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经济法第六章合同法思维导图
这是一篇关于经济法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债务人加入,技术合同,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制度《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转让、回购除以下情况外,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会会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让与担保,破产申请的提出,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
编辑于2025-08-21 08:56:19这是一篇关于物权法律制度思维导图,物权法律制度是规定物权产生、变动、内容和保护方式的法律规范总和,其核心在于明确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保障交易安全与秩序。
这是一篇关于经济法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债务人加入,技术合同,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制度《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转让、回购除以下情况外,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会会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让与担保,破产申请的提出,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
"想了解政府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如何管账吗?本章带你掌握核心要点!第一节解析政府会计标准体系、核算模式、会计要素及报告制度;第二节聚焦政府单位特殊业务核算。第三节详细拆解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从捐赠、受托代理到会费收入等六大特定业务核算,以及净资产处理。系统梳理两类组织的财务运作规范,助力理解公共资金管理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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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经济法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债务人加入,技术合同,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制度《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转让、回购除以下情况外,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会会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让与担保,破产申请的提出,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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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债务人加入
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加入到债权债务关系中来,债务人不退出债权债务关系,第三人和债务人成为共同债务人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的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技术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
委托开发合同
合作开发合同
转让合同
许可合同
咨询合同
服务合同
承揽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
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制度《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1)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2)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3)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4)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转让、回购 除以下情况外, 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会会议
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2.一次或者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这变更公司形式
4.发行优先股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股份发行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格的80%
市场参考价格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60.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让与担保
让与担保中担保物的所有权只是形式上的转让,债权人并不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力,若担保财产的转让完成了公示,则债权人享有就该财产进行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力
在让与担保等非典型担保中,仍应适用流质(流押)禁止规定,换言之,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不能直接获得真正的所有权,而只能对财产进行合理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破产申请的提出
企业破产法-赋予债务人
重整
和解
破产清算申请权
赋予债权人-
重整
破产清算申请权
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
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査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经营场所检查
2)询问被调査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
(3)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和资料
(4)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5)查询(不包括冻结)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证券欺诈的法律责任
林森木业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的主板上市公司
林木集团系林森木业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为45%
2016年10月27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林木集团的破产重整申请
2017年5月,林木集团第一股东赵某与新民投资开始实质性磋商,由新民投资以向林木集团注资的方式参与重整
2017年9月18日,新民投资与赵某等林木集团股东签署重组框架协议
9月21日,林森木业对该重组框架协议签订事宜予以公告
2017年12月26日,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林木集团的破产重整计划草案
根据该破产重整计划,新民投资向林木集团注资后,将持有重整后的林木集团85%的股权,2018年2月12日,新民投资公布要约收购报告书,向林森木业除林木集团以外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全部无限售流通股的要约。
新民投资按照重整计划向林木集团注资,构成对林森木业的收购
根据规定,收购人通过协议、其他安排的方式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构成间接收购
投资者如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的,即可认为获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
本题中,林木集团持有林森木业45%的股份,新民投资通过注资取得林木集团85%的股权,可以实际支配的林森木业股份表决权超过30%,从而间接控制了林森木业,构成对林森木业的间接收购
林森木业发布的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的提示性公告显示:此次要约收购有效期为2018年2月14日至2018年4月10日;预定收购股份数量为6亿股;收购价格为每股9.77元;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新民投资未买入林森木业任何股票
子主题
子主题
子主题
2月12日前30个交易日内,林森木业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为每股9.76元。2018年3月,林森木业独立董事钱某因个人健康原因向董事会提出辞职
2018年4月9日,林森木业董事会发布《致全体股东报告书》,对股东是否接受新民投资的要约提出建议
新民投资按照重整计划向林木集团注资,必须向林森木业其他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根据规定,通过间接收购的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应当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
持有林森木业股票的孙某于2018年3月30日委托基开户的证券公司办理接受前述收购要约的预受手续,4月9日,孙某反悔前述预受承诺,并委托证券公司撤回预受。
2018年5月,中国证监会因新民投资副董事长李某涉嫌内幕交易对其立案调查
经查,李某于2017年9月15日以每股7.8元的价格买入林森木业10万股,并于要约收购有效期内接受了要约,李某辩称:其买入林森木业股票时,不仅重组框架协议尚未签署,林木集团重整计划草案能否获得通过也不确定,故新民投资向林木集团注资一事尚未形成内幕信息
