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中国刑事印证理论批判2015 (周洪波)
无论从司法实证分析还是规范应然取向上来看,印证模式都无法担当我国刑事证明模式的重任,反而会阻碍我国刑事证明制度的合理建构,本文将梳理印证模式的理论发端与跟进性研究所形成的基本认识,然后在此基础上分析其主要问题。
编辑于2025-10-20 21:40:17无论从司法实证分析还是规范应然取向上来看,印证模式都无法担当我国刑事证明模式的重任,反而会阻碍我国刑事证明制度的合理建构,本文将梳理印证模式的理论发端与跟进性研究所形成的基本认识,然后在此基础上分析其主要问题。
在探讨印证证明方式的改革时,既有的研究缺乏一个视角,即在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的宏观视野下,从治理的角度探讨印证这个相对微观的问题。
远程审判是指诉讼程序的参与者无需在特定期日聚集于一个物理意义上的法庭之中,而是分处各地,通过信息网络技术传递语音、文字和图像等信息,来进行程序交往,包括起诉、应诉、法庭陈述、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宣判等整个诉讼过程。
社区模板帮助中心,点此进入>>
无论从司法实证分析还是规范应然取向上来看,印证模式都无法担当我国刑事证明模式的重任,反而会阻碍我国刑事证明制度的合理建构,本文将梳理印证模式的理论发端与跟进性研究所形成的基本认识,然后在此基础上分析其主要问题。
在探讨印证证明方式的改革时,既有的研究缺乏一个视角,即在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的宏观视野下,从治理的角度探讨印证这个相对微观的问题。
远程审判是指诉讼程序的参与者无需在特定期日聚集于一个物理意义上的法庭之中,而是分处各地,通过信息网络技术传递语音、文字和图像等信息,来进行程序交往,包括起诉、应诉、法庭陈述、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宣判等整个诉讼过程。
中国刑事印证理论批判
引言
目前,刑事印证理论所造成的突出理论印象是:印证这一概念工具,在实证上能够较为具体地呈现中国特色刑事证明方法的类型特征;在规范上也能作为事实认定的具体判断标准发挥作用,尽管还应适当借鉴西方的自由心证方法
无论从司法实证分析还是规范应然取向上来看,印证模式都无法担当我国刑事证明模式的重任,反而会阻碍我国刑事证明制度的合理建构
本文将梳理印证模式的理论发端与跟进性研究所形成的基本认识,然后在此基础上分析其主要问题
刑事印证理论的基本观点
印证模式的理论发端
两方面内容
通过对印证的证据关系的表述和理解,来说明我国刑事证明方法的模式特征
通过对我国刑事证明方法与西方的自由心证方法的异同比较,进一步深入说明我国刑事印证模式的特征
对印证的理解
印证就是不同证据“所含信息”的“相互照应”及“共同性”
没有问题
在证明模式(以印证为最基本要求的证明模式)中,证明的关键是获得“相互支持”的其他证据
没有问题
单一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必须获得更多具有“内含信息同一性”的证据来对其进行支持,突出表现为对“相同”或“相似”信息的证据数量的重视
单一的证据是不足以证明的,必须获得更多的具有内含信息同一性的证据来对其进行支持
用来证明特点1:获得印证性直接支持证据是证明的关键
我国刑事诉讼证明中对证据充分性的重视,突出表现在对具有相同或相似信息的证据数量的重视
用来证明特点2:注重证明的外部性而不注重内省性
对印证概念的质疑
对印证的表述含混
