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硕非法学刑法总则加分则思维导图
本思维导图专为法律硕士(非法学)考生量身打造,全面覆盖刑法学科考试大纲要求的核心内容,系统整合《刑法学》总则与分则两大模块,以逻辑清晰、层次分明、重点突出的结构,帮助非法学背景考生高效构建刑法知识体系,突破学习难点,提升应试能力。 本导图内容详实、条理清晰、语言简练,兼顾理论深度与应试实用,适用于基础学习、强化记忆与冲刺背诵,是法硕非法学考生系统掌握刑法知识、提升案例分析与主观题答题能力的高效复习工具。通过可视化知识网络,助力考生实现从“零基础”到“体系化掌握”的跨越,为顺利通过法律硕士联考奠定坚实基础。
编辑于2025-10-07 15:32:49刑法
刑法总则 4个板块
1. 刑法论(绪论)
刑法基础论
刑法的概念
刑法=犯罪+法律后果
刑法的形式
刑法典
《刑法修正案》是直接对刑法典的修改,是刑法典的内容
单行刑法
《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附属刑法
我国只是重申刑法典的内容,没有增设新的犯罪与法律后果
两种分类方式
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
广义刑法
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狭义刑法
刑法典
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
普通刑法
刑法典
特别刑法
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刑法的特征
调整范围的广泛性
调整对象的专门性
刑罚制裁的严厉性
刑法发动的补充性和保障性
保护社会的“最后手段”
背诵逻辑或者做题方法
刑法的体系
刑法典的体系
总则共五章
犯罪与刑罚的一般性规则
分则共十章
各种犯罪的罪状和法定刑
刑法条文结构
刑法总则的条文主要是一般性规定
在分则条文中,规定了犯罪与刑罚的关系
依位阶顺序分为: 编、章、节、条、款、项。
刑法目的论
1.刑法的目的
一正一反
正 惩罚犯罪
反 保护人民
整体目的:保护个人法益、国家法益和社会法益的整体
章节目的:刑法分则共有十章,每一章都有独特的目的
条文目的:这是指刑法分则具体条文的目的
2.刑法的任务
惩罚任务
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
保护任务
通过惩罚犯罪以保护法益
政治
经济
权利
秩序
背诵逻辑或者做题方法
3.刑法的机能
规制机能
对人的行为进行规制或者约束的机能
保护机能
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法益的机能
保障机能
保障公民不受国家刑罚权的非法侵害,并保障犯罪人不受刑法规定之外的刑罚处罚的功能
6.刑法的效力 范围
刑法的空间效力
国内犯:属地管辖 (沾边就管)
“领域”包括领土、领水、领空
“犯罪地”包括行为地、结果地
旗国主义:悬挂我国国旗的航空器与船舶(包括海上石油钻井平台),不论停放于何处,都属于我国领域。
属地管辖权的例外
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的犯罪由当地的司法机构适用当地的刑法 注意: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公民在大陆犯罪的,应当适用属地管辖原则
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或者补充规定
国外犯
属人管辖原则
中国公民 在国外 犯本国法
保护管辖原则
外国人 在国外 对中国公民 犯罪
普遍管辖原则
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背诵逻辑或者做题方法
刑法的时间效力
生效时间 (两种方式)
公布之后一段时间生效
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失效时间 (两种方式)
明示失效:由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自何日起失效
自然失效:新法施行后取代了有关旧法,或者由于原来特殊的立法条件已经消失,旧法自行废止
刑法的溯及力
从旧原则
从旧兼从轻原则
从新原则
从新兼从轻原则
立法规定(我国刑法的时间效力)
我国刑法溯及力采取 从旧兼从轻原则
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的对象是未决犯,即未判决的案件
跨法犯的溯及力,基于司法解释的特殊规定一律适用新法
背诵逻辑或者做题方法:
哪个轻使用哪个,用了审判时就是有溯及力
跨法犯的问题
[总结]跨法犯的溯及力,基于司法解释的特殊规定一律适用新法
刑法修正案的时间效力
刑法修正案是刑法典的内容,也要遵循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
司法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两个生效时间)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
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注意:这是从新原则
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注意:这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有两个司法解释
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不适用已决犯
背诵逻辑或者做题方法
4.刑法的解释
解释的效力
立法解释
立法机关对刑法条文的解释立法解释
司法解释
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条文的解释司法解释
学理解释
有权进行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机构以外的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对刑法条文含义的阐释学理解释
注意: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属于“有权解释”。学理解释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所以又称“无权解释”,靠“以理服人”。
解释的方法
文理解释:
根据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的说明
论理解释:根据立法的精神 与目的进行说明
目的解释
根据刑法规范的目的进行解释
扩大解释
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司法机关也不能进行类推解释
缩小解释
小于字面含义的解释
当然解释
适用前提:法律未明文规定
比较的要求:要求对比的事项“性质相同、程度不同”
适用的规则: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 轻重指的是危害性大小
重要
比较解释
历史解释
注意: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都是朝着“大”的方向解释,但二者“大”的程度不同
背诵逻辑或者做题方法
大于字面是扩大 小于字面是缩小 不大不小是文理 轻重对比是当然 历史解释是来源 比较解释参考国外 类推解释是比照相近的条款进行推理适用
5.刑法的基本原则 做题方法:单选择优选,关键看题眼;优待歧视不平等,刑罚轻重要适应 多选一般要选罪刑法定
罪刑法定原则
基本内容
形式内容
①法定化;
②明确性;
派生内容
④禁止事后法;⑤禁止类推;⑥禁止绝对不确定的刑罚(除非 事后法 对我有益)
实质内容
③适当性; (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定罪量刑以及行刑的标准上都平等地依照刑法规定处理,不允许有任何歧视或者优待 (三个指标:定罪 量刑 行刑)
具体要求:平等地保护法益、平等地认定犯罪、平等地裁量刑罚、平等地执行刑罚
其基本要求是:同案同判
题眼:对比 做题:有歧视和优待就违背,没有则满足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罚的轻重=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再犯可能性
罪责刑相适应是以“刑”为中心展开的,实际上是“刑罪责”相适应,具体包括两个相适应:①刑与罪相适应;②刑与责相适应
题眼:量刑
2. 犯罪论
犯罪概念
犯罪的定义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定义
犯罪定义的类型
犯罪的形式定义
犯罪的实质定义
犯罪的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定义
犯罪定义的意义
从形式意义上讲犯罪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
从实质意义上讲,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外国刑法不同的犯罪观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定义
犯罪的概念
犯罪是危害社会、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的基本特征
实质特征: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形式特征: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
法律后果: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但书规定
“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理论上称之为但书规定。
“但书”规定要求认定犯罪不仅要正确“定性”,还要合理确定危害的“程度”或“量”
反面
“但书”规定可以缩小犯罪或者刑事处罚的范围,避免给一些轻微的危害行为(或违法行为)打上犯罪的标记;还可以合理配置司法资源,集中力量惩治严重的违法行为——犯罪
正面
与《刑法》第13条犯罪定义的定量要求相一致,分则条文对有些犯罪规定了程度方面的限制要件
正反关联
[注意]“但书”规定与无罪的关系:因为符合“但书”规定,所以行为不构成犯罪;而不是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因为符合“但书”规定,而按照无罪处理。因为如果行为构成犯罪,就不可能再符合“但书”规定。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分类
自然犯与法定犯
根据犯罪行为是否明显违反社会伦理道德为标准,可将犯罪分为自然犯与法定犯
国事犯与普通犯
根据犯罪行为是否危害国家安全为标准,可将犯罪分为国事犯与普通犯
亲告罪与非亲告罪
根据是否需要被害人亲自告诉为标准,可将犯罪分为亲告罪与非亲告罪
亲告罪(亲自告他)
非亲告罪(公诉案件)
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概述
犯罪构成的概念
犯罪构成
是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犯罪构成的要件
犯罪客体
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构成要件的分类
客观的构成要件与主观的构成要件
现实生活中的事实 (客观的构成要件)
大脑中的内容 (主观的构成要件)
记述的构成要件与规范的构成要件
凭借生活经验得出结论 (记述的构成要件)
是指仅仅根据对于事实的认识还不能确定,还需要由法官根据公认的价值(一般观念)判断标准进行评价以后才能够确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规范的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的内容
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的必备要件
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具备犯罪构成要件是适用刑罚的前提
犯罪构成的诸要件都是由刑法规定的
只有构成犯罪,才能进行量刑
背诵逻辑或者做题方法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
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
犯罪构成的意义
犯罪构成是定罪量刑的法律准绳
通过犯罪构成确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罪轻与罪重
犯罪构成是刑法理论的核心
犯罪构成有利于贯彻法治原则
背诵逻辑或者做题方法
犯罪构成的分类
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
基本的犯罪构成
刑法分则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单独+完成(一个人+完成犯罪)
修正的犯罪构成
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并对其进行补充、扩展所形成的犯罪构成
对单独/完成 进行补充、扩展
对“单独”的修正就是共同犯罪 对“完成”的修正就是犯罪未完成形态,如犯罪预备、未遂与中止。
标准的犯罪构成和派生的犯罪构成
标准的犯罪构成
刑法条文对具有通常社会危害程度的行为规定的犯罪构成
派生的犯罪构成
以标准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因为具有较轻或者较重的法益侵害程度而从标准的犯罪构成中派生出来的犯罪构成
背诵逻辑或者做题方法
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的概念及其内容
犯罪客体的概念
犯罪客体是犯罪活动侵害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备条件之一
犯罪客体是某种社会生活利益
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生活利益
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生活利益
犯罪客体的体现
刑法条文明确规定犯罪客体
刑法条文通过对犯罪客观方面(行为)的表述,反映出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的种类 (范围大小划分)
一般客体(犯罪)
社会主义社会利益的总体
同类客体(类罪)
某一类犯罪共同侵害的社会利益
直接客体(个罪)
是指某一犯罪所直接侵害的某种特定的社会利益
简单客体
某一犯罪只侵害一个利益
复杂客体
某一犯罪侵害两个以上的利益
主要客体
主要客体影响归属
次要客体
次要客体影响定罪
犯罪客体的意义
犯罪客体对定罪的影响 (犯罪侵害什么利益,定什么罪)
犯罪客体对犯罪形态的影响 (犯罪行为侵害犯罪客体,已经侵害→完成)
犯罪客体对犯罪数态的影响 (定几个罪)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犯罪对象的概念与意义
概念
犯罪对象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侵犯或直接指向的具体人、物或者信息
意义
犯罪对象决定某些犯罪的成立
犯罪对象影响某些犯罪的区分
犯罪对象影响某些犯罪的量刑
犯罪对象的认定
犯罪对象与组成犯罪之物不同
犯罪对象与犯罪所生之物不同
犯罪对象与犯罪所用之物不同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P41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而犯罪对象仅是犯罪客体方面的选择性要件
任何犯罪都必然侵害一定的社会利益,但是犯罪对象不一定受到犯罪的侵害
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
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犯罪客观方面
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有体性(客观)
是人的身体活动,包括积极举动和消极静止
有意性 (主观)
人的意识支配的产物和表现
有害性(实质)
侵犯的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
危害行为的本质
危害行为的形式
作为表现形式(不当为而为)
利用自己身体实施的作为
利用物质性工具实施的作为
利用自然力实施的作为
利用动物实施的作为
利用他人实施的作为
不作为(当为而不为)
消极的行为,即行为人消极地不履行法律义务而危害社会的行为
不履行特定的义务(本质)
不作为犯罪的类型
纯正不作为
来自于刑法的明文规定
(完全不作为)
不纯正不作为
来自刑法理论的指导
(通常是作为构成的犯罪由不作为的方式构成)
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
应为: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的义务(前提) 是不是有义务
法律上的明文规定
行为人职务上、业务上的要求
行为人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义务
行为人的先前行为具有发生一定危害结果的危险的,负有防止其发生的义务
能为: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关键) 是不是有能力
行为人负有某种法律义务是不作为构成犯罪的前提
不为: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本质) 是不是不做
结果避免可能性
等价性
主观要件:具有故意或过失
不作为的故意犯罪
不作为的过失犯罪
背诵逻辑或者做题方法
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分 P47
形式标准
规范标准
危害结果
危害结果的概念与分类
以危害结果是否为犯罪的构成要件为标准,分为构成要件的结果和非构成要件的结果
以危害结果的现象形态为标准,分为物质性结果和非物质性结果
以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关联方式为标准,分为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
以危害结果的表现形式为标准,分为实害结果和危险结果
以危害结果的严重程度及其意义为标准,分为标准的犯罪构成结果和派生的犯罪构成结果
小口诀:要脸(联)重表现 背诵逻辑或者做题方法
危害结果的意义
实害结果的意义
危害结果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
危害结果是某些犯罪既遂的条件
危害结果是某些犯罪加重法定刑的条件
危险结果的意义
以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某些犯罪既遂的标志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概念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的引起和被引起的联系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作用
决定绝大多数过失犯罪的成立
影响某些故意犯罪的形态
影响结果加重犯的成立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特点
客观性
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相对性
原因和结果是相对的
必然性
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复杂性
一因多果
一果多因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认定
有因——对“因”的要求:必须存在实行行为
有果——对“果”的要求:必须存在实害结果
有关系——对“关系”的要求:必须是实行行为引起实害结果
做题方法:在案例或者选择题中,能不能判断行为和结果之间是不是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背诵逻辑或者做题方法
因果关系的易错点归纳
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
作为构成要件的时间、地点、方法 (影响定罪)
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时间、地点、方法 (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
犯罪主体
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的阶段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2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两种行为
必须满足有两个限制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8种罪
杀伤强抢 放爆投毒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2周岁不满18周岁(应当)
已满75周岁
故意犯罪(可以)
过失犯罪(应当)
司法解释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规定
6种情形
是指行为时
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
辨认能力: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内容、社会意义与结果的认识能力
控制能力: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支配控制能力
二者关系:辨认能力是前提,控制能力是关键
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
医学标准
鉴定结论论证行为人有精神病
鉴定结论论证行为人有无精神病
法学标准:
如果有因果关联,则行为人没有责任能力
如果无因果关联,则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
(正常时)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应当负刑事责任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开始疯)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完全疯)完全无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 (有一项不具备就是精神病人)
醉酒人的责任能力:应当负刑事责任
关联问题: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双目失明)犯罪的刑事责任
可以(不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时是聋盲哑,不是犯罪后
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
基本概念
一般主体
特殊主体
特殊主体身份的认定
特殊主体身份必须在犯罪时就已经具备 (先有身份后犯罪)
特殊主体身份是针对实行犯的要求
特殊主体身份概可能是 终身具有的身份(如性别或者国籍)也可能是存在一定时期内具有的身份(如国家工作人员)
不纯正身份犯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
单位犯罪
概念
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主体资格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 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法人资格:原则上不要求单位具有法人资格,根据司法解释,私营、独资企业要构成单位犯罪要求有法人资格。
内部机构:单位的内部机构或者分支机构,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根据司法解释②,需要符合两个条件:(1)以自己名义犯罪;(2)违法所得归该机构。
名利双收
法律规定:单位犯罪具有法定性,必须有刑法的明文规定。 (单位通常只能构成法定犯,不能构成自然犯。)
主观要件
单位意志
为单位或者单位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
单位形式
过失
故意
作为犯罪
可以构成不作为犯罪,也可以构成作为犯罪
基本类型
纯正的单位犯罪
只能由单位而不能由自然人构成的犯罪
不纯正的单位犯罪
单位和自然人都能构成的犯罪
处罚规定
原则双罚
例外单罚
单位变更
企业合并 (假死)
人民检察院起诉时该犯罪企业已被合并到一个新企业的,仍应依法追究原犯罪企 业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的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审判时,对被告单位应列原犯罪企业名称,但注明已被并人新的企业,对被告单位所判处的罚金数额以其并入新的企业的财产及收益为限。
“三销”一破产 (真死)
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
背诵逻辑或者做题方法
共同犯罪
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犯罪的,应根据各单位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大小,确定犯罪单位的主、从犯。 注意:必须区分主、从犯。如果作用都大,都认定为主犯。
对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根据其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犯罪情节,分别处以相应的刑罚。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在个案中,不是当然的主、从犯关系。| 对人员不区分主、从犯关系
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和意义
基本内容
犯罪主观方面包括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等心理因素
罪过形式
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 主观(罪过)责任原则,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反对客观归罪
犯罪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的关系
主客观相统一
罪过(故意或者过失)与犯罪行为的关系 站在行为时的立场进行判断
原则:罪过(故意或者过失)与犯罪行为必须具有同时性
例外:罪过(故意或者过失)与犯罪行为的相对分离
犯罪故意
犯罪故意与生活故意
犯罪故意是针对行为和结果的态度,生活故意仅指对行为的态度
犯罪故意与故意犯罪区分
犯罪故意的特征 (主客观相统一)
认识因素
对行为、结果以及它们之间的因果关系这样的客观事实的明确认识
对行为及其结果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认识
对危害行为的认识
对犯罪对象的认识
对危害结果的认识
对因果关系的认识
对社会危害性的认识
意志因素
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异同
相同点
认识因素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意志因素
都不排斥危害结果发生。由此说明和决定了二者都具有故意的性质
不同点
认识因素 (看能不能认识到必然性)
在直接故意 的情况下: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或者必然性
在间接故意 的情况下: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意志因素
直接故意 是希望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对结果是积极追求的态度
间接故意 则是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不是积极追求的态度,任凭事态发展
结果因素
在直接故意的场合,即使追求的特定危害结果没有实际发生
通常也应当追究预备、未遂的罪责
在间接故意的场合,如果没有实际发生特定危害结果,则不成立犯罪
犯罪过失
犯罪过失的特征
没有犯罪故意
没有保持必要的、小心谨慎的态度
犯罪过失的罪责
对过失行为,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负刑事责任(构成犯罪) (罪)
过失犯罪的法定刑明显轻于故意犯罪 (刑)
对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法定)
犯罪过失的类型
疏忽大意的过失
这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特点
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应当预见,即有预见的义务,这种预见义务来自共同生活的规则或者习惯。
行为人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疏忽大意,就是按照行为人行为时的认识能力和客观条件,本该预见到,由于马虎大意而未能预见,以致造成危害结果。
核心: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
过于自信的过失
这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特点
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对危害结果的预见,包括预见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和可能产生什么样的危害结果。
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轻信能够避免”,是指一方面行为人希望和相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另一方面行为人没有确实可靠的客观根据而轻率相信可以避免。
无罪过事件
意外事件
行为在客观上造成损害结果
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既无故意也无过失
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不可抗力
行为在客观上造成损害结果
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既无故意也无过失
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的
无期待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法理
“法律不能强人所难”
期待可能性理论的适用
犯罪后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财产犯罪后的销赃行为
特定情况下的重婚行为
无罪人的脱逃行为
共犯人之间的窝藏、包庇行为等
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意义
体现刑法谦抑性
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合乎刑罚的目的
罪过与无罪过事件对比
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
相同点:二者都反对结果发生
不同点:是否已经预见结果不同
区分标准
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有无思考、判断
有无采取避免措施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
相同点:二者都已经认识到结果可能发生,也都不希望结果发生(不是积极追求)
不同点
认识因素不同:间接故意是明知结果,过于自信是预见结果
意志因素不同:间接故意是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是避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区分标准
形式标准:有无采取避免措施
本质标准:行为是否明显具备加害性
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
相同点:二者都没预见到结果可能发生
不同点: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否应当预见
区分标准:是否有预见结果的可能性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不可抗力
相同点:二者都已认识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也都反对结果发生
不同点:有无避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区分标准:是否有避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没有主观过错,既无故意,也无过失。
犯罪目的与动机 目的→动机→行为
犯罪目的
犯罪目的的概念
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实现某种犯罪结果的心理态度 (对结果是积极追求)
犯罪目的的意义
犯罪目的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
犯罪目的是某些犯罪的区分标准
犯罪动机
犯罪动机虽然一般不是犯罪构成的主观要素,但它反映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对量刑具有重要的意义
犯罪动机往往是重要的法定或者酌定的量刑情节
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关系
两者的联系
二者都是行为人实施直接故意犯罪行为过程中产生的主观心理活动,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
犯罪目的以犯罪动机为前提和基础,犯罪动机促使犯罪目的形成,犯罪目的是犯罪动机的具体化
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只能存在于直接故意中
两者的区别 (重要)
同一犯罪动机可能实施各种不同的犯罪
同一性质的犯罪,目的相同,但动机可以各种各样
动机产生在前,目的产生在后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 (看客观) (法律怎么规定就怎么处理)
概念
又称违法性错误,是指行为人(主观方面认识)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发生误解
假想非罪
这是指行为被法律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误认为不是犯罪
假想犯罪
行为并没有被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误以为是犯罪
行为人对自己犯罪行为的罪名和罪行轻重发生误解
这种对法律的认识错误既不影响罪过的认定,也不影响量刑
假想重罪
假想轻罪
事实认识错误 (看主观) (怎么处理,怎么定罪?)
