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5、民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所谓平等主体,是指这些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不受职权、行政级别等因素的影响。
编辑于2025-10-30 14:32:19民法典 2021.1.1实施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1.民法概念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①人格(一般人格、具体人格) ②身份(配偶权、亲权(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亲属权) 财产关系:金钱-赔钱
民法调整的对象 ①民和官之间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不属于)。 ②同居关系本身(不属于)but同居期间产生的财产分担、非婚生子女等问题(属于)。 ③普通社会情谊不属于(如果…请吃饭)
2.民法的基本原则(了解)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帅作用的基本准则
考察题型:xxx违反了xx原则
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平等、民事主体地位平等、民事权益平等受法律保护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自愿原则
指意思自治,在从事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真实意志来表达自己的意愿——不“强买强卖” 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公平原则
指民事活动中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考标语时—要站在消费者的角度 eg:本商品售出概不负责(不可以) 本商品买一送一、假一赔十(可以)
诚信原则
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违反诚信原则:①违反约定/违背诚信 ②民事权利滥用 (民事权利滥用:自己有行使的权利,过程中自己获利较少,损人利益较多
eg张三看李四开农家乐把自家围墙立高 eg胡某拒绝政府的高价赔偿,要求拆除自家承包地上的高速路段
公序良俗原则
指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判断时,要站在道德感上
——eg代孕、离婚后不让对方再生孩子(不是自愿原则哦) 为维持婚外情的财产给付(不可以)
绿色原则
指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章 自然人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定有)
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重在“有没有资格”)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 不能说“民事行为能力一律平等”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
没说全,都算错 ①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 记载的时间为准 ②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以户籍登记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③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胎儿娩出时为活体,则为其保留的遗产应由父母监管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不一定有)
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即自然人依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重在“有没有能力”) 以自然人的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为标准,将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三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18周岁以上(X≥18)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①16周岁以上(18>X≥16)的未成年人,以自已的劳动收入(智力、体力、技能)为主要生活来源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eg 16岁打工维生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8周岁以上(8≤ X<18)的未成年人是限民,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但是可以独立实施:①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②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除“纯获利”和“相适应”以外的行为-都属于效力待定(看父母态度) 从事单方法律行为无效(eg立遗嘱)
案例: 13岁得到爸爸送的小汽车(有效) 13花xxx钱(无具体数额)(也有效) 13岁自己在商场买电脑/15岁买大钻戒(效力待定) 13岁立遗嘱(无效)
(2)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是限民,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但是可以独立实施:①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②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不满八周岁(X<8)的未成年人(不能说8岁以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从事的任何行为都无效(包括纯获利、受赠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神经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属于无民)
3.监护
监护的含义
监护,是指对无民、限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
监护人的职责
1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2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3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4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5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6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7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监护的类型
(1)法定监护
法定监护,指监护人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
①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父母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当然监护)
1、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祖父母、外祖父母、兄(成年的)、姐(成年的);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①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②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②无民或限民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长大了的傻子)
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1、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①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②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2)协议监护
协议监护不改变当然监护
无固定顺序,祖父母…兄弟姐妹…(顺序可以打乱,可以单独,可以一起)
依法 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 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3)指定监护
指定监护不改变当然监护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 ①先由 被监护人 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②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村委会、居委会、民政部门、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ps 不是应当尊重“监护人”,不是最有利于“监护人”
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村委、居委、民政部门、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能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4)遗嘱监护(死后生效)
遗嘱监护不改变当然监护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当然监护),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案例:小甲爸爸遗嘱指定张三当小甲监护人,小甲妈妈遗嘱指定李四当小甲监护人: 谁后死,谁的遗嘱监护有效 (1)小甲爸爸先死,其遗嘱监护指定张三当监护人也不行,因为小甲妈妈(当然监护人)在世 (2)小甲爸爸死了,小甲妈妈改嫁给李四,李四抚养小甲,也不能用“遗嘱监护”指定监护人,因为李四不属于小甲的“当然监护人” (3)若小甲父母都死了,没有遗嘱监护,爷爷抚养小甲,爷爷不能用“遗嘱监护”指定监护人,因为要“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才可以进行遗嘱监护
