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行政处罚法
这是一篇关于行政处罚法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一、总则,二、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三、行政处罚的决定,四、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五、行政处罚的管辖与适用,六、行政处罚的执行。
编辑于2025-09-25 00:27:11这是一篇关于行政复议法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基础概念,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前置(重点),行政复议管辖(重点),复议与诉讼,复议机关(以上总结),新行政复议法办案程序流程图,简易程序(重点),行政复议期间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
这是一篇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治安管理处罚的概念和特征,处罚种类,关于未达目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重点),各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减轻处罚适用问题,具体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这是一篇关于行政处罚法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一、总则,二、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三、行政处罚的决定,四、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五、行政处罚的管辖与适用,六、行政处罚的执行。
社区模板帮助中心,点此进入>>
这是一篇关于行政复议法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基础概念,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前置(重点),行政复议管辖(重点),复议与诉讼,复议机关(以上总结),新行政复议法办案程序流程图,简易程序(重点),行政复议期间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
这是一篇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治安管理处罚的概念和特征,处罚种类,关于未达目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重点),各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减轻处罚适用问题,具体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这是一篇关于行政处罚法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一、总则,二、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三、行政处罚的决定,四、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五、行政处罚的管辖与适用,六、行政处罚的执行。
行政处罚法
一、总则
(一)行政处罚法概述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
(二)处罚的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1)五大原则
①行政处罚依据法定;
②处罚设定权法定;
③行政处罚主体法定;
④行政处罚程序法定。
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2)设定权的划分
①法律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②行政法规
a.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b.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c.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③地方性法规
a.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防止地方保护主义) b.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c.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地方性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詮诱寞坝生行政处罚的情况。
④部门规章
a.国务院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b.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⑤地方规章
a.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b.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地方政府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罚款数额 1.部门规章——国务院 2.地方政府——省人常
⑥除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地方规章只能有省级和设区的市制定,县级(县政府无权制定)
2、处罚公正原则
(1)过罚相当;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2)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符合行政管理目的;执法者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要保持中立平等对待当事人;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行政处罚行为要符合理性。行政处罚不能违背常理,不能违背共同道德和价值。
3、处罚公开原则
(1)行政处罚依据必须公开
①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事前向社会公开;
②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向被处罚人公开。
《行政处罚法》第5条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4条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行政处罚程序必须公开
①表明身份制度;
②告知制度;
③申辩制度;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④听证制度
(3)行政处罚结果必须公开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一般当场,无法当场则2日内送到
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处罚是治安管理的必要手段,当罚不罚,就难以制止治安违法行为的发生,但处罚的目的是教育本人和他人,维护治安秩序。教育是治安管理的基本手段,处罚是教育的辅助手段,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应当坚持教育多数,处罚少数,并且要寓教育于处罚的全过程。
(1)以教为主,寓教于罚。所谓教育,主要是指法制教育。处罚也是一种教育,其目的是通过处罚促使违法者幡然醒悟,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所以要寓教育于处罚的全过程。
(2)教育多数,处罚少数。
(3)当罚则罚,罚如其分。
5、权利保障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1)获得通知权;
(2)陈述权和申辩权;
(3)申请权
①申请听证权;
②)申请回避权;
③申请处罚变更权。被处罚人确有经济困难,经被处罚人申请和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4)救济权
①行政复议; ②行政诉讼; ③申请国家赔偿。
6、一事不再罚原则(主要指罚款不再罚)
(1)对行政相对人的同一个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行政主体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给予两次或两次以上的罚款处罚;
(2)行为人的一个行为如果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但如果处罚的内容是罚款,则只能罚款一次,另一次处罚可以是依法吊销执照或者许可证,也可以是责令停产停业,还可以是没收等,只是不能再次做出罚款处罚;
(3)行为人的一个行为违反了一个法律、法规的规定,该法律、法规规定处罚机关可以同时并处两种处罚,这种并处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事不再罚主要是指罚款,只能罚一次
7、职能分离原则
(1)行政处罚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相分离;人员与行政处罚的决定人员相分离;
(2)行政处罚的调查和检查;
(3)作出罚款机关的机关和收缴罚款的机关相分离;
(4)行政处罚如果举行听证,由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
设定/实施→调查/决定→罚款/收缴→听证/主持
二、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一)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三、行政处罚的决定
(一)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事实规定
1、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2、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行政机关应当审核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3、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二)突发事件处罚规定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三)《行政处罚法》第42条
1、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处罚规定
1、公开原则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2、保密原则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3、处罚前告知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五)证据
1、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2、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3、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六)简易程序(重点)
1、适用简易程序情形: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火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以二百元以下、对法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程序: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3、出示证件--填写处罚决定书并交付--备案。
(七)听证程序
1、适用情形: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1)较大数额罚款;
a.个人—2000元 b.单位—1万元 c.出入境—6000元
(2)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3)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4)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5)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2、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3、听证程序流程(重点)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5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进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6)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7)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8)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规定,作出决定。
四、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通报批评;
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4、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5、行政拘留;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停业整顿不算处罚
五、行政处罚的管辖与适用
(一)地域管辖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级别管辖
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另有规定”指派出所500元以下罚款)
(三)行政处罚权下放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
(四)管辖权争议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五)年龄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精神状态
(六)精神状态
1、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2、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七)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八)不予处罚的情节(重点)
1、没有造成危害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后果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训。(凭什么因为你初次我就应当不罚?只是可以)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九)行政处罚无效的情形
1、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
2、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轻微违法依然有效)
(十)追究时效
1、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知识拓展:治安管理处罚是6个月)
2、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新增)
3、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十一)行政处罚的期限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他期限 1、简易程序——当场, 2、快速办理——48小时 3、治安管理处罚——30天+30天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十二)折抵刑罚和法律适用
1、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2、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
3、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从旧兼从轻原则)
六、行政处罚的执行
(一)自动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二)暂缓或分期缴纳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三)罚款分离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蒋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四)当场收缴罚款
1、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2、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五)当场收缴程序
1、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2、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3、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六)强制执行
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敢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3)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七)申请救济
1、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暂缓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暂缓执行。
3、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