概念
是指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的理解。 (客观上发生的事实和行为人主观的认识没有完全的一致,有不一样的地方。)
前提问题
间接故意不是认识错误
放任结果出现,结果发生和主观上的放任、明知是一致的。
处理方式为 法定符合说
只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主客观相统一,就能构成故意犯罪既遂
客体错误
客体错误的本质是主观认识错误 (侵害的利益错误)
客体错误的处理
性质相同,一视同仁,性质不同,具体分析
行为人就预想侵犯的对象构成故意犯罪
行为人就实际侵犯的对象可能构成过失犯罪
对象错误
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行为人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是相同的 (主客观相统一,但具体对象不同)
本质:主观认识错误
行为偏差 (打击错误)
又称打击错误或目标打击错误,是指行为人预想打击的目标与实际打击的目标不一致
客观错误
手段错误
行为人对犯罪手段发生误用,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属于手段不能犯未遂
因果关系错误 (主观认识错误)
正 行为造成了预定的结果,但误以为没有造成该结果
反 行为没有实际造成预定的结果,但误以为造成了该结果
补充 知道行为已经造成了预定的结果,但对造成结果的原因有误解
结果的推迟发生,又称事前的故意,是指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造成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第二个行为,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结果发生。
结果的提前发生,是指行为人计划通过第二个行为实现结果,事实上是第一个行为导致结果。也即,提前实现了行为人预想的结果,这种情形通常成立犯罪既遂。
行为实际性质的错误
行为实际性质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实际性质发生了错误的理解
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
正当化事由
正当化事由概述
理论上的正当化事由
依照法律的行为
执行命令的行为
正当业务的行为
经权利人承诺的行为
自救行为
刑法上的正当化事由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一般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起因条件: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时间条件: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
对象条件: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
主观条件:防卫必须是基于保护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
限度条件: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成立条件
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具有社会危害性
防卫人对造成的重大损害存在过失甚至故意,具有罪过性
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特别防卫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性质
对象条件: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才可以实行特殊防卫
限度条件:只要符合正当防卫的其他条件,即使造成侵害人伤亡,也不是防卫过当,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成立条件
起因条件:要面临现实的危险,才能进行避险
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时才能进行避险
对象条件:避险行为针对的对象是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主观条件:为了使合法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限制条件: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
限度条件: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特别例外的限制: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避险过当
指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行为
避险过当的成立条件
在客观上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即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大于或等于所保全利益
主观上对造成的不应有损害存在过失,应受到责备
避险过当的刑事责任
避险过当本身不是罪名,不能定避险过当罪
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比较
相同点
前提相同——都必须是在合法权益正在受到紧迫危险时才能实施
目的相同——都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或其他合法权利
责任相同
在合理限度内造成一定的损害,都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如果超出法定限度造成损害结果的,都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不同点
危害的来源不同
紧急避险的危害来源非常广泛,既可以是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是自然灾害、动物侵袭等,而正当防卫的危害来源只能是人的不法侵害
行为所损害的对象不同
紧急避险损害的对象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正当防卫损害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
行为的限制条件不同
紧急避险只能在迫不得已时,即在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险的情况下才能实行,而正当防卫则无此限制
对损害程度的要求不同
紧急避险损害的合法利益必须小于所保护的合法利益,而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可以大于不法侵害者可能造成的损害
主体的限定不同
正当防卫是每一个公民的权利,而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概述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定义
在故意犯罪过程中因为某种原因而停止所呈现的状态
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犯罪预备、未遂、中止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犯罪形态能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离既遂形态越近,社会危害性越大,反之则越小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特征
终局性
是故意犯罪进展的结局状态,犯罪行为终局性停止时才产生犯罪形态,这种停止不是暂时性的停顿
法律性
是依据法律规定认定的犯罪进展形态,对每一个犯罪的结局状态依法进行评价后,最终确定其犯罪的法律形态
排他性
犯罪形态具有排他性,一个犯罪只能有一种形态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存在的范围
未完成形态只能存在于过失犯罪中
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未完成形态
一些直接故意犯罪也不存在完整的未完成形态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只可能存在于故意犯罪中
天然形态不可能存在于过失犯罪中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与犯罪构成的关系:①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符合的是基本的犯罪构成;②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符合的是修正的犯罪构成
犯罪既遂
指犯罪人的行为完整地实现了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的事实
判定标准
犯罪既遂的不同学说
结果说
犯罪既遂是指故意犯罪的实行行为造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结果
目的说
犯罪既遂是指故意犯罪的实行行为达到了行为人的犯罪目的
构成要件(齐备)说
犯罪既遂是指犯罪行为完全具备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况
通说:构成要件(齐备)说
是否成立犯罪既遂,取决于犯罪实行行为是否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
而不完全取决于是否发生了实际的犯罪结果或者是否达到了行为人预期的犯罪目的
只要实行行为完全具备犯罪构成要件,即便没有发生具体的犯罪结果或者没有实现预期的犯罪目的,也构成既遂
类型
行为犯:犯罪行为实施到一定程度即构成既遂
行为犯的既遂,只要求具体犯罪的实行行为完成,不要求造成实害结果或危险结果
具体犯罪的实行行为未完成时,可能存在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危险犯:发生侵害法益的现实危险是既遂的要件
危险犯的既遂,只要求具体犯罪的实行行为发生侵害法益的现实危险,不要求造成实害结果
侵害法益的现实危险尚未发生时,可能存在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实害犯:行为必须已造成法定的实害后果才是既遂
法定的实害后果发生时,成立犯罪既遂
法定的实害后果未发生时,可能存在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对既遂犯的处罚:按照分则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处罚
犯罪预备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的特征
行为人具有为便利实行、完成某种犯罪的主观意图
行为人的直接目的是为了实行犯罪
行为人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完成犯罪)
客观上犯罪人进行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等犯罪的预备活动
准备工具:是指准备为实行犯罪使用的各种物品
制造条件:是指为实行犯罪制造机会或创造条件
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不受犯罪分子意志控制的迫使其不得不停止犯罪的各种主客观因素
如果犯罪分子在犯罪预备阶段基于自己的意志主动放弃预备行为,则属于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犯意表示和犯罪预备
犯意表示,是指行为人以口头、文字等形式将其直接故意犯罪的意图明确表露出来,没有任何具体的犯罪准备活动
犯罪预备越过了思想认识阶段,行为人实施了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并有进一步发展至实行犯罪的可能,故刑法将其确立为一种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区别
实行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符合分则各条规定的某一犯罪行为
实行行为与预备行为的实质区别在于:能否直接侵害犯罪客体
此罪的实行行为有可能是彼罪的预备行为
对预备犯的处罚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特征
犯罪分子已着手实行犯罪
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某种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的行为
单一实行行为: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行为只包括一个单一实行行为
选择实行行为: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行为包括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可供选择的实行行为行为人只要实施其中的任一实行行为,即认为是犯罪的着手
并列实行行为: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行为包括两个前后相继并列的实行行为,行为人开始实施前一实行行为,即应认定犯罪的着手
复合实行行为: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行为包括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只要行为人开始实行手段行为,即认为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
犯罪未得逞
指犯罪没有既遂,即犯罪行为尚未完整地满足刑法分则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事实
行为犯
在行为犯中,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是犯罪既遂的基本标志
如果行为人尚未完成法定的犯罪行为,则认为犯罪没有得逞,属于犯罪未遂
危险犯
在危险犯中,法定的现实危险状态是犯罪既遂的基本标志
如果犯罪行为还没有对犯罪客体造成现实危险状态,则认为犯罪没有得逞,即属于犯罪未遂形态
实害犯
在实害犯中,法定实害结果的出现是犯罪既遂的基本标志
如果没有出现这种法定的危害结果,则认为犯罪没有得逞,即属于犯罪未遂形态
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指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犯罪未得逞并不是犯罪分子自愿的,而是由不可克服的客观障碍造成的
包括行为人自身以外的原因、行为人本身能力的原因、行为人主观认识错误的原因
犯罪未遂的分类
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实行终了的未遂:行为人把实现犯罪意图必要的行为实施完毕的未遂
未实行终了的未遂:行为人没有把实现犯罪意图必要的行为实施完毕的未遂
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能犯未遂:指有可能达到既遂的未遂
不能犯未遂:指因事实认识错误,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未遂
工具不能犯的未遂,又称为手段(方法)不能犯的未遂
对象不能犯的未遂,这是由于对象不存在而无法既遂的情形
两种分类之间的关系:同一分类之下相互排斥,不同分类之间可以交叉
犯罪中止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特征
时间性:在犯罪过程中
犯罪过程,是指从犯罪预备开始到犯罪既遂以前的全过程
犯罪中止可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和实行阶段
犯罪行为在中止前尚未停止下来呈现结局性的形态
犯罪明显告一段落归于未遂后,有某种补救行为的,不成立中止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可重复加害的行为,可以成立中止
自动性: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自动放弃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在自认为能够完成犯罪的情况下,由本人自主地决定放弃犯罪
“自动性”的判断标准
核心标准一:主观说
重要标准二:客观说
辅助标准三:是否担心当场被抓捕?
参考标准四:行为人放弃犯罪时是否面临较大的障碍?
不管出于何种原因,只要是犯罪分子认为自己能够把犯罪进行到底而自动停止犯罪行为,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都认为具备自动性
客观有效性:实施中止行为并有效地阻止犯罪结果发生
消极中止
在犯罪预备阶段,只要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就成立犯罪中止
在犯罪尚未实行终了的场合,只要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便成立犯罪中止
积极中止
在积极中止中,要满足主观上有真挚的努力和客观上足以避免结果发生
在积极中止中,中止行为必须具有有效性
分类
预备阶段的中止
指发生在预备过程、着手实行犯罪之前的犯罪中止
实行阶段的中止
指发生在着手实行以后的犯罪中止
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发生在着手实行犯罪以后,犯罪行为实行终了之前的犯罪中止
实行终了的中止: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行为人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
分类的意义
不同时间的中止,使犯罪进度存在差异,因而需要对不同进度的犯罪中止作出合理评价
不同时间的中止,对成立中止的要求可能存在差别
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的区别
自动性是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也是其与预备犯、犯罪未遂区别的标志
在把握自动性时尤其要注意自动中止犯罪不必一律达到真诚悔悟的程度
对中止犯的处罚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造成损害的含义
①必须是既遂结果以外的危害结果;②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的结果,而不是泛指一切结果
造成损害的原因
指先前的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不包括中止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
共同犯罪
构成
主体要件:有两个以上的犯罪主体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
各犯罪人都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人参与共同犯罪的,不是共同犯罪人
单位共同犯罪:两个以上的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
自然人与单位共同犯罪: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与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
客观要件: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
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犯罪行为整体
从表现形式上看,共同犯罪的行为包括:①共同作为;②共同不作为;③作为和不作为的结合
从具体分工上看,共同犯罪的行为包括:①实行行为;②教唆行为;③帮助行为;④共谋行为;⑤组织行为
主观要件: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行为人明知自己和他人的共同的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各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持性质相同的故意心态
认识因素
认识到自己与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
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以及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
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以及共同犯罪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
意志因素:对共同犯罪行为会造成的危害结果持有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
各共同犯罪人相互之间有意思联络,对互相协作犯罪持故意心态
共同犯罪的构成特征
共同犯罪成立的学说
完全犯罪共同说
成立共同犯罪要求3项指标完全相同,即只有行为完全相同、故意完全相同、罪名完全相同时才能成立共同犯罪
部分犯罪共同说
成立共同犯罪只要求部分指标相同,即客观行为和主观故意有部分相同时,在相同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不要求触犯的罪名相同
行为共同说
成立共同犯罪只要求客观行为相互协作,主观上有意思联络即可,不要求触犯的罪名相同
不认定为共同犯罪的情形
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分别追究刑事责任
二人以上共同犯罪,一人为故意犯罪,一人为过失犯罪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把他人作为工具利用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①利用没有刑事责任能力或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犯罪;②利用不知情人的行为
事前无通谋、事后提供帮助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①事前有通谋的,构成共同犯罪;②事中有通谋的,构成共同犯罪——事前有通谋的,构成共同犯罪;②事中有通谋的,构成共同犯罪
过限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过限行为是指在共同犯罪中,有共同犯罪人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行为就过限行为本身而言,过限行为由实施者个人承担责任,其他人(未过限的共犯人)不承担共犯责任
就过限行为造成的结果而言
如果过限行为与共同犯罪在构成要件上无重合,其他人对过限行为造成的结果不承担责任
如果过限行为与共同犯罪在构成要件上有重合,其他人对过限行为造成的结果承担结果加重犯的责任
“同时犯”不构成共同犯罪
二人以上同时同地侵害同一对象,但彼此缺乏共同犯罪故意的意思联络的,不是共犯——“同时犯”不构成共同犯罪
在共同实行的场合,不存在片面共犯
片面共犯,是指对他人犯罪暗中相助的情况
因为受到暗中相助的实行犯不知情,所以不能与暗中相助者构成共犯
对于暗中相助者可按照共犯(从犯)处理
形式
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
任意共同犯罪
指二人以上共同构成法律没有限制主体数量的犯罪
由刑法总则加以规定。在对这种共同犯罪案件定罪量刑时,不仅要引用分则的有关具体条款,而且要引用总则中有关共同犯罪的规定
必要共同犯罪
指二人以上共同构成法律规定其犯罪主体是二人以上、必须采取共同犯罪形式的犯罪,包括对向犯和众多犯
特征:①是法律规定的以采取数人共同犯罪为必要形式的犯罪;②属于特别规定的共犯形式,其处罚主要根据分则条文
类型
对向犯(对合犯)
指以行为人双方的对向性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
众多犯
集团性犯罪,是指以组织、领导或参加某种犯罪集团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
聚众性共同犯罪,是指由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指挥众人所实施的共同犯罪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
指各共同犯罪人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就已经形成共同故意的共同犯罪
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各共同犯罪人的共同故意在着手实行过程中才形成的共同犯罪
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
简单共同犯罪
指各共同犯罪人均参与实行某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每一犯罪人都是实行犯
复杂共同犯罪
指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有所分工,存在着教唆犯、帮助犯和实行犯区别的共犯形态
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
一般共同犯罪
指共同犯罪人之间无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
特殊共同犯罪
指三人以上为多次实行某种或几种犯罪而建立起来的犯罪组织
犯罪集团的特征
①人数较多(3人以上),重要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
②经常纠集在一起进行一种或数种严重的刑事犯罪活动
③有明显的首要分子
④有预谋地实施犯罪活动
⑤不论作案次数多少,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或其具有的危险性都很严重
犯罪集团的责任
对犯罪集团,刑法分则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刑法分则没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区别首要分子、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从犯、胁从犯,然后分别予以定罪处罚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
首要分子和主犯不尽相同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
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未必都是主犯
主犯的刑事责任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
在共同犯罪中辅助他人的帮助犯
从犯与主犯的关系:在共同犯罪中,可以只有主犯,而无从犯;如果存在从犯,必有主犯
从犯的刑事责任:对从犯要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
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即犯罪人是在他人的暴力强制或者精神威逼之下被迫参加犯罪的
胁从犯的刑事责任: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教唆犯
指教唆他人实行犯罪的人。具体而言,就是指故意引起他人实行犯罪决意的人
成立条件
主观方面
①明知他人没有犯罪故意
②具有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和决心的故意
③明知被教唆的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④通常表现为直接故意,在少数情况下也可能是间接故意
客观方面
教唆的对象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教唆行为通常表现为怂恿、诱骗、劝说、请求、收买、强迫、威胁等方式
教唆的内容是唆使特定的人实施特定的犯罪
教唆犯通常会引起他人的犯意
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犯的主要区别
侵害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社会管理秩序;后者依所教唆的犯罪的性质而定
客观行为不同:前者是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后者是使他人产生犯罪决意
故意内容不同:前者是对传授犯罪方法具有故意;后者是对所教唆的犯罪具有故意
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况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的,即使被传授的人按照所传授的方法实施了犯罪,二者也不一定成立共犯;如果被教唆的人犯了被教唆的罪,则二者成立共犯
定罪量刑的根据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罪是独立的罪名,具有独立的法定刑;而教唆犯罪不是独立罪名,没有独立的法定刑
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定罪: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所教唆的犯罪确定罪名
教唆犯的处罚
对教唆犯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教唆未遂的情形
①被教唆者拒绝教唆
②被教唆者接受教唆,但未实施犯罪
③被教唆者实施犯罪,但实施的不是被教唆之罪
④行为人教唆时,被教唆者已有实行被教唆之罪的意思
教唆行为的正犯化
如果某种教唆行为由刑法分则单独规定,并设置了独立的法定刑,它就成了独立的罪名
共同犯罪与犯罪的停止形态
共同犯罪与犯罪既遂、预备、未遂
在共同实行犯罪的场合
共同犯罪与犯罪既遂
在共同实行犯罪的场合,其中一人犯罪既遂的,共同犯罪整体既遂 如果整个共同犯罪归于未遂的,全体共同犯罪人也都成立犯罪未遂
共同犯罪与犯罪未遂
如果全体共犯人一致中止犯罪的,所有共同犯罪人都成立犯罪中止
在复杂共同犯罪的场合
如果实行犯构成犯罪既遂的,教唆犯或帮助犯也按既遂犯处理
如果实行犯构成犯罪未遂的,教唆犯或帮助犯也是未遂犯
如果打算实行犯罪的人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着手的,属于预备犯
其帮助犯也属于预备犯
观点一:教唆犯从属于被教唆人,既然被教唆人成立预备犯,教唆犯也成立预备犯
观点二:应当按照教唆本身未遂的情况承担罪责
共同犯罪与犯罪中止
必须具备有效性
共同实行犯的犯罪中止
自动停止犯罪后,阻止其他实行犯继续犯罪或防止结果发生时,成立中止,另一部分未自动停止犯罪的实行犯成立未遂
复杂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
如果实行犯自动中止犯罪,构成犯罪中止,其教唆犯或帮助犯成立犯罪未遂
如果教唆犯或帮助犯自动中止犯罪,构成犯罪中止,其他共犯人可能成立犯罪未遂或者预备
缺乏有效性不能单独成立中止
在共同犯罪中,共同犯罪人消极退出犯罪或自动放弃犯罪,但未能阻止共同犯罪结果发生的,不能单独成立犯罪中止
中止的效力仅及于本人,不及于其他共犯人
罪数形态
概述
判断标准
行为说
主张按照行为个数判断犯罪的个数,即行为人实施一行为的,只能构成一罪;实施数行为的,才能构成数罪
法益说
犯罪的本质是对法益的侵害,主张以犯罪行为侵害的法益个数作为判断罪数的标准
意思说
犯罪是行为人主观犯罪意思的外部表现,行为只是行为人犯罪意思或主观恶性的表征,应当以行为人犯罪意思的个数作为判断犯罪个数的标准
构成要件说
以构成要件为标准,主张符合一次构成要件的事实就是一罪,符合数次构成要件的事实就是数罪
判断标准—概述
以一个犯意,实施一个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就是一罪;
以数个犯意,实施数个犯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犯罪构成说(我国通说)
实质的一罪
指刑法中有一些貌似数罪、实际是一罪的情况
继续犯
是指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实行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特征
①主观上只有一个犯罪故意;②客观上侵犯同一客体;③犯罪行为能够对客体形成持续、不间断的侵害;④犯罪完成、造成不法状态后,行为仍能继续影响不法状态,使客体遭受持续侵害
类型
①持有型犯罪;②不作为犯罪;③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与相似制度的区分
即成犯
指犯罪行为造成法益侵害结果的同时,犯罪行为即告终了,犯罪行为终了,随之法益被消灭
状态犯
指发生侵害一定法益的事实的同时,犯罪行为虽然结束,但在其后侵害法益的状态可能依然存在
继续犯的意义
追诉时效的起算时间推后,不是从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而是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犯罪既遂以后,如果犯罪行为继续存在,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允许进行正当防卫
犯罪继续期间,其他人加入的可以成立共犯
继续犯的行为跨越旧法与新法时,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应按照新法处理
处断原则:应当依据刑法分则的规定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
想象竞合犯
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
①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②行为人同时触犯了数个罪名—特征
①故意犯之间的竞合;②过失犯之间的竞合;③故意犯与过失犯之间的竞合一类型
处断原则:是实际上的一罪,应从一重罪处罚
法条竞合
指刑法中有一些条文之间在内容上存在重复(包含)或者交叉的情况
特征
①一个事实或者行为同时触犯数个法条;②数个法条之间存在重复(包含)或者交叉关系
类型
①刑法总则条文之间的竞合;②刑法分则条文之间的竞合;③总则分则条文之间的竞合
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犯的界限
法条竞合的一个行为,只是出于一个罪过,并且是造成一个结果;想象竞合犯的一个行为,往往是数个罪过和数个结果
法条竞合是由法条设置造成的,是永恒的(不变的)竞合;想象竞合犯是案件事实造成的,是动态的(临时的)竞合
处理原则
原则: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特别法条排斥一般法条
例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照规定(重法优于轻法)
结果加重犯
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同时又造成一个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结果,刑法对其规定较重法定刑的情况
特征
因果性
实施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还造成了额外的结果
只要求行为人实施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不要求基本行为达到既遂状态
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否则不成立结果加重犯
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行为造成加重结果的,不成立结果加重犯,通常应实行数罪并罚
罪过性
行为人对加重的结果具有罪过,具有故意或过失
法定性
分则条文对造成该种结果专门规定了较重法定刑
加重结果不能离开基本犯罪构成而独立存在,较重法定刑是相对于基本犯的法定刑而言的
如果分则条文没有对造成的加重结果专门规定较重法定刑,应当认定为想象竞合犯
与情节加重犯
情节加重犯,是指实施基本的犯罪构成的行为,由于具有严重情节,刑法对其规定较重法定刑的情况
区别
加重的依据
结果加重犯加重处罚的依据是基本行为造成了加重结果;对情节加重犯加重处罚的依据是加重结果以外的因素
行为数量
结果加重犯中,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基本犯罪构成行为;情节加重犯中,行为人可能实施一个或者数个基本犯罪构成行为
处断原则:应当以一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法定的一罪
指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依据刑法的规定作为一罪定罪处罚的情况
结合犯
两个以上各自独立成罪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成另一独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态
特征
结合犯中的犯罪行为,是由数个可以分别构成其他犯罪的行为结合而来
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一个新罪
数个独立的犯罪,是指数个各自具有自己罪名的犯罪
新罪是指区别于被结合之罪的、具有自己独立的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
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一个新罪,是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
非典型结合的法理
现行《刑法》没有“甲罪+乙罪=丙罪(或甲乙罪)”的结合犯,但存在着非典型的结合形式:甲罪+乙罪=甲罪
非典型结合的实践依据
立法者之所以规定结合犯或者非典型的结合形式,是因为两罪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高度的并发性
非典型结合的法律依据
非典型的结合形式必须由刑法明文规定,否则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非典型结合的预防目的
无论是结合犯,还是非典型的结合形式,其法定刑通常会更重,以实现精准预防犯罪的目的
与结果加重犯的区别
结合犯属于实质的数罪,法定的一罪,因为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只是基于刑法的规定,按照一罪定罪处罚
结果加重犯属于实质的一罪,因为行为人客观上只实施了一个基本构成要件的行为
处断原则:虽然是实质的数罪,但属于法定的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集合犯
指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刑法规定作为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
特征
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
行为人实施了数个同种的犯罪行为
刑法要求行为人具有多次实施同种犯罪行为的意图,并且行为人一般也是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
集合犯的数个同种的犯罪行为必须触犯的是同一个罪名
刑法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规定为一罪,集合犯是法律规定的一罪
