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专题二 民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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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主体
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做人)
胎儿利益保护
遗产继承权(继承人)
接受赠与权(受赠人)
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受害人)
死者人格利益保护(保护死者8类近亲属的情感利益)
7项人格利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 8类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个顺位/序:第一顺位:配偶、父母、子女
民事行为能力(独立做事)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8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8≤人<18
赠与合同(原则合法有效;例外效力待定)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8
监护
对象
未成年人的监护 年龄
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监护 (精神健康情况)
产生依据
法定监护
未成年人
①父母(法定性、首要性-优先性、当然性)
父母分居/离婚不影响监护仅影响抚养 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为监护人
②祖父母、外祖父母 ③兄姐 ④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组织 ⑤公职监护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
①配偶 ②父母、子女 ③其他近亲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④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组织 ⑤公职监护人(民政部门/具备条件的两委)
遗嘱指定监护
父母死亡前通过遗嘱给孩子找监护人,无顺序人数限制
协议监护
开家庭会议给孩子找监护人,无顺序人数限制
指定监护
4个单位给孩子找监护人,无顺序人数限制(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法院) 临时监护人只能由4类组织担任,不能 由自然人担任
成人人意定监护
自己给自己找,本质是委托合同,生效前任意解除权 成年人意定监护优先于法定监护
委托监护
找人帮忙带孩子(如留守儿童问题),无顺序人数限制,受托人按份责任
监护人的职责
财产:非处分不可(与未成年人生活相关联程度)
人身
生前:捐献人体器官无效 死后:原则无效;(父母共同决定+书面形式)有效
监护人资格撤销
适用情形
积极侵权行为 消极侵权行为 兜底性条款
申请主体:有关个人、组织、民政部门
撤销机关:法院
宣告失踪
既不影响人身关系(配偶、父母、子女),也不影响财产关系(财产不发生物权变动),仅为失踪人设置财产代管人
宣告死亡
重点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420
法人
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
设立中法人:全体设立人视为合伙关系,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存续中法人
超越经营范围(越权相对无效理论)
原则有效 例外:禁止、限制、特许无效
清算中法人
法定分类
营利法人
公司制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司制:其他企业法人
登记时(营业执照签发之日)
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供销社、农民专业合作社)
基层群众性自制组织法人(居委会、村委会)
非营利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限缩:公立学校、医院)
社会团体法人(律师协会、中国法学会)
捐助法人
基金会法人
宗教活动场所
社会服务机构(图书馆、博物馆)
登记时
学理分类
公法
政府法人
特殊法人
私法
社团法人(人+钱)
营利社团法人 非营利社团法人
财团法人(钱)——公益法人
基金会
法定代表人
职务行为(权限限制)
法定限制(外部限制)
意定限制(内部限制)——不得对外
非法人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无限责任(补充责任/有顺序/承担责任的第二顺位)
非营利: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会员分配所取得的利润
营利:对内将利润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
协议监护VS委托监护:是否受监护资格限制
纯获法律上利益视为具有
意思能力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