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马工程第十一章国际海洋法
国际海洋法知识大纲,基线,也称为领海基线,是陆地与海洋、内水与领海的分界线,并作为测算领海、毗连区、群岛水域、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宽度的起算线。基线分为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详细阐述了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概念。其中,内水是沿海国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域,领海是沿海国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毗连区则是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区域。
编辑于2024-06-06 21:51:08国际海洋法
基线
基线,也称领海基线,包括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是陆地与海洋、内水与领海的分界线,也是测算领海、毗连区、群岛水域、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宽度的起算线
内水、领海与毗连区
内水
概念
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水域构成国家内水的一部分;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是在群岛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水域(群岛水域)内依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河口、海湾和港口的规定用封闭线划定的水域构成国家内水的一部分
范围
内水包括海域水域、海湾(包括历史性海湾)水域、河口水域以及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其他水域
法律地位
与陆地上的河流和湖泊一样,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受国家主权支配。与其他海域相比,内水与沿海国陆地的联系最密切,其制度与陆地领土最为相近
法律制度
基线
正常基线
又称低潮线或自然基线,是海水低潮时海平面与海岸相接之处自然形成的一条线,是直线基线出现之前沿海国普遍采用的基线
直线基线
是用直线把在大陆海岸向海突出处或近岸岛屿外缘选定的各个基点连接起来而形成的基线,适用于海岸线极为曲折或近岸有一系列岛屿的情况
领海
概念
领海是沿海国的主权及于的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从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况下则是及于其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从群岛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的一带海域
法律地位
领海受沿海国主权支配,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沿海国对领海的主权及于其水域、上空、海床和底土,但其行使受《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的限制
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
对航行和飞越的管辖权
对资源的专属权利
属地管辖权
对沿海航运及贸易的专属权利
领海的无害通过
适用于所有船舶的规则
无害通过权是指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情况下,无需事先通知或申请获准,均享有继续不停、迅速穿越外国领海的权利
适用于外国商船和用于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规则
适用于外国军舰和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规则
领海宽度与领海外部界限
领海宽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至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的界限为止
领海的外部界限
领海的外部界限是一条其每一点同基线最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
确定领海的外部界限的三种方法:平行线法、圆弧法、直线法
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领海界限的划定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5条的规定:通常情况下在相邻或相向国家间没有相反协议时,通过友好协商可以按照中间线或等距线划定彼此的领海界限
在领海界限划定的谈判中,彼此均无权将其领海伸延至一条其每一点都同测算两国中每一国领海宽度的基线上最近各点距离相等的中间线以外
如因历史性所有权或其他特殊情况而有必要按照与上述规定不同的方法划定两国领海的界限,则不适用上述规定
包括政治、经济、地质等在内的特殊情况必须予以慎重考虑,而且要在中间线或等距线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特殊情况,以便通过谈判求得公平的结果
毗连区
概念
毗连区,又称邻接区,是领海以外毗连领海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的国家管辖范围内的海域
沿海国在其毗连区内行驶某些事项所必要的管制
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规章
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行为。毗连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中国的领海及毗连区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 1992年2月26日通过了《领海及毗连区法》,以国家立法形式确定了我国的领海及毗连区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为邻接其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
领海的宽度为12 海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主权及于领海上空、领海的海床及底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为领海以外邻接邻海的一带海域
外国非军用船舶,依照本法享有无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权利
外国船舶通过我国领海,必须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任何外国、国际组织、外国法人或者自然人,在我国领海内进行法定活动,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其有关主管机关批准
可自内水、领海或者毗连区开始行使紧追权
专属经济区
概念
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的国家管辖范围内的海域
法律地位
专属经济区属于国家管辖海域,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包括
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不论为生物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内从事经济性发和勘探
本公约有关条款规定的对下列事项的管辖权: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
本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各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根据公约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时,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遵守沿海国按照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制定的与公约不相抵触的法律和规章。所以,专属经济区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产生的一个新的国家管辖海域,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
法律制度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在该区域的权利具体规定如下
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辖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
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享有专属管辖权
对海洋科学研究的专属管辖权
对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的专属管辖权