处断原则:法定的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转化犯
行为人 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因具备法定的条件(如目的、行为、结果、主体等),而从一罪转化为另一罪的犯罪形态
特征
法定性
不允许任意地将一种犯罪转化成另一种犯罪,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允许转化
趋重性
转化犯是由此罪(基本罪)向彼罪(转化罪)转化,由轻罪(基本罪)向重罪(转化罪)转化
与结果加重犯的区别
①罪名是否改变不同;②刑法是否规定了独立的法定刑不同
处断原则:应当以转化后的一罪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处断的一罪
连续犯
是指数行为犯数罪,按一罪定罪处罚的情况
特征
指行为人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犯罪行为,触犯相同罪名的犯罪
实施数个犯罪行为—①数个行为必须性质相同;②数个行为都独立构成犯罪;③如果只实施了一个行为,不可能成立连续犯
数个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性
数个犯罪行为出于同一或概括的故意
数个犯罪行为触犯相同罪名
与同种数罪的区别
同种数罪,是指数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数罪
主观要件
连续犯主观方面出于同一或概括的故意,狭义同种数罪的主观方面可以是同一的故意或同一的过失,不受连续意图所支配
客观要件
连续犯的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连续性,构成狭义同种数罪的各个犯罪行为之间并不存在特定的连续性
时间要求
连续犯的数个相对独立的犯罪,必须是未经宣判的或在判决宣告之前实施的;而狭义同种数罪的数个犯罪行为的实施时间没有限制
连续犯的意义
追诉时效的起算
犯罪行为有连续状态的,追诉时效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刑法的溯及力
犯罪行为由刑法(1997年刑法)生效前连续到刑法生效后,如果新旧刑法都认为是犯罪的,即使现行刑法规定的处罚较重,也适用现行刑法,但是在量刑时可以适当从宽处罚
对于“次数加重犯”多次的认定,具有一定意义
处断原则:在我国一般按一罪处罚
牵连犯
指实施某个犯罪(本罪),作为该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他罪)的情况
特征
①有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②有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③触犯了两个以上不同的罪名;④所触犯的两个以上罪名之间有牵连关系
类型
①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②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
处断原则:原则上择一重罪处罚,刑法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吸收犯
指一个犯罪行为因为是另一个犯罪行为的必经阶段、组成部分、当然结果,而被另一个犯罪行为吸收的情况
特征
①有数个危害行为;②犯数罪(具备数个犯罪构成);③犯不同种数罪;④其中的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⑤属于实际的数罪、处断的一罪
形式
①吸收必经阶段的行为;②吸收组成部分的行为;③吸收当然结果的行为
处断原则:对吸收犯,仅以吸收之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
吸收犯与牵连犯的区别
是否密不可分
吸收犯的必经阶段型和组成部分型是密不可分的关系,当然结果型吸收犯,其前后行为的关系不一定密不可分
是否侵犯同一客体
②如果前后行为侵犯的客体相同,则为吸收犯;如果前后行为侵犯的客体不同,则为牵连犯
①当然结果型吸收犯前后行为侵犯的客体相同;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犯中,前后行为侵犯的客体不同
事后不可罚
3. 刑事责任论
概述
理论学说
法律责任说
刑事责任是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根据犯罪行为以及其他能说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事实,强制犯罪人负担的法律责任
法律后果说
刑事责任是依照刑事法律规定,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否定评价说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因实施刑法禁止的行为而应承担的、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依照刑事法律对其犯罪行为及其本人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
刑事义务说
刑事责任是犯罪人因其犯罪行为应当向国家承担的、体现着国家最强烈的否定评价的惩罚义务
刑事负担说
刑事责任是国家为维持自身的生存条件,在清算触犯刑律的行为时,运用国家暴力,强迫行为人承受的刑事上的负担
概念与特征
概念
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应承受的、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根据刑事法律对该行为所作的否定评价和对行为人进行谴责的可能性
特征
刑事责任包含对犯罪行为的非难性和对犯罪人的谴责性
刑事责任具有社会性与法律性
刑事责任具有必然性与平等性
刑事责任具有严厉性与专属性
地位
基础理论说
刑事责任在价值功能上具有基础理论的意义,犯罪论、刑罚论和罪刑各论不过是刑事责任理论的具体化
罪、责平行说
刑事责任是与犯罪相对应并具有直接联系的概念
罪、责、刑平行说
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是各自独立而又互相联系的3个范畴,其中的刑事责任则是犯罪与刑罚之间的纽带
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
区别
前提不同—刑事责任因犯罪而产生;刑罚则以法院的定罪判刑宣告生效而出现
性质不同—刑事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刑罚则是一种强制方法
内容不同—刑事责任的内容包括刑事处罚、非刑罚方法的处理和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刑罚则以实际剥夺犯罪人一定的权益(权利和利益)为内容
联系
前提关系—刑事责任的存在是适用刑罚的直接前提,无刑事责任则不能适用刑罚
决定关系—刑事责任的大小直接决定刑罚的轻重,刑事责任大的,刑罚必然重,刑事责任小的,刑罚必然轻
实现方式—刑事责任主要通过刑罚来实现,非刑罚处理方法等虽然也是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但属于次要的实现方式,刑罚与刑事责任的联系是普遍的
刑事责任的根据和解决方式
刑事责任的根据
指国家基于何种前提、基础或决定因素而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或者犯罪人基于何种前提、基础或决定因素而承担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根据的学说
犯罪构成唯一根据说
罪过说
犯罪(行为)说
社会危害性说
刑事责任的哲学根据
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所具有的相对的意志自由
刑事责任的法学根据
指从法律制度上行为人承担或者国家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决定因素
立法上设定刑事责任的根据
确定刑事责任的法律根据
确定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
刑事责任的解决方式
刑事责任的解决方式,又称刑事责任的实现方法、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是指刑事责任可以通过哪些方法来实际承担
刑事责任解决方式的学说
认为实现刑事责任是指为使犯罪行为人承担其刑事责任而采取的具体行动,因此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包括刑事强制措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和其他强制措施三类
认为刑事责任的实现方法是国家强制犯罪人实际承担的法律处分措施,包括刑罚和非刑罚处理方法两大类
认为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指国家强制犯罪人实际承担的刑事制裁措施,有基本方式、辅助方式与特殊方式三类
认为刑事责任的实现方法只有刑罚一种,除此之外,不存在或者说法律并未规定其他实现刑事责任的方法
刑事责任的解决方式
定罪判刑
法院对犯罪人认定有罪作出定罪判决的同时宣告适用相应的刑罚
定罪免刑
法院在判决中对犯罪人作出有罪宣告,但同时决定免除刑罚处罚
消灭处理
行为人的行为已成立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但由于存在法律规定的阻却刑事责任的事由,使刑事责任归于消灭。国家不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行为人也不再负刑事责任
转移处理
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不由我国司法机关处理,而是通过外交途径予以解决
4. 刑罚论
刑罚概述
主邢
只能独立适用而不能附加适用的刑罚方法
管制
概念
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人身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
特征
①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即不将其羁押于一定的设施或者场所内;②限制罪犯一定的自由;③可以适用禁止令;④具有一定期限,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⑤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享有除被限制之外的各项权利,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仍然享有政治权利,在劳动中同工同酬等
执行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方式,而不是新的刑种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①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②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③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④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⑤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禁止令
禁止令: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同时,判令禁止其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的命令
拘役
概念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特征
剥夺罪犯的自由,即将罪犯羁押于特定的设施或者场所之中,剥夺其人身自由
期限较短,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拘役刑期最高不能超过1年。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具有某些优于有期徒刑的待遇
执行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1天至2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有期徒刑
概念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制其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特征
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即将罪犯羁押于特定的设施或者场所之中,剥夺其人身自由
有一定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执行机关为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
强制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执行
①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关押于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进行教育改造;②对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强制参加劳动
无期徒刑
概念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特征
①没有刑期限制,罪犯终身被剥夺自由;②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判决执行以前的羁押时间不存在折抵刑期的问题;③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剥夺政治权利终身;④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如果在服刑期间满足法定条件,可以减为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执行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除了无劳动能力的以外,都要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中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死刑
概念
死刑又称生命刑或极刑,是指剥夺罪犯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死刑立即执行与缓期两年执行
死刑的适用及限制
限制死刑适用条件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限制死刑适用对象
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一般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限制死刑适用程序
限制死刑执行制度
死刑缓期执行的适用
适用条件
①应当判处死刑;②不是必须立即执行;③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期间计算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的羁押时间不能折抵缓期2年执行的期间
适用机关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死缓变更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
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两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两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如果故意犯罪,未被执行死刑,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限制减刑
对象
①被判处死缓的累犯;②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被判处死缓的罪犯;③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罪犯
程序
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同时决定限制减刑
附加邢
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的刑罚方法
罚金
概念
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或者犯罪的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的刑罚方法
适用方式
①单处式;②选处式;③并处式;④复合式
执行(缴纳)方式
①限期一次缴纳;②限期分期缴纳;③强制缴纳;④随时缴纳;⑤延期缴纳;⑥减免缴纳
没收财产
概念
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适用方式
①并处没收财产;②可以并处没收财产;③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的范围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部分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为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没收财产的执行
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是附加适用还是独立适用,均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
概念
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与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内容
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③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④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适用对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期限与起算
死刑、无期徒刑
主刑执行之日起算,期限终身
死缓、无期减为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起或者有期徒刑假释之日起算,期限3—10年
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或者有期徒刑假释之日起算,期限1—5年
独立适用,依照刑法分则的规定
判决执行之日起算,期限1—5年
管制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与管制同时执行,期限相同
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由公安机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独立适用由刑法分则加以规定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刑法》第54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驱逐出境
概念
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
适用对象
仅限于犯罪的外国人
适用方式
①独立适用;②附加适用
非刑罚处理方法
定罪判刑
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根据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情况,判处给予被害人一定的经济赔偿
从业禁止
人民法院对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在一定时期内从事相关职业
性质
从业禁止既不是主刑,也不是附加刑,而是为了预防再犯罪的需要适用的非刑罚处罚措施
前提
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后,仍有预防其再犯罪的必要
期限
从业禁止的期限为3年至5年,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这里的刑罚仅指主刑,不包括附加刑;如果被假释,自假释之日起计算,不是假释期满之日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后果
违反从业禁止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定罪免刑——①训诫;②责令具结悔过;③责令赔礼道歉;④责令赔偿损失;⑤行政处罚;⑥行政处分
量刑
基本问题
概念
是指人民法院依据刑事法律,在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确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的刑罚,并决定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司法活动
特征
①主体是人民法院;②内容是对犯罪人确定刑罚;③性质是一种刑事司法活动
原则
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量刑情节
概念
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的、据以决定量刑轻重或者免除刑罚处罚的各种情况
特征
与定罪即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无关系
能够表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及其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对刑罚裁量的结果即处刑轻重或者是否免除刑罚处罚,具有直接的影响
种类
法定情节
刑法明文规定的,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的情节
从重处罚:在法定刑幅度(限度)内选择判处比没有该情节的类似犯罪相对较重的刑种或刑期
从轻处罚:在法定刑幅度(限度)内选择判处比没有该情节的类似犯罪相对较轻的刑种或刑期
减轻处罚:必须判处低于法定最低刑的刑罚
免除处罚:对行为作有罪宣告,但对行为人免除刑罚处罚,即不判处任何刑罚
酌定情节
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刑罚裁量过程中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节,如犯罪的动机和手段等
量刑制度
累犯
一般累犯
概念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主体条件
犯罪主体必须是18周岁以上的人
主观条件
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刑度条件
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时间条件
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
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在内
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期间,则不构成累犯,而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在假释考验期满5年以内又犯新罪,则构成累犯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不构成累犯,而应当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又犯罪,不构成累犯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不构成累犯,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
特别累犯
概念
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犯罪分子
罪名条件
构成特别累犯,要求前罪和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或者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只要前罪与后罪均为这3类罪即可,不要求一一对应
刑度条件
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被判处的刑罚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即使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之一被判处或者应当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单处某种附加刑,也不影响特别累犯的成立
如果前罪被免除处罚(定罪免刑),则后罪不构成累犯
时间条件
因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或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上述犯罪
和再犯的区别
罪名不同
累犯前后实施的犯罪必须是特定的犯罪,再犯前后实施的犯罪并无此方面的限制
刑度不同
累犯一般必须以前后两罪被判处或者应判处一定刑罚为构成要件,构成再犯并不要求前后两罪必须被判处一定刑罚
时间不同
累犯所犯后罪,一般必须是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法定期限
刑事责任
①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②对累犯不得适用缓刑;③对累犯不得假释;④对于被判处死缓的累犯,可以限制减刑
自首与坦白
自首
一般自首
概念
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自动投案
投案的意愿
必须具有主动性(自动性)
投案的时间
自动投案必须发生在犯罪以后、犯罪嫌疑人在被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前
投案的对象
司法机关、有关单位或有关个人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内容
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定罪事实以及严重影响量刑结果的事实
如实供述自己的身份信息
供述的身份等情况与真实情况不一致,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等情况,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的,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合理辩解不影响如实供述的认定
如实供述后又翻供的处理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被告人在一审阶段翻供、二审阶段又如实供述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时间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时虽然没有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交代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特别自首
概念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主体条件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内容要求
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如实供述的必须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
如实供述的必须是不同罪行
罪名相同的,为同种罪行,不成立特别自首
罪名不同,但是关系密切的,也是同种罪行,不成立特别自首
自首的法律后果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共同犯罪自首
各种共同犯罪人自首时所要供述的自己的罪行的范围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具体分工是相适应的
主犯的自首
当其为首要分子的时候,必须供述的罪行,包括其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所及或支配下的全部罪行
当其为其他主犯的时候,必须供述的罪行,包括其在首要分子的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支配下单独实施的共同犯罪行为,以及与其他共同犯罪人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
从犯的自首
当其为次要的实行犯的时候,所应供述的罪行,包括犯罪分子自己实施的犯罪,以及与自己共同实施犯罪的主犯和胁从犯的犯罪行为
当其为帮助犯的时候,所应供述的罪行,包括自己实施的犯罪帮助行为,以及自己所帮助的实行犯的行为
胁从犯的自首
胁从犯所应供述的罪行,包括自己在被胁迫情况下实施的犯罪,以及所知道的胁迫自己犯罪的胁迫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
教唆犯的自首
教唆犯所应供述的罪行,包括自己的教唆行为,以及所了解的被教唆人产生犯罪意图之后实施的犯罪行为
数罪自首
数罪自首的一般自首
供述所犯全部数罪:全案均成立自首
供述所犯部分数罪
异种数罪:供述的犯罪成立自首
同种数罪
大致相当:供述的犯罪成立自首
主要罪行:全案成立自首
数罪自首的特别自首
被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非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同种罪行的,分不同情况,可以酌情或者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单位犯罪自首
单位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罪行的行为
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而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
单位自首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拒不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不应当认定为自首
单位没有自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认定为自首
坦白
犯罪分子被动归案之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接受国家司法机关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立功
概念
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
一般立功
主体:犯罪分子
犯罪以后才能立功,因为行为人犯罪以后才是犯罪分子,在犯罪前的任何行为都不构成立功
犯罪分子的亲友不能代为立功,立功只能由犯罪分子本人实施
时间:到案后
对“到案后”应作扩大解释,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所有国家机关、党群组织、所在工作单位等接触、约束犯罪嫌疑人
一般立功的表现
揭发型立功
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为立功
揭发的内容必须是他人的“犯罪行为”,但不要求被揭发的人被认定为犯罪
揭发同案犯共同的犯罪事实,属于如实供述的内容,不构成立功
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与自己无关的其他犯罪,查证属实的,构成立功
线索型立功
犯罪分子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为立功
对于线索的要求
线索来源必须合法
线索不能来自负有侦查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
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犯罪分子将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或者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犯罪分子亲友为使犯罪分子“立功”,向司法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
原本不是行为人掌握的,而是由亲友等先前告知的线索,再由行为人检举揭发的,不影响立功的认定
协助型立功
犯罪分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应当认定为立功
下列行为应认定为立功
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
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
其他型立功
①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②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
法律后果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重大立功
重大立功的情形
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行为
法律后果
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数罪并罚
概念
人民法院对一行为人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原则的种类
并科原则—
将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宣告的各罪刑罚绝对相加、合并执行的合并处罚规则
吸收原则—
对一人所犯数罪采用重罪吸收轻罪或者重罪刑吸收轻罪刑的合并处罚规则
限制加重原则
以一人所犯数罪中法定(应当判处)或已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规则
折中原则
对一人所犯数罪的合并处罚不单纯采用并科原则、吸收原则或限制加重原则,而是根据法定的刑罚性质及特点兼采并科原则、吸收原则或限制加重原则,以分别适用于不同刑种和宣告刑的合并处罚规则
原则
确立了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中原则
特点
全面兼采各种数罪并罚原则,包括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并科原则
所采用的各种原则均无普遍适用效力,每一原则仅适用于特定的刑种
限制加重原则居于主导地位,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处于辅助或次要地位
吸收原则和限制加重原则的适用效力互相排斥,并科原则的效力相对独立,不影响其他原则的适用
立法规定
宣告以前,一人数罪
吸收原则
死刑(最高刑)+其他主刑(被吸收)=死刑
无期(最高刑)+其他主刑(被吸收)=无期
有期(最高刑)+拘役(被吸收)=有期
限制加重原则
单罪管制(3月-2年),管制+管制≤3年
单罪拘役(1月-6月),拘役+拘役≤1年
单罪有期(6月-15年),有期+有期,总和刑期不满35年≤20年
有期+有期,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25年
并科原则
有期(最高刑)+管制=有期+管制
拘役(最高刑)+管制=拘役+管制
主刑+附加刑=主刑+附加刑
附加刑+附加刑=附加刑+附加刑
发现漏罪,先并后减
不管漏罪与前罪是同种罪还是异种罪,也不管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均应“先并后减”,数罪并罚前罪判决的刑罚,与漏罪应当判处的刑罚先并罚,再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
又犯新罪,先减后并
不管新罪与前罪是同种罪还是异种罪,也不管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均应“先减后并”,数罪并罚既犯新罪,又发现漏罪:先解决漏罪,再解决新罪,先并后减再并
缓刑
概念
刑罚暂缓执行,即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
适用条件
对象条件
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宣告刑而不是指法定刑
3年以下有期徒刑包括3年本数
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虽然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如果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宣告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也可以适用缓刑
犯罪人实施数罪,如果数罪并罚后的宣告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也可以适用缓刑
对被判处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的罪犯,不适用缓刑
适用缓刑与犯罪性质无关
实质条件
①犯罪情节较轻;②有悔罪表现;③没有再犯罪的危险;④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禁止条件
犯罪分子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缓刑的考验期
拘役的考验期限: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
有期徒刑的考验期限: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缓刑的考察
缓刑犯应当遵守的规定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遵守人民法院的禁止令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缓刑考察的内容
考验期内是否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
考验期内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
