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陈瑞华《刑事程序的法理》合作性司法理论
《刑事程序的法理》是陈瑞华教授集近二十年学术研究成果的力作,系统构建了刑事诉讼法学理论体系,具有创新性、实践性和问题导向性,对刑事诉讼学科发展具有奠基意义。适合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者、法学专业学生及司法实务工作者阅读,为深入理解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提供理论工具。
无论从司法实证分析还是规范应然取向上来看,印证模式都无法担当我国刑事证明模式的重任,反而会阻碍我国刑事证明制度的合理建构,本文将梳理印证模式的理论发端与跟进性研究所形成的基本认识,然后在此基础上分析其主要问题。
在探讨印证证明方式的改革时,既有的研究缺乏一个视角,即在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的宏观视野下,从治理的角度探讨印证这个相对微观的问题。
远程审判是指诉讼程序的参与者无需在特定期日聚集于一个物理意义上的法庭之中,而是分处各地,通过信息网络技术传递语音、文字和图像等信息,来进行程序交往,包括起诉、应诉、法庭陈述、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宣判等整个诉讼过程。
社区模板帮助中心,点此进入>>
论语孔子简单思维导图
《傅雷家书》思维导图
《童年》读书笔记
《茶馆》思维导图
《朝花夕拾》篇目思维导图
《昆虫记》思维导图
《安徒生童话》思维导图
《鲁滨逊漂流记》读书笔记
《这样读书就够了》读书笔记
妈妈必读:一张0-1岁孩子认知发展的精确时间表
合作性司法理论
合作性司法的兴起
对抗性司法及其局限性
对抗性司法的基本理念
为个人抵御国家任意追诉而设计的无罪推定机制
为维系控辩双方平等武装而建立的一席系列程序公正标准
为制衡国家刑事追诉权而确立的一些程序保障
对抗性司法的局限性
对抗性司法是一种需要投入巨大司法资源的诉讼模式
对抗性司法是以控辩双方具有对立诉讼立场为前提的,但在那些被告人自愿认罪的案件中,这种诉讼模式就没有存在的前提和基础
对抗性司法不仅无法解释控辩双方的诉讼合作情况,而且对于被害人的诉讼参与也没有给予重视
合作性司法模式的出现
刑事和解制度
作为一种私力合作模式,主要是一种赔偿激励模式,也就是对那些承诺并履行高额民事赔偿的被追诉人,给予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制度模式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两个环节
检察机关主导下的量刑协商程序
量刑协商程序可以将其称之为公力合作模式
是指被告方与刑事追诉机构通过协商、妥协来决定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模式
例如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
我国刑诉法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也在一定程度上确立了公力合作模式
法院主持下的司法审查程序
企业合规不起诉
对于那些具有建立合规管理或者提交合规计划的涉案企业,可以将其纳入合规考察的适用对象,并在经过合规监管程序后,对于那些积极整改、有效消除制度隐患的企业,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处理
分类
检察建议模式
在对企业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同时,向其送达检察建议,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建立专项合规体系
附条件不起诉模式
检察机关对于提交合规计划的企业,作出暂缓起诉、合规考察或者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设定一定的考验期,并定期提交合规进展报告,在考验期技术后,检察机关根据企业合规的推进情况,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
目前,我国开展企业合规改革探索的检察机关,绝大多数推行的是附条件不起诉模式
一种新的合作性司法哲学
合作性司法的独特理念
建立在趋利避害基础上的实用主义哲学
建立在诉讼合作基础上的司法正义观念
不仅保障了中立、参与、对等等传统程序正义要素的贯彻,而且还使得被告人、被害人通过行使诉权来直接左右甚至决定案件的实体结局,从而使案件的实体结局之间产生于被告人与被害人的诉讼合意之中
独立于正当程序和控制犯罪之外的第三种价值理念
如果说在对抗性司法之外还可以有家庭模式、合作性司法模式的话,那么在传统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价值之外,还可以存在诸如关爱、教育、效率以及社会和谐等第三种法律价值。刑事司法制度不仅仅要实现正义的要求,而且还要兼顾其他方面的法律价值。这就是合作性司法带给我们最大的启示。
作为一种独立于对抗性司法的诉讼形态,合作性司法应当具有独立于对抗性司法的哲学。其中,社会关系的修复和和谐社会的达成,应当是对抗性司法所无法包容的法律理念,也是只有通过合作性司法才可以实现的价值目标。
刑事诉讼的公力合作模式
公力合作模式的提出
合作性司法的分类
最低限度的合作
是指在被告人自愿认罪的情况下,法院以较为简易的方式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模式
例子:简易程序
和解性的私立合作模式