(5)成年意定监护
完民➕正常时事先协商➕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完民选谁就是谁)(可以选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
监护资格的撤销与恢复
撤销
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1)实施严重损害 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民法典》第37条: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资格撤销,还得给钱)
恢复
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only)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题目: 妈妈因虐待孩子被处以刑罚,被撤销资格的,刑满后不能恢复资格✅
监护关系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1)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3)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4)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4.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的条件
①自然人必须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A:从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 ——B:战争期间下落不明:①自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②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②下落不明要达到一定期限——法定期间——2年
③要由该自然人的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
利害关系人范围: ①被申请人的近亲属——两上两下一左一右(不用看顺序先后) 【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配偶】 ②代位继承人——A:被申请人的子女先于被申请人死亡的,被申请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 B:被申请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申请人死亡的,被申请人兄弟姐妹的子女 ③丧偶儿媳女婿——对被申请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被申请人的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 ④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主体➕不申请宣告失踪会影响其权利行使、义务履行。 【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原则上可以作为“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不可作为“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
一般情况下,债权人债务人可以作为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但是有例外。 当发现债权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时,可以找妻子主张实现债权,则无权宣告其丈夫失踪。
④要经法院依法宣告
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宣告失踪申请后①先要发出寻找公告:期间:3个月 ②公告期满,确认失踪事实,法院应以判决方式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的效力
宣告失踪的主要目的: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不发生财产继承,不引起婚姻关系变化
丈夫宣告失踪后,妻子起诉离婚,法院应该判决支持✅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5.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的条件
①自然人必须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A:从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 B:战争期间(算普通期间)下落不明:①自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②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②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 A:普通期间(不见了)下落不明——4年 B:意外事件(地震洪水飞机)下落不明——2年 C: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构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申请宣告死亡的时间不受2年限制
③由该自然人的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 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无顺序先后的限制🫐
利害关系人范围:🫐 ①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②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 ③被申请人的其他近亲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④代位—被申请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 ⑤代位—被申请人兄弟姐妹的子女 ⑥不申请宣告死亡不能保护其相应合法权益的被申请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民事主体
① ② 无限制‼️
③④⑤还得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a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均已死亡或者下落不明 b不申请宣告死亡不能保护其相应合法权益
④要经法院依法宣告
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发出寻找公告 A:原则上——公告期一年 B: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有关机关证明自然人不可能生存——公告期三个月 公告期满仍无下落,宣告该下落不明人死亡
死亡日期
被宣告死亡的人,①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②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1、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2、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能——①有效②效力待定③无效④可撤销】
宣告死亡的效力
财产关系: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的债权债务要进行清理,继承关系开始
婚姻关系:被宣告死亡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其配偶可另行缔结婚姻关系
子女收养关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后,其配偶可以单方决定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
宣告死亡的撤销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不直接撤销死亡宣告,要申请才撤销)),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可撤销,但是不失效)
死亡宣告撤销的效力
婚姻效力: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但是其①配偶再婚或者②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表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收养效力: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收养关系有效
财产效力: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谁继承,谁返还】 无法返还:不在继承人手里(送给了别人)
案例: 甲宣告死亡: 1、把房子给了父亲,车子给了妻子,后来妻子把车子给了妻子弟弟 2、当甲回来后,父亲要返还房子,妻子该还但没能力,要适当补偿。 3、妻子弟弟不用返还
题目:被撤销死亡宣告人有权请求依继承法取得其财产者返还原物或给予适当补偿❌ 要有前提条件:无法返还的才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补充: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有民事法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应该说“不受影响”)
死亡推定
链接🔗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 1 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2 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 3 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4 有保险时,推定受益人先死
第三章 法人
概念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法人成立条件(了解)
