透析室(中心)应监测血液净化设备不良事件;发现不良事件或者可疑不良事件,应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