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1 应每月进行血液透析液的微生物监测,在透析液入血液透析器的位置收集标本,细菌菌落总数≤100CFU/mL;细菌菌落总数≥50CFU/mL 为干预水平。
7.2.2 应每 3 个月进行血液透析液的内毒素监测,留取标本方法同微生物监测,内毒素≤0.5EU/mL;内毒素≥0.25EU/mL 为干预水平。
7.2.3 超纯净透析液应每月进行微生物监测,在透析液入血液透析器的位置收集标本,细菌菌落总数<10CFU/100mL;超纯净透析液应每 3 个月进行内毒素监测,留取标本方法同微生物监测,内毒素<0.03EU/mL。
7.2.4 自行配置的碳酸氢盐浓缩物溶液,应遵循 YY 0598 的要求进行监测,细菌菌落总数应≤100CFU/mL,真菌总数应≤10CFU/mL,大肠埃希菌不得检出。
7.2.5 血液透析液的微生物监测和内毒素监测每年应覆盖所有血液透析机。
7.2.6 透析用水和血液透析液微生物检测方法可参见附录 C;超纯净透析液的检测应使用薄膜过滤法;内毒素检测应遵循《中国药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