证据所含信息的相互照应、相互支持、相似与共同性、同一性等是两组所指有重大区别的词语
证据所含信息具有共同性或同一性是指不同证据所直接反映的事实内容是相同的
证据所含信息的相互照应或相互支持,是指不同证据虽然所直接反映的事实内容不一定相同,但能够对待证事实构成相同的证明指向
证据所含信息的相似是指是指不同证据所直接反映的事实内容不同,但能够对待证事实构成相同的证明指向
该部分接下来的内容属于对龙宗智文的概括
印证模式的跟进性研究
跟进性研究的主要特征
多数学者认同龙宗智文的判断,即我国的刑事证明方法是一种印证模式,并且不排斥自由心证
有三种观点值得注意
虽然可以将我国的刑事证明方法称为印证模式,但其本身是一种普适性的证明方法,并不能标识我国与其他国家的区别,比如,其他许多国家和地区刑事证据法上的补强证据规则就是一种印证规则
虽然可以用印证模式来标识我国刑事证明方法的整体特征,而且其与西方的自由心证有区别,但印证模式不过是一种现象标签,比其更为深层的是一种“新法定证据主义”理念,而新法定证据主义可以把司法解释上的印证规则和其他许多证据规则统合在一个解释框架中
否认印证模式具有标识我国刑事证明方法模式的能力。认为诉讼证明不仅是一种逻辑思维活动,还要接受程序法律和证据规则的调整,除了证据间的相互印证外,还有很多其他规则,并且印证的求证过程也有浓厚的自由心证色彩,所以,将印证证明界定为我国刑事证明模式是以偏概全
对于印证是指不同证据所含信息相同还是具有相同的证明指向,跟进性研究与龙宗智文大抵相同。
讨论了印证模式对完成证明的要求
多数学者与龙宗智一样,认为孤证不能定案是印证证明(完成)的应有之义
对于什么是孤证以及区别于此的印证要求,大多数学者也没有进一步分析
不能笼统地讨论证据是否超越了孤证
什么情况下证明才算完成
1:认为证明标准内设于印证模式,印证本身就能表达证明标准的要求
2:认为证明标准外在于印证模式,印证本身并不能表达证明标准的要求
3:认为印证是否体现了证明标准,要视证据类型而论,对直接证据而言,印证就是完成了真实性证明,对间接证据而言,单个证据的印证不足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成立,只有当间接证据环环相扣时才表明案件主要事实成立
对印证模式的实践特征进行了一些更为具体的探讨
分析我国刑事证明的司法实践于规范要求之间的差异
分析我国刑事证明司法实践中印证的具体形态
分析了印证证明也存在模糊性,司法实践中对什么情况下才完成了充分的印证,存在着认识不同和标准掌握不一致的现象
进一步分析了我国刑事证明方法在比较法上的独特之处
缺乏补助证据
关于印证模式的归因解释,跟进性研究也将其分为制度语境原因和认识论原因,在具体观点上也多认同其判断,只是在具体说法上有所差异
就对印证模式的反思性规范立场而言,跟进性研究(包括反对以印证来界定我国刑事证明方法模式的学者)基本上认同其判断
关于调整和规范的研究,可以分为两方面
大多数学者认同龙宗智文的认识,即我国刑事证明实践中常常因印证对证据的要求过高,给定罪和人权保障带来障碍,需要通过证明方法的调整来减少这种障碍
思路一:谨慎借鉴西方的自由心证证明方法,并在加强程序制度建设的情况下逐步扩大自由心证的运用
思路二:印证是一种普适性的,与现代自由心证不冲突的证明方法,所以真正的问题不是借鉴自由心证的证明方法,而是正确把握印证的合理限度,司法实践需要改变的是对印证的过度追求
如何避免和减少实践中存在的虚假印证或形式印证,以及由此导致的冤假错案
查证和认证的印证模式应当从有供到证向由证到供转型
明确证明标准对印证证明方法的规范作用
通过对合理的印证证明的类型分析来说明充分印证证明的具体依据
通过加强证据收集、调查、判定的程序来保障印证的可靠性
印证模式理论的表象与实质
印证应当是指不同证据所含信息相同还是具有相同的证明指向?
