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卫生法概述
这是一篇关于卫生法概述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卫生法的概念,卫生法的调整对象,卫生法的特征,卫生法的基本原则,卫生法的渊源及卫生法律体系,卫生法律关系,卫生法律责任。
编辑于2025-08-28 21:07:48卫生法规
传染病防治法
概述
概念
传染病防治法是调整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有关传染病的查询、检验、调查取证以及预防、控制措施,并有权检举、控告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行为。
立法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本法。
防治方针
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基本框架结构
现行传染病防治法共9章80条,包括总则,传染病预防,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疫情控制,医疗救治,监督管理,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
法定管理的传染病病种
甲类传染病
定义
是指发病率高,治疗延误时引起病死率高,在人间传播速度快,波及面广,可能危及社会安全,流行时需要采取强制性隔离病人或者密切接触者,甚至采取疫区封锁或者交通卫生检疫等措施的烈性传染病。
病种
鼠疫
霍乱
乙类传染病
病种
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丙类传染病
定义
是指对社会和人民健康造成一定影响,需要开展主动性系统监测以掌握流行情况,需要建立和改善控制措施,开展防治的传染病 。
病种
传染病防治责任
1.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
2.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3.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
4. 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
传染病预防的法律规定
传染病监测制度
1. 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
2.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
3.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对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或者国内新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责
1. 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方案;
2. 收集、分析和报告传染病监测信息,预测传染病的发生、流行趋势;
3. 开展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及其效果评价;
4. 开展传染病实验室检测、诊断、病原学鉴定;
5. 实施免疫规划,负责预防性生物制品的使用管理;
6. 开展健康教育、咨询,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
7. 指导、培训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传染病监测工作;
8. 开展传染病防治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提供技术咨询。
国家建立传染病预警制度
传染病预防的措施
1. 开展卫生宣传教育
2. 消除各种传染病传播媒介
3. 加强管理和改善公共卫生状况
4. 做好计划免疫工作
5. 严格遵守各项卫生制度
6. 积极救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
7. 做好专业人员的防护和医疗保健
8. 自然疫源地建设项目的卫生调查
9. 充分发挥预防保健组织作用
10. 建立传染病预警制度
传染病疫情的报告
1、疫情报告人
义务报告人
责任报告人
2、 疫情报告时限
发现甲类传染病和炭疽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发病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发现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在6小时内向发病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在丙类传染病监测区内发现丙类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在12小时内向发病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传染病控制的法律规定
定义
是指当传染病发生或暴发、流行时,为了阻止传染病的扩散和蔓延而采取的措施
医疗机构应采取的措施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采取的措施
一般性控制措施
紧急措施
疫区封锁
传染病防治的医疗救治
传染病防治监督的法律规定
传染病控制的保障措施
基本医疗卫生和健康促进法
关键信息
立法目的
为了发展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保障公民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提高公民健康水平,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适用范围
从事医疗卫生、健康促进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八项权利
十五项机制
十八项体系
二十六项制度
医疗行政
行政诉讼法
涵义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领域发生纠纷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作出裁判的一种活动。
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是调整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系统,包括规定法院和诉讼参加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的规则,以及规范与此有关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则。
总则
立法目的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
提起诉讼的条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受案范围
管 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海关处理的案件;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诉讼参加人
原告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被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 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三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诉讼代理人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证 据
类型
举证责任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起诉和受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审理和判决
执 行
涉外行政诉讼
行政救济
概述
概念
行政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而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实施纠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以保护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的一种法律制度。
特征
行政救济以行政相对方的请求为前提;
行政救济以行政争议为基础;
行政救济的最终目的是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
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它是行政系统内部自我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
特征
1. 复议的目的是为了纠正行政机关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 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在审查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行为是否合法,适当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的一种行政行为;
3. 行政复议的标的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
4. 行政复议所处理的争议是行政争议。
原则
1. 依法、合法原则;
2. 公正原则;
3. 公开原则;
4. 及时原则;
5. 便民原则;
6. 一级复议制;
7. 审查合法性和适当性;
8. 不适用调解。
行政赔偿
概念
又称行政侵权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因其行为违法而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由行政主体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