依法成立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经费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我国法人的分类
营利法人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国有企业
非营利法人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特别法人
包括:机关法人(国家机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合作社)、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村委、居委)
拓展: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举例
法人——还不起债,破产,不用自掏腰包 非法人组织——还不起债,出资人倾家荡产也要还 eg:甲公司有A子公司,B分公司(分支机构),现两家欠债—— A子公司是法人,还不起就破产,甲公司不帮忙还债 B分公司(分支机构)是非法人,不能独立承担,还不起,甲公司帮忙还
拓展:法定代表人
①“法定代表⼈以法⼈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承受。”据此,法定代表⼈在代表权限范围内以法⼈的名义实施的法律⾏为(包括订⽴的合同),归属于法⼈承受,对法⼈发⽣效⼒。 ②案例:A公司的法定代表⼈甲代表A公司与B公司订⽴买卖合同时,在合同书上加盖的不是A公司的真实公章⽽是伪造的公章,尽管如此,仍表明甲系以A公司的名义与B公司订⽴合同,因此,该买卖合同属于A公司的法定代表⼈甲、在代表权限范围内、以A公司的名义与相对⼈B公司订⽴的合同,该买卖合同直接归属于A公司承受,对A公司发⽣效⼒。 ③该买卖合同属于所谓的“真⼈假章合同”(不影响合同效力)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2 条第1款规定:“法定代表⼈、负责⼈或者⼯作⼈员以法⼈、⾮法⼈组织的名义订⽴合同且未超越权限,法⼈、⾮法⼈组织仅以合同加盖的印章不是备案印章或者系伪造的印章为由主张该合同对其不发⽣效⼒的,⼈民法院不予⽀持。(行为有效)
第四章‼️ ❤️ ❤️ ❤️ 民事法律行为
1.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单方/双方/多方
划分依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仅需一方意思表示还是必须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 (1)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仅由一方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遗嘱行为、抛弃行为等 (2)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合同 (3)多方民事法律行为,多数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例如订立三人合伙协议行为
有偿/无偿
划分依据: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中,当事人双方是否均取得一定的利益而划分的. (1)有偿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一方获得种利益时,必须向他方付出相应的对价的民事行为。如买卖、租赁行为等。 (2)无偿民事法律行为:指一方当事人单纯获得某种利益而无须支付相应对价。如赠与行为、借用行为等
诺成/实践
划分依据:在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中,根据在意思表示之外,是否以标的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 (1) 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行为。如买卖行为。 (2) 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是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行为,如保管行为 实践合同——有且只有四个①自然人之间的借款,②定金合同,③保管合同(可约定为诺成)④借用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 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单务/双务
划分依据: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构成。 (1)单务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的当事人一方负有义务,而当事人另一方仅享有权利的法律行为,如赠与合同行为 (2)双务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的双方都负有义务的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当事人一方的义务就是他方的权利,因此双务法律行为也可说是双方当事人均享有权利的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行为。
主民/从民
划分依据:两个相互关联的民事行为的相互地位. (1)主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两个相互关联的民事法律行为中,能够独立存在的行为,如负有抵押权的债权行为。 (2)从民事法律行为:是依附于主行为的存在而存在的行为。如抵押行为等。
要式/不要式
划分依据:民事法律行为应否采用法定形式。 (1)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是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实施的行为,如定金行为、遗嘱行为等。 (2)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是不拘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即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行为的形式。如买卖行为、承揽行为等。
表格
3.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有很多、需反向记忆效力待定、可撤销和无效的
效力待定(有且只有2个)
情形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能力范围的民事法律行为
限民实施的 ① 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②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③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其他 待定)(同意:有效…不同意:无效)
②无权代理行为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意思:我不认 就无效)
甲伪造乙公司的公章,以乙公司的名义和不知情的丙公司签订食用油买卖合同,以次充好,将劣质食用油卖给丙公司,合同没有约定仲裁条款。 (1)若乙公司追认上述无权代理行为,则效力待定的合同变为自始有效,因无权代理引发的效力瑕疵不复存在。此时,丙公司可以基于欺诈请求法院撤销⾷⽤油买卖合同(因合同没有约定仲裁条款)。 (2)如⼄公司不追认上述⽆权代理⾏为,则效⼒待定的⾷⽤油买卖合同⾃始⽆效,各⽅恢复原状(恢复到⾷⽤油买卖合同订⽴前的状态),任何⼈均不享有撤销权。
仲裁的考点 仲裁分为民事仲裁和劳动仲裁。 民事仲裁必须有仲裁协议(如果是考文字,可撤销合同中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不能以通知的方式做出,得要诉讼或仲裁)(如果是考例子,可撤销合同题目必须说有仲裁协议才能申请仲裁,不然就只能向法院诉讼)。 劳动仲裁不需要有仲裁协议。
法律后果
1、相对人的催告权 以及 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的追认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如果是未成年人就是其父母)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未做表示,视为拒绝追认。 (拒绝追认表示合同无效,该退货就要退货)
2、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权撤销(三条件:善意、追认前、通知即可)
案例
13岁小甲,在A商场,花1万买了一台电脑——【此时效力待定】,小甲父母(是小甲的监护人、法定代理人)
相对人(A商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小甲父母)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小甲父母)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A商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A:是善意相对人——不知小甲是未成年 B:在“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 C:撤销方式:通知即可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有且只有4个) 【撤销权必须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进行】 【撤销之前是正常运行的状态】
重大误解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自己的原因引起的) eg:①误把买卖合同当作赠予;②误写、误传价格③误把宾馆茶叶当作无偿
🆚对精神、年龄的误判不属于重大误解
误把别人的字画分配给继承人:不属于重大误解、属于无效行为
欺诈
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补充:第三方欺诈: 第三⼈(欺诈人)实施欺诈⾏为,使⼀⽅(受欺诈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为,对⽅(恒大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为的,受欺诈⽅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故——对于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欺诈行为,恒大公司不知情,王某不享有撤销权。不能撤销该买卖合同,也不能追究恒大的缔约过失责任,也不能追究恒大的违约责任。 第三⼈实施欺诈、胁迫⾏为,使当事⼈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合同,受到损失的当事⼈请求第三⼈承担赔偿责任的,⼈民法院依法予以⽀持;当事⼈亦有违背诚信原则的⾏为的,⼈民法院应当根据各⾃的过错确定相应的责任。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对当事⼈与第三⼈的民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骗人,受骗方可以去找第三方追究缔约过失责任。
