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5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10.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这是一篇关于10.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10.01-婚姻家庭法,10.02-继承法,涵盖了相关法律的基本概念、原则、制度和具体规定。
编辑于2025-09-07 14:51:3610.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10.01-婚姻家庭法
一、 婚姻家庭法概述
1. 婚姻家庭
2. 婚姻家庭法
3.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1)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2) 婚姻自由原则
(3) 一夫一妻原则
(4) 男女平等原则
(5)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6) 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原则
二、 亲属制度
1. 亲属的概念
2. 亲属的特征
(1) 亲属身份性
(2) 亲属的原因性
(3) 亲属的法律性
3. 亲属种类
(1) 配偶
(2) 血亲
A. 自然血亲
B. 拟制血亲
(3) 姻亲
4. 亲系和亲等
(1) 亲系
(2) 亲等
5. 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1) 配偶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婚姻成立发生;配偶死亡终止
(2) 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出生发生;死亡终止
(3) 姻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三、 结婚制度
1. 结婚的概念
2. 结婚的程序
流程
1||| 共同申请
2||| 形式审查
婚姻的效力:始于实质要件
必备条件
A.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B. 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男:22周岁
女:20周岁
C. 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则
禁止事由
A. 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重婚
B. 双方当事人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 登记/不登记
无效婚姻
A. 重婚
B.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C. 未到法定婚龄
不得撤诉、不得调解;依法判决
可撤销婚姻
A. 因受胁迫而主张撤销的婚姻
B. 因对方隐瞒重大疾病而主张撤销的婚姻
除斥期间:1年
四、 家庭关系
1. 夫妻关系
(1) 夫妻人身关系
(2) 夫妻财产关系
A. 夫妻财产制
优先级
1||| 约定夫妻财产制
书面约定
A. 可以约定婚前财产
B. 可以约定婚姻存续期间财产
2||| 法定夫妻财产制
夫妻共同财产制
A.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B.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C. 知识产权的收益
D.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
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
A. 一方的婚前财产
B.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
C.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D.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B. 其他夫妻财产关系
a. 夫妻的扶养义务
b.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c. 夫妻继承权
2. 父母子女关系
(1) 父母与婚生子女
(2) 父母与非婚生子女
(3) 继父母与继子女
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
相互间不发生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姻亲
形成抚养交易关系
相互间发生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拟制血亲
(4) 父母与人工生育子女
3. 其他近亲属关系
(1) 祖孙关系
(2) 兄弟姐妹关系
五、 离婚制度
1. 协议离婚
流程
1||| 订立书面离婚协议
2||| 申请离婚登记
3||| 30日(离婚冷静期)
4||| 申请离婚证
2. 诉讼离婚
流程
1||| 离婚诉讼
2||| 进行调解
3||| 调解无效
4||| 准予离婚
A.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B.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C. 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D.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
其他情况
A. 一方被宣告失踪
提出离婚诉讼,应准予离婚
B. 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
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应准予离婚
C.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
应当征得军人同意(除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
D.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除女方提出)
3. 离婚的法律后果
(1) 离婚后的身份关系
A. 夫妻身份关系消灭
B. 姻亲关系的消灭
C.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
(2) 离婚财产分隔与离婚救济
A. 离婚时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B. 抚养子女、照顾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
C. 离婚时的债务清偿
可以约定,但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
D. 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帮助
E. 离婚损害赔偿
六、 收养制度
1. 收养的概念和原则
关系
被收养人
A. 丧失父母的孤儿
B.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C.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人(条件)
一般要求
A. 无子女或者只有1名子女
B. 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C.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D. 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E. 年满30周岁
特殊要求
A. 有配偶的收养人,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B. 无配合的收养人,收养异性子女,应当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
送养人
A. 孤儿的监护人
B. 儿童福利机构
C.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父母
2. 收养成立的法定条件
(1) 一般收养成立的条件
A. 被收养人必须是无法得到父母抚养的未成年人
B. 收养人必须具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条件
C. 送养人必须是法律所认可的特定个人或组织
D. 必须有成立收养关系的合意
(2) 特殊收养成立的条件
A.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
