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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构是公共权力运作的组织载体,是统治阶级巩固和维持其统治地位、实现其阶级利益和履行国家职能的组织体系。
编辑于2025-08-10 03:51:37国家机构
国家机构概述
含义
国家机构是公共权力运作的组织载体,是统治阶级巩固和维持其统治地位、实现其阶级利益和履行国家职能的组织体系。
国家机构是社会的正式代表,是体现国家本质和执行国家职能的组织表征和保证,是统治阶级按照一定原则组建的国家机关体系的总和,包括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
国家机构基本设置原则
西方:分权制衡原则
社会主义国家:民主集中制
特征
(一)阶级性 (二)社会性 (三)整体性 (四)强制性
国家机构的构成
历史与现在
关于国家机关的分析
古希腊 亚里士多德 最早注意到
比较研究希腊城邦政体的基础上 对古雅典国家机关进行分析 认为一切政体都具有三种机能
议事机能
行政机能
审判(司法)机能
18世纪法国 孟德斯鸠
三权分立与制衡理论 把国家权利分为立法行政司法权 相应把国家机关划分为三个机关
立法机关
行政机关
司法机关
现代国家
国家元首
最高地位
立法机关
职能:立法、监督 最重要组成部分
行政机关
最关键组成部分
司法机关
狭义:法院 广义:法院检察院
监察机关:对所有行使公共权力 的公职人员 实施法定监督
监督调查处置权 由立法机关产生 并对其负责
国家机构的设置
设置的影响和制约因素
1.国体的制约
国家机构是国家政权本质的实体体现和表征 国体的性质决定国家机构的性质和运行取向 决定国家机构的设置和国家机关划分及相互关系的基本原则
2.国家统治方式的制约
(1)国家治理形式,即法治or人治,是主导性制约因素 (2)国家管理形式即政体,直接制约 (3)国家结构形式即单一制or复合制,直接决定中央与地方国家机构的关系,间接影响国家管理形式
3.社会与国情因素的制约
社会国情:社会经济,社会,结构,社会,文化,社会心理,历史传统 自然人文环境条件:历史状况、文化传统、种族与民族、物质文化发展水平,人口数量、结构与素质、疆域与资源、国际环境
设置原则和形式的差异性
理论法则确定国家机构体制 法制原则规定国家机构的制度规则,国家机关权限职能责任编制,国家机关之间相互关系的体制机制
1.不同国家和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 各国家机关的具体设置和形式都会不同 2.不同国家各机关间权力划分和分配地位和作用,职能和职责及相互关系机制也会不同
西方国家的国家机构
西方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
西方的国家机构组织原则
国家类型
国家机构组织原则
权力结构
国家机构体制
奴隶制国家 封建制国家
君主集权制
君主权力高于一切, 三权都源于和授自君主 行政权高于立法司法权
君主专制
资本主义国家
三权分立与制衡原则
三权分立,独立制约平衡
美国:严格三权分立 立法国会行政总统司法法院 三者宪法地位平等无最高权力机关
英国:立法至上的“混合权力体制” 议会权力最高,国王名义最高地位 首相内阁辅佐国王,行政立法分立 但内阁由议会产生对其负责,二者混合
法国:1958第五共和国“行政权为重点的分权” 1958宪法提高总统地位,总统和总理一起 掌握行使行政权,同时对议会权力做限制
三权分立与制衡的组织原则和政权组织制度的发展历史过程
封建社会末期,国王贵族市民等级代表会议 后来资产阶级成长壮大,等级代表会议发展为议会 17世纪英国洛克“阶级分权学说”:立法权(最高地位,议会掌握)、行政权(国王掌握)、联盟权(实为行政权一部分)
18世纪法国孟德斯鸠提出并奠定了“三权分立与制衡”理论的基础:立法行政司法权,主张司法独立
资产阶级革命推翻封建统治建立资本主义国家:立法行政司法,不再有等级、阶级分权的意义,成为防止统治集团中,个别或少数人实行专制统治而做出的政治制度安排
西方国家的主要国家机关及其职权
西方国家的国家机关和职权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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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机关
司法机关
行政机关
职权
1.立法权 2.财政权 3.监督权
1.审理诉讼案件 2.处理非诉讼性事务 3.违宪审查
1.执行法律与委托立法 2.管理全国公共和行政事务 3.处理对外关系事务 4.军事权 5.立法参与权
(一)立法机关 议会or国会
1.立法权(最基本)
提案or创议(美:议员,法德意:政府和议员)——审议——通过——公布(国家元首)
2.财政权
3.监督权
一是决定和监督政府的组成
总统制国家总统提名的政府官员须参议院同意 议会制国家议会选举产生总理或首相,由其再组织政府
二是议会制国家,议会有倒阁权
三是行使弹劾权
英国上议院,法国高等法院,美国参议院
四是行使质询权
(二)行政机关
1.执行法律与委托立法
2.管理全国公共事务和行政事务
3.处理对外关系事务
4.军事权
5.立法参与权
议会制:立法创议权
总统制:法律否决权
(三)司法机关
1.审理各种诉讼案件
2.处理某些非诉讼性事务
3.违宪审查
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机构
普通法院:美日加澳、拉美
专门的宪法法院:意德法奥地利
行使方式
事前审查(预防性审查):法国
事后审查:美国
社会主义中国的国家机构