胁迫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显失公平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①危困状态、②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 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g被灌醉签合同(显失公平可撤销) 🆚被麻醉签合同(没有意思表示,该行为不成立,谈不上效力的问题)
题目:甲多次求购乙的字画(100万),被拒绝。后来乙儿子患病急需资金,甲乘机压价,90万取得此画 问:该合同显示公平,乙有权申请撤销❌ (相差10%,不算“显著失衡,极不公平” 问:乙虽不情愿但系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A或B任意一个过了时限,都消灭
A
(一)①欺诈、显失公平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②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不是3个月)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B: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撤销权消灭——要找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不去找过了时间就消灭了!!! 注意是有一个过了撤销权就消灭。 知道自己被欺诈,找首饰店交涉了一年多,已经知道了,且过了时效,不可以再找法院
补充
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本题中,如合同被撤销,乙有权请求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内容为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订约费用和订约机会的损失。 故—合同被撤销,甲须赔偿乙在订立及履行合同过程当中支付的各种必要费用
债权人的撤销权
1.概念: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2.成立条件 (1)须有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包括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和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 (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物; (3)债务人的行为须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4)债务人为无偿行为而有害于债权时,只需具备前三个要件,债权人即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但债务人所为行为是有偿时,只有行为发生时债务人和受益人明知行为有损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才可行使撤销权。
案例:债权人是谢某、债务人杜某—— ①张某欠杜某100w,杜某说不用还了,谢某可以撤销(放弃到期债权) ②杜某把自己100w的房子无偿送给王某,谢某可以申请撤销(无偿转让) ③杜某以市价卖给知情的赖某,谢某不可以撤销(不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只是低价都没关系) ④杜某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卖给不知情的赖某,谢某不可以撤销 ⑤杜某以明显不合理高价卖给赖某(是好事,对杜某张某都好)but是杜某以不合理高价受让就有问题(减少其财产损害债权人)
债权人的撤销权——有时间限制,仅限于撤销债务人对债权人负债之后的处分行为。(不管是不是公证的公益的……)
债权人的代位权
1.概念: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已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2.成立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已届清偿期; (2)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并因此损害债权人的债权; (3)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所谓专属于债务自身的债权为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4) 行使代位权须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 案例: 本题:人身损害赔偿——不能行使代位!!! 本题:债权人代位权:甲欠乙100w,乙欠丙100w,两个欠款都到期了,丙可以代替乙去让甲还钱
🥬题目: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中的撤销权只需要通过诉讼方式行使❌必须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进行 🆚 债权人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赠与合同的权利只需要通过诉讼方式行使✅
仲裁需双方当事人事先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处理; 诉讼则无需双方约定,只要一方认为权益受损即可向法院起诉。
题目:甲伪造乙公司印章,以乙的名义将以次充好的食用油卖给丙。合同没有约定仲裁条款(则不能仲裁、只能诉讼)。则 如乙公司追认,则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撤销✅ 如乙公司追认,则丙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撤销❌ 无论乙公司是否追认,丙公司都有权通知乙撤销❌(不追认~效力待定~没有下一步)
无效民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纯获利也无效)
不满八岁✅八岁以下❌
不能辨认✅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阴阳合同中的阳合同 eg买卖合同(阳 虚假 无效) 赠与合同(阴 背后 有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代孕、维持婚外情的财产给付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为了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题目
甲欠乙100万,乙让他拿房子抵债,甲说房子90w(价值120w)卖给张某了,钥匙交了,还没过户。则 1、乙可以请求法院撤销甲和张某的买卖合同❌(价格在70%以上是合理的) (只有“ 无偿转让、赠予、放弃、明显不合理低价”,才能说明合同无效,才可以申请) 2、房屋未过户,买卖合同无效❌(有效) 3、乙能举证甲和张某恶意串通,则合同无效✅ 4、因房屋未过户,仍然属于甲,则乙可以就房屋价款优先受偿✅
王某为了少交税,将实际成交价为200万的房子写成100万,该100万的合同是无效的。✅ 注意:是属于虚假意思表示,不是违反强制性规定)
1、订立属于严禁民间流通的国家级珍惜文物买卖合同——合同无效 2、在古玩市场误以为一块孔雀石是翡翠(赌石、古玩、古董类),自己报高价与人成交,不能撤销,除非这其中有人故意欺骗/胁迫你去买可以撤销
4.附条件、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法律行为的生效或失效
将来的事/不确定的事——可能发生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可能发生)
eg 七天无理由退货
附条件的合同,条件没有达到,不说明合同失效,而是说:合同不发生效力! 附条件的合同,条件达成,但不想履行合同,可以追究违约责任,不能追究缔约过失责任!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以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作为限制法律行为效力的法律行为
将来确定发生的事——一定发生
案例
如果你这次住院去世,我就帮你照顾母亲(附条件) 如果你去世,我就帮你照顾母亲(附期限)
第五章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的类型
1.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是3年
特殊——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技术进出口合同(4年) ②人寿保险:请求给付保险金(5年)
普通诉讼可以发生“中止、中断”,最长诉讼时效20年不可发生中止、中断
2.诉讼时效的起算⭐
(1)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①权利受到损害或②义务人(赔偿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无民或者限民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法定代理终止:①撤销监护资格②被监护人成年 题目:妈妈把儿子受赠的钱赌博输掉,儿子向妈妈主张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限—法定代理终止
(4)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可考原文
诉讼时效的中止(了解)
诉讼时效进行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由于某种法定事由的出现,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因而,法律规定暂时停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待阻碍事由消失后,诉讼时效重新计算(从阻碍事由消失之日起重新算6个月)
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况
(1)不可抗力
(2)无民、限民没有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阻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诉讼时效的中断(了解)
