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陈瑞华《刑事程序的法理》11刑事对物之诉的基本问题
《刑事程序的法理》是陈瑞华教授集近二十年学术研究成果的力作,系统构建了刑事诉讼法学理论体系,具有创新性、实践性和问题导向性,对刑事诉讼学科发展具有奠基意义。适合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者、法学专业学生及司法实务工作者阅读,为深入理解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提供理论工具。
无论从司法实证分析还是规范应然取向上来看,印证模式都无法担当我国刑事证明模式的重任,反而会阻碍我国刑事证明制度的合理建构,本文将梳理印证模式的理论发端与跟进性研究所形成的基本认识,然后在此基础上分析其主要问题。
在探讨印证证明方式的改革时,既有的研究缺乏一个视角,即在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的宏观视野下,从治理的角度探讨印证这个相对微观的问题。
远程审判是指诉讼程序的参与者无需在特定期日聚集于一个物理意义上的法庭之中,而是分处各地,通过信息网络技术传递语音、文字和图像等信息,来进行程序交往,包括起诉、应诉、法庭陈述、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宣判等整个诉讼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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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对物之诉的基本问题
引言
刑事对物之诉是与刑事对人之诉相并列的概念,主要是指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被告人违法所得所提起的追缴之诉,它与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具有实质性的区别
被害方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和检察机关提起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都属于被告人因其犯罪行为i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所提起的民事侵权之诉,都与刑事涉案财物的追缴没有必然的联系,也都不属于刑事对物之诉的范畴。只有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就涉案财物的追缴所提起的诉讼,才被列为刑事对物之诉的范围。
刑事对物之诉的性质
对物之诉的启动者是检察机关
对物之诉的诉讼标的是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的诉讼请求
请求确认被告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申请认定有关涉案财物系属被告人通过违法犯罪行为所获取的
建议确认这些涉案财物符合依法没收的条件
对物之诉具有独特的诉讼构造模式
我国现行的违法所得没收之诉,建立在被告人逃匿或者死亡的前提下,这种诉讼并不存在被告人的参与
在公告期之内利害关系人提出参与请求的案件中,检察机关一旦提起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法院通常所面对的并不是传统的控辩双方争讼的局面,而是检察机关与利害关系人就违法所得范围和涉案财物权属方面的抗辩
在有利害关系人申请参与的案件中,检察机关作为申请方、利害关系人作为异议方以及法院作为审判方,构成了新的三方诉讼构造
公告期之内没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参与请求的案件中,法院以不开庭方式进行法庭审理,这种审理就变成检察机关作为申请方与法院作为裁判方的二方诉讼构造
一般是法院对检察机关的申请加以形式审查和实质确认的过程
对物之诉适用民事诉讼的证明机制
在被告人到场案件中构建对物之诉的正当性
法院自由裁量权的有效约束
有效约束法院在追缴和没收涉案财物方面的自由裁量权,避免个人合法财产受到任意剥夺
程序正义的维护
有效维护三方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实现程序的正义
审判中心主义理念的实现
通过权威地确定涉案财物的范围,对侦查机关在审判前处置涉案财物的行为产生有效约束,确保审判中心主义改革理念的实现
司法公信力的恢复
通过合理确定犯罪人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的范围,解决涉案财物追缴中的混乱现象,提升刑事司法的公信力
对物之诉的两种模式
独立性对物之诉
在被告人、被害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申请或者申请参与诉讼的情况下,法院组织相对独立的涉案财物追缴程序
独立性对物之诉启动的前提必须是被告人、被害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于检察机关申请追缴的涉案财物提出了异议,或者提出了参与涉案财物追缴程序的申请
在有被害人的案件中具有五方参与的诉讼构造,可以基本遵循特别没收程序的制度安排
在司法证明机制方面,涉案财物追缴程序也可以效仿特别没收程序的制度框架,但主义公诉方承担证明责任,并要将证明到优势证据或高度可能性的程度
附带性对物之诉
在被告人被害人对于涉案财物追缴不提出异议,并且也没有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涉案财物的权属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法院不再组织专门的涉案财物追缴程序,而是将对涉案财物的追缴问题纳入法庭审理过程之中,并在对定罪量刑问题的法庭审理结束后,对于定罪量刑和涉案财物追缴问题一并作出司法裁判
被害人参与对物之诉的方式
建立统一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将涉及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刑事案件都纳入附带民事诉讼的体系之中
有局限性,并不是一种理想的制度选择
继续坚持双轨制的制度设计,在保持现行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将那些涉及侵犯财产权的刑事案件纳入专门的涉案财物追缴程序之中
在实体上,应当重新确立“追缴”“退赔”与“没收”的关系
被害人对涉案财物追缴是否提出异议,或者是否提出参与涉案财物追缴程序的申请,应成为法院启动独立的涉案财物追缴 程序的重要依据
独立的涉案财物追缴程序应以被告人、被害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或申请为前提
在法院启动独立的涉案财物追缴程序的情况下,被害人可以有两次参与法庭审判的机会
参与法院有关定罪量刑的审理活动
参与法院就涉案财物追缴举行的独立庭审活动
利害关系人的诉讼地位
其他利害关系人通常具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地位,具有当事人的地位,还可以委托律师及其他法定人士担任诉讼代理人
对物之诉的程序保障
将对涉案财物的查询、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现等措施,纳入强制措施的体系之中
优势
将涉案财物的审前处置与侦查分离,使得这恩差机关失去控制涉案财物的权利,可以避免侦查机关与案件的结局发生利害关系,从而维护侦查机关执法行为的公正性和廉洁性
法院根据未来司法裁判和执行的需要来对涉案财物进行审判前的处置,可以使处分措施发挥财产保全的功能,及时对权属明确的案件采取返还和退赔措施,避免百害人长时间陷入经济上的困境
法院通过司法审查方式来决定对涉案财物的审前处置措施,可以最大限度地体现正当程序的要求,给予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申明异议和获得救济的机会,降低发生错误和滥用权力的概率
全面改革我国的政法经费拨付制度
对物之诉的未来(怎么做)
解决对物之诉与对人之诉的关系,根据当事人是否提出异议或者申请,来确定是采取独立性对物之诉模式还是附带性对物之诉模式
引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理论基础上对被害人参与对物之诉的方式作恰当的制度设计,对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诉讼地位给予适当的安排
审判前阶段对涉案财物的有效保全和适当处置,确立针对涉案财物审前处置的司法审查机制,确保法院从维护裁判和执行顺利的角度,对涉案财物的庭前处置作出合理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