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陈瑞华《刑事程序的法理》12程序性制裁的比较考察
《刑事程序的法理》是陈瑞华教授集近二十年学术研究成果的力作,系统构建了刑事诉讼法学理论体系,具有创新性、实践性和问题导向性,对刑事诉讼学科发展具有奠基意义。适合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者、法学专业学生及司法实务工作者阅读,为深入理解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提供理论工具。
无论从司法实证分析还是规范应然取向上来看,印证模式都无法担当我国刑事证明模式的重任,反而会阻碍我国刑事证明制度的合理建构,本文将梳理印证模式的理论发端与跟进性研究所形成的基本认识,然后在此基础上分析其主要问题。
在探讨印证证明方式的改革时,既有的研究缺乏一个视角,即在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的宏观视野下,从治理的角度探讨印证这个相对微观的问题。
远程审判是指诉讼程序的参与者无需在特定期日聚集于一个物理意义上的法庭之中,而是分处各地,通过信息网络技术传递语音、文字和图像等信息,来进行程序交往,包括起诉、应诉、法庭陈述、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宣判等整个诉讼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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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性制裁的比较考察
程序性违法的治理方式
官员违反法定的诉讼程序,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以往的研究,英美法系学者很少从整体出发,大陆法系学者偏向概念分析,需要从宏观的角度上阐释程序性制裁
采用模式分析方法,对几种典型的程序性制裁进行整体性考察,淡化国别特征和法系属性,讨论普遍规律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概念
是一种狭义上的排除规则,所针对的不是一般的不具有可采性的证据,而是那种在取证手段和收集程序上违反法律的证据,也就是非法证据
非法证据的特征
成文法确立刑诉程序的国家
违反法定侦查程序就是违反了成文法所明确规定的程序规则的行为
并不是任何非法侦查行为都会导致法院作出排非决定
不存在系统的成文诉讼法典的国家
排除规则直接针对公共侵权行为甚至是宪法性侵权行为
适用的对象只限于检控方所提交的据以起诉的证据
适用带来的实体性后果
使得检控方所赖以起诉的证据体系受到削弱,检控方证据的证明效果有所减弱,甚至无法达到法定的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标准
重要证据被排除后,整个检控方证据体系就会崩溃,检控方起诉主张推翻
毒树之果
排除规则不仅仅被用来排除那些作为非法侦查行为直接结果的非法证据,而且还适用于那些由这种违法行为所间接派生出来的证据
德国:放射效力
美国:毒树之果
警察在对被告人采取非法逮捕后,经过讯问所获得的被告人有罪供述
警察经非法讯问并获得供述之后,又根据供述的信息逮捕了新的被告人,从而获得了新的供述
警察经过非法讯问后,了解到某一实物证据的所在地,从而经过搜查获取了该证据
法院如何处理
法院对于任何通过违反宪法的手段所获取的非法证据及其派生出来的毒树之果,原则上都有权将其排除于法庭之外。但对于法定例外情况下所出现的非法证据以及毒树之果,则可以不加以排除
美国
采取强制排除与自由裁量的排除相结合的排除方式
对于那些违法情况较为严重的非法证据,法律确立的是强制排除的原则,也就是不问清洁剂后果以及案件的严重程度,直接否定其可采性。而对于其他一般的非法证据,法律则授权法官在全面审查各种因素的前提下作出是否排除的决定
其他西方国家
排非规则的程序后果
法院通过司法审查的方式对侦查程序的合法性加以裁判
针对侦查程序的合法性问题所启动的程序性裁判,在不同的国家具有不同的形式
排非证据的听证程序具有相对独立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被告人其实处于一种程序意义上的原告地位,被指控实施了非法侦查行为的警察则处于程序性被告的地位,法庭裁判的对象则是侦查行为的合法性以及非法证据要否排除这一程序问题
法庭要对此作出专门的裁判结论,控辩双方还有可能对此提出专门的上诉,从而启动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有关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的上诉审查程序
终止诉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