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陈瑞华《刑事程序的法理》3刑事诉讼法学的方法论问题
《刑事程序的法理》是陈瑞华教授集近二十年学术研究成果的力作,系统构建了刑事诉讼法学理论体系,具有创新性、实践性和问题导向性,对刑事诉讼学科发展具有奠基意义。适合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者、法学专业学生及司法实务工作者阅读,为深入理解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提供理论工具。
无论从司法实证分析还是规范应然取向上来看,印证模式都无法担当我国刑事证明模式的重任,反而会阻碍我国刑事证明制度的合理建构,本文将梳理印证模式的理论发端与跟进性研究所形成的基本认识,然后在此基础上分析其主要问题。
在探讨印证证明方式的改革时,既有的研究缺乏一个视角,即在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的宏观视野下,从治理的角度探讨印证这个相对微观的问题。
远程审判是指诉讼程序的参与者无需在特定期日聚集于一个物理意义上的法庭之中,而是分处各地,通过信息网络技术传递语音、文字和图像等信息,来进行程序交往,包括起诉、应诉、法庭陈述、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宣判等整个诉讼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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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的方法论问题
规范法学和社科法学
规范法学
将研究对象定位为法律规范本身,尤其是那些成文化的书本法律;关注法律规范的建构和立法的完善,将构建良法美制作为研究的归宿;注重法律规范内部的逻辑演绎和规范分析,强调成文法体系结构的完整性;追求法律规范的有效实施,注重从立法完善的角度解决法律实践中的问题
缺陷
除了提出一些老生常谈的立法完善方案以外,再也无法给出富有启发性的建议
把本来属于一个整体的法学研究予以肢解,使得部门法的研究相互隔离,出现了老死不相对话的局面
缺陷原因
仅仅站在法律之内看法律,走不出自说自话、循环论证的逻辑怪圈
社科法学
是一种将法学研究纳入社会科学研究轨道的学术尝试。社科法学意味着法学研究者要借助于其他社会科学的成熟方法来对法律问题展开全新的研究,也意味着法学研究者不能满足于传统的规范法学方法,而应该将法学研究拉回到社会科学研究的主流轨道
批判有余,创建不足
社科法学要证明自己比规范 法学具有更大的优势,就不应该只是简单的批判规范法学,或者试图颠覆规范法学的一些定论,从事带有后现代色彩的解构活动,而应当进行更多的建设性学术活动,提出更有说服力的理论。
任何研究方法的设定都不是目的,研究者根据这一方法能否提出创新性理论,能否提炼出制度运行的规律,这才是检验一种研究方法优劣得失的主要标准
某些社科法学研究动辄将某一社会科学的理论奉为前提,而将中国的法律问题作为理论运用的对象,难以作出理论上的创新和贡献
混淆存在的现实合理性与存在的价值正当性
应当保持的态度
将两者视为相互补充的方法,努力寻找这两种研究方法的契合点,确立一些共同的学术准则
应当将制度和实践作为研究对象,从制度的世界进入理论的世界
应当放弃对西方法学理论或社科理论的盲目崇拜,从中国的经验事实中提炼出自己的法学理论
要做出法学理论的创新,就要与最前沿的法学理论进行对话,发现这些理论的边界和范围,提出新的富有解释力的理论
从经验到理论
社会科学研究三个基本的特征
客观性
经验品质
概念化
开创性法学研究应当具备的基本特征
敏锐地发现中国本土的法制经验,并对这种经验作出深入的总结和概括
在总结中国法制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一般性的概念和理论,从而对这种经验的普适性作出令人信服的论证
经验事实
笔者更倾向于从价值无涉或价值中立的立场上来看待中国法制经验问题
只有观察和分析已经发生过的经验事实,才能找到证据、数据、文本证明事实的各种细节,否则研究就会成为无本之木
法学研究者应当将以下经验事实作为研究的对象
法典或法律条文
