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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市场法律与监管全解析:从合规运作到犯罪惩戒本文涵盖期货市场司法裁判、行政监管及行业自律三大体系,重点分析公司合规要求与从业人员行为准则详细解读期货犯罪类型及刑罚标准,包括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罪名的量刑区间(3年至10年不等,罚金最高达违法所得5倍)系统梳理监管框架:中国期货监控的辅助监管职能、交易所风险管理机制及协会自律措施同时归纳期货业务全流程规范,包括设立变更、交易结算、异常处置等关键环节,为从业者提供清晰的法律合规指南。
编辑于2025-09-29 11:24:06期货市场法律与监管全解析:从合规运作到犯罪惩戒本文涵盖期货市场司法裁判、行政监管及行业自律三大体系,重点分析公司合规要求与从业人员行为准则详细解读期货犯罪类型及刑罚标准,包括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罪名的量刑区间(3年至10年不等,罚金最高达违法所得5倍)系统梳理监管框架:中国期货监控的辅助监管职能、交易所风险管理机制及协会自律措施同时归纳期货业务全流程规范,包括设立变更、交易结算、异常处置等关键环节,为从业者提供清晰的法律合规指南。
【战略赋能未来:数字化时代的核心竞争力】 企业成功的关键在于战略实施与动态适配。从公司战略与数字化技术的融合,到组织结构与企业文化的协同,战略控制贯穿全局。数字化技术重塑价值链与竞争模式,信息技术驱动成本领先、差异化与业务流程重组。通过平衡计分卡、ESG等工具衡量绩效,结合文化导向(如权力型、任务型)与组织分工,实现战略稳定性与文化适应性的平衡。面对转型挑战,企业需明确目标、优化控制方法,最终反馈成效这是战略落地的核心逻辑。战略管理的数字化变革与组织赋能 战略实施的核心在于协调公司战略与数字化技术、组织结构和企业文化的动态平衡。通过战略控制(目标设定、方法选择、措施实施与效果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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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市场法律与监管全解析:从合规运作到犯罪惩戒本文涵盖期货市场司法裁判、行政监管及行业自律三大体系,重点分析公司合规要求与从业人员行为准则详细解读期货犯罪类型及刑罚标准,包括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罪名的量刑区间(3年至10年不等,罚金最高达违法所得5倍)系统梳理监管框架:中国期货监控的辅助监管职能、交易所风险管理机制及协会自律措施同时归纳期货业务全流程规范,包括设立变更、交易结算、异常处置等关键环节,为从业者提供清晰的法律合规指南。
【战略赋能未来:数字化时代的核心竞争力】 企业成功的关键在于战略实施与动态适配。从公司战略与数字化技术的融合,到组织结构与企业文化的协同,战略控制贯穿全局。数字化技术重塑价值链与竞争模式,信息技术驱动成本领先、差异化与业务流程重组。通过平衡计分卡、ESG等工具衡量绩效,结合文化导向(如权力型、任务型)与组织分工,实现战略稳定性与文化适应性的平衡。面对转型挑战,企业需明确目标、优化控制方法,最终反馈成效这是战略落地的核心逻辑。战略管理的数字化变革与组织赋能 战略实施的核心在于协调公司战略与数字化技术、组织结构和企业文化的动态平衡。通过战略控制(目标设定、方法选择、措施实施与效果反馈)。
期货
1. 法规概述
1.1. 期货市场建设和发展进程
1.1.1. 试点探索(20世纪80年代)
1.1.1.1. 1990.10.12 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第一家商品期货交易场所)
1.1.1.2. 1992.9 广东万通期货公司(第一家期货公司)
1.1.1.3. 1992.12 国债期货交易试点(金融期货)(上海证券交易所)
1.1.1.4. 1993.3 深圳指数期货交易(海南证券交易中心)-金融期货乱象叫停
1.1.2. 清理整顿(20实际90年代)
1.1.2.1. 1993/1998 国务院整顿行动
1.1.2.2. 保留上海期货交易所 郑州商品交易所 大连商品交易所
1.1.2.3. 中国证监会-国务院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
1.1.3. 规范发展(2000年以来)
1.1.3.1. 2006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金融期货交易)(上海)
1.1.3.2. 2010 股指期货
1.1.3.3. 2013 国债期货
1.1.3.4. 2006 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更名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监督期货公司/期货交易所/存管银行
1.1.4. 创新发展(2010年至今)
1.1.4.1. 2018.3 国际化品种-原油期货-上海国际能源中心挂牌交易(上交所子公司)
1.1.4.2. 2020.12 中证商品指数公司(提供股票指数-推进指数期货发展)
1.1.4.3. 2021.1 广州期货交易所(创新期货-碳排放期货)
1.2. 法律渊源
1.2.1. 宪法(人大)
1.2.2. 法律(人大+常委)
1.2.2.1. 民法典 公司法 刑法
1.2.2.2. (行政许可法/处罚法/复议法/诉讼法)
1.2.3. 法规
1.2.3.1. 行政法规(国务院)
1.2.3.1.1. 2007.3 国务院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4.15正式实施
1.2.3.1.2. 2022.8.1 期货衍生品法
1.2.3.2. 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常委)
1.2.3.2.1. 条例》
1.2.4. 规章
1.2.4.1. 部门规章
1.2.4.1.1. (证监会)-管理办法-主体
1.2.4.2. 地方政府规章
1.2.5. 司法解释
1.2.5.1.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补充
1.2.6. 规范性文件层面(证监会)-管理规定-主体
1.2.7. 管理规定和业务规则(中期协)-准则/程序-补充
1.3. 法律法规
1.3.1. 民法典
1.3.1.1. 奠定基本原则
1.3.1.1.1. 保护合法权益(各方权益-不限于民众)
1.3.1.1.2. 平等
1.3.1.1.3. 自愿
1.3.1.1.4. 公平
1.3.1.1.5. 诚信