什么是孤证
什么情况属于完全的印证
个案中,什么情况下西方国家可以认定事实,我国却需要更多的证据
如何有效区分印证模式与自由心证
什么是外部性和内省性
印证模式能否标识我国刑事证明方法的实践特征及其比较法上的独特之处
我们能否找到我国刑事证明方法真正的产生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树立正确的反思性规范立场
刑事印证理论的主要问题
似是而非的模式标识
刑事印证理论对印证没有清晰的表述,理解不符合常识见解
印证基本意涵是指印证者与被印证者在内容上具有同一性
印证既可以发生在证据与证明对象(待证事实)之间,也可以发生在证据与证据之间
不是所有的证明都属于印证,对于不属于印证的情形,我们需要用其他语词来指称
推证
不同于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印证的情形
推证就是间接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
佐证
不同于证据之间相互印证的情形
佐证就是多个证据虽然彼此在内容上不具有同一性,但各自都对某一待证事实具有一定的证明指向性,因此,彼此都能够极强对方对待证事实的证明作用
存在的问题
只局限于证据之间的关系,没有言及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
基本知识将孤证作为印证的相对概念,因而对后者的理解过于简单
对印证的表述,飘忽于常识理解的印证与佐证之间,对印证与佐证没有清晰的区分
对印证的理解不恰当地同时包括了常识理解的印证和佐证,即印证实质上是指不同证据具有相同的证明指向性
即便按刑事印证理论的共识,将印证理解为依据多个具有相同证明指向性的证据综合判断认定事实,印证一词能够标明我国刑事证明存在着西方国家没有的孤证不能定案这种基本规范,但实际上这种规范要求也是似是而非的
在我国诉讼(证据)法学界,对证据的所指常常理解不清。一种普遍现象就是把本应属于证据内容的事实当成了证据的形式,进而常常误把本属于多个证据事实的情形当做孤证
不能仅将后者视为证据的形式,而应该将其视为证据的内容,因为证人在法庭上的证言也影响证据的证明力大小
不同形式就不是孤证?内容一样只是形式不一样就是不同的证据?不会造成实质上的孤证?
刑事印证理论大多没有认真对待印证的证明对象,从而导致其所谓的印证与孤证之间的区分是不清楚的
印证是对每一个待证事实的要求,还是对整体案件事实的要求?前者的要求比后者高
有学者指出印证不仅是对关键事实证明的要求,也是对事实细节证明的要求。虽说关键事实细节事实比整体案件事实更为具体,但相对于每一个待证事实,其仍是比较笼统的表述
刑事印证理论没有明确认识到,因制度语境的不同,同一案件是否为孤证证明往往会得出不同答案
在定罪时往往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水落石出,真假对错已经泾渭分明,所以,一定是在采信控方证据、同时否定被告方的反驳证据的情况下认定犯罪。
西方国家认为定罪常常是在或然性真实的情况下作出的,控辩双方的证据往往不具有唯一的证明指向性,认定犯罪时不仅依据控方的证据,也会借用被告方的证据
我国的刑事证明一般将证据局限于实质证据,而西方国家的刑事证明同时将实质证据和辅助证据视为相关证据
实质证据
案件痕迹
辅助证据
案外痕迹
某一个案件在我国可能被视为孤证证明,在西方国家却会被视为有多个证据
对于什么是印证证明的完成状态,以及在都是依据多个证据判案时,哪些情况下我国比西方国家对证据的要求更高,刑事印证理论更加说不清楚,也存在一些错误说法
关于我国刑事证明完成状态的判断标准为何,刑事印证理论没有统一的认识
龙宗智更多时候意图以印证这一概念工具作为我国刑事证明完成状态的判断标准
他提出印证模式,就在于其认为证据确实充分、客观真实等证明标准过于抽象。希望从证明方法的角度来说明事实认定的具体判断标准
将确实充分、确定无疑、排他性这些证明标准理解为是受印证这种证明方法影响的结果。他认为这些证明标准没有实际意义,是印证证明方法的表现,由此可以推知,印证本身就是根本的判断标准
以印证这一概念工具作为刑事证明完成状态的判断标准是不能成立的
日常习惯理解的印证不能表达证明完成状态的意涵。因为可能证据不一定真实。可以将印证理解为多个证据构成相同的证明指向,但这显然不能标明证明指向有多大的可能性或真实性
印证性不足或充足的判断标准无法依靠印证本身来提供,需要有一个外在于印证意涵的标准
有的学者指出应将印证与证明标准明确区分开,并将证明标准作为印证完成状态的判断标准
正确,但证明标准所起的判断标准作用大多沦为口号
以外部性与内省性这一对概念,及其所体现的证据判断方法的主体性与客体性、主观性与客观性、集体性与个体性的区别,来说明我国与西方国家在刑事证明方法及其完成状态上的差异,虽然为很多人所接受,却经不起推敲