考验期内是否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且情节严重
法律后果
成功的缓刑
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是指根本没有执行刑罚
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或者考验期满后又犯新罪的,都不构成累犯
失败的缓刑
考验期内又犯新罪
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考验期内发现漏罪
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考验期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战时缓刑
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刑罚执行制度
减刑
减刑概念
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减刑的条件
对象条件
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减刑与犯罪性质无关
附加刑的减轻不属于减刑
缓刑犯考验期限的缩减不是减刑
假释犯考验期限的缩减不是减刑
死缓犯的变更不是减刑
对于终身监禁的犯罪分子,不得减刑
实质条件
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
悔改表现型
认罪悔罪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一般立功表现型
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
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
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限度条件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限制减刑的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未限制减刑的罪犯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5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程序条件
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对于原判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自原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原判刑期已经执行的部分,应计入减刑以后的刑期之内
对于原判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算;已经执行的刑期,不计入减为有期徒刑以后的刑期之内
对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之后,再次减刑的,其刑期的计算,则应按照有期徒刑的减刑方法计算,即应当从前次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之日起算
对于曾被依法适用减刑,后因原判决有错误,经再审后改判为较轻刑罚的,原来的减刑仍然有效,所减刑期,应从改判的刑期中扣除
假释
假释概念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假释的条件
对象条件
假释的适用对象为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死刑立即执行,因性质决定而不存在假释可能
死刑缓期执行,因执行方式决定而不能直接适用假释
拘役因刑期较短而不具有适用假释的实际意义
管制仅在监外执行、限制部分自由而没有必要适用假释
限制条件
执行刑期的限制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
如果有特殊情况(指有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实际执行15年以上,方可假释,实际执行时间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判决确定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予折抵
特定情形的限制
以下情形不得适用假释
累犯
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和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终身监禁的犯罪分子
对于生效裁判中有财产性判项,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
实质条件
确有悔改表现
认罪悔罪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好,确有悔改表现,不致违法、重新犯罪,或是年老、身体有残疾(不含自伤致残),并丧失犯罪能力
程序条件
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裁定予以假释。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假释的考验期与考察
假释的考验期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被假释的罪犯,除有特殊情况,一般不得减刑,其假释的考验期也不能缩短
假释犯应当遵守的规定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犯罪分子被假释后,原判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继续执行
原判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假释考察的内容
是否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
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
假释的法律后果
成功的假释
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如果以后再犯罪,可能构成累犯
失败的假释
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数罪并罚
再犯新罪,是指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
撤销假释后,对前罪和新罪按照“先减后并”的方法,实行数罪并罚
考验期限内发现漏罪,应当撤销假释,数罪并罚
发现漏罪,是指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的漏罪
撤销假释后,对前罪和新罪按照“先并后减”的方法,实行数罪并罚
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刑罚消灭制度
刑罚消灭的概念
针对特定犯罪人的刑罚权因法定事由而归于消灭
刑罚消灭,是针对特定犯罪人的刑罚权归于消灭
刑罚消灭,是指求刑权、量刑权和行刑权的消灭
刑罚消灭的原因
刑罚执行完毕
缓刑考验期满
假释考验期满
犯罪人死亡
超过时效期限
赦免
时效
概念
经过一定的期限,对犯罪不得追诉或者对所判刑罚不得执行的一项制度
追诉时效
追诉期限的规定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
追诉期限的起算
概念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犯罪之日,是指犯罪的成立之日
对举动犯,应从犯罪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
对行为犯,应从犯罪行为完成之日起计算
对结果犯,应从犯罪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
对结果加重犯,应从加重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
对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应分别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成立之日起计算
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是指连续犯和继续犯,其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追诉期限的中断
概念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共同犯罪时效的中断
各共犯人的追诉时效互不干扰,不能连带中断
前罪未过追诉期限,后罪超过追诉期限,只追诉前罪
追诉期限的延长
概念
在追诉期限内,因发生法定事由而使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制度
两种情形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介入+逃避)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控告+不作为)
追诉时效延长后,虽然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但如果又犯新罪,新罪仍然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追诉时效中断与追诉时效延长竞合时,应当适用追诉时效的延长(更重)
共同犯罪的时效问题
原则:分别中断,互不连带;分别延长,互不干扰
联系:共同犯罪的追诉期限,应从最后一个共犯人的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行刑时效
我国刑法没有规定行刑时效制度
敕免
大赦
概念-国家对不特定的多数犯罪分子的赦免
特点
大赦是赦免一定种类或不特定种类的犯罪,其对象是不特定的犯罪人
大赦既可实行于法院判决之后,也可实行于法院判决之前
大赦既可赦其罪,又可赦其刑
大赦后再犯罪不构成累犯
特赦
概念
国家对特定的犯罪分子的赦免,即对于受罪刑宣告的特定犯罪分子免除其刑罚的全部或部分的执行
特点
特赦是赦免特定的犯罪人
特赦只能实行于法院判决之后
特赦只能赦其刑,不能赦其罪
特赦后再犯罪的,如果符合累犯条件,则构成累犯
我国的特赦制度
特赦是以一类或几类犯罪分子为对象,而不是适用于个别的犯罪分子
特赦是对经过一定时期的关押改造,确已改恶从善的犯罪分子实行
特赦是根据犯罪分子的罪行轻重和悔改表现,区别对待,或者免除其刑罚尚未执行的部分,予以释放,或者减轻其原判的刑罚,而不是免除其全部刑罚
特赦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发布特赦令,再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予以执行,而不是由犯罪分子本人及其家属或者其他公民提出申请而实行
刑法分则
1. 刑法各论概述 (还有刑法分则罪名体系图)262页
刑法各论及研究对象
刑法各论
也称刑法分论、罪刑各论、罪刑分论,研究的内容是各种具体的犯罪及各种具体犯罪的刑事责任
研究对象
规定各种具体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包括刑法典的分则部分、单行刑法以及附属刑法
刑法分则与总则的关系
刑法总则规定的内容
刑法总则规定的是犯罪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包括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适用范围、构成犯罪的一般要件、刑事责任、共同犯罪、刑罚的种类及刑罚的具体运用制度等内容
刑法分则规定的内容
刑法分则规定的是各种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条件及刑罚,包括罪状、罪名及刑罚种类和量刑幅度等内容(这里所说的刑法分则,包含了刑法典的分则部分以及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关于犯罪和刑罚的规定)
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的联系
刑法总则规定的一般原理、原则,对于刑法分则的具体运用具有指导作用,在理解和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同时,必须考虑到刑法总则的原理与规定
刑法分则是总则的具体化,是刑法总则原理和原则的具体作用。在认定和处罚犯罪过程中,既必须考虑总则的一般规定,也要考虑分则的具体规定
刑法各论的体系
我国刑法分则将犯罪划分为十大类,即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
我国刑法分则将犯罪划分为十大类的主要依据是犯罪的同类客体,对十大类犯罪进行排列的依据主要是以各类犯罪的危害程度大小为序,由重至轻依次排列
罪状
简单罪状
在刑法分则条文中只简单描述具体犯罪的基本特征而不作更多的解释
叙明罪状
在刑法分则条文中详尽描述具体犯罪的基本特征
空白罪状
在刑法分则条文中不直接叙明犯罪的特征,而只是指出该犯罪行为所违反的其他法律、法规
引证罪状
引用刑法分则的其他条款来说明某种犯罪的特征
混合罪状
以空白罪状与叙明罪状同时存在的形式描述某种具体犯罪的罪状
罪名
单一罪名
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单一,只能反映一个犯罪行为,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选择罪名
概念
同一刑法分则条款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的罪状中包含了行为方式与犯罪对象的多种结合形式,而这些结合形式都可以独立成为单独罪名的情况
类型
行为选择:
罪名中包括了多种行为
对象选择:
罪名中包括了多种对象
复合选择:
罪名中包括了多种行为与多种对象
处理
分解使用
概括使用
法定刑
法定刑的种类
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在刑法分则条文中对某种犯罪规定单一的刑种与固定的刑罚幅度的法定刑
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
在法律条文中只笼统地规定对某种犯罪应予惩处,却不规定具体的刑种和刑罚幅度
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在刑法分则条文中对某种犯罪规定一定的刑种和刑罚幅度的法定刑
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的规定方式
明确规定法定刑的最高限度,其最低限度依照刑法总则对该种法定刑的规定
明确规定法定刑的最低限度,其最高限度依照刑法总则对该种法定刑的规定
明确规定一种刑罚的最低限度和最高限度
明确规定两种以上的法定刑,包括两种以上的主刑和两种以上的附加刑,还规定主刑和附加刑的量刑幅度
援引法定刑,即刑法分则条文规定,对其所规定的犯罪援引其他条文或同条的另一款的法定刑处罚
宣告刑与法定刑
宣告刑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对具体犯罪人依法判处并宣告应当实际执行的刑罚
法定刑是宣告刑的基本依据,宣告刑是法定刑的实际运用
法定刑是针对某种特定的犯罪而作的规定,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宣告刑则是针对某一具体犯罪案件所作的判决,带有一定的特殊性,法定刑与宣告刑之间是刑罚的普遍性规定和具体运用的关系
执行刑
是对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罚。在宣告刑的实际执行过程中,可依法减刑、假释、赦免,致使执行刑低于宣告刑
2. 侵害国家法益的犯罪
1.危害国家安全罪
1. 分裂国家罪
构成特征
客体:国家的统一
客观方面: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包括外国人与无国籍人
主观方面:故意
具体认定
组织、策划、实施都是本罪的实行行为
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犯罪形态
行为犯,不要求客观上发生分裂国家的结果-
罪数问题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主观上无分裂意图不为罪
没有实施任何行为不为罪
本罪与背叛国家罪
客观方面不同
本罪是将国家的一部分领土分离出去,破坏国家的统一;背叛国家罪则是出卖国家利益,卖国求荣
犯罪主体不同
本罪的主体包括中国人和外国人;背叛国家罪的主体仅限于中国公民(特殊主体)
主观方面不同
本罪为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故意;背叛国家罪则是出卖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故意
2. 煽动分裂国家罪
构成特征
客体:国家的统一
客观方面: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包括外国人与无国籍人
主观方面:故意
具体认定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含义:以语言、文字、图像等方式对他人进行鼓动、宣传
内容: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方式:既可以公开实施,也可以秘密实施
本罪的常见情形
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明知载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内容的出版物
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犯罪形态
行为犯(举动犯),只要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就构成本罪的既遂
不要求被煽动人客观上接受煽动,更不要求客观上发生分裂国家的结果
共同犯罪
数人共同实施的,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3. 颠覆国家政权罪
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4. 叛逃罪
构成特征
客体:国家安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
客观方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
主体: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故意
具体认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叛逃的情形
在境内履行公务期间叛逃至境外
必须是擅离岗位叛逃
叛逃行为
叛逃行为必须在履行公务期间
在境外履行公务期间叛逃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的情形
只要实施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就构成本罪
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
叛逃境外,是由境内逃往境外的行为,逃往外国驻华使领馆的,也属于叛逃境外的行为
在境外叛逃,指在境外擅自不归国、擅自脱离在国外期间的岗位,投靠境外机构、组织的行为
犯罪形态
行为犯,只要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实施完毕,就构成本罪的既遂
罪数问题
本罪的牵连犯
偷越国(边)境罪+叛逃罪=择一重罪处罚
数罪并罚的情形
叛逃罪+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数罪并罚
5. 间谍罪
构成特征
客体:国家安全
客观方面
参加间谍组织
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
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
主体: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包括外国人与无国籍人
主观方面:故意。明知是间谍组织而有意参加,明知是间谍任务而有意接受,明知对方是敌人而向其指示轰击目标
具体认定
行为方式
参加间谍组织的,必须明知是间谍组织而参加
接受间谍任务的,必须明知是间谍组织或其代理人派遣的任务而接受
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必须明知对方是敌人而向其指示轰击目标
犯罪形态
行为犯。只要实施行为,就构成本罪的既遂
罪数问题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胁迫或因受欺骗被拉进间谍组织,并未实行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不为罪
在间谍组织中从事一般勤杂事务并不知道该组织性质的,不为罪
数罪并罚:叛逃后又实施间谍行为,应当以间谍罪与叛逃罪实行并罚
6.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构成特征
客体:国家安全
客观方面: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包括外国人与无国籍人
主观方面:故意
明知是国家秘密或情报
明知对方是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而故意向其非法提供或实施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情报的行为
具体认定
含义
国家秘密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种
情报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
行为方式
窃取:以各种形式来盗窃国家秘密或情报
刺探:以各种手段探知国家秘密或情报
收买:以金钱、财物或其他物质利益换取国家秘密或情报
非法提供:掌握秘密或情报的人违反规定,将国家秘密或情报提供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至于有偿还是无偿在所不问
犯罪形态
窃取、刺探、收买:以实际获得国家秘密或者情报为既遂标准
非法提供:以将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提供给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为既遂标准
罪数问题
本罪与间谍罪
间谍罪:明知对方为间谍组织而为其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
本罪:主观上明知对方是境外人员,但不知其是间谍成员,而为其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
本罪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情报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法条竞合,认定本罪
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法条竞合,认定本罪
将国家秘密通过互联网予以发布,情节严重的,成立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7.贪污贿赂罪
1. 贪污类
贪污罪
构成特征
客体: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主体: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主观方面: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具体认定
犯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行为方式:利用职务便利+取得型财产犯罪
利用职务便利
利用本人主管、管理公共财物的职务便利
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
取得型财产犯罪: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
犯罪对象:公共财物,包括财产性利益
主观要件: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挪用公款罪
构成特征
客体: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也侵犯了公款(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
主观方面:故意,明知是公款而非法挪用,但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主体: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具体认定
犯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但不包括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犯罪对象:公款和特定款物
行为方式: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实行行为:挪出公款
主观目的:归个人使用
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
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处罚条件:①进行非法活动;②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③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
2. 受贿类
受贿罪
构成特征
客体: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受贿罪的实质在于以公权交换私利
主体: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故意,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
客观方面: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普通型受贿罪
犯罪主体:纯正的身份犯,即国家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便利
利用本人的职务便利
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
将职务行为与财物进行交换
索贿:索取他人财物
特征:索要行为的主动性和交付行为的被动性
形式:索取贿赂包括要求、索要与勒索贿赂
要求:索取他人财物的,无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构成本罪
收受贿赂: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①特征:交付行为的主动性和收受行为的被动性;②方式:无论是收受贿赂还是索贿,并不要求受贿人直接占有贿赂,也可以由受贿人指定的第三人接受贿赂;③要求:收受贿赂,要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仍然希望结果发生
变相受贿
①交易型受贿;②干股型受贿;③合作投资型受贿;④委托理财型受贿;⑤赌博型受贿;⑥挂名领薪型受贿;⑦特定关系人型受贿;⑧借用型受贿
关于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
处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按照贪污罪的法定刑处罚;索贿的,应当从重处罚
事后型受贿
事后索贿-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了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后,索取他人财物
事后收受贿赂-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了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后,明知他人交付的财物是对自己职务行为的回报而收受
约定型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 ①离职前有约定,离职后再收钱,构成受贿罪;②离职前无约定,离职后再收钱,不构成犯罪
斡旋型受贿
犯罪主体:斡旋人,即国家工作人员,不包括单位
行为方式:实施斡旋行为
利用职权的便利条件
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
如果斡旋人与被斡旋人有隶属关系,斡旋人构成普通型受贿罪
斡旋的方式-①上级斡旋下级;②平级之间斡旋;③下级斡旋上级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如果为请托人谋取正当利益,不构成斡旋型受贿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构成特征
客体: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
客观方面:行为人利用影响力,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主体: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其他关系密切的人,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其他关系密切的人
主观方面:故意
具体认定
利用在职时的影响力
①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②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利用离职后的影响力
犯罪主体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
行贿罪
构成特征
客体: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客观方面: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故意,并且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具体认定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仅限自然人
行为方式
为了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主动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
有求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时,由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索取而给予其财物
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利益之时或之后,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作为职务行为的报酬
主观要件:故意,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不正当利益:一切违反公平正义原则的利益,都属于不正当利益
是否实际谋取了不正当利益,或者行贿时具有事后索回财物的意思,均不影响行贿罪的成立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构成特征
客体: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客观方面: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故意,并且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具体认定-犯罪主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自然人和单位
3. 其他类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构成特征
客体: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客观方面: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主体: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故意
具体认定
行为方式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8.渎职罪
1. 本章概述
概念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妨碍国家管理活动,致使公共财产或者国家与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客观方面
实施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主体
除个别犯罪外,都是特殊主体,即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人员
主观方面
故意或者过失。有的犯罪要求具有徇私(徇情)舞弊的动机
2. 滥用职权罪
构成特征
客体
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客观方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主体
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
故意
具体认定
犯罪主体
①包括在国家各级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监察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②包括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③包括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④包括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⑤不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行为方式
任意扩大自己的职务权限
①越权:擅自决定没有具体决定权限的事项
②擅权:随心所欲地对事项作出决定或者处理
不依法正当行使职权
这是指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弃权)
本罪性质:本罪是结果犯
①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②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③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④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3. 玩忽职守罪
构成特征
客体
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客观方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主体
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
过失
具体认定
犯罪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体范围与滥用职权罪相同
行为方式: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结果条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与滥用职权罪相同
4.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构成特征
客体
国家的保密制度
客观方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普通公民
主观方面
故意
具体认定
犯罪对象
本罪的对象为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5. 徇私枉法罪
构成特征
客体
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国家的司法公正
客观方面
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
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
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
主体
司法工作人员,这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
故意,并且具有徇私、徇情的动机
具体认定
行为方式:徇私枉法、徇情枉法
①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②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③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
6.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构成特征
客体-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国家的司法公正
客观方面-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判决、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体-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故意,即明知而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具体认定
牵连犯-司法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又犯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属于牵连犯,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7.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构成特征
客体-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国家的司法公正
客观方面-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主体-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过失
具体认定
本罪是结果犯,要求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没有发生这种结果的,不构成本罪
本罪是玩忽职守罪的特别法,应当优先适用
8.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构成特征
客体-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国家的司法公正