1.3.1.1.6. 守法和尊重公序良俗
1.3.1.2. 界定市场主体的法律属性
1.3.1.2.1. 自然人(个人投资者)
1.3.1.2.2. 法人(营利法人-期货公司/中金所/广期所(公司制以营利为目的) 非营利法人-上期所/大商所/郑商所 特别法人-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1.3.1.2.3. 非法人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会计师律师事务所)
1.3.1.3. 促进期货交易便利安全
1.3.1.4. 侵权责任有利于强化投资者保护
1.3.2. 公司法
1.3.2.1. 期货公司经营约束(《期货公司监督管理方法》以《公司法》作为立法依据)有限责任(最常见)/股份有限
1.3.2.2. 公司制期货交易场所需符合《公司法》要求(中金所/广期所/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
1.3.3. 刑法
1.3.3.1. 罪刑法定(明文规定犯罪行为-依法定罪处刑)
1.3.3.2. 刑法人人平等
1.3.3.3. 罪责刑相适应
1.3.4.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1.3.4.1. 总则/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期货交易基本规则/期货业协会/监督管理(证监会)/法律责任/附则
1.3.5. Ⅰ国务院
1.3.6. Ⅱ证监会
1.3.6.1. (指导,监督,责令整改,警示函)
1.3.6.2. 行政处罚
1.3.6.3.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1.3.7. Ⅲ
1.3.7.1. 证券交易所
1.3.7.1.1. “一线监管者”
1.3.7.2. 中国证券业协会
1.3.7.2.1. 《中间介绍业务的合规检查制度》
1.3.7.3. 中国期货业协会
1.3.7.3.1. 定期/不定期检查
1.3.7.3.2. 纪律处分
1.3.7.3.3. 《期货经济合同》
1.3.7.3.3.1. 《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1.3.8. ④
1.3.8.1. 期货交易所↓
1.3.8.1.1. 《业务规则》
1.3.8.2. 期货市场监控中心 (保证金监控中心)
1.3.8.2.1. “查询期货交易结果和交易信息
1.3.8.2.2. 注销交易编码
1.3.8.3. 期货公司
1.3.8.3.1. 交易会员
1.3.8.3.2. 法定会员(期货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1.3.8.3.3. 从业人员
1.4. 民商事法律关系
1.4.1. 期货公司与客户之间的行纪关系(期货公司:行纪人)
1.4.1.1. 经纪:业务类型,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
1.4.1.2. 行纪:法律关系,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并收取报酬
1.4.1.3. 期货公司权利:佣金请求权/强制平仓权/请求客户承担期货交易结果的权利/留置权
1.4.1.4. 期货公司义务:执行客户的交易指令/对客户的报告义务/支付及转移交易结果/管理账户
1.4.1.5. 客户权利:自主下达交易指令(全权委托不可许)/收益请求权/拒绝权和追认权/知情权/账户资金的支取权/要求解除期货经纪合同的权利/交易凭证索取权
1.4.1.6. 客户义务:支付佣金/及时交纳追加交易保证金/承担其委托交易的法律后果/支付其他费用
1.4.2. 期货公司/客户与期货居间人之间的局间关系
1.4.2.1. 居间人义务
1.4.2.1.1. 提供订约机会或中介服务
1.4.2.1.2. 双方当事人真实情况向双方如实汇报
1.4.2.2. 期货公司权利
1.4.2.2.1. 选任期货居间人
1.4.2.2.2. 明确其职责范围,确定其报酬标准
1.4.2.3. 期货公司义务
1.4.2.3.1. 制定合理的收入分配及报酬
1.4.2.3.2. 保障期货居间人的合法权益
1.4.2.4. 居间人合作条件
1.4.2.4.1. 机构:与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展合作
1.4.2.4.2. 自然人:取得期从、完成培训课
1.4.2.5. 居间人合作范围
1.4.2.5.1. 向期货公司介绍投资者,促成合同
1.4.2.5.2. 向投资者介绍期货公司基本情况
1.4.2.5.3. 介绍期货投资基本常识
1.4.2.5.4. 介绍法律法规
1.4.2.5.5. 传递期货公司统一提供的宣传推介材料
1.4.2.5.6. 中期协认定的其他活动
1.4.2.6. 居间合同
1.4.2.6.1. 当事人主要权利义务
1.4.2.6.2. 报酬计算方式及计提比例
1.4.2.6.3. 报酬划拨信息
1.4.2.6.4. 违约责任
1.4.2.6.5. 合同有效期(居间报酬中提取风险准备金 通常不超过12月)
1.4.3. 期货公司与期货交易所之间的“会员-团体”关系
1.4.3.1. 期交所权利
1.4.3.1.1. 对会员的自律管理
1.4.3.1.2. 制定并实施期交所业务规则
1.4.3.1.3. 对期货市场异常情况紧急处置权
1.4.3.1.4. 向会员收取会员资格费用等
1.4.3.2. 期交所义务:
1.4.3.2.1. 为会员提供交易席位、设施和信息服务
1.4.3.2.2. 执行交易规则
1.4.3.2.3. 防止破坏期货市场的行为
1.4.3.2.4. 帮助交割
1.4.3.2.5. 保证期货合约履行
1.4.3.3. 期货公司权利:
1.4.3.3.1. 出席会员代表大会,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1.4.3.3.2. 行使申诉权
1.4.3.3.3. 合法进行期货交易,使用期交所各项交易设施,获取有关市场信息
1.4.3.3.4. 转让会员资格
1.4.3.3.5. 退出期交所的自由
1.4.3.3.6. 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的权利等
1.4.3.4. 期货公司义务:
1.4.3.4.1. 遵守期交所章程
1.4.3.4.2. 交纳会费
1.4.3.4.3. 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1.4.3.4.4. 接受期交所自律管理
2. 从业人员守法要求
2.1. 信义义务
2.1.1. 基本内涵:
2.1.1.1. 投资者利益置于期货经营机构自身利益之上
2.1.1.2. 对受托人: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2.1.1.3. 特点:强制性/预防性/概括性/灵活性