司法案例
已经发生的法律实践
有关法律问题的争议
法律制度的历史
外国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
问题
何为问题
第一层面
疑问或者困惑
Question
是研究法律问题的永恒动力
是我们观察真正理论问题的切入口
是唤醒我们理论意识的重要线索
第二层面
缺陷或者不足
problem
高度关注制度缺陷的局限性
几乎所有对策或者建议都是一种试图解决制度问题的假设性命题,其实施效果无法得到实践的验证
研究者运用演绎推理,根据公认理论或西方理论这一大前提,套用到我国制度缺陷这一个小前提上,得出制度改革的结论,这种形式化的推理,往往是在运用西方理论来创设某种中国制度,谈不上作出中国学者独立的学术贡献
对制度缺陷的展示或导致研究者尚未提出理论假设就戛然止步,没有进入理论的世界,更遑论作出有价值的理论发现了
第三层面
论题或者理论问题
issue
完成从经验世界到主观世界的跳跃所应具备的理论积累
对制度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的揭示具有足够的理论兴趣
对既有理论进行全面把握,既包括对其解释力的精确判断,也包括对其局限性的深入了解
具备提出新的理论问题的能力,也就是通过对理论困惑和疑问的全面展开,经过概念化的抽象努力,提出一个简要但富有新意的理论问题
理论
解释性理论与规范性理论
概念
理论是一种被用来揭示事物性质和发展规律的主观命题。理论不是经验事实本身,而是对经验事实的一种抽象解释
理论的功能
提高交流效率,节约互动信息
推动思想场域的出现和发展
对既有行动和制度进行反思,对未来的行动和制度产生制约,使得整个社会具有理性行动,审慎决策的能力
解释性理论
是指对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进行描述、分析或解释的理论
规范性理论
主要是对制度构建、规则制定乃至体制改革提供理念或思路的理论
大多数规范性理论都来自于对西方法学理论的借鉴和移植,两者可以相互转换
我国法律制度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具有特殊性,既往的西方法学的规范性理论,经常出现理论失灵的现象。我们需要从中国本土经验和教训出发,作出独特的理论贡献
解释性理论的三种模式
模式理论
进行描述式解释,找到若干参照物的前提下概括出某一制度或实践的性质
制度变迁理论
对某一制度或实践在较长时间内的发展演变情况进行描述式的解释
因果关系理论
对某一问题的发生作出因果关系的分析,也就是发现普遍的问题——果的前提下,揭示造成这一结果的成因,并将成因加以概念化
在因果关系的研究中可以提出新的理论
刑事程序法失灵的主要原因
刑事诉讼法没有建立较为完善的程序实施机制,使得一些刑事程序先天就具有被规避和搁置的风险
立法者所作的某些程序设计,实施起来成本过于高昂,会带来诉讼效率的下降和司法机关难以应付办案量的问题,这往往会促使司法机关对实施这些程序进行规避
由于某种司法管理方式的作用,办案人员一旦严格遵守某些法定程序,就不仅无法获得实际的利益,反而可能因此遭受惩罚,这注定会造成这些程序受到规避的局面
立法者从西方引进的某些法律制度,与本土法律传统产生了激烈的冲突,使得相关程序设计面临与此相悖的刑事政策的挑战,这往往造成司法人员放弃对刑事法律程序的遵守
某些从西方引进的刑事程序并不具备适当的司法体制的保障,而在司法体制改革明显滞后的情况下,略显超前的刑事程序设计注定将变得难以实施
应当尽力找出那些具有理论辐射力的变量因素,使之对一系列问题的发生具有较为普遍的解释力
法律的生命有机体理论
法律的生命有机体理论主张将法律制度本身视为一个有生命的系统,将法律制度与其他社会因素结合起来作出审慎的考虑
研究者应该怎么做
运用社会科学的基本研究成果,尝试从各个不同学科的角度来揭示法律问题,避免同仇敌忾万众一心推动立法修改和司法改革的做法
打破法学学科的界限,从学科交叉的角度发现真问题和作出新的学术解释
逐渐与立法专家发生职业上的分离,法学家应当成为一群以学术为业的职业法学研究者,立法工作也应当更多地由民意代表、政治家以及那些职业立法专家来担当
耐得住寂寞,固守学术职业规范,在法学研究中坚持社会科学的基本方法,并最终提出开创性的法学理论和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