客观方面-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主体-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故意
具体认定
本罪是结果犯,要求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没有发生这种结果的,不构成本罪
本罪是滥用职权罪的特别法,应当优先适用
9. 私放在押人员罪
构成特征
客体-国家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的监管制度
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放走,使其逃离监管的行为
主体-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故意,即明知在押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而故意将其释放
具体认定
犯罪主体:司法工作人员
行为方式
利用职务便利
如果行为人不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或者职权,而是利用其他条件帮助在押人员逃跑的,应当以脱逃罪的共犯论处
私自将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放走
私自从关押场所或者押解途中将被关押人放走
授意他人将被关押人放走
伪造、变造或者涂改有关法律文书,使被关押人员获得释放
违反监规,私自将被关押人提出关押场所或指使被关押人外出,致使其脱离监管的
罪过形式:故意,即明知在押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而故意将其释放 如果过失致使上述对象脱逃,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10. 环境监管失职罪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11.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
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主要包括:①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的;②对发现的严重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查处的;③在药品和特殊食品审批审评过程中,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的;④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⑤有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
12.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构成特征
客体-国家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追诉活动
客观方面-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依法查处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体-特殊主体,即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故意,即行为人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而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
具体认定
行为方式: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
13.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构成特征
客体-国家对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正常解救活动
客观方面-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主体-特殊主体,即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故意
具体认定
本罪性质:本罪是纯正的不作为犯
前提条件: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
行为方式: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
犯罪对象: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
危害结果:本罪是结果犯,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本罪
3. 侵害社会法益的犯罪
2.危害公共安全罪
1. 危险方法型
放火罪
客体:公共安全
客观方面: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即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故意
具体认定
行为方式
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放火
主观方面
故意犯罪,行为人主观上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应当认定为失火罪等
爆炸罪
构成特征
客体:公共安全
客观方面: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实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即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故意
主观方面
行为方式
以作为、不作为的方式爆炸
具体认定
行为人主观上需是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过失爆炸罪等
投放危险物质罪
客体:公共安全
构成特征
客观方面: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主体:一般主体,即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
具体认定
以作为、不作为的方式投放-行为方式
毒害性物质、放射性物质、传染病病原体-危险物质的种类
故意犯罪,行为人主观上需是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
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等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客体:公共安全
构成特征
客观方面: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
主体: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故意
具体认定
以作为、不作为的方式实施-行为方式
仅限于与放火、决水、爆炸、投危险物质相当的方法
不是泛指任何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方法
“其他危险方法”的含义
故意犯罪,行为人主观上需是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
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主观方面
罪数问题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故意杀人(伤害)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
2. 交通工具设施型
破坏交通工具罪
构成特征
客体:交通运输安全
客观方面:破坏交通工具,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具体认定
犯罪对象
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或航空器,待用、备用(随时会投入使用)的,视为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
尚未检验出厂、交付使用或者正在工厂检修的交通工具,自行车、马车等非机动车,非本罪对象
大型拖拉机
农耕工具的大型拖拉机不是本罪的对象,应当认定为破坏生产经营罪或者故意毁坏财物罪
交通运输工具的大型拖拉机是本罪的对象,因为足以危害交通运输安全(扩大解释)
破坏交通设施罪
构成特征
客体:交通运输安全
客观方面:对交通设施进行破坏活动,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故意
具体认定
行为方式
“破坏”包括物理上和功能上的破坏。若不可能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不能构成本罪
犯罪对象
影响交通运输安全的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
交通肇事罪
构成特征
客体:交通运输安全
客观方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主体: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过失
具体认定
成立条件
第一档(3年以下有期徒刑)
结果条件
一般违章
全部或主要责任;1死或3重伤;无力赔30万元
同等责任+3死
严重违章—
全部或者主要+1重伤
次要责任或无责任,不成立交通肇事罪
第二档加重犯: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3-7年有期徒刑)
主观条件:明知发生交通事故,否则不属于“肇事后逃逸”
结果条件:逃逸行为未造成被害人死亡
第三档加重犯:逃逸致人死亡(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主观条件:未履行救助义务,对死亡结果是间接故意、过失
结果条件:逃逸行为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
危险驾驶罪
构成特征
客体:道路交通安全
客观方面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故意
具体认定
空间条件
危险驾驶行为需发生在道路上(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
行为方式
追逐竞驶
要求:高速或者超速驾驶(缓慢驾驶的,不构成本罪)
醉酒驾驶
行为犯,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就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超员、超速行驶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
如果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严重超员、超速负有直接责任,构成本罪的共犯
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犯罪性质:故意犯罪,属于危险犯,要求危及公共安全
主观认识:必须认识到自己运输的是危险化学物品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负有直接责任的,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罪数问题
想象竞合犯:危险驾驶行为同时触犯本罪和其他犯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处罚
数罪并罚: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犯罪的,按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妨害安全驾驶罪
构成特征
客体:公共交通安全
客观方面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故意
具体认定
前提条件:必须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否则不会危及公共安全
行为方式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
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
劫持航空器罪
构成特征
客体:航空运输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旅客、机组人员的生命健康以及航空器及其运载物品的安全
客观方面: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航空器
主体: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故意
具体认定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包括航空器的驾驶人员、乘务人员
犯罪对象:正在使用中的航空器
犯罪形态
行为犯,行为人只要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了(控制力)航空器,就构成本罪的既遂
劫持船只、汽车罪
构成特征
客体:船只、汽车的交通运输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乘客和乘务组人员的生命、健康安全,以及运载物品的船只、汽车的安全
客观方面: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故意
具体认定
犯罪对象:船只、汽车
劫持航空器的,认定为劫持航空器罪
劫持火车、电车的,一般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 恐怖活动型
恐怖活动组织罪
构成特征
客体:公共安全
客观方面: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故意
具体认定
恐怖活动组织:带有明显的政治性目的,是一种犯罪集团的特殊形式,专门或主要从事暗杀、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行为
主观方面: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是以从事恐怖活动为主要内容的恐怖活动组织而故意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或者参加
犯罪形态
行为犯,只要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的行为,就构成本罪既遂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构成特征
客体:社会公共安全
客观方面: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故意
具体认定
行为方式:行为人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罪形态: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且情节严重的,就构成本罪的既遂
罪数问题: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又构成本罪的,属于吸收犯,应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论处
4. 枪支弹药型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构成特征
客体:公共安全
客观方面: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的法律规定,实施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之一
主体: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故意
犯罪形态:行为犯
罪数问题
本罪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犯罪对象范围不同
本罪的犯罪对象包括枪支、弹药、爆炸物;后罪仅限于枪支、弹药
客观方面表现不同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无资格而非法携带、持有或私藏少量枪支、弹药
犯罪主体范围不同
本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而后罪主体仅限于自然人
本罪与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主体只能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和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和单位,而本罪对犯罪主体无特殊要求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构成特征
客体: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违反枪支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制造、销售枪支的行为
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
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
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
主体: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销售企业,属于纯正单位犯罪
主观方面:故意,并且以销售为目的
具体认定
本罪是选择罪名,同时实施制造和销售行为,也不实行数罪并罚
本罪与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
犯罪主体不同:本罪主体是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销售企业;后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犯罪目的不同:本罪要以销售为目的,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不要求主观上有销售的目的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构成特征
客体: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故意,明知对象是枪支、弹药而非法持有、私藏
具体认定
犯罪形态: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就构成本罪的既遂
罪数问题
非法制造枪支、弹药后又持有的,属于吸收犯,以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论处
购买枪支后又持有的,属于吸收犯,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论处
盗窃、抢劫枪支又持有的,属于吸收犯,以盗窃枪支罪、抢劫枪支罪论处
以为是普通财物而盗窃,既遂后发现是枪支而持有,构成盗窃罪与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牵连犯
丢失枪支不报罪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后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5. 重大事故型
重大责任事故罪
构成特征
客体:生产作业的安全
客观方面: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即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主观方面:过失
具体认定
本罪性质:本罪是过失犯罪,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才能成立本罪
行为方式
以行为人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为前提;必须是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
结果犯:只有当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了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了其他严重后果的,才能以本罪论处
罪数问题
法条竞合:重大责任事故罪是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特别法条,应当优先适用
本罪与交通肇事罪
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危险作业罪
构成特征
客体:生产、作业的安全
客观方面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实施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特定行为
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立即排除危险,拒不执行的
涉及安全生产事项未经依法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或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危作业活动
主体:一般主体,即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
主观方面:故意
本罪性质
危险作业罪是故意犯罪,属于危险犯
具体认定
行为方式
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或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立即排除危险,而拒不执行的
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或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危生产作业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构成特征
客体:生产、作业的安全
客观方面: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明知有重大事故隐患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主体:一般主体,即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
主观方面:过失
具体认定
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通常是生产、作业第一线工作人员
本罪的主体一般不是生产、作业第一线工作人员,而是管理者、经营者
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在具有瓦斯爆炸高度危险的情况下,下令多人下井采矿,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若仅瓦斯浓度超标但无高度爆炸危险,下令多人下井采矿,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危险物品肇事罪
构成特征
客体:生产、作业的安全
客观方面:违反爆炸、易燃、放射、毒害、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要是从事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过失
具体认定
本罪与危险驾驶罪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构成危险驾驶罪
如果在运输危险化学物品时,发生重大泄漏事故,则应当认定为危险物品肇事罪
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
本罪要求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后罪要求违反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生产、作业中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事故,两罪法条竞合,本罪是特殊法条应优先适用
6. 设备设施型
破坏电力设备罪
构成特征
客体:公共供电的安全
客观方面: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
主体: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故意
具体认定
行为方式: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
破坏方法:如爆炸、放火、毁坏、拆卸重要机件,割断、拆除输电线路等
实施破坏电力设备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本罪
犯罪对象: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
处于运行、应急等使用中的电力设备
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暂停使用的电力设备
已经交付使用但尚未通电的电力设备
犯罪形态:本罪属于危险犯,只要破坏行为足以危害安全,即可构成本罪的既遂
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 伪劣产品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构成特征
客体: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和广大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客观方面: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额达5万
主体:一般主体,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故意,一般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犯罪形态
犯罪既遂: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构成本罪既遂
犯罪未遂:伪劣产品尚未销售,但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
已售金额×3+货值金额≥15万元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构成特征
客体:复杂客体,既侵犯药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
客观方面:生产、销售假药或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
主体:生产、销售假药是一般主体;提供则限于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
主观方面:故意,一般出于营利目的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
构成特征
客体:复杂客体,既侵犯药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
客观方面
生产、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制度,生产、销售劣药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主体
生产、销售劣药是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提供劣药是特殊主体,限于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
主观方面:故意,一般出于营利目的
妨碍药品管理罪
构成特征
客体:复杂客体,既侵犯药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
客观方面: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实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法定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故意,一般出于营利目的
具体认定
本罪性质:本罪属于危险犯,不要求造成实害结果,只要求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构成特征
客体:复杂客体,即国家对食品的管理制度和社会公众的身体健康权
客观方面: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故意
具体认定
本罪性质:本罪是危险犯,要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构成特征
客体:复杂客体,即国家对食品的管理制度和社会公众的身体健康权
客观方面:生产、销售者违反法律、法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故意,一般出于营利目的
犯罪形态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实施达到一定程度,就构成既遂
2. 走私犯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构成特征
客体:国家对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口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关税征管制度
客观方面
违反海关法规,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个人10万元以上、单位20万元以上)
1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2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故意,具有偷逃关税目的
特殊类型
变相走私
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
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
间接走私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
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
3. 公司管理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构成特征
客体:国家对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
主体: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故意
客观方面: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具体认定
行为方式
为他人谋取利益
为他人谋取利益,既包括正当利益,也包括不正当利益
只要求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不要求实际为他人谋取到利益
数额较大的财物
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4. 金融秩序
伪造货币罪
构成特征
客体:侵犯客体是国家对货币的管理制度,具体指破坏货币的公共信用和侵害货币的发行权
客观方面:违反货币管理法规,仿照货币的形状、色彩、图案等特征,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出外观上足以乱真的假货币,破坏货币公共信用和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故意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构成特征
客体:金融秩序与安全
客观方面:非法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等,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
主体: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故意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构成特征
客体: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客观方面: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故意,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构成特征
客体:信用卡管理秩序(金融管理秩序)
客观方面
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主体: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故意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构成特征
客体:信用卡管理秩序
客观方面: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
主体: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故意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构成特征
客体:金融管理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客观方面:行为人实行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内幕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体:特殊主体,即内幕人员
主观方面:故意,且明知该信息为内幕信息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构成特征
客体:金融管理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客观方面:实施利用因职务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体:特殊主体,不包括单位
主观方面:故意
洗钱罪
构成特征
客体:国家关于金融活动的管理制度和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客观方面: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以法定方式使其“合法化”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具体认定
犯罪主体—上游犯罪人本人及上游犯罪人以外的人
主观方面:故意犯罪—在七种上游犯罪间产生认识错误,不影响洗钱罪的故意
高利转贷罪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5. 金融诈骗
集资诈骗罪
构成特征
客体: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管理秩序和出资人的财产所有权
客观方面: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出资人财产的目的
贷款诈骗罪
构成特征
客体: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管理秩序和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财产权
客观方面: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占有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目的
具体认定
犯罪主体: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信用卡诈骗罪
构成特征
客体: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客观方面: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具体认定
恶意透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限额或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2次有效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
罪数问题
罪与非罪
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恶意透支,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
构成特征
客体:国家的保险制度和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
客观方面:违反保险法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较大数额保险金的行为
主体:特殊主体,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
主观方面: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罪数问题
制造保险事故构成犯罪:①骗取保险金,属于牵连犯,但是数罪并罚;②没索赔,只处罚制造保险事故的犯罪
6. 涉税犯罪
逃税罪
构成特征
客体: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
客观方面: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10万元)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行为,以及扣缴义务人采用上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主体:特殊主体,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故意,并具有逃避履行纳税义务以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具体认定
犯罪主体: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行为方式
纳税人构成逃税罪——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
扣缴义务人构成逃税罪,只要求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
抗税罪
构成特征