2.1.2. 具体要求:
2.1.2.1. 忠实义务:
2.1.2.1.1. 客户利益优先
2.1.2.1.1.1. 不从事与客户利益相冲突业务
2.1.2.1.1.2. 采取合理措施避免与客户发生利益冲突
2.1.2.1.1.3. 业务活动中遇到利益冲突应当以客户利益优先
2.1.2.1.1.4. 不得侵占挪用保证金
2.1.2.1.1.5. 不得在不同资产管理计划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2.1.2.1.1.6. 不得在执业活动中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2.1.2.1.2. 不欺诈客户
2.1.2.1.3. 不进行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
2.1.2.1.4. 不进行不正当竞争
2.1.2.2. 勤勉义务:
2.1.2.2.1. 从事业务中有合理依据,以适当研究分析作支持,独立客观
2.1.2.2.2. 保持谨慎,风险控制
2.1.2.2.3. 合理分析,判断影响交易因素
2.1.2.2.4. 记载和保留相关记录(留痕)
2.2. 从业资格的取得和注销
2.2.1. 取得
2.2.1.1. 考试-取得合格证明-申请从业资格
2.2.1.2. 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2.2.1.3. 从业机构向协会申请
2.2.1.4. 最近3年未受过刑事/证监会行政处罚
2.2.1.5. 未被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或禁入期已满
2.2.1.6. 最近3年未被撤销证券、期货从业资格
2.2.1.7. 证监会规定其他条件
2.2.2. 取得
2.2.2.1. 辞职、解聘或死亡,机构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由协会注销
2.2.2.2. 机构相关期货业务许可被注销,中期协注销该机构从事期货业务人员从业资格
2.2.2.3. 连续两年未在机构执业(需要参加后续职业培训)
2.3. 执业规则
2.3.1. 行为规范
2.3.1.1. 诚实守信
2.3.1.2. 谨慎勤勉为客户服务
2.3.1.3. 揭示期货交易风险
2.3.1.4. 坚持客户合法利益优先
2.3.1.5. 良好职业道德守法意识
2.3.1.6. 不损害公共利益
2.3.1.7. 不得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从事期货交易
2.3.1.8. 中期协规定的其他执业行为规范
2.3.2. 禁止行为
2.3.2.1. 期货公司从业人员(以公司名义可以代理客户)
2.3.2.1.1. 禁止虚假宣传
2.3.2.1.2. 禁止诱骗交易
2.3.2.1.3. 禁止挪用保证金
2.3.2.2. 期货交易所非结算会员从业人员
2.3.2.2.1. 禁止代理客户
2.3.2.2.2. 禁止利用结算损害权益
2.3.2.3. 期货投资机构从业人员
2.3.2.3.1. 禁止代理客户
2.3.2.3.2. 禁止虚假传播信息
2.3.2.4. 为期货公司介绍业务的机构从业人员
2.3.2.4.1. 禁止触及保证金
2.3.2.4.2. 禁止代理客户
2.3.3. 违法违规指令
2.3.3.1. 先抵制再报告
2.3.3.2. 董事会不处理再报证监会
2.4. 任职条件
2.4.1. 董事长/监事会主席
2.4.1.1. 期货3年/金融业务4年/法律会计业务5年/经济管理工作10年
2.4.1.2. 大学本科+学士学位
2.4.1.2.1. 熟悉法规+期货
2.4.2. 独立董事
2.4.2.1. 5年相关经验/相关高级职称
2.4.2.2. 大学本科+学士学位
2.4.2.2.1. 熟悉法规+期货
2.4.2.3. 必须时间精力
2.4.2.4. 不得担任
2.4.2.4.1. 在职、关联方+亲属+社会关系
2.4.2.4.2. 5%+前5其他公司 的在职、关联方+亲属+社会关系
2.4.2.4.3. 1%/前10 自己人
2.4.2.4.4. 专业服务+近亲
1年内
2.4.2.4.5. 其他期货公司在职(独董除外)
2.4.3. 董事和监事
2.4.3.1. 金融法律会计业务3年以上或者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
2.4.3.2. 大学本科+学士学位
2.4.3.2.1. 熟悉法规+期货
2.4.4. 经理层人员
2.4.4.1. 期货从业
2.4.4.1.1. 大学本科+学士学位
2.4.4.1.1.1. 熟悉法规+期货
2.4.5. 总(副)经理
2.4.5.1. 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或其他金融业务4年以上或法律会计业务5年以上或经济管理工作10年以上
2.4.5.2. 担任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2年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工作经验
2.4.6. 首席风险官
2.4.6.1. 期货从业
2.4.6.1.1. 大学本科+学士学位
2.4.6.1.1.1. 熟悉法规+期货
2.4.6.2. 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并担任期货交易结算风险管理或者合规负责人职务不少于2年
2.4.6.3. 从事期货业务1年以上并担任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交易结算风险管理或者合规负责人职务不少于3年
2.4.6.4. 不合适2年内×董监高
2.4.6.5. 任免
2.4.6.5.1.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提名并任聘(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2.4.6.5.2. 免职:
2.4.6.5.2.1. 任期届满前,董事会无正当理由不得免除职务
2.4.6.5.2.2. 提前通知本人,按规定将免职理由、履职情况、替代名单报告证监会派出机构
2.4.6.5.2.3. 被免职风险官可以向证监会解释
2.4.6.5.2.4. 辞职提前30日报告
2.4.6.6. 职责
2.4.6.6.1. 报告
2.4.6.6.1.1. 向(总经理、董事会和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和风险管理状况(同时报告)
2.4.6.6.1.2. 重大风险和违规立即向[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2.4.6.6.1.2.1. 立即
