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上市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规则的演变
这是一篇关于上市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规则的演变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其他变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审计委员会,完善董事、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制度,完善股东、股东会制度,相关规则修订的背景。
编辑于2025-09-25 16:56:08上市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规则的演变
1. 相关规则修订的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
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
上市公司应当在2026年1月1日前,按照《公司法》《实施规定》及证监会配套制度规则等规定,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在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年修订)
2. 完善股东、股东会制度
完善股东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规定。公司可以在章程中规定股东查阅材料的情形以及申请查阅材料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应遵循的程序要求等,并且可以对《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规定的持股比例作出较低规定
修改公司决议制度条款,在章程中明确对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无效情形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承接监事会职责,在章程中完善股东对全资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提起代表诉讼的程序
新增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专节,明确规定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职责和义务
调整股东会职权,股东会不再行使审议批准“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的职权,年度报告不用提交股东会;修改股东会召集与主持、代位诉讼等相关条款,降低临时提案权股东的持股比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调整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优化股东会召开方式及表决程序。将原关于监事会中对股东会的相关职权调整为审计委员会承接。
衔接《公司法》关于“股东会”的表述,将公司章程中涉及“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
3. 完善董事、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制度
新增董事任职资格、职工董事设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等条款。
衔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新增专节规定独立董事。要求公司在章程中明确独立董事的定位、独立性及任职条件、基本职责及特别职权等事项,完善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新增专节规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明确公司在章程中规定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法定职权,并规定专门委员会的职责和组成。
删除监事会专章及零散的监事会、监事相关条款
4. 审计委员会
人员构成要求
1.人数在3人以上
2.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案例:上市公司董事兼财务总监不可以担任公司审计委员会委员
3独立董事过半数,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4.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任职期限
与上市公司其他董事相同,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连任
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会计专业人士资格
1.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2.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3.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会议召开要求
【定期】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
【临时】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须2/3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决议经成员过半数通过,表决一人一票
决议需制作会议记录,出席成员签名,会议记录按规定(创业板强调作重要档案保存)
董事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特别提示
财务负责人聘任特例:若董事会审议聘任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需同时履行提名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的前置审议程序
核心职责
承接原监事会的核心职权+监督职能+前置审议等核心职责
1. 前置审议事项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和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2. 决策参与
代为提起诉讼的权利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有权接受连续一百八十笃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的书面请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召集权
审计委员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吆名过议。
股东会议提案权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3. 监督管理
审阅公司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如公司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发表带有解释性说明的审计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公司董事会应当审阅公司财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的事项作出专项说明,包括且不限于:公司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半年度/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弳年度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财务信息的更正,需要审计委员会对更正事项的相关意见
对审计机构的监督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用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外部审计机 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建议审计委员会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的相关要求,在外部审计机构进场前、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及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与年审会计师进行沟通。建议审计委员会在年报审计期间,与外部审计机构召开没有公司管理层参与的非公开会议
对内部审计机构的监督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状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线索;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外部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对公司内控的监督管理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4. 专项审查
战略投资者引入审查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引入战略投资者的事项作为单独议案审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议案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发表明确意见
5.合规管理
履职情况披露
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及行使职权的情况、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等
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监督问题整改
上市公司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者被认定存在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上市公司做好后续整改与内部追责等工作,督促上市公司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并限期内完成整改、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内部问责追责制度
董高履职行为监督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证券蝴有后易所相关自律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自律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解任的建议
5.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分类
登记的董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事实董事: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物的,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影子董事: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职工代表董事
法律依据: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其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这里指的上市公司单体职工人数,还是上市公司合并口径的职工人数?
公司高管是否可以兼任职工代表董事?
《公司法》未禁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兼任职工董事
例外:《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不得兼任职工董事;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建设的意见》二、依法推进公司建立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二)切实保证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条件和人数比例。……遵循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任职回避原则,坚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不得兼任职工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不得兼任职工监事。公司高管的近亲属,不宜担(兼)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职工代表董事的产生方式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是否可以作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任职、资格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选举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注释:公司章程应规定规范、透明的董事选聘程序。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章程应明确本公司董事会中职工代表担任董事的名额。
离职管理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注释:除以上各项义务要求外,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章程中增加对本公司董事其他义务的要求。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 其他变更
扩大法定代表人任职范围
新《公司法》用“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经理”替代了现行《公司法》“董事长、执行董事”的表述,扩大了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范围。
新《公司法》明确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新任法定代表人签署。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请不再要求原法定代表人签字。在近几年常见的公司控制权争夺案例中,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往往是重中之重,修订后的《公司法》强调其变更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作出,且变更申请书不再依赖于原法定代表人的同意。
降低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持股比例要求
新《公司法》将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持股比例下限从3%降低为1%,且明确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明确电子通信方式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效力
新《公司法》则明确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和表决。
上市公司股东会不适用,董事会可以执行该规定,但要以录音录像等形式记录会议召开的真实情况
明确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表决权委托的内容
新《公司法》明确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委托出席股东会会议时委托书应确定的内容,包括代理的事项、权限和期限。
上市公司控制权交易中普遍存在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与新规定的冲突
放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人数限制
原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为5-19人,新《公司法》删除了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人数的限制,并明确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
允许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施行不设监事会或监事的单层治理结构
新《公司法》在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中均增加了审计委员会制度,明确其行使监事会职权及人员构成、表决机制等规则。在此基础上,新《公司法》允许公司施行不设监事会的单层治理结构。 并且,新《公司法》也允许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设监事或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