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正义,是指司法机关通过诉讼程序所作的裁判结果符合正义的要求
积极意义的实体正义是指法院对刑事案件的裁判结必须符合三个方面的条件
裁判应该是正确的,所认定的事实要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支持
裁判应该是合法的,裁判者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裁断 和刑罚的适用应当合乎自由裁量权之间保持最低限度的平衡
裁判应当在严格遵守法律规则与行使必要裁量权之间保持最低限度的平衡,要适度行使自由裁量权
消极意义上的实体正义是指法院应等尽量避免两种非正义的结果出现,也即是放纵有罪的人和冤枉无辜的人
要实现这种工具性价值,立法者需要通过程序安排,确保裁判者采纳可靠的证据,避免事实认定错误,防止冤假错案,同时正确的适用刑事实体法,规范和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通过诉讼程序的设计保障裁判结果的正确性和合法性,是法律程序发挥其工具价值的标志
立法的积极努力
侦查人员在逮捕拘留后立即将嫌疑人送看守所内进行讯问,对讯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
证据规则方面,对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和作出有罪判决都确立了最高证明标准,并将证据确实充分解释为三个方面,提出了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经排除合理怀疑的严格要求
对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做出了了更为明确的要求
立法的不足的缺憾
没有对错误鉴定,不规范的辨认,违法进行的勘验检查进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