2.4.6.6.1.3. 其他问题向总经理或者相关负责人提出整改
2.4.6.6.1.4. 不整改或整改不达要求向上一级报告
2.4.6.6.2. 履职保障:
2.4.6.6.2.1. 参加或列席相关会议
2.4.6.6.2.2. 查阅相关文件
2.4.6.6.2.3. 谈话有关人员(含其他中介公司人员)
2.4.6.6.2.4. 了解业务情况
2.4.6.6.2.5. 其他规定职权
2.4.6.6.3. 职责:
2.4.6.6.3.1. 期货公司董、高、各不得阻挠
2.4.6.6.3.1.1. 不含监事×
2.4.6.6.4. 监督管理
2.4.6.6.4.1. 报告-证监会
2.4.6.6.4.1.1. 每季度10日
2.4.6.6.4.1.2. 每年1-20日前,全面工作报告
2.4.6.7. 底稿20年
2.4.7. 财务/分支机构负责人
2.4.7.1. 期货从业
2.4.7.1.1. 大学本科+学士学位
2.4.7.2. 财务
2.4.7.2.1. 注会/会计师
2.4.7.3. 分支
2.4.7.3.1. 期货3年/金融业务4年/法律会计业务5年
2.4.8. 不得担任董监高限制
2.4.8.1. 《公司法》规定
2.4.8.1.1. 无民事或限制民事
2.4.8.1.2. 犯罪执行期满未逾5年
2.4.8.1.3.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代表人、担任破产清算公司高管职位,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2.4.8.1.4.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2.4.8.2. 因违法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相关高管未逾5年
2.4.8.3.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会等专业人员未逾5年
2.4.8.4.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从业人员被开除起未逾5年
2.4.8.5.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兼职人员
2.4.8.6. 行政处罚或者停业整顿人员未逾3年
2.4.8.7. 被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定未逾2年
2.4.8.8. 中国证监会规定其他情形
2.5. 任职备案
2.5.1. 任职:
2.5.1.1. 董监高由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证监局依法备案
2.5.1.2. 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由期货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备案,抄报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2.5.1.3. 材料提交:备案报告书、任职条件表、身份学历证明
2.5.1.4. 独立性声明,职责范围声明,相关证书
2.5.1.5. 自作出决定起5个工作日以内
2.5.2. 转任离任:
2.5.2.1. 无需备案:
2.5.2.1.1. 董事互改监事(平级转)
2.5.2.1.2. 向下改任
2.5.2.1.3. 经理层人员改任董事、监事
2.5.2.1.4. 分支机构负责人改任同一(不同需备案)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督辖区内其他分支机构负责人
2.5.2.2. 离任12月内重新任职需提交:
2.5.2.2.1. ·备案报告书
2.5.2.2.2. 任职条件表
2.5.2.2.3. 任职人员任职情况陈述
2.5.2.2.4. 证监会规定其他材料
2.5.2.3. 其他:
2.5.2.3.1. 免除职务:
2.5.2.3.1.1. 决定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首席风险官决定前10日内)
2.5.2.3.1.2. 提交文件:免职免职决定文件、相关会议决议、证监会规定其他材料
2.5.2.3.2. 兼职:
2.5.2.3.2.1. 董监高 不得在党政机关兼职
2.5.2.3.2.2. 高管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2.5.2.3.2.3. 可在公司参股的2家公司兼任董事监事(全资或控股公司不受上述限制)
2.5.2.3.2.4. 营业部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营业部负责人
2.5.2.3.2.5. 独立董事最多2家同时担任
2.5.2.3.2.6. 兼职发生之日起5工作日内报告
2.6. 执业行为准则(中期协制定)
2.6.1. 恪守执业准则
2.6.1.1. 保密业务履行
2.6.1.2. 法律法规要求提供/机构按要求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取证/为保护自身权益需要公开的秘密除外
2.6.2. 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2.6.3. 强化对投资者的责任
2.6.3.1. 不得迎合不合理要求
2.6.3.2. 按规定服务客户(职责范围内答复)
2.6.4. 遵守竞业准则
2.6.4.1. 不得虚假宣传、贬低同业者、返还佣金等
2.6.5. 履行相关责任
2.6.5.1. 对机构管理人员违法违规指令和投资者不合理行为抵制和报告
2.7. 职业道德
2.7.1. 特点:
2.7.1.1. 特殊性
2.7.1.2. 继承性
2.7.1.3. 规范性
2.7.1.4. 具体性
2.7.2. 作用:
2.7.2.1. 调整职业道德
2.7.2.2. 提升职业素质
2.7.2.3. 促进行业发展
2.7.3. 基本内涵:
2.7.3.1. 守法经营,合规执行
2.7.3.2. 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2.7.3.3. 公平竞争,共同发展
3. 公司合规运作
1. 3.1 设立、变更与终止
1.1. 设立
设立条件:注册实缴资本≥1亿、人员≥15人、董监高≥3人
股东
法人净资产≥1亿
个人金融资产≥3000万
控股、第一大股东
净资本≥5亿,10y
外商——设立许可
外商持有5% 以上
应当转为直接持股。
持续经营 5 年以上,
近3 年未罚
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高管--须在中国履职
境内分支机构——设立备案
