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注册会计师《税法》 第六章 城建税及附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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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5-07-28 16:09:38注册会计师《税法》 第六章 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概念和特点
概念
城市维护建设税对从事工商经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特点
1.属于附加税(无特定的课税对象)
3.根据城镇规模设计地区差别比例税率
4.征收范围较广
二、基本规定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
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
扣缴义务人
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扣缴增值税、 消费税的同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及税法规定征收“二税”的其他地区
采用委托代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预缴,补缴等方式缴纳“两税”的, 应当同时缴纳城建税
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具体场景解析 (一)进口货物:未进入国内消费市场 假设某企业从德国进口一批汽车零部件,海关代征增值税 10 万元、消费税 5 万元。此时: 增值税、消费税的性质:这 15 万元税款是基于进口环节的货物价值征收,目的是平衡国内外产品税负,防止进口货物因未承担国内税费而形成竞争优势。 未产生国内消费收益:零部件尚未组装成成品车并销售给国内消费者,因此未在国内消费环节产生增值或收益。若该企业将零部件加工后在国内销售,此时国内销售环节产生的增值税才会纳入城建税计税范围。 (二)境外劳务 / 服务:未在国内实际落地 线上咨询服务:境内 A 公司向香港 B 公司支付 106 万元咨询费(含税),需代扣代缴增值税 6 万元(税率 6%)。根据政策,这 6 万元增值税无需缴纳城建税,因为: 服务消费地:咨询服务通过远程会议、邮件等方式完成,未在国内实际落地,未直接消耗国内城市公共资源。 收益归属:B 公司的收益来自跨境服务提供,而非国内消费环节的增值。 技术授权:境内 C 公司向境外 D 公司支付专利使用费 212 万元(含税),代扣代缴增值税 12 万元(税率 6%)。同样不征收城建税,因为: 无形资产的使用:专利技术的使用权虽被 C 公司购买,但技术本身未在国内转化为实际产品或服务的消费,未直接带动国内城市建设资源的消耗。 税收管辖权:城建税的征收范围限于国内消费环节,而跨境无形资产交易的收益归属境外主体,不在此列。
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不退换已缴纳的城建税
进口不征,出口不退。(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
(三)税率
1.一般规定(751)
市区7%;县镇5%;其他 1%
2.特殊规定
1.市区,县城,镇按照行政区划确定。 行政区划变更的,自变更完成当月起适用新行政区划对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纳税人在变更完成当月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按新税率申报缴纳。
2.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按预缴地城建税税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3.对下列两种情况,可按纳税人缴纳(解缴)“两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 就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①由受托方代收、代扣“两税”的单位和个人;

委托加工业务中计算消费税时,如果受托方是个人的,不实行代收代缴,而是由委托方收回后自行缴纳消费税,所以城建税也是按委托方所在地税率计算缴纳
②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
(四)税收优惠
1.黄金交易所会员--黄金-实物交割-免征
1.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且发生实物交割的标准黄金:免征。
2.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实物交割+已出库-免征
2.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且发生实物交割并已出库的标准黄金:免征。
3.国家重点水利建设工程-免征
3.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
4.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 减免 【3年+限额2万+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建税+两个附加+个税)+最高可上浮20%】
4.新变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 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5.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减免(脱贫人口/就业创业者/就业失业证 等人员从事个体经营) 【3年+限额2万+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建税+两个附加+个税)+最高可上浮20%】
5.新增加: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持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 自办理个体工商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 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6.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减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社保+当月) 【3年+限定0.6万/人+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建税+两个附加+企税)+最高可上浮30%】
6.★新增加: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6000 元,,最高可上浮 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7.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总结: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对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
六税: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建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
两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优惠:减半
8.其他规定
两税 减免
城建税也减免
两税 补罚
城建税也要补罚
两税 的滞纳金和罚款
不作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由于“两税”减免而发生的退税

退还已纳的城建税(减免退还)
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
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出口不退)
海关对进口环节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

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进口不征)
两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
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两税”征收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五)计税依据
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税额。

计税依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 (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按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直接减免税额+免抵税额-留抵退税额
一、概念解析:什么是免抵税额? “免、抵、退” 政策是指: 免: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 抵:出口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可抵扣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 退:若进项税额抵扣后仍有剩余(即未抵完的部分),由税务机关退还企业。 免抵税额是指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在抵扣内销应纳税额时,实际抵减的部分。通俗来说,就是 “抵” 的过程中,企业本应缴纳给税务机关的内销税款,被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消了,这部分抵消的金额即为免抵税额。
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额=按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直接减免税额
提示
【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指直接减征或免征的“两税”税额,不包括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的“两税”税额。
【提示 2】对增值税免抵税额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核准免抵税额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提示 3】纳税人自收到留抵退税额之日起,应当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提示 4】留抵退税额仅允许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当期未扣除完的余额,在以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继续扣除。
【提示5】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更正、查补此前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允许扣除尚未扣除完的留抵退税额。
【提示6】违反“两税”规定被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计税依据。
【提示7】违反“两税”规定被处罚时,同时对其偷漏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进行补税,征滞纳金并处罚
(六)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实纳增值税税额+实纳消费税税额)×适用税率
(七)征收管理:同“两税”
同时缴纳是指在缴纳“两税”时,应当在“两税” 同一缴纳地点、同一缴纳期限内,一并缴纳对应的城建税。
在退税环节,因纳税人多缴发生的“两税”退税,同时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但是,“两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除另有规定外,不予退还随“两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一、概念
教育费附加是以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附加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专款专用。
二、计征比率
教育费附加 3%,地方教育附加 2%。
三、计算
教育费附加=(实纳增值税+实纳消费税)×3%
地方教育费附加=(实纳增值税+实纳消费税)×2%
四、减免规定
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教育附加
记忆
2025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