中国的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
民主集中制原则的由来
马克思恩格斯建无产阶级政党形成民主集中制的思想 并将其作为第一国际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列宁领导俄革命和无产阶级政党建设中明确主张民主集中制
民主集中制原则运用于无产阶级国家政权建设,并确定其为国家机构组织原则,是由巴黎公社委员会组织原则——“议行合一”发展而来
1.否定替代资本主义议会制的三权分立原则为前提
2.不是行政和立法机关在组织形式上的简单合并 而是两种国家权力和职能在职掌、从属上的集中统一
3.即公社委员会兼管行政和立法权,两权兼管是由人民选出的代表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这种人民代表机关既是权力机关又是工作机关
中共在抗日战争时期确定以民主集中制为抗日联合政府的组织原则,1945中共提出建立新民主主义共和国和联合政府主张进一步系统阐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主集中制作为国家机构建设的组织原则,在国家机构的划分和各机关间的相互关系方面主要表现为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政体、政权组织形式、根本制度的权力结构范围内, 1.由人民选举的有一定任期的代表组成的人民代表机关是国家最高权力和立法机关;2.行政司法监察机关由他产生对他负责受他监督;3.权力与行政司法监察机关的相互关系,不是平列,不是相互制约制衡关系,而是决定与执行、产生于负责、监督与被监督的主导与从属关系
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国家机构中的体现
(一)保证人民当家做主,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由人民代表大会行使 (二)保证国家机关之间合理分工协调运作,依法进行权力制约 (三)保证立法和决策民主化和执行的集中化与分工责任制 (四)保证合理划分中央国家机构和地方国家机构的职权和管理权限,充分发挥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
我国主要国家机关及其职权
国家权力机关
只有全国人大能修宪
立法权
全国人大批准省级行政区的建置,决定特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
决定权
全国人大常委能任免除了两院两委的正职+正副国家主席+正副国家总理+国务委员+常委会全部+专委会
任免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和法律,有权撤消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监督权
国家主席
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授予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进入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进行国事活动,代表国家接受外国使节,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行政机关
1954集体领导制,1982总理负责制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
行政立法权
议案权
行政管理权
行政区划管理权
领导和管理经济城乡建设权
社会管理权
行使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察机关
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司法机关
审判机关人民法院,四级两审终审制 基层、中级、高级、最高+专门
审判权
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双重领导体制
法律监督权
阶社整强 (届是真强!)
议会制(内阁制):政府由总理或首相领导,对议会负集体责任不对国家元首负责 总统制:总统兼任政府首脑,内阁成员就个人所主管的部门对总统负责
作为资本主义国家立法机关的议会最早产生于英国 一院制:瑞典丹麦,葡萄牙新西兰 两院制:英美法德(参、众议院,上下议院)
我国司法机关的工作原则
1.两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进行审判检察活动原则
司法独立原则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原则
公开审判原则
民主集中制即合议制原则
法院和法官只服从法律独立行使司法权
司法权,由法官和法院独立行使 不受立法和行政机关干涉 法院和法官的审判活动只服从宪法和法律
一个法院的审判活动 不受另一个法院的干涉上级对下级亦然 只可在其判决后上诉变更
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坚持独立不受各方意见 包括检察官起诉的影响按“自由心证”原则办案
即法官凭自己的良心审理案件,行使司法权力
司法原则和司法制度
原则
司法独立原则(最重要的基本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
不告不理原则
制度
辩护制度
法官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