5个工作日内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
申请日前【3个月】符合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1.2. 变更
股权变更
应当经【证监会】批准
变更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
变更5%以上,且涉及境外
5%以上
【证监会派出机构】批准
法定代表人变更
完成工商登记后5日报备
住所或营业场所变更
完成工商登记后5日报备
妥善处理客户资产
持续性经营
2年未违法
1.3. 终止
终止情形:停业超3个月、吊销执照、主动注销
2. 内部控制和治理
2.1. 原则:健全性、有效性、独立性、制约性、成本效益
2.2.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
触发临时报告的内容
3D
中国证监会及住所地派出机构报告
2.3. 立即
书面通知全体股东或进行公告+派出机构报告
违法违规
(3)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
(4)客户发生重大透支、穿仓,可能影响期货公司持续经营;
(5)发生突发事件,
2.4. 治理结构
股东会
每年
决议后【?】备案
、董事会、监事会、CRO、业务部门
2.5. 分支机构:统一管理,不得承包、租赁
2.6. 境外经营机构
在 5 个工作日书面报告
预计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作日
3. 业务类型与要求
3.1. 一般要求
客户资料保存期限自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
3.2. 经纪业务:
条件
【前2 个月】风险监管指标
高级管理人员近 【2 年内】未受到刑事处罚
开户实名制
禁止透支
强平制度
不得接受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期货业协会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期货公司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
3.3. 咨询业务
申请条件
人民币 1 亿元,且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 8000 万元
前 【6 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
高1
3 年以上期货从业经历
3无罚
业务人员5
2 年以上期货从业经历
3无罚
3 年内未因违法
近 1 年监管
:禁止获利保证、禁止代客交易
留痕
风险揭示书、合同、风险管理意见、研究分析报告、
交易咨询建议、期货交易软件或者终端设备说明
防范利益冲突
与交易、结算、风险控制、财务、技术等业务人员岗位独立
应当设立独立的部门,对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实行统一管理
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
【相对独立】
必要:岗位独立、信息隔离和人员回避
【绝对】
3.4. 资产管理
高+3 名以上投资经(3经验+3未违)
研究的3 人
2 年未违法,1年未监
证券回购;融资融券;转融通
非公开募集
向合格投资者募集
开放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每 3 个月至多开放一次
不得进行份额分级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封闭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分级
计划成立之日起5日-协会备案
募集结束后 10D——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持续销售的5D
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客户利益至上
不得在表内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
总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净资产的 200%,
分级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净资产的 140%。
定期报告
季度+年度
3.5. 风险管理业务
子公司形式>51%
不低于 B 类 BB 级
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 3 亿元
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期货公司
前 1年风险控制
3.6. 中间介绍业务
(【证券公司】介绍给期货公司)
前 6 个月风险控制
公司总部至少有 5 名、营业部至少有 2 名
在 5 个工作日备案
财务、人员、经营场所等分开隔离
文件资料5 年
只能接受其全资/控股
半年/证监合规检查报告
3.7. 做市业务
期货合约
标准化期权合约
3.8. 不允许从事【自营业务】
4. 行业自律
4.1. 交易所设立与运作
4.1.1. 标明“商品交易所”或者“期货交易所”字样
4.1.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取缔
4.1.3. 主要职责
4.1.3.1. 1.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
4.1.3.2. 2.组织期货交易的结算、交割
4.1.3.3. 3.制定并实施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4.1.3.4. 4.设计❉期货合约、标准化期权合约品种,安排期货合约、标准化期权合约品种上市
4.1.3.5. 5.对期货交易进行实时监控和风险监测
4.1.3.6. 6.发布市场信息❉
4.1.3.7. 7.办理与期货交易的结算、交割有关的信息查询业务
4.1.3.8. 8.依照章程和业务规则对会员、交易者、期货服务机构等进行自律管理
4.1.3.9. 9.开展交易者教育和市场培育工作❉
4.1.3.10. 10.保障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
4.1.3.11. 11.查处违规行为
4.1.3.12.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4.1.4. 治理架构
4.1.4.1.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
