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九章 耕地占用税
这是一篇关于第九章 耕地占用税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税率,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的计算,税收优惠,征收管理。
这是一篇关于注册会计师《税法》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注册会计师《税法》第四章 企业所得税法,本章是全书最重点章,考试中各种题型都可能出现,而且企业所得税在考试中,会结合增值税、消费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税法Ⅰ》中的税种,及《税法Ⅱ》中的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小税种进行考核,考生需要对本章节内容全面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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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耕地占用税
纳税义务人
经批准占用: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
建设用地人
用地申请人

同土地储备中心级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门,单位
未批准占用:实际用地人
征税范围
占用耕地建设或从事非农业建设
包括 :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
不征税: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设施;
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
税率
地区差别定额税率
人均耕地低于0.5亩可提高50%
经济落后地区,可适度降低,降低额不得超过30%
占用基本农田加按150%征收
计税依据
1.以实际占用的属于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2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3.实行一次性征收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m²)×定额税率
加按150%:应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m²)×定额税率x150%
税收优惠
免征:
(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2)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
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医疗机构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3)农村烈士遗属、因公栖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减征:
(1)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专用公路和城区内机动车道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2)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3)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耕地占用税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优惠政策。
改变用途30日补缴税款
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减征情形的,应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申报补缴税款,补缴税款按改变用途的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改变用途时当地适用税额计算。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书面通知当日,应自该日起 30 日内申报缴纳
(2)改变原占地用途需补缴的,经批准改变的,为收到批准文件当日;未经批准改变的,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改变用途当日
(3)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实际占用耕地当日
(4)因损毁等损耕的,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当日。
纳税地点:耕地所在地
纳税期限:30日内
纳税申报
1.农用地转用与供地环节,符合免税情形时,转用环节免缴耕地占用税;供地环节符合的,可退还原用地申请人已缴税款,由双方共同申请按退税管理规定办理。
2.因项目施工或地质勘查临时占耕地,期满 1 年内复垦恢复种植条件,全额退还已缴耕地占用税。
3.因挖损等损毁耕地,相关部门认定后 3 年内复垦修复且恢复种植条件,可办退税 。
复习
20250728-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