国际法所赋予的其他权利和管辖
如沿海国有勘探和开发专属经济区生物资源的权利,那么就有保全、养护、管理该区域内生物资源的义务,有防止、减少和控制专属经济区环境污染,保全和保护环境的义务等
中国的专属经济区制度
我国于1996年5月15日正式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于1998 年颁布了《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为其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区域,从领海基线量起向外延伸至200海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海岸相邻或者相向国家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张重叠的,在国际法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以协议划定界限
大陆架
概念
大陆架是指邻接大陆海岸或岛屿海岸但在领海范围以外,深度达200米或超过此限度而上覆水域的深度容许开采其自然资源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1)款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底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
法律地位
沿海国为勘探和开采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上述权利是专属性的、固有的
沿海国对大陆架权利的行使,不应影响大陆架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即其上覆水域或上空的法律地位受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支配
沿海国对大陆架权利的行使,不应对其他国家的依本公约享有的其他权利和自由有所侵害或不当干扰
200 海里以外的大陆架的法律地位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地位
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大陆架的划界问题
1958年《大陆架公约》中规定的划界原则:等距原则;"北海大陆架划界案"中,国际法院使用了自然延伸原则
大陆架界限划定的原则是公平原则,这是各有关条约和判决中一直强调和适用的原则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3条本身具有四层含义
划界所依据的法律是《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国际法
以协议划定
在达成大陆架划界协定以前,有关各国应该基于谅解和合作的精神尽一切努力作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并不危害或阻碍最后协定的达成
有关国家如在合理期间内未能达成任何协定,应诉诸本公约15部分所规定的程序
中国的大陆架制度
中国是世界上宽大陆架国家之一
中国对邻接本国陆地领土的大陆架地区拥有主权权利
中国政府一贯主张同有关国家协商确定划界问题
对于有关国家单方面宣布划定与我国大陆架的重叠区范围的行为,对其他国家侵犯中国大陆架权利的行为,我国坚决反对,不予承认
岛屿、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和群岛水域
用于国际通行的海峡和过境通行制度
用于国际通行的海峡
指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又称国际海峡
过境通行制度
过境通行是指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专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海峡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使航行和飞越自由。船舶和飞机在行使海峡过境通行权时也应承担相应义务
过境通行制不适用的情形:在由海峡沿岸国的一个岛屿和该国大陆形成,而且该岛向海一面有在航行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一条穿过公海,或穿过专属经济区的航道
群岛与群岛国
群岛与岛国制度
海洋法中新建立的一项重要制度
群岛水域及其法律地位
群岛国可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的最外缘各点的直线基线
划定群岛基线的限制条件
群岛基线内的水域构成群岛水域,是国际法上的一个新的概念和水域
群岛国的主权及于群岛水域,及于群岛水域的上空、海床和底土,以及其中所包含的资源
群岛国对群岛水域的主权要受到其他第三国所享有之权利的限制
南海诸岛、钓鱼岛的法律地位
南海诸岛的法律地位
中国对南海诸岛及相关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
菲律宾单方提起的南海仲裁案:2014年12月7日,中国外交部受权发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从各个方面论证了仲裁庭对仲裁事项无管辖权
钓鱼岛的法律地位
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无论从历史、地理还是从法理的角度来看,钓鱼岛都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中国对其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
公海
概念
公海指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在内的全部海域
法律地位
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
公海应只用于和平目的
每个国家均有权在公海上行驶悬挂其旗帜的船舶
每个国家应对悬挂该国旗帜的船舶有效地行使管辖和控制
遇有船舶在公海上碰撞等情况时,对此种人员的任何刑事诉讼或纪律程序,仅可向船旗国或此种人员所属国的司法或行政当局提出
军舰和由一国所有或经营并专用于政府非商业性船舶拥有完全豁免权
每个国家应采取措施,防止和惩罚本国船舶贩运奴隶
所有国家均有权在大陆架以外公海海底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
所有国家均有权由其国民在公海上捕鱼,并有义务为该国国民采取,或与其他国家合作采取养护和管理公海生物资源的必要措施
法律制度
公海自由的基本含义
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
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规定的条件下,各国均有行使公海自由的权利
违背公海自由原则被认为是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这种自由不是绝对和无限制的,公海自由本身就是一种法律状态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公海六项自由
航行自由
飞越自由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但受第六部分的限制
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但受第六部分的限制
捕鱼自由,但受第二节规定条件的限制
科学研究的自由,但受第六和第十三部分的限制
国际海底区域
概念及其意义
概念
国际海底区域,简称"区域",指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区域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立的一个崭新的概念
意义
区域定义为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海床洋底及其下层土,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
区域内的权利只能按照国际海底管理局的授权而取得
区域内的开发活动只能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企业部和经管理局批准的商业公司进行
此种活动应为了全人类的利益,特别是要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和还没有取得自治地位的人民的利益而进行
法律地位
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
共同所有和共同管理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资源
任何国家或国家集体不得占有或分割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资源
在所有国家间公平分配所有利益,应特别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特别需要和利益
开发与管理制度
区域实行平行开发制度,即由海底管理局企业部和其他国家及私人公司同时进行开发
区域开发制度是国际海底法律制度的一项最基本的内容
开发制度的实施已进入准备阶段。有一些国家已开始预备性投资,进行可行性研究,称为开辟活动,这些国家被称为"先驱投资者"
1990年,我国在法、日、俄、印后成为第五个先驱投资国
国际海洋法是有关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和国家以及其他国际法主体在各种海域活动应当遵守的国际法原则规则的总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