李某对其买入行为未给出其他理由。
票据法律制度-案例分析题
A公司向B公司购买一批生产设备。为支付货款,A公司向B公司签发一张以甲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5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甲银行作为承兑人在票面上签章,B公司收到汇票后背书转让给C公司,用于偿还其所欠C公司的专利使用费,但未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C公司的名称
C公司不应承担票据责任
根据规定,C公司并未在票据上签章,并非票据债务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C公司欠D公司一笔货款,遂育接将D公司记载为B公司的被背书人,并将汇票交给D公司。D公司随即将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用于偿付工程款,并在汇票上注明:“工程验收合格则转让生效
D公司的背书有效
根据规定,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或者,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影响背书行为的效力
"E公司随即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用于支付办公楼装修费用。后D公司与E公司因工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未能验收合格而发生纠纷。
B公司未在约定期间内向A公司发货,经告后仍未发货。A公司遂向B公司主张解除合同、退还货款
F公司于汇票到期日向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A公司资信状况不佳、账户余额不足为由拒绝。F公司遂向前手行使追索权
甲银行拒绝F公司付款的理由不成立
根据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A公司辩称,因B公司根本违约,其已B公司主张解除合同、退还货款,故不应承担任何票据责任
A拒绝的理由不成立
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道存在抗辩是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D公司辩称,根据其在汇票上注明的条件,D公司对E公司的背书转让并未生效,故D公司无需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破产清算程序-案例分析题
2017年9月以来,债务人A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
同年10月23日,债权人B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对A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A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所欠B公司债务有C公司提供的连带保证担保,且C公司有能力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人民法院不应受理破产申请
A公司向法院提出的异议不成立
根据规定,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7年11月2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A公司破产案件
在选择管理人时,D会计师事务所和E律师事务所参与投标,其中D会计师事务所曾于2013年1月至2014年10月担任A公司财务顾问,E律师事务所曾于2014年度担任B公司法律顾问
E律师事务所不得担任本案破产管理人
根据规定,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的,不得担任债务人破产案件的管理人
本案中,D会计师事务所卸任A公司财务顾问的时间为2014年10月,距离破产受理2017年11月2日已经超过3年,而E律师事务所自2015年起方卸任B公司法律顾问,距离破产受理时不足3年。
清理债务人财产时,管理人发现,A公司自2016年下半年起存在普遍拖欠职工工资的情形
截至2017年年底,A公司董事仍正常领取工资,但未领取2016、2017年度的绩效奖金,确定破产债权时,管理人对A公司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应当列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费用等列出清单,进行公示
管理人应予追回工资
根据规定,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时,债务人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在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收入,应当认定为非正常收入,管理人应当追回
A公司职工对清单记载的所欠基本养老保险等费用提出异议,要求管理人予以更正,但管理人既未更正,也未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
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
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破产宣告前,由于A公司的一土地使用权市场价值大幅上升,公司资产价值整体超过负债总数,因此A公司请求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根据上述内容
A公司请求法院驳回破产申请,法院不支持
根据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由于债务人财产的市值发生变化,导致在破产申请受理后资产超过债务乃至破产原因消失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的受理和继续审理,法院不得裁定驳回申请
2018·案例分析题租赁合同
2016年6月6日,甲与乙签订委托合同,委托乙出租自有房屋一套并代收租金,委托期间为2016年6月6日至2018年7月31日
甲-乙委托合同
生效时间“2016年6月6日"
根据规定,委托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并生效
2016年7月4日,甲为乙出具了授权委托书,载明乙有权代理甲处理房屋出租及租金收取事宜,代理权期间为2016年7月4日至2018年7月31日
2016年7月4日,乙取得代理权
授权行为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自授权人甲完成授权意思表示时成立生效
2016年8月1日,乙以甲名义与丙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为2016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租金每月2万元
2017年6月,该房屋卫生间管道严重漏水丙请求甲维修,甲以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由其承担维修义务为由拒绝,丙自行维修,花2000元
卫生间管道维修应该由甲承担
根据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2018年2月,甲欲出售该房屋,遂通知丙解除租赁合同,丙以甲无权任意解除合同为由拒绝
甲无权解除合同
根据规定,双方当事人书面约定租赁期间为:2016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该约定有效
租赁期间,承租人丙并不存在违约行为,出租人甲无权在2018年2月份租赁期间未满时主张任意解除租赁合同
2018年3月5日,甲在未告知丙的情况下,与丁签订买卖合同,以80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售于丁
为支付房款,2018年3月11日,丁与成、庚签订借款合同,分别自成、庚处借款500万元和300万元,借款期限均为3个月
同时,丁还分别与成、庚约定以房屋作为借款抵押,次日,丁向甲支付了房款
2018年3月20日,甲和丁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随后,丁为成、庚办理了顺位相同的房屋抵押登记。
2018年4月2日,丁以其为房屋所有权人为由,要求丙搬离,丙拒绝,并以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为由,主张甲与丁的买卖合同无效
丁无权要求丙搬离
根据规定,买卖不破租赁,即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丙无权主张甲与丁的买卖合同无效
根据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得主张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秒买合同无效
因丁无力偿还戊、庚的借款,2018年7月12日,戊、庚主张实现抵押权
房屋拍卖所得价款为720万元,戊、庚均要求就拍卖所得价款全额实现自己的债权
戊和庚按债券比例清偿
根据规定,若同一抵押财产为数项债权设定抵押,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销售顺序清偿
顺序相同的,按照债券比例清偿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专属于债务人自身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已到期
合伙企业及其类型
合伙企业是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自愿联合
在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四项特征之中,最关键的是共担风除
但是,合伙人共担风险并不竟味着合伙人承担的风验必须是相同类型或等级的,合伙人可以约定不同合伙人享有不同类型或等级的权益,承担不同类型或等级的风险
合伙企业的信用基础最终取决于普通合伙人的偿债能力
【核心知识点】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和利润分配的特殊规定
1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担任该基金总经理)
(2)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总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法律关系
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的社会关系
以权力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社会关系
是社会关系的一种,但并非所有的社会关系都属于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