是指在被告人自愿认罪、被害方与被告方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和解协议的前提下,司法机关据此对被告人作出宽大刑事处理的诉讼模式
例子:刑事和解制度
协商性的公力合作
是指检察官与被告方通过对话和协商,就被告人定罪和量刑问题达成某种程度的妥协,法院根据双方达成的妥协方案作出刑事裁判的诉讼模式
例子:英美的诉辩交易制度
量刑协商制度的基本特征
检察官主导下的量刑协商
在审查起诉环节听取辩护方的意见
主导量刑协商程序
根据与辩护方所达成的量刑协议,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责令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在提起公诉时将认罪认罚具结书与量刑建议一并提交法院
对于上述具结书和量刑建议所确定的量刑方案,检察官要当庭加以说明,并说服法院予以采纳
协商的主体
检察官和嫌疑人双方
美国辩诉交易制度
检察官与辩护律师是控辩协商的主体,可以就定罪、罪名、量刑问题展开协商,在互利互让的前提下达成协议。法官一般不参与这种控辩双方协商活动,而只是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带辩的自愿性、明智性和事实基础进行形式上的审查
我国量刑协商主要发生在检察官和嫌疑人之间,没有被设计成检察官与辩护律师之间的控辩协商程序
德国控辩协商制度
控辩双方与法官可以就量刑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某种协议,从而快速将案件加以了结。在一定程度上,这种控辩协商就是通常所说的以认罪交换减刑
我国量刑协商排除了法官参与协商过程的可能性
阶梯式从宽量刑机制
改革试点法院根据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诉讼阶段,确定程度不同的量刑优惠比例
值班律师的参与
法官的角色和作用
定罪裁判
法院对于认罪认罚的被告人,通常都会作出有罪判决
量刑裁判
法院要对检察官提交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进行审查
除了出现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法定情形以外,一般应当采纳
除非被告人当庭翻供,或者拒绝接受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否则法院极少不采纳控辩双方通过量刑协商所确定的量刑幅度
程序性裁判
被告人一旦认罪认罚,通常也不会再就回避、管辖、延期审理、证人出庭等问题提出程序上的异议,更不会提出诸如排除非法证据之类的程序性请求
传统的程序性争议通常不会出现在这类案件中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合法性问题会成为法院的独立裁判对象
被告人认罪认罚是否出于真实的意愿
被告人是否了解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
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是否是真实的、合法的和有效的,是否是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见证下作出的
有关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问题,成为一种流于形式的裁判问题
量刑协商制度的正当基础
通过量刑激励机制推动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
通过适度妥协来换取各方利益的最大化
实质的程序正义的实现
量刑协商制度的缺憾
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失控
检察官与嫌疑人的协商
不具备法律知识又身陷囹圄的嫌疑人,难以有效行使诉讼权利,甚至在行使诉讼权利方面属于无行为能力人,谈不上平等
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局限性
法官司法审查的形式化
完善量刑协商制度的观念障碍
实质真实主义的理念
实质的刑法正义观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
对司法官员滥用裁量权的普遍忧虑
刑事被告人的诉讼客体化
公力合作模式的未来
在提高诉讼效率与避免检察官滥用协商权力之间如何保持适当的平衡,将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所面临的长期课题
刑事诉讼的私立合作模式
刑事和解在我国的兴起
刑事和解的三种模式
加害方——被害方自行和解模式
实质加害方与被害方在没有中立机构参与的情况下,自行进行协商,并就经济赔偿问题达成协议,使得被害方不再继续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
司法调解模式
即在司法人员的主持下,嫌疑人、被害人以及双方的近亲属、所在单位的代表共同参与调解会议,经过司法人员的说服、、劝解和斡旋,最终达成和解协议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模式
对于那些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案件,司法机关委托专门调解机构按照诉讼外调解的方式,促使加害方赔礼道歉,并满足被害方经济赔偿的要求,从而促进双方的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