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环保税
这是一篇关于环保税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立法,特点,计税依据,应纳税额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税收优惠,征收管理。
这是一篇关于烟叶税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立法,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税率,计税依据,征收管理。有助于快速理解和掌握烟叶税的基本内容和关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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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税
立法
2018年1月1日停征排污费,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特点
征收项目为四种重点污染源
大气污染物
燃烧产生废气中的颗粒物,按照烟尘征收环境保护税。
不含:二氧化碳;含一氧化碳
排放的扬尘、工业粉尘等颗粒物,除可以确定为烟尘、石棉尘、玻璃棉尘、炭黑尘的外,按照一般性粉尘征收环境保护税。
水污染物
固体废物
煤矸石
尾矿
危险废物
冶炼渣、粉煤灰、炉渣、其他固体废物(含半固态、液态废物)
噪音
目前只对工业企业厂界噪声超标的情况征收环境保护税
纳税人主要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不包括家庭和个人
直接排放应税污染物是必要条件
集中处理或依法处理后不征收
税额为统一定额税和浮动定额税结合
固体废物、噪音:统一定额税
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浮动定额税
税收收入全都归属地方
计税依据
1.大气污染物
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
每一排放口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税
2.水污染物
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税;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税
3.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的排放(吨)
排放量=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当期应税固体废物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
4.噪音
超标的分贝数
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固体废物排放量×适用税额 =(当期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当期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当期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当期固体废物的处置量)×适用税额
纳税人应当准确计量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和综合利用量,未准确计量的,不得从其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中减去。
纳税人依法将应税固体废物转移至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贮存、处置或者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的转移量相应计入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或者综合利用量;纳税人接收的应税固体废物转移量,不计入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
目前我国只对工业噪声征收环保税,按不同超标分贝按月适用不同税额。
应纳税额=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所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1.一个单位边界上有多处噪声超标,根据最高一处超标声级计算应纳税额;当沿边界长度超过100米有两处以上噪声超标,按照两个单位计算应纳税额。 2.一个单位有不同地点作业场所的,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合并计征。 3.昼、夜均超标的环境噪声,昼、夜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累计计征。 4.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15天的,减半计算应纳税额。 5.夜间频繁突发和夜间偶然突发厂界超标噪声,按等效声级和峰值噪声两种指标中超标分贝值高的一项计算应纳税额。
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
1.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
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2.纳税人未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
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为减轻监测负担,对当月无监测数据的,可沿用最近一次的监测数据
3.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排污单位
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布的排污系数或者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4.其他
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布的抽样测算方法核定计算
特殊情况(干坏事)
按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作为排放量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
1.未依法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将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2.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
3.篡改、伪造污染物监测数据
4.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稀释排放以及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方式违法排放应税污染物
5.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1.非法倾倒应税固体废物
2.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税收优惠
【提示1】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 【提示2】依法设立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堆肥厂,属于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
减免税
流动污染、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综合利用固体废物、集中处理场所(不超标)免税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纳税地点——应税污染物排放地
排放口所在地
应税固体废物、应税噪声
废物、噪声产生地
纳税期限
按月计算、按季申报
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并缴纳
按次申报
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并缴纳
【提示】固定废物排放量按吨计算
1吨=1000KG
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浮动定额税,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