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这是一篇关于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公安机关组织机构的设置,公安机关的编制和经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管理。
编辑于2025-10-16 23:32:29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公安机关组织机构的设置
公安机关机构构成
公安部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公安工作,是全国公安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安工作,是本行政区域公安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
专门公安机关是指国家在某些专门行业部门设置的公安机关,接受所在部门党委政府和本系统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同时在业务上接受地方公安机关的指导。专门公安机关包括铁路公安机关、交通运输公安机关、民航公安机关、森林公安机关、海关公安机关,简称“铁交民林海”
公安机关领导和管理体制
1、领导体制
首长负责制
2、管理体制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基础知识
法院
监督关系—司法监督
检察院
监督关系—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
领导关系
3个领导
政治领导
行政领导
业务领导
政府部门
领导关系
党的机构
党委—领导关系
党内部门—监督关系
党对公安工作的领导
政治领导
思想领导
组织领导
决策领导
法治领导
军队
无关系
监察委
监督关系
基层群众治安保卫组织
指导关系
公安机关的设置
地方公安机关的设置
设区的市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分局。市、县、自治县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派出所。
公安分局和公安派出所的设立、撤销,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内部机构的设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公安分局内设机构分为综合管理机构和执法勤务机构。
执法勤务机构实行队建制,称为总队、支队、大队、中队。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
警官职务
综合管理类
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执法勤务类
总队长、副总队长、支队长、副支队长、大队长、副大队长、中队长、副中队长.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和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置主管政治工作的政治委员、教导员、指导员等警官职务。
警员职务
综合管理类
巡视员(一级、二级)、调研员(一到四级)、主任科员(一到四级)、科员(一级、二级)
执法勤务类
一级警长、二级警长、三级警长、四级警长、一级警员、二级警员、三级警员。
(最新)一级警务专员、二级警务专员;一级高级警长、二级高级警长、三级高级警长、四级高级警长;一级警长、二级警长、三级警长、四级警长;一级警员、二级警员
技术职务
干部的任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正职领导职务的提名,应当事先征得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同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副职领导职务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意见。
公安机关内设机构警官职务、警员职务的任免,由本公安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决定或者报批。公安分局领导成员职务以及公安派出所警官职务、警员职务的任免,由派出公安分局、公安派出所的公安机关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新的一届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
公安机关的编制和经费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使用的国家行政编制,实行专项管理。
公安部根据工作需要,向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公安机关编制的规划和调整编制的意见,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调整公安机关编制的申请。
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调整公安机关编制的申请,征求公安部意见后进行审核,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各项罚没收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
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但是,对公安执法职位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不实行聘任制。
可以实行聘任制
专业较强的职位
辅助性职位
不可以实行聘任制
公安执法职位
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管理
录用制度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考试录用制度。
公安部机关及其实行公务员制度的直属机构人民警察录用考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国家规定,承担相应的录用工作。
人民警察录用的条件
《人民警察法》明确规定了担任人民警察应当具备的条件:
1.年满十八岁的公民;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4.身份健康;
5.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6.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
《人民警察法》同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录用人民警察的程序和原则
(1)发布报考公告;(2)进行资格审查;(3)考试;(4)考核;(5)审批
对新录用的人民警察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1年。
录用人民警察的原则
(1)公开原则;(2)平等原则;(3)竞争原则;(4)择优原则
人民警察考核的内容和等次
考核内容
德、能、勤、绩、廉,重点考察工作实绩
考核结果
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
人民警察教育训练的种类
1.初任教育训练;
2.晋升教育训练(警衔晋升和职务晋升);
3.业务教育
人民警察奖励的类别、对象和等级
奖励分为集体奖励和个人奖励
奖励等级: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个人荣誉称号是指公安系统级英雄模范、一级英雄模范。
对受奖励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可以根据国家规定提前晋升警衔,并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
拟以国务院名义授予荣誉称号的,由人事部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拟授予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雄模范称号的,由人事部会同公安部审批:拟授予全国公安系统二级英雄模范称号的,由公安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人民警察惩处的方式
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不是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有违纪行为的公安民警的惩罚。对受处分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根据国家规定降低警衔或者取消警街。
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决定。
按《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对违反纪律构成犯罪的人民警察,按照《刑法》规定,依法给予刑事处罚。
辞退
不得辞退
(1)因公负伤致残并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
(2)惠严重疾病或者负伤正在进行治疗的;
(3)在孕期、产期或者哺乳期内的。
应当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公安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人民警察义务,不遵守人民警察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公安机关工作,又不宣给予开除处分的;(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符合国家规定的提前退休条件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警衔制度
警衔是区分人民警察等级、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人民警察的荣誉。
1.授予警衔的范围。评定授予警衔的人员必须是属于人民警察建制的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包括:
(1)公安机关(含设在铁道、交通、民航、林业、海关部门的公安机构)的人民警察;
(2)国家安全机关和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4)警察专业技术单位、院校、报社、医院中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
警衔设五等十三级: (1)总警监、副总警监 (2)警监:一级、二级、三级;——高级警官 (3)警督:一级、二级、三级;——中级警官 (4)警司:一级、二级、三级;——初级警官 (5)警员:一级、二级。 国务院总理授予;公安部部长授予;公安厅厅长授予;公安厅政治部主任授予;
警衔的晋升、保留、降级、取消
(1)警街的晋升。人民警察的警衔等级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和条件下经考核合格方能逐级晋升;在工作中有突出功绩的,可以提前晋升。
(2)警街的保留。人民警察离休、退休的,其警衔予以保留,但不得配带;
(3)警衔的降级。人民警察违犯警纪的,可以给予警衔降级的处分;
(4)警衔的取消。人民警察被开除公职的,其警衔相应取消;人民警察犯罪(包括离休、退休的人民警察),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其警衔相应取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