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法总论
这是一个关于刑法总论思维导图,描述了刑法总论的核心内容,主要涵盖刑法论、刑罚论和犯罪论三大板块,介绍详细,描述全面,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编辑于2025-09-09 19:23:16刑法总论
刑法论
刑法概说
刑法的概念——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法的法律
刑法的渊源——刑法典(含11个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刑法的解释
解释的界限
解释的效力
解释的方法
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相适应原则
平等适用原则
刑法的效力
空间效力
国内犯(属人原则)
国外犯(属地原则)
普遍管辖原则
适用对象:外国人
适用原则:有限制的保护
普遍原则
时间效力
生效时间
从公布之日起
从公布后间隔一段时间
失效时间
溯及力:从旧兼从轻
犯罪论
犯罪概念与构成
构成要件符合性——行为主体+危害行为+行为对象+危害结果+(因果关系)
概念
犯罪特征
社会危害性
刑事违法性
应受刑罚处罚性
责任阻却事由
刑事法定年龄、责任能力
犯罪客体
概念
分类
一般客体
直接客体
简单客体
复杂客体
主要客体
次要客体
随机客体 选择客体 随意客体
物质性客体 非物质性客体
同类客体
行为对象
概念
又叫犯罪对象
特点
行为对象是物或者人
行为对象直接或间接体现刑法所保护的权益
对象必须被行为所作用
意义
行为
特征
有体性 排斥思想犯
有意性 排斥无罪过事件
有害性 排斥迷信犯
概念
分类
实行行为
作为
本质: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违反禁止性规范的行为
表现形式:以自己身体实施,以物质工具实施,以自然力实施,以动物实施,以他人的行为实施
不作为
本质:以消极的身体活动,同时违反禁止性和命令性的规范行为
成立条件
行为人负有实施积极行为的法律义务
作为可能性负有作为义务的人有能力履行该义务
不履行义务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理论分类
纯正不作为犯
不纯正不作为犯
预备行为
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
有的条文明文规定,要求行为必须在特定的时间地点或特定的方法实施
有的条文明确,将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作为法定刑的条件或从重处罚的情节
量刑的酌定情节
结果
概念:指行为对刑法自我保护的法医造成的具体侵害事实或危险的状态
种类
构成要件的结果,非构成要件的结果
直接结果,间接结果
物质性结果。非物质性结果
基本结果,加重结果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概念
认定
假定的因果关系
重叠的因果关系
中断的因果关系
介入因素
先前行为与介入因素关系
负责关系
独立关系
介入因素创造的危险与先前行为制造的危险关系
阻断关系
叠加关系
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主体
自然人犯罪主体
刑事责任能力
基本类型
无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
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年龄
完全无责任年龄:不满12周岁
相对负责任年龄:已满12周岁不满16周岁
完全负责任年龄:已满16周岁
精神障碍
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完全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醉酒与刑事责任
生理功能
特殊身份
概念
分类
自然身份
法定身份
作为主体要件的特殊身份,只是针对该犯罪实行犯而言,至于教唆犯和帮助犯不受特殊身份的限制
单位犯罪主体
基本特征
国有集体性质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单位的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所有的
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公司
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
处罚原则:双罚制为原则,单罚制为例外
不以单位罪论处的情形
个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盗用单位名义实施违法犯罪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
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故意心理上
直接故意认识因素:明知行为必然会导致危害结果一致因素,意图实现
间接因素
认识因素:民事行为可能导致危害结果
意志因素:放任(不希望结果出现,但有接受结果的心理准备)
犯罪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
犯罪主观方面其他问题
犯罪目的:行为人通过实施犯罪达到某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犯罪动机:刺激促使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思想活动
动力与目的的关联性:心理活动通过行为表现出来,反映行为人的某种需求
期待可能性: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违法行为
无罪过事件
不可抗力
意外事件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客体错误
对象错误
行为性质错误
工具错误
违法阻却事由
正当防卫
本质属性:正与恶的较量
成立条件
起因条件(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时间条件:不法侵害即将马上发生.已经开始进行或还在持续当中
主观条件:有防卫意识
限制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防卫过当
本质特征:防卫过的不是独立罪名
法律责任: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
特殊防卫权
本质:对特殊危害行为的社会防卫措施
适用条件:符合正当防卫的基本条件,以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为必需
紧急避险
本质属性:正与正的权衡
成立条件
起因条件:存在现实的危险
时间条件:危险已发生或迫在眉睫
主观条件:出于避险意识
限制条件: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方的权益
避险禁止:不使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避险过当
法律责任: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应当减轻或免除
本质:避险过当不是独立的罪名,根据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与罪过确定罪名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
内涵
类型
犯罪完成形态:犯罪既遂
犯罪未完成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终止
属性
终局性
犯罪既遂的类型: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举动犯
类型
犯罪预备
成立条件
主观为了犯罪
客观实施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犯罪预备行为
事实上没能着手实行犯罪
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刑事责任
犯罪未遂
成立条件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犯罪未得逞
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种类
实行终了的未遂,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能犯未遂,不能犯未遂
犯罪中止
成立条件
时间性:在犯罪的过程中
自动性: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继续实施犯罪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意图
客观上必须有终止行为
