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陈瑞华《刑事程序的法理》10刑事之诉的类型和效力
《刑事程序的法理》是陈瑞华教授集近二十年学术研究成果的力作,系统构建了刑事诉讼法学理论体系,具有创新性、实践性和问题导向性,对刑事诉讼学科发展具有奠基意义。适合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者、法学专业学生及司法实务工作者阅读,为深入理解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提供理论工具。
无论从司法实证分析还是规范应然取向上来看,印证模式都无法担当我国刑事证明模式的重任,反而会阻碍我国刑事证明制度的合理建构,本文将梳理印证模式的理论发端与跟进性研究所形成的基本认识,然后在此基础上分析其主要问题。
在探讨印证证明方式的改革时,既有的研究缺乏一个视角,即在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的宏观视野下,从治理的角度探讨印证这个相对微观的问题。
远程审判是指诉讼程序的参与者无需在特定期日聚集于一个物理意义上的法庭之中,而是分处各地,通过信息网络技术传递语音、文字和图像等信息,来进行程序交往,包括起诉、应诉、法庭陈述、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宣判等整个诉讼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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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之诉的类型和效力
刑事之诉理论概述
类比民事诉讼,对于日渐种类多样、形态各异的诉讼程序作出合理解释。格努刑事诉讼制度发展和进化,提出新的富有解释性的理论
刑事之诉的性质和要素
刑事诉讼中的诉权
两个层面的意义
实体角度上,检察机关和当事人为维护其所享有的实体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要求法院进行裁判的权利
从程序角度来看,检察机关和当事人将其诉讼请求诉诸法院的权利
诉权实际属于实体权利与诉讼程序之间的纽带和桥梁
诉权与裁判权对于诉讼进程和诉讼结局的控制力,决定了一个国家诉讼构造的整体模式
刑事之诉对司法裁判的制约
推动司法裁判程序的启动、进程和结论形成
限定司法裁判的对象和范围
刑事之诉的概念
检察机关和当事人为实现特定诉讼利益而提出特定诉讼请求,促使法院就此作出司法裁决的行为
刑事之诉可分为程序意义上的刑事之诉和实体意义上的刑事之诉
程序意义上的刑事之诉
检察机关和当事人向法院所提出的独立诉讼请求
实体意义上的刑事之诉
检察机关和当事人为了维护其实体权益或解决诉讼争议所提出的诉讼请求
特点
刑事之诉的主体是检察机关和当事人
刑事之诉的内容是检察机关和当事人请求法院保障实体权益,或者请求法院解决的诉讼争议
刑事之诉是检察机关和当事人对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
刑事之诉的构成要素
诉讼主体
提起刑事诉讼的主体和被起诉的主体
诉讼客体
又称诉讼标的或诉讼对象,是指检察机关和当事人发生争执或提起请求并要求法院给予裁决的权利义务关系
对人之诉
检察机关或自诉人向法院提出的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
对物之诉
检察机关或被害人向法院提出的责令犯罪人赔偿损失,返还财产或者没收犯罪人涉案财物的诉讼请求
程序之诉
检察机关、被告人或其他当事人为刑事诉讼权利或者表达程序意义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之诉
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的将精神病人加以强制医疗的诉讼请求
诉讼理由
是指检察机关或当事人提出刑事之诉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刑事之诉的基本类型
是指法院提出的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请求
检察机关提出的对人之诉
定罪之诉
起诉书
量刑之诉
量刑建议书
自诉人提起的对人之诉
无论公诉还是自诉,都同时包含两个方面的诉讼请求
申请法院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宣告的请求
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特定刑事处罚的请求
检察机关和被害人要求法院责令被告人作出民事赔偿、返还财产或者对涉案财物加以没收的诉讼请求
民事对物之诉
被害人或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的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刑事对物之诉
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的追缴涉案财物的诉讼请求
涉案财物
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
相关的违法犯罪工具
相关的违禁品
处置
将违法犯罪人非法侵占的被害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财产予以返还或责令予以退赔
将其余涉案财物予以没收,收归国库
进一步分类(根据被告人是否到场)
对席案件的刑事对物之诉
缺席案件的刑事对物之诉
检察机关和当事人就案件的诉讼程序问题所提出的诉讼请求
程序申请之诉
检察机关和当事人为行使某种诉讼权利或追求某种诉讼利益,要求法院作出程序性裁决的诉讼请求
程序异议之诉
当事人对于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存在违反法律程序情况的,向法院申请宣告无效的诉讼请求
主体是检察机关
被起诉的主体是实施过危害社会行为的精神病人
与对人之诉的区别
并不是一种刑事处罚措施,带有保安处分的特征,目的在于通过治疗矫正教育等方式,对那些实施过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人,治疗其病症,消除其毒瘾药引,纠正其不良的生活习惯,使其重新回归社会生活
诉讼要件
概念
诉讼要件是指某一诉讼能够成为法院接纳的程序合法条件,也是该项诉讼进入实体审理的前提性条件
诉讼要件的性质和分类
案件的可诉性
是指检察机关或当事人提出的诉讼,应当属于法定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范围
诉讼的形式要件
是指检察机关或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必须向法院提交合乎法律要求的起诉书或者申请书,并同时提交相应的案卷或者证据材料。有些诉讼请求还需要所提交的证据材料将有关事实证明到法定的可信程度
法院的适格性
是指法院对于特定的诉讼或者案件具有法定的审判管辖权。法定的审判管辖条件,是指法院对于特定的起诉、申请和其他诉讼请求,具备法定的级别管辖权和地区管辖权。唯有对特定案件具备法定的管辖权,法院才能合法地行使审判权。否则,就构成审判上的越权,所进行的审判活动和 所作的裁判都将失去法律效力
当时人的适格性
是指提出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必须亲自到案参加诉讼活动,并具备法定的诉讼行为能力
刑事之诉的效力
刑事之诉的形式效力
法院应当对特定的诉讼请求作出受理的决定
法院应给予诉讼另一方进行答辩的机会
检察机关和当事人一旦提出特定诉讼请求,法院应当开庭审理,并将其作为审理对象和裁判对象
经过法庭审理,法院需要对相关诉讼请求作出附理由的裁判
对于法院是否采纳诉讼请求的裁判,应给予检察机关和当事人获得司法救济的机会
刑事之诉的实质效力
任何一种刑事之诉都具有三个方面的构成要素,这些构成要素对于法院的裁判都具有约束力。原则上,法院不能超越其中任何一种构成要素来进行裁判活动。
具体而言,法院应围绕着检察机关或当事人起诉的主体进行裁判,而不能超越受诉主体的范围,对那些未经起诉的主体作出裁判
法院应围绕着检察机关和当事人设定的诉讼对象进行裁判,而不能将裁判对象扩大到那些未经提出争议的诉讼事项上面
法院应围绕着检察机关和当事人提出的诉讼理由进行裁判。法院要审查诉讼理由,既要对所依据的事实证据进行审查,确定是否达到法定的内心确信标准,也要审查这种诉讼是否具备相关的法律依据,是否具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和法律理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