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出现法定中断事由,自“中断事由出现之日”起,短期诉讼时效中断,自“中断事由消除之日”,重新计算原来长度的短期时效期间的制度(原来3 再来3)
诉讼时效中断情形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A让B还钱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B同意还钱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诉讼时效其他相关知识点⭐
1.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随时🫐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
VS索要侵权赔偿,适用诉讼时效3年 VS被狗咬要求主人赔钱,适用诉讼时效3年
甲遭受乙的欺诈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甲请求撤销该买卖合同的时间,不适用诉讼时效(✅)
(2)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不动产物权(无论登记与否)or动产物权(登记的)
①【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不适用诉讼时效
②【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不适用诉讼时效
③【未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适用诉讼时效3年!!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3岁后一直没给,孩子成年了也能要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2.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中止、中断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题目:当事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
3.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①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②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再抗辩
③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案例
甲(债权人 借出) 乙(债务人 借入) 10万元 —诉讼时效届满(期间从未叫乙还钱) (1)债权人的起诉权依然存在,法院应当受理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 (2)乙可以 以“过了诉讼时效”为理由抗辩 但是,如果过时效后,乙表示同意还,后来又说抗辩,就不可以!必须还! ①乙还了一些钱才知道可以抗辩,不能让对方退钱 ②乙愿意还,且只愿意还3万,也就只还3万。 (3)当债务人提出时效已过的抗辩(前提),法院查明无中止、中断,确已过了诉讼时效, 就会判决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不是驳回起诉) (要提了才判决,不得主动适用)
4.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补充: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二审期间不能提出抗辩❌有新证据的除外
第六章 代理
代理概念
指他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实施法律行为,而使自己(被代理人)“直接”“间接”承受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民事权利与义务)的制度
隐名间接代理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第三人选一个人(委托人/受委托人)来主张权利,一旦选择,不得变更】
表见代理⭐ 【结局有效】
1.概念
表见代理,指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时,虽无代理权,但因权利外观,善意且无过失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拥有代理权,为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理信赖利益,善意相对人有权主张该无权代理发生有权代理效果的制度)结局是有效的
2.构成要件
① 无代理权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相对人订立合同时,无代理权
②有权利外观
存在使相对人相信代理人享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
③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
能够得到权利实现
④权利外观的形成可归责于被代理人
3.以下不发生表见代理
① 伪造的合同书、公章、授权书
②(公章、合同书、授权书)遗失 ③被盗或特定职务关系中止后
均已经以合理的方式进行通知或公告
第二编 物权
一、概述
1.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物权优于债权
2.特征
支配性、公示性、特定性
绝对性
也叫“对世性” 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物权属于绝对权;请求权属于相对权
(我(权利主体)的手机vs其他人(义务主体)
排他性
1、具有不容他人侵犯的性质 2、同一物上不得成立两个内容不相容的物权(一物只有一个所有权)
3.原物与孳息
根据两物之间的产生关系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①原物,指作为本体而依其属性可产生新物的物
例如:母牛
孳息,指从原物本体中产生的物 例如:母牛生出的牛犊 特点:脱离原物但不损害原物
天然孳息(大自然的,分离出来的,独立于原物的)
树上掉/摘下来的苹果是孳息
but 树上的苹果不是孳息
法定孳息
1.租金 2.银行存款利息(股息不是) 3.彩票中奖所得的奖金或奖品
孳息归属
除法律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孳息物归原物的所有人所有,原物所有权转移的,孳息物的收取权一并转移。 买卖中,标的物所有权归谁,谁有孳息(另约定除外) 标的物在交付【现实、简易、指示交付,占有改定】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 标的物在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所有权和用益物权共同构成无权的所有内容(❌)——还有担保物权
二、物权变动⭐⭐
物权的变动,即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和消灭
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考判断题的时候注意看有没有“例外”
eg 风险转移看交房(钥匙、密码…均可)
动产物权变动——交付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属于特殊动产)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ps 登记了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ps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是转让(特殊动产)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买家)已经支付合理的价款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是支付了部分价款➕完成交付,可以对抗 ps转让人的债权人不能作为善意第三人,即(卖家的债主)主张其为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现实交付
动产物权的出让人将动产的占有实际移转给受让人,由受让人直接占有该动产 (“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2、观念交付 (物权变动节点,考表述)
1.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达成买卖合同,物权变动
一个月前,甲把牛借给乙使用,乙使用期间,甲乙达成关于A牛的买卖协议 (达成买卖之前,买方已经提前占有该物品,则是简易交付) “甲乙达成关于A牛的买卖合同”是物权变动的节点
2.指示交付: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关于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为动产交付时
达成“有关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物权变动
一个月前,甲把A牛借给丙使用,丙借用期间,甲和乙达成关于A牛的买卖协议,并达成“有关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时,是物权变动节点
3.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ps 不是买卖合同生效时
达成“原主人再使用一段时间的约定”,物权变动
5.1,甲把A牛卖给乙,并同时约定由甲继续使用一周,一周后5.8返还,但乙5.1已经取得牛的使用权,“双方约定由甲继续占有”生效时,物权变动节点
其他特殊
1.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有效)(无需登记)
2.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有效)(无需登记)
3.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有效)
4.因继承取得物权——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无需登记or交付)
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但不包括受遗赠
受遗赠要登记/交付才取得所有权
5.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盖房子—房屋封顶时;拆房子—动工时