4.1.4.1.1. 会员大会
4.1.4.1.1.1. 选举和更换【会员理事】
4.1.4.1.1.2. 风险准备金使用情况
4.1.4.1.1.3. 理事会召集+理事长主持
4.1.4.1.1.4. 2/3+理事签字
4.1.4.1.2. 理事会
4.1.4.1.2.1. 理事长主持
4.1.4.1.2.1.1. 不得兼任总经理×
4.1.4.1.2.2. 会员理事
4.1.4.1.2.2.1. 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4.1.4.1.2.3. 非会员理事
4.1.4.1.2.3.1. 由中国证监会委派
4.1.4.1.2.4. 半年一次;10D通知
4.1.4.1.2.5. 决定会员进入退出
4.1.4.1.2.6. 2/3+1/2
4.1.4.1.3. 总经理
4.1.4.2.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
4.1.4.2.1. 股东大会
4.1.4.2.2. 董事会
4.1.4.2.2.1. 独立董事由中国证监会提名,股东大会通过
4.1.4.2.2.2. 董事会秘书由中国证监会提名,董事会通过。
4.1.4.2.3. 总经理
4.1.5. 发布期货交易行情
4.2. 交易、结算和交割
4.2.1. 期货交易制度
4.2.1.1. 全面结算会员
4.2.1.1.1. 全能型担保人
4.2.1.2. 特别结算会员
4.2.1.2.1. 专职结算银行
4.2.1.3. 交易结算会员(普通)
4.2.1.3.1. 自营型参与者
4.2.1.3.1.1. 自己和自己的客户
4.2.1.4. 非结算会员(交易会员)
4.2.1.4.1. 客户
4.2.2. 保证金
4.2.2.1. 结算准备金-是指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4.2.2.2. 交易保证金-是指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4.2.2.3. √:标注仓单、国债
4.2.2.4. 货币资金:亏损、费用、货款和税金
4.2.3. 权利金
4.2.3.1. 买方应当支付权利金
4.3. 风险管理
4.3.1. 异常情况处
4.3.2. 风险准备金
4.3.2.1. 手续费收入的 20%
4.3.3. 结算担保金
4.3.3.1. 会员分级结算特有
4.3.4. “违约瀑布”
4.3.5. 强行平仓制度
4.3.5.1. 扩大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4.4. 异常情况处置
4.5. 协会的设立与运作
4.5.1. 自律性组织
4.5.1.1. 社会团体法人
4.5.2. 权力机构
4.5.2.1. 会员大会
4.5.2.1.1. 选举和罢免普通会员理事
4.5.3. 执行机构
4.5.3.1. 理事会
4.5.3.1.1. 理事会设立自律监察委员会和申诉委员会
4.5.3.1.1.1. 2/3
4.5.3.1.1.1.1. 1/2
4.6. 协会的自律管理措施
4.6.1. 批评警示措施
4.6.2. 纪律惩戒措施
4.6.2.1. 2/3
4.6.2.1.1. 1/2
4.6.2.2. 协会网站公布的期限为 3 年
4.6.2.3. 取撤销从业资格永久性拒绝
4.6.2.3.1. 公布期限为永久
4.6.3. 听证
4.6.3.1. (1) 暂停从业资格 6 个月至 12 个月;
4.6.3.2. (2) 撤销从业资格并在 1 年至 3 年内拒绝受理其从业资格申请;
4.6.3.3. (3) 撤销从业资格并永久性拒绝受理其从业资格申请。
4.6.4. 申诉
4.6.4.1. 对纪律惩戒决定不服
4.6.4.1.1. 15 D
5. 行政监管
5.1. 行政监管
5.1.1. 当事人承诺制度
5.1.1.1. 20D
5.2. 监管--期货交易场所
5.2.1. 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
5.2.2. 检查与调查
5.2.2.1. 冻结、查封,6m+3M-2y
5.2.3. 违法行为
5.2.3.1. 操纵市场
5.2.3.1.1. 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合约;
5.2.3.1.2.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期货交易;
5.2.3.1.3.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期货交易;
5.2.3.1.4. 4.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交易者进行期货交易;
5.2.3.1.5. 5.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
5.2.3.1.6. 6.对相关期货交易或者合约标的物的交易作出公开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操作或者相关操作;
5.2.3.1.7. 7.为影响期货市场行情囤积现货;
5.2.3.1.8. 8.在交割月或者临近交割月,利用不正当手段规避持仓限额,形成持仓优势;
5.2.3.1.9. 9.利用在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期货市场;
5.2.3.1.10. 10.操纵期货市场的其他手段。
5.2.3.2. 内幕交易
5.2.3.3.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
5.2.3.4. 欺诈客户
5.2.3.4.1. (1)向客户作获利保证或者不按照规定向客户出示风险说明书的;
5.2.3.4.2. (2)在经纪业务中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共担风险的;
5.2.3.4.3. (3)不按照规定接受客户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户委托内容擅自进行期货交易的;
5.2.3.4.4. (4)隐瞒重要事项或者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诱骗客户发出交易指令的;
5.2.3.4.5. (5)向客户提供虚假成交回报的;
5.2.3.4.6. (6)未将客户交易指令下达到期货交易场所的;
5.2.3.4.7. (7)挪用客户保证金的;
5.2.3.4.8. (8)不按照规定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或者违规划转客户保证金的;
5.2.3.4.9.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欺诈客户的行为。