有效性:不管哪一种终止,要求没有发生犯罪标志的犯罪结果
刑事责任
共同犯罪
犯罪的成立条件
主体条件两人以上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
两个以上的单位
单位和自然人之间
主观条件:共同犯罪故意和相互之间的犯罪意思联络
共同故意
共同故意联络各共犯人,主观上有意联络,即认识到自己不是独立的实施犯罪
客观条件:共同犯罪行为
共同犯罪的形式
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
事前通谋的共犯与事前无通谋的共犯
简单共犯与复杂共犯
一般共犯与有组织的共犯
共犯人的分类及刑事责任
分类依据
主犯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
其他在共犯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从犯
起次要作用
起辅助作用
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
胁从犯:被迫参与共同犯罪,按他的犯法情节减轻或免除
教唆犯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定罪处罚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
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
罪数形态
实质的一罪
继续犯
想象竞合犯
内涵:以行为触犯数个不同罪名
处断原则:以一罪论处,从一重处断
法条竞合犯
结果加重犯
特征:结果加重犯具有法定性
处断原则:以一罪论处,适用较重的法定刑
法定的一罪
集合犯
内涵
职业犯:非法行医罪,营业犯:赌博罪
结合犯
内涵
我国刑法没有结合法,日本独创
处断的一罪
连续犯
内涵
处罚原则:以一罪从重处罚
牵连犯
内涵
处罚原则:一般从一重论处,特殊数罪并罚
子主题
子主题
刑罚论
刑事责任和刑罚概说
刑事责任
概念
刑事责任的实现
产生阶段
确定阶段
履行阶段
实现方式:通过基于刑罚处罚实现刑事责任,即免除刑罚处罚,也不给予非刑罚处罚的方法
刑罚概说
概念
刑罚与刑事责任的关系
二者都是以犯罪为前提,同时都是犯罪的法律好过
刑事责任是承受刑罚的前提,无刑事责任,无刑罚
刑事责任的程度决定刑罚的轻重
刑罚是刑事责任实现方式之一
刑罚的功能
剥夺
惩罚
教育和改造
刑罚的目的
特殊预防:对象是应受刑罚处罚的罪犯
一般预防:对象是潜在的犯罪人
刑罚体系
主刑
主刑之自由刑
管制
性质:限制自由不予关押,实行社区矫正
权利义务:同工同酬
刑期起算:判决执行之日
执行机关:地方社区矫正机构即县级司法行政部门
拘役
性质:剥夺自由刑
权利义务:酌量报酬,就近执行,探亲权
刑期起算:判决执行之日
执行机关:公安机关
有期徒刑
性质:剥夺自由刑
权利义务:有劳动能力者必须参加劳动
刑期起算:判决执行之日
执行机关:监狱及其他执行场所
无期徒刑
性质:剥夺自由刑+资格刑
权利义务:必须参加劳动,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执行机关:监狱
主刑之附死刑
性质:生命刑+资格刑
使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犯罪不满18,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复核程序
对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
执行方法:枪决或注射
执行制度
立即执行
缓期两年执行
应当判处死刑,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
法律后果
考验期故意犯罪且情节恶劣,经最高院核准执行死刑
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即使有一般的违法行为或是过失犯罪的行为的为无期徒刑
考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且重大立功减为25年有期徒刑
死缓犯的限制减刑
附加刑
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
驱逐出境
量刑情节和量刑制度
量刑情节
基本类型
法定情节,从严情节从重,一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二累犯
从宽情节,既有应当刑又有可以刑,包括从轻减轻免除
酌定情节
适当规则
量刑制度
累犯
一般累犯
前罪与后罪均为故意犯罪
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后罪发生在前罪判处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内
主体条件前罪时必须年满18周岁
特别累犯
前罪后罪是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必须在刑法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
前后罪应判处的刑法在种类及轻重上不受限制
自首
一般自首
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特别自首
主体特殊性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供述罪行范围的特殊性
法律后果: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
特殊情形
一人犯数罪是犯罪人仅对其中部分犯罪自首的,其法律效果只适用于自首的犯罪
共同犯罪时接受的法律效果,只适用于自首的犯人
坦白
立功
一般立功
重大立功
缓刑
效力范围:缓刑的效力仅用于主刑不适用于附加性
考验期间
拘役缓刑考验期原判以上,一年以下,至少两个月
有期徒刑原判以上5年以下,至少一年
法律后果
积极后果,原判刑罚不再执行
消极后果
严重犯规或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其原判刑
发现漏罪
又犯新罪
数罪并罚
原则
并科原则
吸收原则
限制加重原则
具体运用
宣告判决了以前犯数罪,适用69条混合原则
宣告判决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70条先并后减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犯新罪,70条,先减后并
既有漏罪,又有新罪,先漏后新
行刑制度
减刑
对象:自由刑,不包括附加刑的减刑和死缓执行犯的减刑
实质条件:可以减刑,应当减刑
限制条件
程序条件
假释制度
本质:余刑的暂缓执行制度
适用条件
前提条件:只适用于被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包括被判处死缓后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实质条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提前释放后不再危害社会
消极条件:累犯,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暴力性犯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假释
程序条件:同减刑
考察
有期徒刑为剩余期刑,无期徒刑为固定10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实行社区矫正
考察内容:同缓刑
法律后果
积极:视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消极
发现漏罪撤销假释,按照先并后减原则实行数罪并罚
严重犯规,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已执行的假释考验期限不能用来抵刑期
又犯新罪,撤销假释。按照先减后并原则实行数罪并罚
刑罚消灭制度
成立条件:以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
消灭事由
超过追诉时效的
新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其他法定事由
时效制度
基本类型:追诉时效,行刑时效(我国无)
期限规定法定最高刑
不满5年有期徒刑。经过5年
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经过10年
10年以上有期徒刑。经过15年
无期徒刑,死刑。经过20年
期限计算
一般犯罪追诉时效从犯罪之日起算
连续或继续犯罪,追诉期限从犯罪终了之日起算
期限延长
案件立案或受理而逃避侦查与审判
被害人在追诉时效内提出控告,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的
期限中断
在追诉期限内有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算
赦免制度
大赦:既免其罪,又免其刑
特赦:不免其罪,只免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