客体:复杂客体,既破坏了国家的税收管理秩序,又侵犯了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
客观方面: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主体: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注意:单位不能构成抗税罪
主观方面:故意,具有抗拒缴纳税款的目的
罪数问题
本罪与妨害公务罪
抗税罪是一种特殊的妨害公务(法条竞合)的行为,且法定刑更重,应当优先适用
抗税罪与故意杀人(伤害)罪等
抗税行为故意致人轻伤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应当认定为抗税罪
抗税行为故意致人重伤、死亡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应认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抗税行为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应当认定为抗税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构成特征
客体:国家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故意
具体认定
入罪的标准: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7. 知识产权
假冒注册商标罪
构成特征
客体: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和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故意,一般具有营利或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具体认定
前提条件: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
行为方式
必须是同一种商品、服务
相同的商标: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相同,或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
—共同犯罪
明知他人实施本罪,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等或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以共犯论处
侵犯著作权罪
构成特征
客体: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和国家关于著作权的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故意,以营利为目的
具体认定
入罪标准:违法所得数额较大(3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构成特征
客体: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和著作权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违反著作权管理法规,明知是侵权复制品而故意销售,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故意,明知是侵权复制品而予以销售,并具有营利的目的
具体认定
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的,以侵犯著作权罪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实行数罪并罚
侵犯商业秘密罪
构成特征
客体: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专有权和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侵犯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故意
具体认定
罪数问题
用他人商业秘密制造产品,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并罚
犯本罪同时触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8. 市场秩序
串通投标罪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合法利益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
构成特征
客体: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和合同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
客观方面: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合同一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构成特征
客体: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
客观方面: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即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注意:不包括积极参加者
主观方面:故意
具体认定
数罪并罚:构成本罪,并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进行处罚
非法经营罪
构成特征
客体:国家依法管理市场的秩序
客观方面: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故意,一般具有谋取非法经济利益的目的
强迫交易罪
构成特征
客体:正常的市场商品交易秩序
客观方面:以暴力、威胁手段,迫使他人进行交易,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故意
具体认定
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人
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近的钱物,情节严重的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收取费用相差悬殊的,以抢劫罪定罪处刑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1. 公共秩序
妨害公务罪
构成特征
客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活动
客观方面
行为犯
①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②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犯
③在自然灾害或在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结果犯
虽未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但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故意
具体认定
时间要求
必须发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
行为方式
①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各级人大代表以及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②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犯罪对象
本罪的对象为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以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
主观要件
故意,明知对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
袭警罪
构成特征
客体: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活动,以及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
客观方面: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或者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故意
具体认定
时间要求
必须发生在警察执行职务过程中
犯罪对象
本罪的对象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
行为方式
行为人实施了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
招摇撞骗罪
构成特征
客体: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以及公共利益或公民的合法权益
客观方面: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故意,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具体认定
冒充的对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冒充的方式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职务低的冒充职务高的或者反向冒充
此种冒充彼种
招摇撞骗:包括欺骗职务、名誉、感情、资格、财物等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构成特征
客体: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客观方面: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故意
具体认定
行为方式:伪造、变造、买卖
犯罪对象:既包括真实的,也包括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印章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构成特征
客体:国家对居民身份证件的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故意
具体认定
行为方式:伪造、变造、买卖
犯罪对象:既包括真实的,也包括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
罪数问题
①法条竞合: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特别法,应当优先适用;②牵连犯: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后,又利用该身份证件实施诈骗等罪,属于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
冒名顶替罪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行为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构成特征
客体:国家的保密制度
客观方面:以窃取、刺探、收买的方法,非法取得国家秘密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故意
具体认定
本罪的性质
本罪是国家秘密类犯罪的兜底规定,只有无法证明行为人具有其他目的时,才能认定为本罪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构成特征
客体:社会管理秩序
客观方面: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故意
具体认定
行为方式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发生场合
要足以引起不特定人的心理恐慌,如果针对特定人投放虚假危险物质,不构成本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构成特征
客体:社会管理秩序
客观方面: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故意
具体认定
行为方式:编造或者传播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他人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犯罪对象
虚假恐怖信息
组织考试作弊罪
构成特征
客体:国家的考试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或者为他人实施组织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故意
具体认定
考试类型: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行为方式:组织作弊或者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行为
代替考试罪
构成特征
客体:国家的考试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故意
具体认定
考试类型: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犯罪主体:替考者和应考者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构成特征
客体: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客观方面: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故意
具体认定
前提条件:违反国家规定
行为方式:侵入特定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犯罪对象: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主观要件:本罪为故意犯罪
犯罪形态:本罪是行为犯,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构成特征
客体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客观方面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
故意
具体认定
具体认定
犯罪主体:自然人和单位
行为方式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和程序
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
犯罪对象
计算机信息系统
普通领域
特定领域(“两国一尖端”)
犯罪形态:本罪属于结果犯,成立本罪必须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构成特征
客体: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
客观方面: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②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③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④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主体:特殊主体,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故意
具体认定
①本罪性质:本罪是纯正的不作为犯
②犯罪主体:自然人和单位
③前置程序: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利用信息网络发布违法犯罪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要表现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
①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②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③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构成特征
客体: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
客观方面: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故意,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帮助
具体认定
本罪性质:本罪是帮助行为的实行化
行为方式
①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②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广告推广;③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
聚众斗殴罪
构成特征
客体:社会公共秩序
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聚众斗殴的行为。聚众是指首要分子纠集众人,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相聚集。斗殴是指双方相互进行攻击或者殴斗
主体:一般主体,即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
主观方面:故意,其动机是逞强斗狠、炫耀武力、称王称霸等,具有公然蔑视社会公德和国家法律秩序的性质
具体认定
犯罪主体:本罪是一般主体,即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行为方式:实施了聚众斗殴的行为
主观方面:本罪为故意犯罪,其动机是逞强斗狠、炫耀武力、称王称霸等,具有公然蔑视社会公德和国家法律秩序的性质
犯罪形态:扰乱公共秩序就构成本罪的既遂,不要求造成实害结果
寻衅滋事罪
构成特征
客体:复杂客体,既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也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
客观方面:无事生非,进行扰乱破坏,情节恶劣的行为: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故意,具有寻求精神刺激或者发泄情绪等动机
具体认定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随意殴打他人
出于耍威风、取乐等目的,无故、无理殴打他人
情节恶劣
①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②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③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④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⑤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⑥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⑦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催收非法债务罪
使用暴力、胁迫方法,或者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入他人住宅,或者恐吓、跟踪、骚扰他人,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构成特征
客体: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客观方面: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包括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
故意,即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而组织、领导、参加
具体认定
犯罪主体
①本罪是一般主体,即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和一般参加者
②本罪是必要共同犯罪,分则条文对该必要共犯作了区别对待的特别规定的,不再适用总则有关共犯的规定
行为方式
组织:这是指倡导、发起、策划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领导:这是指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对该组织的活动进行策划、决策、指挥
参加:除组织、领导以外,其他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犯罪形态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就构成本罪的既遂。犯本罪,又实施故意杀人、绑架、爆炸等犯罪行为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故意损毁文物罪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行为
传授犯罪方法罪
故意使用各种方法向他人讲解、教授犯罪方法的行为
赌博罪
构成特征
客体: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
客观方面: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
具体认定
行为方式: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主观要件
本罪是故意犯罪,且以营利为目的
开设赌场罪
构成特征
客体: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
客观方面: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
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
具体认定
行为方式:开设赌场
既包括实体赌场,也包括网络赌场
共同犯罪
明知他人实施开设赌场犯罪,为其提供场地、技术支持、资金、资金结算等服务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
构成特征
客体:社会管理秩序、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客观方面: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故意
具体认定
行为方式: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犯罪对象:组织的对象则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高空抛物罪
构成特征
客体:社会管理秩序
客观方面: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故意
具体认定
行为方式: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2. 司法秩序
伪证罪
构成特征
客体:复杂客体,既侵犯了正常的司法秩序,又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客观方面: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主体:特殊主体,即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主观方面:故意,具有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意图
具体认定
发生场合:在刑事诉讼中
刑事案件从侦查到审判的全过程,主要包括侦查、审查起诉、一审和二审活动,以及审判监督程序等刑事诉讼活动
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即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行为方式: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
主观要件:故意,具有陷害他人(加重)或者隐匿罪证(减轻)的目的
窝藏、包庇罪
构成特征
客体: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客观方面: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故意,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予以窝藏、包庇
具体认定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包括犯罪人的近亲属
犯罪对象:犯罪的人
①认定窝藏、包庇罪,以被窝藏、包庇的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
②被窝藏、包庇的人归案后被宣告无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宣告窝藏、包庇行为人无罪
行为方式:窝藏、包庇行为
窝藏行为
①为犯罪的人提供房屋或者其他可以用于隐藏的处所的
②为犯罪的人提供车辆、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或者提供手机等通讯工具的
③为犯罪的人提供金钱的
④其他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情形
包庇行为
向公安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掩护犯罪人的行为
主观要件:故意,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予以窝藏、包庇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构成特征
客体: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客观方面: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故意,行为人不知是赃物而窝藏的,不成立犯罪,但知道真相后继续保管的,成立本罪
具体认定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本犯以外的自然人和单位
行为方式
窝藏:隐藏、保管的行为,使司法机关难以发现赃物
转移:改变赃物的存放,转移行为要足以妨碍司法机关追缴赃物
收购:收买不特定的赃物或者购买大量赃物的行为
代为销售:替本犯有偿转让赃物。在本犯与购买人之间进行斡旋的(如中介服务),也属于代为销售
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以外的各种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犯罪对象: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犯罪所得”,是指通过犯罪直接得到的赃款、赃物
主观要件:故意,明知是赃物
明知可能是赃物而掩饰、隐瞒,也构成本罪
脱逃罪
构成特征
客体:国家监管机关的正常监管秩序
客观方面: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逃脱司法机关的羁押和监管的行为
主体:特殊主体,即依法被逮捕、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主观方面:故意
具体认定
犯罪主体:依法被关押的罪犯(已决犯)、被告人与犯罪嫌疑人
行为方式:是指脱离监管机关的实力支配
虚假诉讼罪
构成特征
客体: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司法秩序,又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客观方面: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的自然人和单位。注意: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主观方面:故意
具体认定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行为方式: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捏造的事实:凭空编造的不存在的事实和法律关系
提起民事诉讼:单纯提供虚假证据反驳诉讼请求的,不构成本罪
危害结果: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犯罪形态:开庭审理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构成本罪的既遂
妨害作证罪
构成特征
客体: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
客观方面: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的自然人和单位。注意: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主观方面:故意
具体认定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司法工作人员犯本罪,从重处罚(量刑身份)
发生领域: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
犯罪对象:证人和其他人
证人
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被害人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
行为方式: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
扰乱法庭秩序罪
构成特征
客体:国家的正常审判秩序
客观方面:以法定方式实施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
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
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主体: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故意
具体认定
法庭的范围:
这里的“法庭”不限于设置于法院的固定审判场所,还包括审判庭外设置的临时审判场所,如巡回法庭、公审法庭等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构成特征
客体: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性
客观方面: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体:特殊主体,即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当事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故意,即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有义务、有能力履行,而故意拒不履行
具体认定
犯罪性质:本罪是纯正的不作为犯罪
要求行为人客观上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义务
要求行为人在主观和客观方面有履行的能力
行为人没有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行为方式: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发生时间:判决、裁定生效后
在判决、裁定生效前,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的,不构成本罪
在判决、裁定生效后,执行立案前,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的,构成本罪
在执行立案后,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的,构成本罪
3. 国境管理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构成特征
客体:国家对国(边)境的管理秩序
客观方面:违反国家出入境管理法规,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故意
具体认定
行为方式: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以被组织者的行为属于偷渡为前提
主观方面:本罪为故意犯罪,要求明知他人偷越国(边)境而实施组织行为
4. 公共卫生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构成特征
客体: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实施法定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过失,行为人对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结果不是明知的
具体认定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行为方式
①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②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③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④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⑤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医疗事故罪
构成特征
客体:复杂客体,即国家对医务工作的管理秩序和就诊人的生命健康权
客观方面: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主体: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
主观方面:过失
具体认定
①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包括直接从事诊疗护理的人员,如医生、护士、药剂人员等
②行为方式: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前者如护理人员打错针、发错药;后者如值班医生擅离职守
非法行医罪
构成特征
客体:复杂客体,即国家对医务工作的管理秩序和就诊人的生命健康权
主观方面:故意,通常具有牟利的目的
主体:一般主体,限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自然人
客观方面:未取得行医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具体认定
犯罪主体: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①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②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③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④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行为方式:非法行医,是指非法从事诊断、治疗、医务护理工作
5. 环境资源
污染环境罪
构成特征
客体:国家环境保护制度
客观方面: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故意
具体认定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罪过形式:传统观点认为本罪是过失犯罪,但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订以后,通说观点认为本罪是故意犯罪
犯罪形态
本罪是结果犯,只有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才构成本罪的既遂
盗伐林木罪
构成特征
客体:国家对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和林木的所有权
客观方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具体认定
①行为方式: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②本罪性质:本罪是结果犯,盗伐林木“数量较大”的,才构成本罪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非法采矿罪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行为
6. 毒品犯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构成特征
客体: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身心健康
客观方面: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主体是已满16周岁的自然人;贩卖毒品罪的主体是已满14周岁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故意,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走私、制造、贩卖、运输
行为方式
走私毒品
间接走私
直接向走私毒品的犯罪人购买毒品的
在领海、内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的
既遂标准
毒品跨越国(边)境
贩卖毒品
贩卖毒品:钱毒交易
无偿转让是赠与,不是贩卖,不构成本罪
以物易毒是贩卖毒品
有偿转让无须牟利
代购毒品:要求牟利
行为人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在交通、食宿等必要开销之外收取“介绍费”“劳务费”,或者以贩卖为目的收取部分毒品作为酬劳的,应视为从中牟利,属于变相加价贩卖毒品,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居间介绍:无须牟利
受贩毒者委托的居间介绍,构成本罪
受以出卖为目的的购毒者委托居间介绍,构成本罪
受吸毒者委托的居间介绍,不构成本罪
同时与吸毒者、贩毒者共谋,促成双方交易的,构成本罪
运输毒品
运输范围:我国领域内
为吸毒者代购毒品,在运输过程中被查获,毒品数量较大的,对托购者、代购者以运输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吸毒者在购买、储存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毒品数量较大的,应当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毒品数量较大的,应当认定为运输毒品罪
