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远程异步审判的程序正当性考察(段厚省)
远程审判是指诉讼程序的参与者无需在特定期日聚集于一个物理意义上的法庭之中,而是分处各地,通过信息网络技术传递语音、文字和图像等信息,来进行程序交往,包括起诉、应诉、法庭陈述、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宣判等整个诉讼过程。
编辑于2025-10-20 21:38:59无论从司法实证分析还是规范应然取向上来看,印证模式都无法担当我国刑事证明模式的重任,反而会阻碍我国刑事证明制度的合理建构,本文将梳理印证模式的理论发端与跟进性研究所形成的基本认识,然后在此基础上分析其主要问题。
在探讨印证证明方式的改革时,既有的研究缺乏一个视角,即在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的宏观视野下,从治理的角度探讨印证这个相对微观的问题。
远程审判是指诉讼程序的参与者无需在特定期日聚集于一个物理意义上的法庭之中,而是分处各地,通过信息网络技术传递语音、文字和图像等信息,来进行程序交往,包括起诉、应诉、法庭陈述、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宣判等整个诉讼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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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从司法实证分析还是规范应然取向上来看,印证模式都无法担当我国刑事证明模式的重任,反而会阻碍我国刑事证明制度的合理建构,本文将梳理印证模式的理论发端与跟进性研究所形成的基本认识,然后在此基础上分析其主要问题。
在探讨印证证明方式的改革时,既有的研究缺乏一个视角,即在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的宏观视野下,从治理的角度探讨印证这个相对微观的问题。
远程审判是指诉讼程序的参与者无需在特定期日聚集于一个物理意义上的法庭之中,而是分处各地,通过信息网络技术传递语音、文字和图像等信息,来进行程序交往,包括起诉、应诉、法庭陈述、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宣判等整个诉讼过程。
远程异步审判的程序正当性考察
引论
远程审判
是指诉讼程序的参与者无需在特定期日聚集于一个物理意义上的法庭之中,而是分处各地,通过信息网络技术传递语音、文字和图像等信息,来进行程序交往,包括起诉、应诉、法庭陈述、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宣判等整个诉讼过程。
远程异步审判
是指程序参与人不仅远程参加诉讼程序,而且其在诉讼行为人的及进行上也不同步的一种审判样态。
传统诉讼所强调的在场性,实际上具有时空共在的性质,也就是庭审活动必须在特定法庭和特定期日进行。但是远程异步审判可以说完全颠覆了传统诉讼的这种时空共在性。
基于在场性这种时空共在的特点所形成的传统诉讼程序法理是否也面临着同样的颠覆危机,或者说是他们本来就可以包容这样一种审判样态
远程异步审判的实践探索
2018年杭州互联网法院发布《涉网案件异步审理规程(试行)》
基本内容
异步审理适用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适合网上审理的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或当事人不予同意的案件,不适用异步审理
具体程序构造上主要体现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环节中当事人表达上的异步
2021年最高法《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
21条
经各方当事人同意,案件的调解、证据交换、调查询问以及包括庭审在内的诉讼活动均可由各方分别登陆诉讼平台、以非同步的方式进行。
小额诉讼程序或者民事、行政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中,具有不方便同步线上开庭、各方当事人同意异步审理且经证据交换或调查询问,各方当事人对案件主要事实及证据无争议的情形可以进行异步审理
远程异步审理案件数量不是很多的原因
实务部门有法官认为,为增加远程异步审判的正当性,在程序设置上以当事人选择作为其适用前提,而很多当事人对于异步审判这一方式比较陌生,自愿选择的较少,办案法官也没有进行说明的动力。异步审判便利当事人,但不便利法官
有法官担忧当事人在异步审理期间,有更充分的时间和机会来采取策略性行动,比如有更充分时间思考和应对法官以及对方当事人的询问,甚至有机会干扰证人作证,从而阻碍案件的事实发现,影响裁判的公正性
关于远程异步审判的程序正当性问题,目前在认识上还存在困惑于分歧
异步审理的实质
在本质上是一种允许程序参与人延时表达的审判样态
传统审判方式中延时表达机制的运作体现为书面审理,一般只能在上诉审中不涉及事实争议而涉及法律适用分歧的少数案件中适用。
在远程异步审判中,通过延时表达机制所进行的言语交往,在性质上是否属于书面审理,是有争议的
远程异步审判的实践动因
直接言辞的内涵不仅仅限于使用语音来传递信息,程序参与人面对面进行交流的时候,他们的表情和动作也会传递着于案件有关的信息,因此所谓直接言辞原则,在本质上所强调的重点并不是言辞交往,而是最大可能地使程序参与人之间通过面对面的交流来获取最充分的信息
如果有某种手段来确保程序参与人之间即使不是面对面也能充分传递诉讼所需要的案件信息,那么直接言辞原则也就不一定非要坚持了
异步审判的需求是潜在的
作息不同步