6.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 或人民政府征收决定导致物权变动🫐, 自法律文书、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只有这些判决生效才引起物权变动,其他判决不引起物权变动,按常规看 1.行使离婚请求权所形成的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生效判决、调解书
🫐题目;若法院判决妻子分的房产,则妻子在判决生效之日即取得房屋所有权,而非判决宣布日‼️
2. 行使可撤销婚姻撤销权所形成的分割男女共有财产的判决、调解书
3、行使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所形成导致共有物所有权变动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不考)
4.人民法院执法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变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
确认书~不算
5.行使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所产生的【胜诉生效判决】
可撤销合同: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
老师补充 6.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所形成的生效判决
三、所有权
1.概述
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用、使用、收益、处分 ps只有所有权,才有处分权利(处分权利是所有权的核心权利)
2(.知道即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含义:业主对建筑物内其专有部分享有专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所形成的“三位一体”的权利。 2.专有权: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3.共有权: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4.管理权: ①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約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1–5——(双2/3表决,双过半同意) 6-8–两改一筹——(双2/3表决,双3/4同意) ③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3.共有
不动产或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共有权
ps此处的份额,是虚拟份额,无明确要求
1、共有人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共同共有/约定不明确,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外,视为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2、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
共有物的管理及费用负担——共有人“按其份额承担”
处分共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以及对共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处分自己的份额——无需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对外转
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 其他共有人有 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权
对内转
在共有人之间转让份额 其他共有人没有 优先购买权
3、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
【对外连带,对内追偿】 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承担连带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有权向其他人追偿
补充:以下两种情形:按份共有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1、对内转 2、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权利主体死亡)
案例:
甲50%乙10%丙20%丁20% 共出资100万,建4楼,房子约定为共有财产
甲乙丙丁对该房属于约定不明确,且无家庭关系,是按份共有——按整栋房子的份额
①现甲要卖房(处分共有物,看份额有无达到 三分之二≈66.7%),
②现乙准备卖10%(处分自己的份额,无需其他共有人同意)—— 对外转: 其他共有人(甲丙丁)有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权(非同等条件,无优先购买权); 当其他共有人同时主张优先购买权,先协商,协商不成按比例购买。 对内转: 其他共有人(甲丙丁)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③房子屋檐脱落,砸伤李四,赔10万,李四可以找甲乙丙丁任何一个人或同时找人承担,付的钱超出自己的份额,就要对内追偿(对外连带,对内追偿)
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不分份额)
内部关系:处分or重大修缮 共有动产或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同意 外部关系: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类型
1.夫妻共同共有 ——结婚后买房,只写一个人名,也是共同共有,卖房子要经双方同意
2.家庭共同共有
3. 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对遗产共同共有
4.【被宣告无效/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取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 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属的除外
四、善意取得与⭐⭐ 拾得遗失物
一、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又叫“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占有的动产或者错误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转让给善意第三人, 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善意第三人依据法律规定取得动产或不动产的制度
①无权处分————无权限 以自己的名义——不影响合同效力(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可撤销) 🆚 ②无权代理————无权限 以对方的名义——效力待定
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
1.构成要件
①标的物不是遗失物、盗赃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失散的动物等占有脱离物: ②出让人无处分权(前提) ③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不知情) ④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包括:市价、高价、原价 、70%以上、明显高于/低于市场价)(only不包括:明显不合理的低价、70%以下) ⑤所有权已经转移(动产看“交付:现实、简易、指示交付”。不动产看登计) PS以占有改定方式完成的交付,不发生善意取得🌟
2.法律效果
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案例:乙偷偷把甲的M物卖给丙,丙因为善意取得M的所有权,此时,甲有权向乙请求损害赔偿
3.遗失物、盗赃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失散的动物等占有脱离物,不发生善意取得。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ps(不发生善意取得-—-往后的交付行为无效)🫐
未发生“善意取得” 原所有权人可以
(1)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2)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的2年内,请求【受让人】返还原物。 但是(受让人通过①拍卖②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买该遗失物,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费用) 案例: ①甲的狗丢了,被乙捡到,以5k卖给丙(有宠物店),甲要求返还原物,不用付钱 ②甲的狗丢了,被乙(有宠物店)捡到,丙在宠物店花5k买了,甲要求返还原物,要付钱 ③甲的狗丢了,被李某捡到,卖给张某,甲可以向李某请求损害赔偿,也有权向张某请求返还狗, 且不需要支付费用 (张某没有善意取得狗的所有权)
(3)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人追偿
案例:12岁的甲与甲母吵架,将甲母买的手机丢进垃圾桶,被乙捡到,又卖给了丙。后来甲母知道了,甲有权请求丙返还手机✅(这里的手机也是占有脱离物,不发生善意取得)🥬
案例:甲把一幅画卖给乙(当场付款,约定5天后拿画),丙听说后,愿意以更高价买,甲随即愿意卖给丙(约定第二天交货),乙得知后,诱使甲子把画取给自己。该画在被乙占有期间,被丁盗走。 则此时该画的所有权属于:甲 因为乙当场付款但是不算交付,丙也不算交付,乙属于盗窃,所有权依然属于甲
案例
5.1.甲将A相机卖给乙、并约定A相机由甲继续使用一周(占有改定) ①5.3,甲将A相机以市价卖给不知情丙,并交付 【此时:甲——无处分权,➕市价➕丙善意不知情➕交付】丙是善意取得 ② 5.3,甲将A相机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丙,并约定A相机由甲继续使用一周(占有改定)问:5.4(此时),相机归谁? 【此时:甲——无处分权➕市价(合理价格)➕丁善意不知情】,但是交付方式为【占有改定!!】 (占有改定完成的交付,不发生善意取得)所以——5.4,相机归乙 ③如果甲是无权代理(甲说帮乙卖给丙)也不行,因为无权代理是效力待定,不发生善意取得,所以——5.4,相机归乙
遗失物埋藏物等占有脱离物,不发生善意取得。但是本题中——甲捡到乙的手表,后来两人知道后,又签订买卖合同,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乙享有手表的所有权(对)——属于简易交付(依法提前占有),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签合同时)发生效力。