既遂标准:毒品离开原存放地,进入运输状态
制造毒品
无中生有:从原料中提取毒品
去粗取精:去掉毒品中的杂质,以提升纯度
改变种类:将一种毒品变为另一种毒品
量身定制:按照一定的处方,针对特定人的特定情况调制毒品
非法持有毒品罪
构成特征
客体: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行为。也即,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
主体: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故意,要求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
具体认定
行为方式: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
状态:事实上支配、控制毒品,不要求随身携带
时间:行为具有持续性,要求持续一定时间
目的:没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目的,否则应当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论处
数量:本罪要求数量较大。也即,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冰毒)10克以上
主观要件:故意,明知是毒品而持有,但不要求认识到毒品的具体种类
本罪与运输毒品罪
运输过程中被查获,毒品数量较大的,无论其主观目的,均认定为运输毒品罪
例外一:如果同时触犯贩卖毒品罪,定贩卖、运输毒品罪
例外二是如果同时触犯走私毒品罪,定走私毒品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
7. 卖淫犯罪
组织卖淫罪
构成特征
客体: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社会道德风尚
客观方面: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3人以上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故意,一般具有营利目的
具体认定
行为方式:组织他人卖淫
组织,是指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的行为
本质:组织卖淫的本质是控制卖淫人员
形式:卖淫人员在3人以上的,组织者构成本罪
他人
这里的“他人”包括幼女,但嫖宿幼女的,构成强奸罪
这里的“他人”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
卖淫
本质:卖淫必须以营利为目的,面向不特定对象
形式:本罪中的卖淫,是指最狭义的性交行为或者类似性交行为
犯罪形态:被组织者实施卖淫行为,构成本罪的既遂
强迫卖淫罪
构成特征
客体: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权利
客观方面: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逼迫他人进行性交易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故意,一般具有营利目的
具体认定
犯罪主体:已满16周岁的自然人
行为方式
逼良为娼
禁娼从良
禁娼跳槽
犯罪对象: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
罪过形式:故意,通常以营利为目的
既遂标准:被强迫者实施了卖淫行为,强迫者成立本罪既遂
罪数问题:在组织、强迫卖淫过程中,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实行数罪并罚
本罪与组织卖淫罪属于选择罪名,即组织、强迫卖淫罪
传播性病罪
构成特征
客体:复杂客体。既侵犯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又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客观方面:明知自己身患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进行卖淫或者嫖娼活动的行为
主体:特殊主体,即已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人。包含中国公民和外国人
主观方面:故意,即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仍然进行卖淫或嫖娼
具体认定
本罪性质:行为犯,只要实施传播性病的行为即构成本罪
犯罪主体:纯正的身份犯,即严重的性病患者
主观要件:故意,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
艾滋病问题
卖淫、嫖娼
未传播给对方:以传播性病罪从重处罚
传播给了对方:以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定罪处罚
其他场合:将艾滋病传播他人,以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定罪处罚
8. 淫秽物品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构成特征
客体:国家文化市场管理制度和良好的社会风尚
客观方面: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的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故意,且须具有牟利目的
具体认定
①本罪性质: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
②犯罪对象:淫秽物品
行为方式: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
①复制:是指通过翻印、翻拍、转录等方式将已经存在的淫秽物品制作成多份
②贩卖:是指以各种销售方式有偿转让淫秽物品的行为
③传播:是指通过播放、陈列、出租等方式使淫秽物品流传的行为
主观要件:故意,以牟利为目的
犯罪形态:以自用为目的购买淫秽物品,不构成犯罪
①对贩卖而言,购买淫秽物品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预备行为
②对传播而言,购买淫秽物品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预备行为
③只要主观上有牟利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就构成本罪既遂
传播淫秽物品罪
构成特征
客体:国家文化市场管理制度和良好的社会风尚
客观方面: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的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故意,但不具有牟利目的
具体认定
本罪与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本罪只要求传播目的,不要求牟利目的
在亲友、家庭成员之间或其他小范围、观看人数少的场合,传看、传抄淫秽物品的,一般不按照犯罪处理
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三十人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4. 侵害个人法益的犯罪
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力罪
1. 生命健康
故意杀人罪
构成特征
他人的生命权—客体
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客观方面
主体
①一般主体,满14周岁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②满12周岁的自然人,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主观方面
具体认定
犯罪行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犯罪对象:他人,自杀不构成犯罪
主观方面
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犯罪形态:本罪属于实害犯
①着手:开始实施杀人行为;②既遂:杀人行为导致死亡结果
罪数问题
自杀问题
合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
不构成犯罪
犯罪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
①作为定罪情节;②作为量刑情节
支配他人实施自杀的
构成故意杀人罪
教唆或者帮助他人自杀
①教唆、帮助儿童以及无责任能力的人自杀的,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②教唆、帮助意志完全自由的人自杀的,不以犯罪论处
相约自杀行为
一方死亡而另一方未死
未死亡的一方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先杀死对方后,自杀未成功或者放弃自杀的
构成故意杀人罪
一方欺骗另外一方
欺骗者构成故意杀人罪
安乐死问题
是否明显缩短患者生命
消极的安乐死
正常的医疗行为,不构成犯罪
积极的安乐死
不是正常的医疗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转化犯:以故意杀人罪处理的情形
①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②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死亡;③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④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⑤聚众斗殴致人死亡
加重犯
①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的,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②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的,属于“绑架杀害被绑架人”的情节加重犯;③强奸致人死亡的,构成强奸罪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④拐卖妇女、儿童致人死亡的,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结果加重犯
过失致人死亡罪
构成特征
他人的生命权——客体
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客观方面
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体
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主观方面
具体认定
罪与非罪
①过失致人重伤的,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②过失致人轻伤的,不构成犯罪
本罪与故意杀人罪
认识因素不同
①过失致人死亡罪: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没有认识或认识程度较低
②故意杀人罪:对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较高
意志因素不同
①过失致人死亡罪:对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主观态度是否定的
②故意杀人罪:对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主观态度是放任的
本罪与因意外事件致人死亡
①行为人能否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致人死亡;
②行为人能否防止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
结果加重犯
①故意伤害过失致人死亡;②强奸过失致人死亡;③非法拘禁过失致人死亡;
④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过失致人死亡;⑤虐待过失致人死亡;⑥抢劫过失致人死亡
故意伤害罪
构成特征
客体—他人的身体健康权
客观方面—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致人轻伤主体为已满16周岁
致人重伤以上的主体为已满14周岁
已满12周岁的自然人,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
主观方面—①对轻伤结果是故意;②对重伤结果是故意或者过失;③对死亡结果只能是过失
具体认定
犯罪行为: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犯罪对象:他人的身体,自伤行为不构成犯罪
外部不影响身体器官功能的部分组织,不是本罪的对象
不影响身体器官功能的外部装置,不是本罪的对象
植入人体且已经成为人体组成部分的假体,是本罪的对象
危害结果:造成轻伤以上结果
①致人轻伤是基本犯;②致人重伤、死亡是结果加重犯;③仅轻微伤,一般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主观要件:故意
①轻伤是故意,过失致人轻伤不构成犯罪;②重伤可以是故意,可以是过失;③死亡是过失
罪数问题
自伤问题
支配他人实施自伤的,构成故意伤害罪
①以暴力、威胁方法逼迫他人自伤;②欺骗他人自伤
教唆或者帮助他人自伤的定性
①教唆、帮助儿童以及无责任能力的人自伤的,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②教唆、帮助意志完全自由的人自伤的,不构成犯罪
转化犯
①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②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伤残的;③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的
④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的;⑤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
加重犯
①抢劫过程中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构成结果加重犯;②绑架过程中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的,属于情节加重犯;
③强奸致人重伤的,构成结果加重犯;④拐卖妇女、儿童致人重伤的,构成结果加重犯
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区分标准:致死亡行为性质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构成特征
客体—复杂客体,既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又侵犯了国家有关器官移植的医疗管理秩序
客观方面—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故意
具体认定
犯罪行为:违反有关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
罪数问题
被害人已满18周岁
①被害人同意,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②被害人不同意,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
被害人未满18周岁
不论是否同意
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
被害人已死亡
违背生前意愿—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罪
刑讯逼供罪
构成特征
客体—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客观方面—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的行为
主体—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故意,目的在于逼取口供
具体认定
犯罪主体:司法工作人员
①身份犯;②一般人同司法工作人员实施刑讯逼供构成共犯
犯罪行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的行为
①肉刑,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肉体实施暴力打击;
②变相肉刑,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非暴力的摧残和折磨
犯罪对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主观要件:故意,并且具有“逼供”目的
转化犯
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客观结果
①“伤残”,是指重伤
②刑讯逼供致人轻伤的,应当认定为刑讯逼供罪
法律后果
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构成特征
客体-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客观方面-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具体认定
犯罪行为;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而不是一般劳动
犯罪对象;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罪数问题
先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然后又强迫其劳动的,应当以本罪与强迫劳动罪实行数罪并罚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实行数罪并罚
2. 性自主权
强奸罪
构成特征
客体
妇女的性自主权或者幼女的身心健康
客观方面
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或者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行为
主体
单独直接实行犯只能是男子。妇女可以构成强奸罪的共犯或者间接实行犯
主观方面
故意。奸淫幼女型强奸罪,要求行为人明知对方是或者可能是幼女
具体认定
犯罪主体
单独直接实行犯只能是男子,女子可构成强奸罪的教唆犯、帮助犯、间接实行犯等
犯罪行为:强奸妇女的行为
暴力手段:这是指对妇女实施有形力,使其不能反抗
胁迫手段:这是指对妇女实施心理强制,使其不敢反抗
方式:既包括暴力胁迫,也包括非暴力胁迫
效果:使妇女明显难以反抗
目的:奸淫妇女
其他手段: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使妇女明显难以反抗的手段
犯罪对象:幼女、妇女
奸淫幼女
幼女没有性处分权,即使征得幼女同意与其性交,也构成强奸罪
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婚内强奸
原则上不构成强奸罪,但也有例外
①丈夫教唆、帮助他人强奸妻子的,构成强奸罪的共犯
②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丈夫强奸妻子,可认定强奸罪
嫖娼强奸
在卖淫嫖娼的场合,如卖淫女拒绝发生性行为,行为人使用强制手段强行性交的,应认定为强奸罪
强奸男性
强行与男子发生性交的,应当认定为强制猥亵罪
主观要件:有强奸的故意。奸淫幼女要明知是或可能是幼女
①不满12周岁的幼女,推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②已满12 周岁不满14周岁的幼女,应从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等方面判断
犯罪形态
①强奸妇女:男性性器官插入女性性器官,即认为性交完成,成立强奸罪既遂
②奸淫幼女:行为人的生殖器与幼女的生殖器实际接触时,就构成奸淫幼女型强奸罪的既遂
加重犯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情节恶劣,是指其他加重情形以外的恶劣情节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多人,是指被害人总数在三人以上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①公共场所,是指有不特定人进出可能性的场所;②当众,是指有被不特定人或者是多数人知悉的可能性,不要求被现实听到或者看到
二人以上轮奸的
轮奸,是指两个以上的男子在同一犯罪活动中,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对同一妇女或幼女进行强奸或者奸淫的行为
必须存在两个以上男性实行犯
不要求各行为人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不要求各行为人的强奸行为都得逞
奸淫不满10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行为:是指带着奸淫目的实施的强制和奸淫行为
因果关系:强奸行为与加重结果有因果关系
主观心理:通常是过失,但不排除存在间接故意的可能
罪数问题
罪与非罪
反目成仇
男女双方原来有通奸关系,女方后来告男方强奸,不能认定为强奸罪
半推半就
对半推半就的性行为,如不违背妇女意志,一般不以强奸罪处理,确违背妇女意志的,才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强而后可
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意志,妇女未告发,后又多次自愿与之发生性关系,对第一次性行为不认定为强奸罪
忍辱负重
在强奸妇女后,对该妇女实施精神上的威胁,迫使其不得不忍辱屈从的,不是通奸,应当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浪子回头
原有通奸关系,后妇女明确表示不再保持该关系,男方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发生性关系,认定强奸罪
情节加重犯
拐卖罪+强奸罪=拐卖罪加重处罚
在拐卖妇女的过程中,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构成拐卖妇女罪的情节加重犯
其他罪+强奸罪=数罪并罚
犯其他罪又奸淫妇女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其他规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实行数罪并罚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又奸淫妇女的,以前罪与强奸罪实行数罪并罚
在组织、强迫卖淫的过程中,又强奸被害人的,实行数罪并罚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构成特征
客体—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的性权利
客观方面—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主体—特殊主体,即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
主观方面—故意
具体认定
犯罪主体: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
犯罪行为: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
无论是否取得该未成年女性的同意,均构成本罪
无论是否对该未成年女性使用暴力,均构成本罪
与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自愿发生性关系的,不构成犯罪
罪数问题
同时触犯强奸罪的,从一重罪处罚,应当认定为强奸罪
强制猥亵、侮辱罪
构成特征
客体——他人的性羞耻心
客观方面——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包括妇女
主观方面——故意
具体认定
犯罪主体:已满16周岁的人,包括男性和女性
犯罪行为:以强制手段猥亵、侮辱他人
暴力手段:这是指对人实施有形力,使其不能反抗
胁迫手段:既包括暴力胁迫,也包括非暴力胁迫,使其不敢反抗
其他手段:这是指暴力、胁迫以外使他人明显难以反抗的手段
犯罪对象:猥亵他人或侮辱妇女
猥亵、侮辱是指侵犯他人性羞耻心的行为
限于已满14周岁的人,包括男性和女性
猥亵妇女的,不能发生性交,否则以强奸罪论处
猥亵男子的,可以任何方式进行,包括性交
猥亵不满14周岁的儿童的,构成猥亵儿童罪
自我猥亵不构成犯罪
丈夫猥亵妻子,如不具有公然性,一般不构成犯罪
丈夫公然猥亵妻子,则应当认定为本罪
罪数问题
想象竞合犯
暴力猥亵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男性,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或者死亡
与强奸罪未遂
客体不同
强制猥亵、侮辱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性羞耻心;强奸罪侵犯的客体是女性的性自主权
客观方面不同
前罪是对妇女猥亵、侮辱但未性交的行为;后罪是对妇女实施性交行为但未得逞
主体不同
强制猥亵、侮辱罪的实行犯既可以是男子,也可以是女子;强奸罪的单独直接实行犯只能是男子
主观方面不同
强奸罪是以与妇女发生性交行为为目的;强制猥亵、侮辱罪则不是以与妇女发生性交行为为目的
强制猥亵、侮辱罪与侮辱罪
强制猥亵、侮辱他人可能会侵犯他人的名誉权,触犯侮辱罪,应按照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猥亵儿童罪
构成特征
客体——儿童的身心健康
客观方面——猥亵不满14周岁的儿童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包括妇女
主观方面——故意
具体认定
犯罪主体:已满16周岁的人,包括男性和女性
犯罪行为:猥亵不满14周岁的儿童的行为
①不要求使用强制手段;②不要求儿童反抗;③可以是不作为
犯罪对象:不满14周岁的儿童
①猥亵男童:包括性交在内的一切猥亵行为;②猥亵女童:性交以外的其他猥亵行为
主观要件:明知被害人是儿童或者可能是儿童
加重犯
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①“聚众”是指聚集多人;②“在公共场所当众”的认定与强奸罪相同
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①致使儿童轻伤以上的;②致使儿童自残、自杀的;③对儿童身心健康造成其他伤害或者严重后果的情形
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3. 人身自由
非法拘禁罪
构成特征
客体
他人的身自由权利
客观方面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主体
①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主观方面
故意
具体认定
犯罪行为:非法拘禁他人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犯罪对象:有身体活动自由能力的自然人
处罚规定
法定量刑情节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结果加重犯
①拘禁行为造成加重结果;②拘禁行为与加重结果有因果关系;③行为人主观上对加重结果是过失
转化犯
①拘禁过程中,使用超出拘禁要求的更高的暴力,致人重伤、死亡,而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②暴力的程度:使用超出拘禁要求的更高的暴力;③造成的结果:致人重伤、死亡;④法律后果:行为转化为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不需要实行数罪并罚
索债型非法拘禁
不纯正身份犯
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从重处罚;②“利用职权”表现为以行使职权的外观非法拘禁他人
绑架罪
构成特征
客体
复杂客体,即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客观方面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或者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
故意,并以勒索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法利益为目的
具体认定
犯罪主体:已满16周岁的自然人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在绑架过程中,杀害、强奸人质的,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强奸罪
犯罪行为:绑架他人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
犯罪对象:任何人
主观要件:具有绑架的故意,并且以向第三人勒索财物或提出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
犯罪形态
①本罪的着手:(开始绑)开始对人质实施控制行为,是绑架罪的着手;②本罪的既遂:(绑到手)实力控制了人质,是绑架罪的既遂,不要求向第三人提出勒索要求,更不要求实际取得赎金;③未完成形态:绑架罪存在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
共同犯罪
①行为继续期间,其他人可以加入而成立共同犯罪,即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②行为继续期间,也可以对之实行正当防卫
罪数问题
情节加重犯
非典型结合:绑架罪+故意杀人罪=绑架罪
非典型结合:绑架罪+故意伤害罪(重伤、死亡)=绑架罪
绑架罪与抢劫罪
在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
区分的关键:主观目的不同
拐卖妇女儿童罪
构成特征
客体—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
客观方面—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故意,并以出卖为目的
具体认定
犯罪主体:已满16周岁的自然人
①丈夫卖妻子、父母卖子女,均构成本罪;②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不构成本罪
犯罪行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的行为
犯罪对象:妇女和儿童
①拐骗已满14周岁的女性,构成拐卖妇女罪;②拐卖不满14周岁的女性和男性,构成拐卖儿童罪;③拐卖已满14周岁的男性,不构成本罪;④出卖捡到的儿童的,也构成拐卖儿童罪
主观要件:故意,并以出卖为目的
犯罪形态
普通情形
①本罪的着手:(开始拐)开始对妇女、儿童实施控制行为,是本罪的着手
②本罪的既遂:(拐到手)实力控制了妇女、儿童,是本罪的既遂,不要求实际卖出
未完成形态:本罪存在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
共同犯罪
①行为继续期间,其他人可加入成立共同犯罪,即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②行为继续期间,可实行正当防卫
加重犯
①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②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③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④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
⑤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
⑥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⑦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
⑧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罪数问题
本罪与送养行为
不以本罪论处
①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
②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
本罪与诈骗罪
①以介绍婚姻为名,采取非法扣押身份证件、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利用妇女人地生疏、语言不通、孤立无援等境况,违背妇女意志,将其出卖给其他人的,应当认定为拐卖妇女罪;②以介绍婚姻为名,与被介绍妇女串通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的,应当认定为诈骗罪
本罪与绑架罪
①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以出卖为目的;后者以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为目的
②犯罪对象不同:前者仅限于妇女、儿童;后者的对象可以是任何人
数罪并罚
①拐卖妇女、儿童,又对其实施故意杀害、伤害、猥亵、侮辱等行为,构成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②拐卖或收买妇女、儿童又组织、教唆其进行犯罪的,以前罪与其所组织、教唆的罪数罪并罚
③拐卖或收买妇女、儿童,又组织、教唆被拐卖、收买的未成年妇女、儿童进行盗窃、诈骗、抢 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以前罪与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数罪并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构成特征
客体——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
客观方面——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或者儿童的行为,即以金钱或有经济价值的物品为报酬,从第三者手中换取妇女、儿童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故意,即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予以收买,且不具有再出卖的目的
具体认定
犯罪行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犯罪对象:被拐卖的妇女、儿童
主观要件:故意,明知收买的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
犯罪形态
①着手:与拐卖者商讨价格是本罪的着手;②既遂:接收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是本罪的既遂
罪数问题
原则:收买罪+其他罪=数罪并罚;②例外:收买罪+拐卖罪=拐卖罪
从宽处罚情节
①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
②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数罪并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或者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同时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拐骗儿童罪
构成特征
客体—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身心健康
客观方面—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故意
具体认定
①犯罪行为:拐骗不满14周岁的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的行为
②犯罪对象:不满14周岁的儿童
③主观要件:故意,且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
共同犯罪
行为持续期间,他人中途加入控制被害人的,构成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罪数问题
①原则:拐骗儿童罪+其他罪=数罪并罚
②例外:拐骗儿童罪+拐卖儿童罪=拐卖儿童罪
诬告陷害罪
构成特征
客体
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主观方面
故意,并具有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
主体
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客观方面
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并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与人员告发,足以引起司法机关刑事追究活动的行为
具体认定
犯罪行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其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观要件:故意,并具有“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目的
犯罪形态
①预备行为:捏造虚假的犯罪事实是本罪的预备行为;②着手行为:向有关机关开始告发虚假的犯罪事实是本罪的着手;③既遂标准:有关机关收到诬告材料,有可能启动调查程序
4. 婚姻家庭
重婚罪
构成特征
客体
合法的婚姻关系,即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客观方面
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
故意
具体认定
①犯罪主体:重婚者与相婚者
②犯罪行为:实施重婚行为;③主观要件:故意,相婚者要明知他人有配偶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构成特征
客体
复杂客体,既侵犯他人的婚姻自由,又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
客观方面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
故意
具体认定
犯罪行为:以暴力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
犯罪对象:他人
不要求干涉与被干涉者是亲戚关系
处罚规定
原则上,本罪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是结果加重犯,属于公诉案件
罪数问题
①想象竞合犯:以故意杀人、故意重伤、非法拘禁等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②长期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只要有一次是杀人或伤害行为,应以本罪与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并罚