5.3. 辅助监管——【中国期货监控】
5.4. 风险监管指标体系与分类评价制度——【期货公司】
5.4.1. 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5.4.1.1. 净资本≥3000万元;
5.4.1.2. 净资本/公司风险资本准备≥100%;
5.4.1.3. 净资本/净资产≥20%;
5.4.1.4. 流动资产/流动负债≥100%;
5.4.1.5. 负债/净资产≤150%;
5.4.1.6. 与上月相比向不利方向变动超过 20%的
5.4.1.6.1. 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5.4.1.6.2. 5 个D内向
5.4.1.6.2.1. 全体董事提▒
5.4.1.7. 净资本=净资产-资产调整值+负债调整值-/+其他调整项
5.4.2. 编制和披露
5.4.2.1. 达到预警标准的
5.4.2.1.1. 于【当日】
5.4.2.1.1.1. 向全体董事提交书面报告▒
5.4.2.2. 风险监管报表
5.4.2.2.1. 保存5 年
5.4.2.3. 期货公司应当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
5.4.2.3.1. 每半年
5.4.2.4. 签字确认
5.4.2.4.1.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首席风险官▲、财务负责人
5.4.3. 风险预警期
5.4.3.1. 临时报告
5.4.3.1.1. 提前 5 D
5.4.3.2. 优于预警标准并连续▲保持 3 个月的,风险预警期结束
5.4.4. 监督管理
5.4.4.1. (1)限制或者暂停部分期货业务;
5.4.4.2. (2)停止批准新增业务;
5.4.4.3. (3)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
5.4.4.4. (4)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5.4.4.5. (5)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有关业务部门、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5.4.4.6. (6)限制期货公司自有资金或者风险准备金的调拨和使用;
5.4.4.7. (7)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5.4.5. 分类评价制度
5.4.5.1. E
5.4.5.1.1. 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
5.4.5.1.1.1. 重大风险,严重
5.5. 期货交易者保护
5.5.1. 投资者(交易者)适当性制度
5.5.1.1. 问卷问题不少于 10 个
5.5.1.2. 客户分类与分级
5.5.1.2.1. 普通投资者
5.5.1.2.1.1. 风险承受能力至少划分为五类 低C1-C5高
5.5.1.2.1.2. C1 类
5.5.1.2.1.2.1.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5.1.2.1.2.2. (2)没有风险容忍度或者不愿承受任何投资损失;
5.5.1.2.1.2.3.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5.5.1.2.2. 专业投资者
5.5.1.2.2.1.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5.5.1.2.2.1.1.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5.5.1.2.2.1.2.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5.5.1.2.2.1.3. (3)具有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5.5.1.2.2.2. 自然人
5.5.1.2.2.2.1. 金融资产500万/3y 年均收入50w+2y经验
5.5.1.2.2.2.1.1.
5.5.1.2.3. 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
5.5.1.2.3.1. 1y净资产1000万+1y 金融500+1y投资经验
5.5.1.2.3.1.1.
5.5.1.2.3.2. 金融资产300万/3y 年均收入30w++1y经验
5.5.1.2.3.2.1.
5.5.1.3. 产品(服务)分级
5.5.1.3.1. 低R1-R5高
5.5.1.4.
5.5.1.5. 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
5.5.1.5.1. √
5.5.1.5.2. (1)追加了解投资者的相关信息;
5.5.1.5.3. (2)向投资者提供特别风险警示书,揭示该产品或服务的高风险特征,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5.5.1.5.4. (3)给予投资者至少 24 小时的冷静期或至少增加一次回访告知特别风险。
5.5.1.6. 对适当性义务的内控管理
5.5.1.6.1. 每年培训
5.5.1.6.2. 每半年自查
5.5.1.6.2.1. 3 月底及 9 月底前形成半年度自查报告
5.5.2. 期货交易者保障基金
5.5.2.1. 以【保障基金】名义设立资金专用账户
5.5.2.1.1. 启动资金
5.5.2.1.1.1. 期货交易所从其积累的风险准备金中15%
5.5.2.1.2. 个人
5.5.2.1.2.1. 10-100%、10-90%
5.5.2.1.3. 机构
5.5.2.1.3.1. 10-100%、10-80%
5.5.2.1.4. 捐赠√
5.5.2.2. 每年度结束后
5.5.2.2.1. 【30】 个工作日
5.5.2.2.1.1. 缴纳前一年度
5.5.2.3. 可以暂停
5.5.2.4. 指定代为管理
5.5.2.4.1. 中国证监会、财政部(监管)
5.5.2.5. 向中国证监会定期向保障基金管理机构通报
5.5.2.5.1. 高风险-每月▒
5.5.2.6. 中国证监会
5.5.2.6.1. 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5.5.2.7. 筹集资金的原则
5.5.2.7.1. 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
5.5.2.8. 管理和运用原则
5.5.2.8.1. 公开、合理、有效
5.5.2.9. 使用原则
5.5.2.9.1. 保障交易者合法权益和公平救助