客观判断本身也是一个主观认识的过程
客观判断和主观认识都是存在的,都是其认识过程的两个方面
从外部性和内省性比较我国和西方的差异没有见刘在相同的参照面上,结论是模棱两可的
外部性是从证据构造的角度来说明我国刑事证明方法的特征
内省性是从认知心理机制来说明西方国家刑事证明方法的特征
即便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事实认定机制存在许多差异,但都注重从不同角度强调事实认定的外在的尺度和公共正当性
将印证和自由心证进行对比也是犯了同样的错误,因为印证讲的是证据构造关系,自由心证讲的是认识心理机制,二者的对比也缺乏共同的参照面
认为龙宗智的观点:由于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据的证明力一般未受法定限制,证据的判断主要依靠法官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所以我国的印证模式仍属于自由心证体系,这种论证是存在问题的
诉讼中的事实认定首先受认识规律的限制,再次受限制证据证明力的法律规则的限制。在法律规定的证据证明力限制之外,不完全是裁判者心证可以自由驰骋的空间
证据判断方法的集体性与个体性的对比,即重视集体经验与侧重个体感受的对比,是在同一个界面即主观方面进行比较;但具体说法并不恰当
任何现代刑事诉讼都强调集体经验的重要性,现代国家普遍实践的合议制和西方国家的陪审团审判制度就是明证
以集体经验与个体感受分别对应于完成证明所要求的证据的多与少,也是不恰当的
个体感受的裁判随意性大于集体经验,但个体感受可能在证据较少时作出犯罪认定,也可能在证据较多时不作出犯罪认定,并不是一定怎样怎样
不仅印证模式缺乏标识能力,而且期望深入透视印证模式的“新法定证据主义”也不是一个好标签
证据规则的最基本区分有两类,一类是表现认识规律的规则,一类是限制证据能力的规则
认识规律:所有证据都要有相关性、证人应知道案件情况、印证
限制证据能力:补强证据规则、传闻证据规则、排非规则等
但是很多学者将补强证据规则视为印证的一种也是不恰当的
难以成立的归因解释
制度环境原因
虽然很多学者认为我国特定审判程序形态是重要原因,但是这些解释力有限,只能部分解释为什么我国的刑事证明不能通过察言观色来判断言词证据的陈述内容的真伪。即便这些程序现象消失了,如果其他原因仍然存在,仍会导致无法运用察言观色的判断方法
程序形态的归因解释无法说明为什么那些静态的辅助证据在我国的刑事证明中没有证据地位
特定事实认定规则的缺失导致了对被告人口供的印证性依赖,也是有一定道理的,但这种解释可能难以说明西方国家也重视口供的现象
可以说相较于对口供的依赖性程度不同,获取口供的机制不同也许是我国与西方更为重要的差异
法官素质是有一定的关系,但不同学者所说的法官素质却有内涵上的差异
伦理素质
认知能力素质
在认识论原因方面
以认识论的哲学立场来解释是不妥的。这种解释沿袭了我国学界长期未经反思的论证套路
认识论的文化论解释也是不能成立的
所谓文化论解释就是证据判断方法的外部性和内省性的区别
在事实认识方面,并不存在认识论的文化差异,事实证明的认识论逻辑是普适性的
我们真正需要的是通过推理结构的类型区分来比较证明方法的差异,而不是从认识论的文化差异以及所谓的哲学立场差异来寻找一些似是而非的解释
从将印证理解为用多个证据的综合判断来认定事实的角度来说,认为其符合认知心理和司法理性主义,因而具有普适性,这种论证可以解释我国与西方国家的共性,却无力解释二者的差异
证明标准应该是一个重要的、直接的原因,但其在刑事印证理论中的地位却暧昧不清
龙宗智文对证明标准与证明方法何为因何为果存在矛盾
虽然不少学者从证明标准来寻求证明方法的成因解释,但在证明标准被认为是说不清的学术氛围下,自然无力从证明标准的具体认识论逻辑来分析证明标准对证明方法的影响
模糊不清的反思性规范立场
不知如何合理坚持印证
印证的合理坚持就是对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印证规则进行正确理解与适用,在实践中对印证的要求既不过度也非不及
但因为刑事印证理论的含混,使得这些规则难有清晰的面貌和统一的认识
无法合理借鉴西方的自由心证证明方法
我国法律层面目前还可能存在引入自由心证的制度障碍
自由心证与铁案思维不匹配
就司法解释来看,我国的刑事证明仍排斥自由心证
即便制度障碍被消除,但因刑事印证理论并为充分认识到我国刑事证明方法与西方国家的区别,其很可能也只是使我们学到一些皮毛
期待刑事证明方法模式的替代性理论
以印证来标识我国刑事证明区别于西方国家孤证定案的比较法上的差异是难以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