虐待罪
构成特征
客体
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和家庭生活中的平等权利
客观方面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行为
主体
特殊主体,即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主观方面
故意
具体认定
犯罪主体: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犯罪行为:实施虐待行为:①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但单纯的不作为不构成本罪;②要具有经常性、一贯性
犯罪对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处罚规定
原则上,本罪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是本罪的结果加重犯,属于公诉案件
罪数问题
①想象竞合犯:以关禁闭的方式虐待被害人,构成本罪与非法拘禁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②数罪并罚:长期虐待过程中,只要有一次是杀人或伤害行为,应以虐待罪与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并罚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构成特征
客体
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的人身权利
客观方面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
主体
特殊主体,即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
故意
具体认定
犯罪主体: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和单位
犯罪行为:实施虐待行为,包括肉体上摧残和精神上折磨
犯罪对象: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
本罪与虐待罪
①犯罪主体不同:本罪主体是有监护、看护职责的扶养单位和个人;后罪主体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②犯罪对象不同:本罪对象是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后罪对象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遗弃罪
构成特征
客体
被遗弃人受扶养的权利
客观方面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主体
特殊主体,即负有扶养义务的人
主观方面
故意
具体认定
犯罪主体:本罪是纯正的不作为犯,犯罪主体是负有扶养义务的人
①法律规定的义务;②合同产生的义务;③职业产生的义务
犯罪行为:拒绝扶养
犯罪对象: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非法侵入住宅罪
构成特征
客体
公民住宅不可侵犯的权利,即住宅的平稳、安宁权
客观方面
未经允许非法进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无故拒不退出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
故意
具体认定
犯罪主体:本罪是不纯正身份犯,司法工作人员是量刑身份
犯罪对象:他人的住宅
犯罪行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罪数问题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实施盗窃、抢劫、强奸、杀人等犯罪的,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被吸收,不再认定为本罪—
5. 名誉隐私
侮辱罪
构成特征
客体
他人的人格、名誉权
客观方面
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
故意,并具有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目的
具体认定
犯罪行为: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的行为
犯罪对象:特定自然人,被害人是否在场不影响本罪成立
处罚:本罪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诽谤罪
构成特征
客体
他人的人格、名誉权
客观方面
捏造并公开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与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
故意,并具有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目的
具体认定
犯罪行为:散布捏造的事实,足以败坏他人名誉
①捏造事实+公然传播;②明知是捏造的事实而故意传播
犯罪对象:特定自然人
处罚:本罪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罪数问题
侮辱罪与诽谤罪
手段不同:侮辱罪可通过暴力手段实施;诽谤罪只能以非暴力手段实施;内容不同:侮辱罪的内容可真可假、可具体可抽象;诽谤罪的内容必须是足以使人相信的、虚假的事实
诽谤罪与诬告陷害罪
①客体不同:前者是他人人格、名誉权;后者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②目的不同:前者是损害他人人格、名誉;后者是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③行为不同:前者是散布捏造的事实;后者是捏造犯罪事实,向有关机关举报;④内容不同:前者是犯罪事实与非犯罪事实;后者是犯罪事实;⑤性质不同:前者是亲告罪,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后者是公诉案件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构成特征
客体
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
客观方面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
故意
具体认定
犯罪主体:
已满16周岁的自然人和单位
犯罪行为:
①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②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犯罪对象:
公民个人信息
6. 民主权利
报复陷害罪
构成特征
客体
公民的民主权利,即控告权、申诉权、批评监督权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客观方面
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
主体
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
故意
具体认定
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犯罪对象: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
破坏选举罪
构成特征
客体
公民的民主权利,即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客观方面
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
故意,并具有破坏选举的目的
具体认定
破坏村委会、居委会、公司领导的选举工作,不构成本罪
5.侵犯财产罪 (还有八卦图)
1. 抢劫罪
普通型抢劫罪
构成特征
客体
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又侵犯人身权
客观方面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即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
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具体认定
强制手段: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
暴力手段,是指对被害人实施有形力,使其不能反抗
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人实施精神强制,使其不敢反抗
其他手段,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手段
足以压制对方反抗
强制手段在效果上要足以压制被害人的反抗,如果不足以压制反抗,则不构成抢劫罪
对方因无法反抗放弃财物
被害人被压制反抗后,只能被迫放弃财物,别无选择
行为人取得财物
抢劫罪中的财物包括财产性利益、违禁品等
携带凶器抢夺型抢劫罪
“携带”的认定
①携带是一种现实的支配,行为人可以随时使用自己所携带的物品
②携带的方式:既可以本人携带,也可以让第三人携带
③携带的目的:有随时使用凶器的意思和可能性
④携带的要求:不能明示或暗示使用凶器
“凶器”的认定
性质上的凶器:指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
携带凶器抢夺的,原则上构成抢劫罪
用法上的凶器:指为抢夺财物而携带其他具有杀伤性的器械
能证明该器械不是为实施犯罪准备的,不构成抢劫罪
凶器的两个特征
①具有杀伤力,即具有致人伤亡的能力;②具有危险感,即一般人面对凶器时会感受到危险—凶器的两个特征
转化型抢劫罪
前提条件:犯盗窃、诈骗、抢夺罪
时间要求:已经着手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
罪名要求:犯盗窃、诈骗、抢夺三类罪
目的条件: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客观条件: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主体条件:行为人已满16周岁
抢劫罪的加重犯
入户抢劫
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入户后实施抢劫,含入户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转化为抢劫,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户”的范围
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的工棚,不属于户
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属于户
“商住两用房”的认定
生活区域:入户抢劫
经营区域:①营业时间内:普通抢劫;②营业时间外:入户抢劫
“入户”的认定
“入户”目的必须具有非法性
①不以实施抢劫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②入户后临时起意实施抢劫,或实施其他犯罪转化为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抢劫行为,即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公共交通工具”的范围
①包括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地铁,轮船,飞机等
②包括虽不具有商业营运执照,但实际从事旅客运输的大、中型交通工具
③接送职工的单位班车、接送师生的校车等大、中型交通工具,视为“公共交通工具”
④不包括小型出租车
“公共交通工具”的状态
①包括在处于运营状态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及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
②包括拦截运营途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对旅客及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
③不包括在未运营的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
④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抢劫的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①“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资金
②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③不包括抢劫银行的办公用品,也不包括抢劫储户身上的资金
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实施抢劫行为造成加重结果:①抢劫行为,指以劫财目的实施强制手段;②其他行为导致重伤、死亡,需单独评价
对加重结果可以是故意或者过失
客观条件: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持枪抢劫
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抢劫罪的罪数问题
关于抢劫特定财物行为的定性
抢劫违禁品的定性
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对象实施抢劫的,以抢劫罪定罪
抢劫的违禁品数量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抢劫违禁品后又以违禁品实施其他犯罪的,应以抢劫罪与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抢劫赌资等的定性
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抢劫近亲属的定性
为个人使用,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理
教唆或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定抢劫罪
抢劫信用卡的定性
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其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
抢劫信用卡后未实际使用、消费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所抢信用卡数额巨大,但未实际使用消费或消费数额未达到巨大标准的,不适用“抢劫数额巨大”的法定刑
抢劫机动车的定性
为抢劫其他财物,劫取机动车辆当作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具使用的,被劫取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抢劫数额
为实施抢劫以外的犯罪劫取机动车辆,以抢劫罪和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驾驶车辆夺取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飞车抢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
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
明知会致人伤亡仍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
抢劫罪与相似犯罪的界限 (不知在一本通哪里)
抢劫罪与盗窃罪
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
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
行为人为索取债务,使用暴力、暴力威胁等手段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构成故意伤害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
后者行为人具有逞强好胜和强拿硬要来填补精神空虚等目的。前者行为人一般只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后者行为人一般不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方法强拿硬要财物,而前者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手段
抢劫罪与绑架罪
客体不完全相同
①抢劫罪: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财产权,次要客体是人身权
②绑架罪: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人身权,次要客体是财产权
行为不完全相同
①抢劫罪:劫取财物一般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具有“当场性”
②绑架罪:以杀伤人质威胁,向第三人勒索赎金或提出非法要求,劫取财物一般不具有当场性
目的不完全相同
①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②绑架罪:以勒索财物或者劫持他人作为人质为目的
主体不同
①抢劫罪:已满14周岁的自然人;②绑架罪:已满16周岁的自然人
重点提示
在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抢劫罪与强迫交易罪
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服务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的钱物,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刑
抢劫罪与“冒充型”犯罪
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罚款,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
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罚款,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2. 抢夺罪
构成特征
客体
他人的财产权
主体
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
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客观方面
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抢夺的行为
具体认定
犯罪行为
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抢夺的行为
犯罪对象
公私财物
抢夺罪的类型
①普通抢夺,即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②特殊抢夺,是指2年以内实施3次以上的抢夺行为,不要求每次抢夺都既遂
罪数问题
情节加重犯
①其他严重情节:抢夺行为导致他人重伤的,或者导致他人自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②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抢夺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抢夺罪与抢劫罪
犯罪客体不同
①抢夺罪的犯罪客体是简单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
②抢劫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他人的人身权利
客观方面不同
①抢夺罪不能采取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
②抢劫罪要求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劫取财物
3. 盗窃罪
构成特征
客体
公私财产所有权
客观方面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
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普通型盗窃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偷回自己所有但被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②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偷回自己所有但被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不构成盗窃罪
违反被害人意志
①构成盗窃罪要求完全违反被害人意志而转移财物占有
②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则是利用被害人有瑕疵意志而转移财物占有
秘密平和手段
盗窃行为必须是平和手段且具有秘密性
他人占有的财物
如果是自己占有或者无人占有的财物,不是盗窃罪的对象
转移占有
盗窃行为在破坏他人对财物的占有后,建立了起新的占有关系
①转移给自己占有;②转移给第三人占有
特殊型盗窃罪
多次盗窃
多次盗窃,是指2年内实施3次以上的盗窃行为
入户盗窃
入户盗窃,是指非法进入供他人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
携带凶器盗窃
①携带的方式:既可以本人携带,也可以让第三人携带
②携带的要求:不能明示或暗示使用凶器
扒窃
扒窃,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
本罪的犯罪形态
着手标准:开始实施盗窃行为,使他人财物面临紧急危险时,是盗窃罪的着手
既遂标准:盗窃罪的既遂有两项标准
①失控说,是指财物的所有人、持有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
②控制说,是指在盗窃无形财物的场合,行为人实际控制财物时,就构成盗窃罪既遂
具体情形
②针对体积较小的财物,实现控制就是既遂
①针对体积较大的财物,转移出特定场所才是既遂
③针对盗窃罪的间接正犯,以被利用人是否既遂为标准
司法解释
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
②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
③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既遂处罚
罪数问题
罪与非罪
①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②单位组织、指使盗窃,符合盗窃罪规定的,以盗窃罪追究组织者、指使者、直接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想象竞合犯
盗窃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通信设备等或者上述设备的重要零部件,足以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已经造成刑法所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损害结果的,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处罚
4. 诈骗罪
构成特征
客体—公私财产所有权
客观方面—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具体认定
实施欺骗行为
①欺骗行为,是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对方陷入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的行为;②欺骗的内容:既可就事实进行欺骗,也可就价值进行欺骗;③欺骗的方式:可以是明示欺骗,可以是默示欺骗;可以是作为形式的欺骗,可以是不作为形式的欺骗;④欺骗的程度:达到足以使对方产生认识错误的程度,不要求达到足以使一般人产生认识错误的程度
对方产生或者维持认识错误
受骗者的资格:具有财产处分权的人:①幼儿与精神病患者无处分权;②原则上机器不能被骗
认识错误的内容:必须是处分财物的认识错误,而不是任何认识错误
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处分财物”既包括处分财物的所有权,也包括处分财物的占有权
行为人取得财物—“取得财物”既可以是本人取得,也可以是第三人取得
被害人遭受损失
被害人处分财物的目的无法实现的,应当认定为遭受财产损失
欺骗他人免除非法债务的,他人不存在财产损失
三角诈骗的认定
普通诈骗与三角诈骗—处分人与被害人是否为同一人。如果是同一人,则为普通诈骗。如果不是同一人,则为三角诈骗
三角诈骗与盗窃罪间接正犯的区分
受骗人有无处分财物的权限
受骗人有处分财物的权限,则为三角诈骗
没有处分权限,则为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诈骗罪的犯罪形态
①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认定为诈骗罪
②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既遂处罚
诈骗罪的罪数问题
罪与非罪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从一重罪处罚的情形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同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集资诈骗罪的
犯虚假诉讼罪,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诈骗罪的
犯非法行医罪,同时构成诈骗罪的
法条竞合犯
金融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以及在其他章节中规定的骗取出囗退税罪等,是诈骗罪的特殊法条
招摇撞骗罪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诈骗罪的特殊法条,但根据司法解释,应当从一重罪处罚
数罪并罚—犯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又有诈骗财物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5. 敲诈勒索罪
构成特征
客体
复杂客体,既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
客观方面
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迫使其处分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
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
具体认定
实施恐吓行为
实施恐吓行为,是指使用暴力、胁迫等方法,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的行为
实施恐吓行为的主体:恐吓行为既可以由本人实施,也可以请第三人实施
实施恐吓行为的方式:既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实施,也可以通过不法途径实施
对方产生恐惧心理
实施恐吓行为,要求恐吓的内容有可能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
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物
恐吓行为与被害人处分财物之间有因果关系
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则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未遂
行为人取得财物
行为人取得财物时,才能构成敲诈勒索罪既遂
被害人遭受损失
行为人取得财物时,才能构成敲诈勒索罪既遂
本罪的两种类型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
多次敲诈勒索
罪数问题
罪与非罪
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
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可以对行为人酌情从宽处理
敲诈勒索罪与正当维权
权利无争议:不构成敲诈勒索罪—①所有权无争议;②债权无争议
权利有争议: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应视情况而定
根本无权利: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
两罪区分的关键:客观上有无控制人质
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
两罪区分的关键:被害人有无选择的余地
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
不同点:交付财物的心理不同
6. 侵占罪
构成特征
客体
他人的财产所有权
客观方面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
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具体认定
犯罪行为:将占有的他人财物变为自己所有的行为
先占有他人财物
所有权和占有权可分离,方式有两种
①委托保管物
②遗忘物或埋藏物
再变为自己所有
变为己有有两种方式
①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
②以所有权人身份处分财物
犯罪对象:他人有所有权但未现实占有的财物
委托保管物,指基于委托代为保管而形成的所有权与占有权的分离
遗忘物,是指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有意识地将其放置在某处,一时疏忽忘记拿走,而暂时失去占有的财物
埋藏物,指所有权不明埋藏地下的财物、物品
7. 职务侵占罪
具体认定
犯罪主体: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犯罪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犯罪对象:本单位数额较大的财物
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司法解释,数额较大是指3万元以上
本单位财物的范围
①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②包括单位依法或依约而保管、管理、使用、运输中的他人财物
构成特征
客体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客观方面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主体
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
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8. 故意毁坏财物罪
构成特征
客体
公私财产所有权
客观方面
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
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具体认定
犯罪对象: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造成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构成本罪
故意毁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应认定为具体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犯罪行为:毁坏财物
①物理毁坏;②功能毁坏
罪数问题
与盗窃罪区别是有无利用意思
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
盗窃后为掩盖罪行或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罪数罪并罚
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盗窃既遂后,又毁坏赃物的,属于事后不可罚的行为
9. 破坏生产经营罪
构成特征
客体
复杂客体,既侵犯了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又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
客观方面
破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
故意,并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
具体认定
犯罪行为:破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犯罪目的: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
发生场合:破坏行为必须发生在生产经营中,包括生产、流通、交易、分配各个环节中的各种正常经营活动
本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
①本罪毁坏的是正在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设备、工具
②后罪破坏的财物包含的范围更广泛
10.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构成特征
客体
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劳动者的财产权,又妨碍了正常的劳动用工关系
客观方面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主体
特殊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
故意
具体认定
犯罪主体:有义务向他人支付劳动报酬的自然人和单位
犯罪行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前置程序: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从宽情节: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报酬,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律后果: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仍不支付的,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11. 挪用资金罪
构成特征
客体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使用权
客观方面—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行为
主体
①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②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
故意,并且具有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目的
具体认定
犯罪主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犯罪行为: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犯罪对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
主观方面:故意,但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处罚规定: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2. 财产犯罪的共性问题
犯罪客体
财物
本人占有的财物
①本人占有本人所有:不是犯罪对象;②本人占有他人所有:委托保管物,是侵占罪的对象
他人占有的财物
取得型财产犯罪的对象
抢劫、抢夺、盗窃、诈骗等犯罪
无人占有的财物
①无人占有、无人所有的财物:不是犯罪对象;②无人占有、他人所有的财物即遗忘物、埋藏物,是侵占罪的对象
事实上的占有
实力占有
概念
这是指处于主人实力控制范围内的占有,权利人在通常情况下能够左右财物,对财物的支配没有障碍
具体情形
①身体部位现实控制的财物;②与财物保持一定距离,但仍在实力控制的范围内
他人短暂遗忘或者离开时,财物由主人占有
辅助占有:
在辅助占有的场合,原则上财物由上位者占有,下位者仅起辅助作用
存款占有:
存入银行的现金由银行占有,存款人对银行享有特殊的债权,即占有着财产性利益
占有转化
概念—又称转化占有,指主人虽丧失了对财物的占有,但财物转化为第三人占有时,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
成立条件—①有明确的管理者、场所相对封闭;②不要求管理者或者第三人认识到这种转化
封缄物的占有
①封缄物是指装入容器之内,然后封口之物;②封缄物整体由受托人占有;③封缄物里面的内容物由委托人占有
死者占有
①当场杀、当场拿定盗窃;②当场杀,日后拿定侵占;③自己杀、他人拿定侵占
观念上的占有
①自己观念占有:有占有意思:①占有意思只需有概括的认识;②事实上的占有松弛时,占有意思可起到补充作用;
③社会观念占有:推定存在占有
犯罪客观方面
财产犯罪的行为
取得型财产犯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
挪用型财产犯罪: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挪用公私财产的行为
毁弃型财产犯罪:以毁坏他人财物为目的,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
不履行型财产犯罪
财产犯罪的对象
侵犯财产罪的对象为财物,对“财物”应当作扩大解释,即包括财产性利益在内
财物的种类
①有体物;②无体物;③虚拟财产;④债权凭证;⑤不动产;⑥违禁品;⑦财产性利益
财物的价值
全面保护数额较大的财物:数额较大一般指1000元—3000元以上,对这类财物,任何财产犯罪都保护
部分保护数额一般的财物:只有4个罪:抢劫罪,特殊类型的盗窃罪,多次抢夺,多次敲诈勒索
不予保护数额很小的财物:也称价值极其低廉的财物,这类物品不是财产犯罪中的财物,刑法不予保护
犯罪主体
①财产犯罪的主体大多是已满16周岁的自然人;②抢劫罪的主体是已满14周岁的自然人;③个别罪名单位也能构成
犯罪主观方面
排除意思
排除意思:是指排除权利人的占有,将财物转为自己占有或者第三人占有的意思,要求严重妨碍他人对财物的使用
具体情形:①虽只有一时使用的意思,但没有返还的意思;②虽具有返还的意思,但严重妨碍了他人对财物的使用
利用意思
利用意思,是指对财物进行利用的意思,要求遵从财物的可能用途进行利用、处分
如果行为人仅有排除意思,而没有利用意思,就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不要求遵从财物的通常用途进行利用
隐匿、毁坏行为以外的利用,都能评价为具有利用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