5.5.2.9.1.1. 比例补偿
5.5.2.10. 以自有资金和变现资产弥补保证金缺口→保障基金(机构取得受偿权)
5.6. 场对外开放与监管合作
5.6.1. “引进来”
5.6.1.1. 特定品种对外开放
5.6.1.1.1. 境外经纪机构-直接入场交易
5.6.2. “走出去”
5.6.3. 跨境监管和国际合作
6. 司法裁判
6.1. 类型
6.1.1. 无效合同
6.1.1.1. 未提示客户注意
6.1.1.1.1. 80%
6.1.2. 交易行为(结算结果有异议)
6.1.2.1. 全权委托
6.1.2.1.1. 期货公司主要责任+<80%
6.1.2.2. 结算结果没有通知
6.1.2.2.1. 交易所100%
6.1.2.2.2. 期货公司100%
6.1.2.3. 通知方式约定不明
6.1.2.3.1. 期货公司<80%
6.1.3. 透支交易
6.1.3.1. 标准
6.1.3.1.1. 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比例
6.1.3.2. 保证金不足
6.1.3.2.1. 交易所
6.1.3.2.1.1. ×→期货公司
6.1.3.2.1.1.1. 交易所<60%
6.1.3.2.1.2. →期货公司
6.1.3.2.1.2.1. 保持持仓期间损失
6.1.3.2.1.2.1.1. 期货公司100%
6.1.3.2.1.2.2. 穿仓损失
6.1.3.2.1.2.2.1. 交易所
6.1.3.2.2. 期货公司
6.1.3.2.2.1. ×→客户
6.1.3.2.2.1.1. 期货公司<80%
6.1.3.2.2.2. →客户
6.1.3.2.2.2.1. 保持持仓期间损失
6.1.3.2.2.2.1.1. 客户
6.1.3.2.2.2.2. 穿仓损失
6.1.3.2.2.2.2.1. 期货公司
6.1.3.3. 允许透支
6.1.3.3.1. 交易所<60%
6.1.3.3.2. 期货公司<80%
6.1.4. 强行平仓
6.1.5. 实物交割
6.1.5.1. 交割违约
6.1.5.1.1. 卖方期货公司未向期货交易所交付标准仓单
6.1.5.1.2. 买方期货公司未向期货交易所账户交付足额货款
6.1.5.2. 交割仓库应当承担责任,期货交易所承担连带责任
6.1.5.2.1. 期货交易所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交割仓库追偿
6.1.6. 保证合约
6.1.6.1. 期货公司拒绝代客户向期货交易所主张权利的,客户可直接起诉期货交易所
6.1.6.1.1. 期货公司 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6.1.6.2. 期货交易所
6.1.6.2.1. 不可抗力
6.1.6.2.1.1. 免责
6.1.6.2.2. 异常情况紧急措施
6.1.6.2.2.1. 免责
6.2. 解决
6.2.1. 和解
6.2.2. 调解
6.2.2.1. 法院调解、仲裁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和其他机构或个人调解
6.2.3. 仲裁
6.2.3.1. 3 名仲裁员或者 1 名仲裁员组成
6.2.3.1.1. 第 3 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6.2.4. 诉讼
6.2.4.1. 管辖
6.2.4.2. 中级人民法院
6.2.4.2.1. 期货纠纷案件
6.2.4.3. 举证责任
6.2.4.3.1. 追加保证金
6.2.4.3.2. 对客户的交易指令是否入市
6.2.4.3.2.1. 期货交易所/公司
6.2.4.4. 保全和执行
6.2.4.5. 期货代表人诉讼
6.3. 期货犯罪
6.3.1.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6.3.2.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6.3.3.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概要
3 年以下 2-20 万
情节严重 3-10 年 5-50 万
单位 责任人同上处罚 √
6.3.4.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6.3.4.1. 3 年以下 √
6.3.4.2. 数额巨大/情节严重 3-10 年
6.3.5.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6.3.5.1. 内幕信息以外的
6.3.5.1.1. 明示、暗示
6.3.5.2. (1)证券、期货的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信息;
6.3.5.3. (2)证券持仓数量及变化、资金数量及变化、交易动向信息;
6.3.5.4. (3)其他可能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信息。
6.3.6.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概要
情节严重 5 年以下 违法所得 1-5 倍
特别严重 5-10 年 违法所得 1-5 倍
单位 责任人 5 年以下或拘役 √
6.3.7.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6.3.7.1. 5 年以下 1-10 万
6.3.8.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6.3.8.1. 情节严重 5 年以下 √
6.3.8.2. 特别严重 5-10 年
6.3.9.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6.3.9.1. 情节严重 3 年以下 3-30 万
6.3.9.2. 特别严重 3-10 年 5-50 万
6.3.10. 行贿罪
6.3.10.1. 数额较大 3 年以下 √
6.3.10.2. 数额巨大 3-10 年 √
6.3.11.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6.3.11.1. 数额巨大 5 年以下 2-20 万
6.3.11.2. 特别巨大 5 年以上 5-50 万
6.3.12. 洗钱罪
6.3.12.1. 5 年以下
6.3.12.2. 5-10 年
6.3.13. 非法经营罪
6.3.13.1. 情节严重 5 年以下 1-5 倍
6.3.13.2. 特别严重 5 年以上 1-5 倍或没收财产
6.3.13.3. 单位 责任人同上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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