B.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和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C. 继父母收养继子女
3. 收养成立的法定程序
(1) 收养登记
收养关系
收养成立
登记成立
民政部门登记(登记日成立)
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效力
养父母/养子女
拟制
养父母近亲属/养子女
拟制
生父母及近亲属/养子女
清楚
收养解除
公证书或登记解除
因双方协议而解除
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除双方协议解除)
诉讼解除
(2) 收养协议、收养公证和收养评估
10.02-继承法
一、 继承法概述
1. 继承的概念和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1) 特点
(2) 基本原则
A. 保护继承权原则
B. 继承权平等原则
e.g.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继承权平等
C. 养老育幼原则
D. 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
2. 继承权
(1) 继承权的概念
(2) 继承权的放弃
(3) 受遗赠权的放弃
(4) 继承权的丧失
3. 继承
被继承人死亡 (开始继承)
死亡推断(确定死亡时间)
推断无其他继承人
先死亡
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
长辈先死亡
有其他继承人,辈份相同
同时死亡,相互不继承
可以继承的遗产
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
不得继承的遗产
居住权
具有专属性的财产权利和义务
自然资源利用权
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的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收益可以继承)
(发生继承效力)
继承权
继承权的丧失
故意伤害被继承人(既遂或未遂)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
遗嘱继承
有效遗嘱,法定继承人
遗赠
遗赠人:仅限于自然人 受遗赠人:非法定继承人(可以是国家、集体)
遗赠人死亡之日起生效
不允许给受遗赠人带来不利益
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默示:放弃受遗赠)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遗赠抚养协议
协议成立之日起生效
生前+死后
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
诺成、双务、有偿的民事法律行为
遗赠扶养>遗嘱继承/遗赠>法定继承
遗产分割前
放弃:继承权放弃(书面形式)
默示:接受继承
遗产分隔后
放弃:所有权放弃
二、 法定继承
1. 法定继承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法定继承
1||| 继承遗产范围
A. 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B. 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C. 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D. 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E. 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2||| 法定继承人
第一顺位
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位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不属于法定继承人
e.g. 孙子女、外孙子女
3||| 其他法定继承形式
代位继承
被代位继承人死亡
被继承人死亡
代为继承人继承
一次继承(代为继承人有限定)
【×】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
转继承
被继承人死亡
遗产分割前
继承人死亡
两次继承(转继承人的任一继承人)
【√】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
4||| 遗产分配原则
一般应当均等
协商性不均等
继承人协商,同意不均等
照顾性不均等
继承人为生活有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人
予以照顾
鼓励性不均等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
可以多分
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
可以多分
惩罚性不均等
对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
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酌情分得遗产
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
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2.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继承顺序
3. 代位继承
4. 转继承
5. 应继份与酌情分得遗产
三、 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1. 遗嘱继承
(1) 遗嘱继承的特征
(2) 遗嘱的特征
(3) 遗嘱的内容
遗嘱继承
1||| 遗嘱的形式
A. 自书遗嘱
B. 代书遗嘱
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C. 打印遗嘱
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D. 录音录像遗嘱
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E. 口头遗嘱
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F. 公证遗嘱
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2||| 遗嘱的见证人
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A.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B. 继承人、受遗赠人
C.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g. 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
3||| 遗嘱的效力
有效遗嘱
无效遗嘱
A.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
B. 受欺诈、胁迫所立
C. 伪造的遗嘱
D. 遗嘱被篡改
篡改部分无效
E. 未保留继承人的必要份额
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
F. 处分了国家、集体、他人财产
该处分部分无效
遗嘱的撤回或变更
可以撤回、变更
遗嘱的效力顺位
抵触部分,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4||| 附义务遗嘱
(4) 遗嘱的形式
(5) 遗嘱的效力
(6) 遗嘱的变更
(7) 遗嘱的撤回
(8) 遗嘱的执行
(9) 附义务的遗嘱
2. 遗赠扶养协议
3. 遗赠
四、 遗产的处理
1. 继承的开始
遗产处理
1||| 遗产分割时间
继承开始后随时请求分割
2||| 遗产管理人
选任
被继承人指定遗嘱执行人
法定继承人
非法定继承人
继承人推选遗产管理人
法定继承人
继承人共同担任
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
职责
A. 清理遗产(编制遗产清单)
B. 报告遗产(向继承人)
C. 保护遗产
D. 处理债权债务
E. 分隔遗产(遗嘱/法律规定)
报酬
可以获得报酬
3||| 遗产分割方式
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胎儿预留份额(非死体)
4||| 遗产分割时的义务
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继承人对遗产债务的偿还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2. 遗产与遗产的管理
3. 遗产的管理
4. 遗产债务清偿的原则
5. 遗产的分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