不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条件
①房屋的不动产登记簿发生权属登记错误(eg两个人只登记一个人) ②登记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无权处分名义(eg夫妻共同财产,只有一个人处分) ③受让人受让时为善意 ④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 ⑤出让人为受让人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
拾得遗失物
1、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2、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3、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4、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 因故意、重大过失让遗失物损毁,灭失,要承担民事责任 5、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者或者有关部门支付管理遗失物的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保管遗失物的费用) 6、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说多少给多少(悬赏按承诺履行义务)】 7、拾得人侵占遗失物,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8、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1年内,无人认领归国家所有(NEW 以前法条是6个月,现在是1年)
案例:🥬乙悬赏500找手链,甲捡到乙的手链,但乙不愿意支付500,甲不给手链, 结果甲把手链弄丢了,则甲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也无权再要求甲支付500元。(弄丢了咋付嘛)
五、用益物权
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1.土地承包经营权
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土地承包期 ——【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 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拓展
1、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有效,无需登记即可生效 2、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的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担保物权自融资担保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问:甲公司以拍卖方式获得某宗城市建设用地,该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合同成立时设立❌ 答: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权属证书。
3.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出租、出卖、赠与不再批)
4.居住权⭐⭐ 是我国民法典新增的
1.居住权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需要 ——【改为棋牌室 (不行)】
2.采用书面 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一定要书面) 合同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解决争议的方法
3.居住权无偿设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设立居住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居住权何时设立: ①签合同(办理登记时设立,不是合同生效时设立); ②立遗嘱(登记时设立); ③法院判决(能引起物权变动的判决—判决生效时设立)。
4.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无例外)】,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有例外)】
5.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登记时成立(不一定要书面)
6、居住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居住权消灭,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没有约定居住期限的,自对方有其他居住条件时居住权消灭。 居住期限可以超过20年,居住权有期限(没约定就是死亡时)但是没有时间限制!!!
5.地役权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为不动产为需役地)
地役权自地役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地役权:1.基于约定(可书面可口头)(可有偿可无偿)2.合同生效时设立 eg某郊区小学为方便乘坐地铁,与相邻研究院约定,学校人员有权借道通行,每年支付一万元。(地役权)
🆚相邻权【不属于用益物权】:基于法律规定,均无偿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环境❌ 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六、担保物权【抵押权】⭐⭐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约定的除外
谁所有的都行,只要是个物
vs用人担保叫保证人
eg甲借乙100w,用a房抵押,还不上钱,乙可以把a房拍卖后优先受偿
一、抵押权
抵押权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就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权
抵押不转移占有,不影响使用, 能够被抵押的东西多 (要反向记忆不可以抵押的)
不可以抵押的 ①土地所有权 ②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③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合同及抵押权设立
设立抵押权,要以书面形式签订抵押合同
不动产抵押,要办理抵押物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时成立
用房屋设立抵押登记后,才有担保物权, 才能就“ 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 ”优先受偿
动产抵押,抵押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不看交付), 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不动产抵押合同生效后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抵押财产因不可归责于抵押人自身的原因灭失或者被征收等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抵押人已经获得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在其所获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3、因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或者其他可归责于抵押人自身的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在约定的担保范围(题目:抵押物的价值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不得超过抵押权能够设立时抵押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
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甲乙之间的不动产抵押合同由于没有办理抵押登记而无效(错)——合同又不用登记 不动产抵押合同自签订时成立并生效,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权未设立
4.流押条款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该约定无效,债权人只能依法优先受偿) 🆚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约定“用物抵债”,该约定有效
案例:甲向乙借款,丙以自家厂房为其提供担保并登记,约定若甲到期不能偿还,乙可以取得丙厂房的所有权。借款到期后,甲未能按时偿还。则乙能取得丙厂房的所有权❌(乙不能取得)
流押条款不影响抵押权优先受偿权
5.抵押物转让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卖了,抵押权也还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
抵押财产转让,抵押权不受影响,但转让抵押财产时,抵押人要及时通知抵押权人(通知即可,不用同意)
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Ps 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人有两种选择: 1 继续享有抵押权 2 可以请求提前清偿or提存 (前提能证明会损害,注意是可以不是应当)
案例:甲把房子抵押给张三,后来又抵押给李思,再后来又卖给张三,则张三李四和甲之间的抵押权均未消失
6.担保物权的 物上代位性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被征收等, ①有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的,担保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赔、补”等优先受偿 ②没有保证金、赔偿金、补偿金,无法受偿 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赔、补。
7.房地一体主义