协调诉讼与生产生活之间的关系,减少因诉讼所带来的成本
简易案件很多,目的是解决纠纷而不是彰显权利
司法裁判所需要的信息本身就是经过挑选过滤的信息,其他的信息可能大部分都属于冗余信息。
远程异步审判乃是社会系统中远程异步交往方式在法律交往方式在法律系统中的镜像
远程异步审判面临的程序正当性追问
学者的质疑
张卫平
异步审理可能与直接审理原则相冲突。在直接审理中,法官与当事人构成三角结构,可以相互监督。异步审理中,法官与一方当事人之间的互动游离于另一方当事人的视线之外,对其的监督被减弱
一方当事人可能会故意拖延诉讼,违背了禁止随意诉讼原则
肖建国
互联网异步审理模式在“时空”两个维度上颠覆了传统的司法理念,对直接言辞原则和司法亲历性造成冲击。
在线异步审理既不是民事诉讼法上的开庭审理,也不是典型意义上的书面审理,可参考德国民事诉讼中斯图加特模式里的书面准备程序,将异步审理限制在书面准备程序阶段
7⃣️
互联网法院的异步审理稀释了直接言辞原则,但提高了诉讼效率,降低了诉讼成本,因此在适合通过异步审理程序审理的案件中,这种稀释具有一定的正当性
8⃣️
异步审理违背了庭审中心主义的要求,有人建议将其限制在审前准备程序阶段
9.有人建议将其适用于简单民事案件
这是目前远程异步审判的实践所谨守的
🔟
异步审理违背了民事诉讼对审原则
十一
远程异步审判之交互式对话框式的交流方式侵害了言辞原则的最低要求,异步的无序也违背了法庭辩论和法庭调查首次陈述的法定顺序要求,导致证明责任等诉讼责任无从发挥作用
在批评的同时,有的也提出了从制度上进一步完善的建议,表明其在实质上已经接受了远程异步审判的存在
任何一种制度和理论,都是在对过去进行否定至少是扬弃的基础上逐渐形成的。既存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原理必然面临着变革的要求。我们需要的不是站在传统立场上来否定变革,也不是无原则地欢迎变革,而是以一种独立的理性的眼光来观察和评价变革,判断变革是否符合我们对程序正当性的要求
按照传统的立场来评价,远程异步审判不具有正当性,但是我们需要找到一种更为本质层面的程序正当性判断标准。实践的需要本身并不能为远程异步审判提供充足的正当性支持。
程序正当性的判断标准必须来源于程序法的本质要求,也就是不论何种历史时期,也不论在何种实践背景下,只要是进行诉讼,就应当按照这样的程序进行。这样的一种正当性,我们可以称之为诉讼程序的纯粹正当性。所以,我们需要对诉讼程序的正当性进行价值重构
对诉讼程序正当性的价值重构
诉讼程序的纯粹正当性的第一个内涵就是能够促进纷争的化解
纷争的解决是程序参与人发自内心所愿意接受的解决
对解决纠纷的诉讼程序的接受
对于解决纠纷的实体方案的接受
包括法官在内的程序参与各方之共识的基础上所形成的解决方案就是最具有可接受性的方案。纠纷的解决方案是纠纷的解决程序所生产的,因此最能够促进各方就纷争的解决方案达成理解与共识的程序就是最 具有可接受性的程序
什么样的程序是最能够促进程序参与人达成理解与共识的程序
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
每个人的独特经历与语言的一般性之间存在张力。这种张力导致异议无处不在。异议可能是对与语言的意义理解不同导致,也可能是对语言意义的理解相同,而对对方的立场和观点存在异议
需要消除异议,哈贝马斯提出程序主义的交往模型,按照模型展开交往,就会最大可能达成理解,取得共识
这一理论对于我们建构具有纯粹正当性的诉讼程序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
交往行为理论与诉讼程序具有背景上的一致性。都是立足于当下的生活现实
交往行为理论与诉讼程序具有目的上的一致性,都是以解决主体之间争议为目的
交往行为理论与诉讼程序具有方法上的一致性,都是通过理性和平的言语交往来促成争议的解决
诉讼活动本质上就是一种交往行为,交往行为理论为为可以为我们建构诉讼程序的纯粹正当性标准提供一种比较充分的理论支持
根据交往行为理论建构诉讼程序的纯粹正当性标准
表达的可理解性
诉讼中所使用的语言,更具有法律语言的特征
贯穿始终的有效性要件
陈述的真实性
事实陈述居于重要地位,陈述的真实性就是最为重要的有效性要件
表达的真诚性
当事人在对法律上的权利义务问题表达立场和意愿时,应满足真诚性的要求
言语行为的正当性
程序参与者的言语行为应当合法,也不应违背公序良俗
贯穿始终的有效性要件
使程序参与者之言语交往行为符合交往行为有效性要件的诉讼程序,就是具备纯粹正当性的诉讼程序
远程异步审判的程序正当性分析
远程异步审判之表达的可理解性
远程异步审判在言语交往的可理解性方面,较之传统诉讼程序,并无明显的降低,即使因为技术的成熟程度不同可能会影响到程序参与人的表达流畅性,这种影响对于他们相互之间理解对方的表达也是微乎其微的
远程异步审判之陈述的真实性
程序参与人在进行诉讼的陈述时,在镜头外有其他人在干预他们的陈述
可以考虑设立相对封闭的专门空间,令程序参与人在参加诉讼时与外界保持相对隔离状态
当事人采取策略行为进行不真实陈述的机会与可能性增加,从而加大法官发现案件事实真相的难度
程序法设计了很多规则来约束当事人的言语行为,以抑制程序参与者的策略行为,而督促其采交往行为
从给予当事人充分表达意见的机会这样一种以程序保障为导向的思路来看,我们应该鼓励当事人在表达意见之前进行更加充分的思考
如果能有效抑制诉讼突袭并强化对妨碍诉讼强制措施的贯彻,前述异步审判可能带来的隐忧就可以被控制在最低程度
更加严格和彻底地实行庭前证据交换制度
对于那些在线展示确有可能增加判断难度的枕骨资料,可以通过线下的举证质证程序来弥补在线诉讼的不足
一方面可就妨碍民事诉讼行为可能招致的惩戒,在开庭之前给予程序参与者更加充分的告知,来抑制其采取策略行为的冲动
可以对异步审判中当事人或者证人的策略行为,从严进行惩戒,以达到一般性地抑制程序参与者的策略行为效果
远程异步审判之表达的真诚性
没影响
远程异步审判之言语行为的合法性
很大程度上是远程异步审判的形式正当性问题。
书面审理还是直接言辞?
