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陈瑞华《刑事程序的法理》7刑事诉讼的横向构造模式
《刑事程序的法理》是陈瑞华教授集近二十年学术研究成果的力作,系统构建了刑事诉讼法学理论体系,具有创新性、实践性和问题导向性,对刑事诉讼学科发展具有奠基意义。适合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者、法学专业学生及司法实务工作者阅读,为深入理解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提供理论工具。
无论从司法实证分析还是规范应然取向上来看,印证模式都无法担当我国刑事证明模式的重任,反而会阻碍我国刑事证明制度的合理建构,本文将梳理印证模式的理论发端与跟进性研究所形成的基本认识,然后在此基础上分析其主要问题。
在探讨印证证明方式的改革时,既有的研究缺乏一个视角,即在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的宏观视野下,从治理的角度探讨印证这个相对微观的问题。
远程审判是指诉讼程序的参与者无需在特定期日聚集于一个物理意义上的法庭之中,而是分处各地,通过信息网络技术传递语音、文字和图像等信息,来进行程序交往,包括起诉、应诉、法庭陈述、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宣判等整个诉讼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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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的横向构造模式
刑事诉讼构造模式的划分标准
刑事审判程序在历史上的来源与发展
体现刑事审判程序核心特征的诉讼控制分配情况
裁判控制
法官检察官和被告方对法庭裁判结果的控制和影响程度
程序控制
法官检察官和被告方对法庭证据调查和采纳过程的控制和影响程度
刑事审判程序背后起着支配和制约作用的基础性价值观念和思想
对抗式构造模式
对抗式审判的形成
最早出现于英格兰和威尔士
11世纪 宣誓断讼、神明裁判
11世纪初诺曼底人通过征服带入英国两种制度
决斗裁判
争端双方通过自行攻击的方式解决争端的制度
由被告人熟识的人制作法律裁判
12名公民
13世纪职业律师出现
14世纪陪审员以外的人提供证言十分普遍,陪审员数量固定为12名,裁判需全体陪审员同意生效
18世纪陪审团制度日趋完善
对抗式审判模式的主要特征
对抗式审判的核心问题实际是检察官能否向陪审团证明被告人有罪
特征
法官保持消极仲裁者地位
法官的主要作用在于确保当事人双方在提出证据、询问证人和进行质证辩论时严格遵守包括证据法规则在内的程序法规则
庭前几乎不对证据做任何庭前调查,并不接触控诉方的案卷
控辩双方控制着证据调查程序
交叉询问程序是对抗式审判的核心,也是检察官和辩护律师控制法庭审判程序的关键环节
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角色
两种方式参与和控制法庭审判程序
行使不受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始终保持沉默
资源放弃沉默权,充当自己一方的证人
总结
陪审团控制着对事实问题的裁断权,但是对法庭审理程序没有任何控制权
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在提出证据询问证人和进行证据评论方面起着主导作用,因而对作为裁判根据的事实形成过程拥有极大的控制权
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裁断不拥有控制权,但他拥有对法律适用问题的决定权
对抗式审判模式的基础理念
公平竞争理论
高度尊重个人主体性基础上的程序正义观念
作为司法裁判者的法官必须尽量减少对裁判制作过程的控制和接入,保持消极的中立
个人有权通过积极主动和广泛的程序参与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有权自行选择和处分自己的前途和命运
相对哲学
刑事案件的事实真相不应由一名裁判官员单独、积极地去探究,而应由那些与案件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各方从有利于自己的角度通过对抗而得以揭示
审问式构造模式
审问式审判的形成
最早出现于法国1808年刑事诉讼法典,并在19世纪中后叶逐渐为欧洲大陆各国所广为接受和采纳
二战以后,新尝试
审问式审判模式的传统特征
法官主导和控制着证据调查程序
控辩双方在证据调查程序中居于次要和辅助地位
被告人的作用
审问式审判模式的基础理念
工具主义程序价值观念
刑事审判构造模式的融合
日本
意大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