特征
1. 行政赔偿实质上是一种国家赔偿;
2. 行政赔偿的起因是行政侵权损害行为;
3. 行政赔偿的义务主体只能是侵权行政机关;
4. 行政赔偿范围以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侵权损害为限;
5. 行政的责任形式是损害赔偿。
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1. 行政赔偿责任的首要条件:
① 实施行政侵权行为的人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或其他被授权或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人员;
② 行政侵权行为必须是执行行政职务的行为;
③ 行政侵权行为必须是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2. 损害事实:
① 损害必须是已经发生的、确实存在内的权益;
② 受损害的权益必须是合法的、受法律保护的权益;
③ 损害事实包括物质损害事实、人身损害事实和精神损害事实。
3. 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这是行政主体对损害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和基础,指侵害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逻辑上的直接联系,行为人才能对侵权损害承担责任。
行政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1. 过错责任原则,只有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因过错造损害才能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2. 危险责任原则,不论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有无过错,只要是执行职务侵犯了相对方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国家即应承担赔偿责任。
3. 违法责任原则,只有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执行职务时的违法行为侵犯相对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违法责任原则。
行政赔偿的范围
1. 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
2. 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
行政赔偿责任的例外
①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② 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③ 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如军事行为、不可抗力等。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行政处罚的定义
第二条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适用和程序原则
第三条 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行政处罚的性质
特定行政机关或组织依法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政相对人进行制裁的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的特征
1.行政处罚的法定性
1.权限法定——只有法律明确规定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组织才能在法定权限内进行;
2.形式法定——行政执法机关或组织只能根据事实和法定条件在法律规定的形式中选择适用行政处罚;
3.程序法定——遵循立案、调查、询问、勘查、扣押、鉴定、质证与申辩、听证会、决定、送达等法定程序。
2.行政处罚的行政性
行政处罚的行政性要求,只能由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或组织进行行政处罚,其他的国家机关不能进行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的外部性
行政处罚只能适用于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政相对人,但不能适用于国家公务员。
4.行政处罚的制裁性
行政处罚具有制裁性,它以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政相对人进行制裁为目的,而不是以实现义务为目的。
行政处罚的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
处罚合理原则
惩处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权利保障原则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
医疗事故处理法制建设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 制定目的
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 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 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医疗事故的科学界定
医疗事故与医疗损害
医疗事故
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违 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 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损害
医疗损害没有明确的概念定义,《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 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 责任。”
构成要件
1.行为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行为的违法性
3.发生在诊疗活动中
4.医疗行为存在过失or过错
5.造成患者人身损害or损害后果
6.过失行为or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医疗事故的分级
一级医疗事故
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死亡的;
一级乙等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二级医疗事故
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分为甲、乙、丙、丁四等。
三级医疗事故
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三级医疗事故分甲、乙、丙、丁、戊五等。
四级医疗事故
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疗事故分级标准(2018)》。
医疗事故的预防
守法
知法
质控
证据
告知
预案
疑似医疗事故的处置
抢救
报告
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的封存
尸检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概念
是指对某一起医疗纠纷作出技术审定,通过调查研究,以医学科学为指导,判明医疗纠纷的性质,即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并进而分析事故产生的原因,指出原因和后果的关系,明确主要责任者和其他责任者。
技术鉴定机构
医学会是对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的组织。
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 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专家鉴定组的产生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程序
1.鉴定的提起
2.鉴定的受理和收费
3.专家鉴定组的组成
4.医学会调查取证
5.专家鉴定组进行技术鉴定
6.形成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7.鉴定结论的审核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内容
1. 医疗行为是否违反了医疗技术标准和规范;
2. 医疗过失行为与医疗事故争议的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3. 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中的责任程度。
医疗事故鉴定书主要内容
首次医疗鉴定结论不服的救济方式
医疗事故的处理
医疗事故处理的一般原则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2.公正、公开、公平原则
3.及时、便民原则
4.一次性经济赔偿原则
医疗事故处理中对医方的要求
1.医疗机构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
2.医疗机构应主动承担责任
3.医疗机构应妥善处理死亡患者尸体
4.封存病例资料和现场实物,由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5.医疗机构向其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疗事故处理中对患者及其家属的要求
1.要通情达理,克制忍让
2.要按照医院规定,办理出院手续
3.要及时处理死亡患者的尸体
4.积极参与对病例资料和现场实物的封存
医疗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