远程异步审判很可能应当被界定为书面审理与直接言辞审理之间的第三种样态,是借助于信息网络技术,突破空间和时间的限制,在最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以及给予程序参与人更加充分地表达意见的机会的前提下,所进行的一种全新的庭审方式的探索。这样的探索因为是在互联网法院的功能定位之内,所以也是具备合法性的
远程异步审判基本上达到了诉讼程序的纯粹正当性的要求
远程异步审判与程序法的制度革新
与空间联系相关的程序规则面临革新
传统诉讼程序中基于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空间联系、案件发生地与法院之间的空间联系以及诉讼标的物与法院之间的空间联系等因素所形成的管辖规则,都将面临变革
在当下法律规范的语词表达之下,通过解释学方法使其意义发生变迁,或者通过对于个别规则的微小突破,来实现制度的渐进式变化
考虑取消协议管辖中的实际联系原则,给予当事人更大的选择自由,以此为突破口来逐渐改变传统地域管辖的规则。这可能会导致法院之间在案件分配上的不均衡,所以需要改变法院里法官数量的配置方式,改为以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为依据来决定法院配备法官的数量。财政经费问题
通过法院组织形式的变革,来进一步支持远程异步审判对空间的突破
全国的法院不再根据行政区域或者其他的地理依据进行设置,而是设置统一的基层法院、统一的中级法院、统一的高级法院和一个最高法院,其中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可以分成普通法院和若干类型的专门法院,分别审理不同的专业案件。
简单的类型相同的批量案件,可以通过人工智能裁判机器直接裁判,仅有那些具有高度复杂性的案件留给法官们来处理
与时间联系相关的程序规则面临革新
关于延期审理的规则首先面临革新
远程异步审判对于时间的突破,可能会对跨国远程审判的规则建构方面产生重要影响,进而推动跨国远程审判的发展。国际民事诉讼的传统程序规则也将在远程异步审判的推动下发生变革
远程异步审判与程序法的理论进化
关于程序参与人在场性法理
通过解释学的运用,将远程异步审判中程序参与人的在线参与,纳入在场性的概念之下,视为在场
或者放弃传统诉讼中的在场性理论,透过具有形式意义的在场性理论,将目光聚焦于具有实质性的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上,进而认可远程异步审判程序对于程序参与人的权利保障不低于传统民事诉讼程序,相反还有可能更加充分
关于程序进行的仪式性法理
传统诉讼法理中有关庭审仪式性的要求,恐怕要随着远程异步审判的开展而渐渐淡化
关于诉讼行为的直接言辞法理
远程异步审判虽然没有像传统诉讼那样通过直接的言辞来传递和获取信息,但是其在信息传递的效果上已经接近或者达到了直接言辞原则所追求的标准。为此,在远程异步审判的时代,传统程序法理中的直接言辞原则,需要进行自我革命
通过解释学的运用,使其将远程异步审判中的信息传递方式纳入其意义范围i之内,承认远程异步审判符合直接言辞原则的要求
民事诉讼程序法理放弃这一要求,承认远程异步审判即使不符合直接言辞原则的要求,也可以达到直接言辞所追求的效果
我们需要打破对庭审中信息传递方式也就是言语交往方式的封闭性的类型划分模式,采取开放式的类型划分模式,将远程审判和异步审判作为诉讼中的第三和第四种言语交往方式看待
关于地域管辖的法理
关于证据鉴真的法理
不能像传统民事诉讼中以来原物、原件或者证人本人的亲自到场,而必须重新建构其原理与方法
传统民事诉讼中有关证据鉴真的原理就无法适用于远程异步审判,因此必将逐渐退出证据学的理论体系,而围绕区块链存证技术所形成的证据保真、鉴真的理论方法,则会因此进入证据学的理论体系,由此逐步完成证据鉴真的法理变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