1.报告与受理
2.调查与移交鉴定
3. 审核鉴定结论
医疗事故处理的方式
1.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2.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
3.诉讼方式解决
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
是指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过失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严重损 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立法时间
2021年8月20日通过,2022年3月1日起实行。
不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搞混
总则
立法目的
是明确什么人能当医师
为了保障医师合法权益,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加 强医师队伍建设,保护人民健康,推进健康中国 建设,制定本法。
医师的定义
本法所称的医师,是指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不包含实际从事管理工作的医师。
医师的职业精神
医师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发扬人道主 义精神,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 大爱无疆的崇高职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遵守 执业规范,提高执业水平,履行防病治病、保护 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医师的主管部门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医师管理工作。
国务院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师管 理工作。
中国医师节
每年8月19日
医师医学专业技术职称
行业组织、专业学术团体
原《执业医师法》适用对象
考试和注册
考试
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类别
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考试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发给医师资格证书。
考试组织机构
国家——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
省———卫生厅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
市(地级市及设区的市)——考点办公室
申请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
具有高等学校相关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卫生机构中参加医学专业工作实践满一年;
具有高等学校相关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二年。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委托的中医药专业组织或者医疗卫 生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中医医师资格考试。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由至少二名 中医医师推荐,经省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 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及相应的资格证书。
申请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
具有高校医学专科或医学中专学历,试用期满1年
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3年或多年实践确有专长的,经 县以上卫生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组织或医疗、预防、保健 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 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内容、办法另定
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的职责
参考对象及程序
对象:《医师法》第9条
考试项目及要求
实践技能考试
医学综合笔试
程序:《卫生部令第四号》第13条
考试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布
执业医师医学综合考试的主要内容
临床专业
解剖学、 生理学、生物学、 病理学、药理学、 医学微 生物学、医学免疫学、内科学、外科学 、妇产科学、 儿科学、卫生学、 医学心理学、 医学伦理学 、卫生法 规
注册
资格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申请人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除有本法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外,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 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准予注册,将注册信息录入国家信息平台,并发给 医师执业证书。
下列情况不予注册(20日内通知本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受刑事处罚,刑罚执行完毕不满二年或者被依法禁止从事医师职业的期限未满;
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不满二年;
因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被注销注册不满一年;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其他情形
下列情况注销注册,废止医师执业证书
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受刑事处罚的
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2年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应当办理注销手续的其他情形
执业规则
医师执业权利
医师的义务
考核和培训
医师培养规划
保障措施
个人发展和保障
中西医结合如何结合
疾病预防控制人才队伍建设
表彰奖励
法律责任
在医师资格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纪律等行为,情节严重的,一年至三年内禁止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卫生法概述
卫生法的概念
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 施的,用于调整在保护人体生命健康活动过程 中所形成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的卫生法,又称形式意义上的卫生 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所 制定的以卫生法典命名的卫生法。
广义的卫生法,又称实质意义上的卫生 法,是指调整卫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或泛指一切卫生法律规范。
卫生法的调整对象
卫生法调整的对象是指各种卫生法律规范调整的社 会关系。即国家卫生行政机关、医疗卫生组织、企 事业单位、公民个人和国际组织及其内部,因预防 和治疗疾病,改善人们的生产、工作、学习和生活 环境及卫生状况,保护和增进公民健康而形成的各 种社会关系。
卫生法的特征
以保护人的生命健康权为根本宗旨
同自然科学尤其是与医学的发展紧密联系
融入大量技术规范
具有社会共同性
调节手段多样性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保护人体生命健康的原则
预防为主的原则
依靠科技进步的原则
动员全社会参与的原则
国家卫生监督的原则
中西医协调发展的原则
患者权利自主原则
卫生法的渊源及卫生法律体系
卫生法律关系
概念
卫生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公民在卫生行政管理和医药卫生服务过程中, 依据卫生法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特征
卫生法律法规是卫生法律关系的前提
体现的利益是个人和社会的健康利益
是纵横交错的法律关系
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保健机构是最主要的主体
分类
卫生行政法律关系
主体的不可选择性
主体双方地位的不可互 换性
内容的法定性
内容的不对等性
内容的不可自由处分性
单方意志性
卫生民事法律关系
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民事主体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
主体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
构成要素
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
概念
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卫生法律关系,并在其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资格
无论公民(自然人)或法人,成为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构成(分类)
国家机关:卫生行政部门及执法监督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健康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者
与卫生产品相关的社会团体
公民个人(自然人)
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
卫生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承 担的义务
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
卫生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益
影响人体健康的行为
健康相关产品
人身
智力成果:医药卫生领域的精神产品
医学著作、论文
医药卫生科技专利
医疗器械及新药的发明
卫生法律责任
概念
卫生法律责任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卫生法律规 范规定的义务或约定义务,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 后果。
特点
是违反卫生法律规范的后果
构成卫生违法,是行为人承担卫生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
卫生法律责任必须有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明确规定
具有国家强制性
必须由专业机关予以追究
卫生违法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实施了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 为。
表现形式
不作为:消极的、不实施卫生法要求的行为
作为:积极地实施卫生法所禁止的行为
卫生违法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侵 害了卫生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卫生违法行为已经给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 序造成了实际的损害结果;
虽然尚未造成实际的损害,但已经使卫生法所保护 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处于某种危险之中,可能受 到损害。
违法行为主体在主观方面必须有过错。
过错,指违法行为实施者的某种主观心理状态。
故意:明知故犯
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严重不良后果, 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 避免的心理态度。
卫生违法的主体,必须是具有法定责任能 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种类
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
行政行为
概念
是指行政主体在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含义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的行为,即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实施的行为;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依法行使的行政职权的行为;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
以基层为重点
以改革创新为动力
预防为主
中西医并重
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人民共建共享
卫生法概述
卫生法的概念
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 施的,用于调整在保护人体生命健康活动过程 中所形成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的卫生法,又称形式意义上的卫生 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所 制定的以卫生法典命名的卫生法。
广义的卫生法,又称实质意义上的卫生 法,是指调整卫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或泛指一切卫生法律规范。
卫生法的调整对象
卫生法调整的对象是指各种卫生法律规范调整的社 会关系。即国家卫生行政机关、医疗卫生组织、企 事业单位、公民个人和国际组织及其内部,因预防 和治疗疾病,改善人们的生产、工作、学习和生活 环境及卫生状况,保护和增进公民健康而形成的各 种社会关系。
卫生法的特征
以保护人的生命健康权为根本宗旨
同自然科学尤其是与医学的发展紧密联系
融入大量技术规范
具有社会共同性
调节手段多样性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保护人体生命健康的原则
预防为主的原则
依靠科技进步的原则
动员全社会参与的原则
国家卫生监督的原则
中西医协调发展的原则
患者权利自主原则
卫生法的渊源及卫生法律体系
卫生法律关系
概念
卫生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公民在卫生行政管理和医药卫生服务过程中, 依据卫生法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特征
卫生法律法规是卫生法律关系的前提
体现的利益是个人和社会的健康利益
是纵横交错的法律关系
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保健机构是最主要的主体
分类
卫生行政法律关系
主体的不可选择性
主体双方地位的不可互 换性
内容的法定性
内容的不对等性
内容的不可自由处分性
单方意志性
卫生民事法律关系
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民事主体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
主体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
构成要素
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
概念
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卫生法律关系,并在其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资格
无论公民(自然人)或法人,成为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构成(分类)
国家机关:卫生行政部门及执法监督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健康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者
与卫生产品相关的社会团体
公民个人(自然人)
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
卫生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承 担的义务
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
卫生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益
影响人体健康的行为
健康相关产品
人身
智力成果:医药卫生领域的精神产品
医学著作、论文
医药卫生科技专利
医疗器械及新药的发明
卫生法律责任
概念
卫生法律责任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卫生法律规 范规定的义务或约定义务,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 后果。
特点
是违反卫生法律规范的后果
构成卫生违法,是行为人承担卫生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
卫生法律责任必须有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明确规定
具有国家强制性
必须由专业机关予以追究
卫生违法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实施了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 为。
表现形式
不作为:消极的、不实施卫生法要求的行为
作为:积极地实施卫生法所禁止的行为
卫生违法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侵 害了卫生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卫生违法行为已经给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 序造成了实际的损害结果;
虽然尚未造成实际的损害,但已经使卫生法所保护 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处于某种危险之中,可能受 到损害。
违法行为主体在主观方面必须有过错。
过错,指违法行为实施者的某种主观心理状态。
故意:明知故犯
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严重不良后果, 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 避免的心理态度。
卫生违法的主体,必须是具有法定责任能 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种类
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
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
以基层为重点
以改革创新为动力
预防为主
中西医并重
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人民共建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