①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②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不及新增部分) ③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二、质权=质押权
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把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分类
1.动产质权
债权人占有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应担保财产而移交的动产,于债务届期不履行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就其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受偿权)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质权设立(动产质权看交付)
题目:🥬 甲把挖掘机卖给乙(已交付),后来挖掘机坏了,乙让甲修好。修理期间,甲把挖掘机出质给建设银行并交付, 则:虽然乙取得了挖掘机的所有权,但是甲和建设银行的质押合同(看交付)仍然有效。
题目: 甲将自己收藏的名画押给乙,向乙借款10万元,质权自质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解析: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因此质权自质押财产交付时设立。
2.权利质权
以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外的,可转让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立的。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权利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题目:🥬 1、甲公司将其股权出具给银行,无需登记即可发生物权变动❌(权利质权看凭证,要登记) 2、丙公司通过拍卖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属于不动产,要登记) 3、乙公司将其轮船的所有权转让给焦某,无需登记即可发生物权变动✅(动产看交付,不看登记) 4、丁农户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看合同生效,不看登记)
题目:房屋所有权(不动产)不能设立权利质权,但可以设立抵押权✅ 不动产能设立的担保物权只有抵押‼️
三、留置权
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合法占有的债务人动产,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财产为留置财产
留置权特征
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 是动产担保物权(其标的物均是动产) 是占有性担保物权
补充: 债务与留置动产要有同一性eg (其余修什么留什么) 但是“商事留置(企业)”除外
四、担保物权竞合
抵押权顺位
不动产抵押权顺位: 同一个不动产上有多个抵押权
先登记优于后登记
动产抵押权顺位: 同一个动产上有多个抵押权
①登记过的优于未登记的 ②都登记,先登记优于后登记 ③都没有登记,顺位相同,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动产担保物权竞合规则⭐⭐
第一层次:留置权、抵押权、质权之间
留置权优先,其余的看顺位
第二层次:质权和抵押权之间
原则:“先来后到”—先设立的优先于后设立的
例外:下列情形适用法律的特别规定,不再适用先来后到原则 ⑴先登记的优于后登记的,登记的优于未登记的 ⑵同一动产上并存质权、抵押权的,公示(交付、登记)在先的“优先于”公示在后的 ⑶“超级动产抵押权”——①买卖动产时,②为担保转让价款所设立的(③交付后10日内办理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优先于”动产买受人以该动产设立的抵押权、质权(3个条件都要满足)
案例: 3月1日,张某与甲订立合同约定:“甲将其A车以30万元出卖给张某,张某于合同订立之日支付10万,余款20万自合同订立之日起6个月内付清。为担保剩余价款的履行,张某将A车抵押给甲”。3月1日,甲向张某交付了A车。3月5日,张某将A车质押给乙,并交付。3月8日,张某为甲办理了A车的抵押登记。 则,甲的超级动产抵押权优先于张某和乙的质押权
总结:一看留置、二看超级动产、三看质权抵押权谁先公示
第三编 合同
第一分编 通则
一、债的概述
1、概念 债,是指特定人可以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其中,享有权利的人称为债权人,承担义务的人称为债务人
题目:下列事实中能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是: 1、甲开车撞断丙公司输电线,导致小区停电,该区的加工厂也因为停电不能生产损失3k元❌(纯粹经济损失-少赚的钱-不赔;直接引起的损失-要赔) 2、甲乙书面约定一起领结婚证,不得逃避,违者自罚5w元❌(无法律关系) 3、甲乙口头约定,如果甲通过司法考试,就把所有资料送给乙✅(赠予行为(实体)-附条件)
2、债的特征 ①债属于财产法律关系 ②债的主体特定(特定的一人或数人) ③债的客体是给付 ④债具有期限性
补充: 债(合同、侵权、无因、不当…)具有相对性(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特定) 🆚物权具有绝对性——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eg 🥬甲被狗咬请求主人赔偿的权利属于相对权
3、债的发生原因 ⑴意定之债:合同、单方行为、三方行为 ⑵法定之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缔约过失、拾得遗失物、抚养请求权、法定补偿义务 常考的四种: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4、债的消灭(终止) 情形有:清偿、抵消、提存、免除、混同
题目:🫐 某日甲向乙借了500元,后来甲替乙修好了手机,修理费刚好500,则甲乙之间的债权可以抵消✅
题目:债权人转让债务,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二、合同概述
1、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2、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3、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题目: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三、合同的成立
合同订立,是指当事人为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权利义务关系而进行的协商、达成合意的过程
这过程主要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的阶段 (不包括要约邀请)
(一)要约 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的人称为受要约人
1、要约的成立要件‼️ ①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一方的当事人) ②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③要约必须向受要约人发出。 ④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2、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题目:投标书属于要约✅
3、拓展:要约邀请 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明确物品、价格、生效期限) eg自动售货机、到站的公交车、明确的到店满减……
要约视为对特定人和不特定主体的要约。 只要在要约期限内来买东西(承诺),虽然有限量,但是也有限期(五天),所以到店无货时,要承担违约责任!!!
(二)承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承诺的成立要件 ①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②承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向要约人发出。 ③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2、承诺的效力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合同成立的时间 ps 一般:合同成立,则有效➕生效 例外:合同(附条件),则有效➕未生效
1.一般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特殊规定: (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例外之例外: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在签名、益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2)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题目:🥬 甲胁迫乙买房,并完成了过户登记,甲随即把房屋卖给丙并过户,则 ①甲和乙的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 (成立:看邀约和承诺,生效看是否附期限,效力属于可撤销) ②丙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 (继受取得:合同、继承、受遗赠🆚原始取得:(除了继受,包括善意取得、拾得等)
一般来说附条件的合同,没有达到条件则没有生效,但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另一方接受的,则成立并生效。(考点:合同成立的时间) 本题中——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的条件,从其约定。但是存在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交租金),对方接受的除外——甲乙的租赁合同成立并生效,双方需要继续履行,则甲不能让乙搬走。
(四)合同成立的地点。
1、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3、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买卖合同签订地,以约定最大, 没有约定约定不明,看最后的地方
四、缔约过失责任
1、概念 当事人为了订立合同而接触或者磋商时,①虽然合同尚未成立,②但当事人已然进人一种特别结合关系。 表现为一方的行为会对对方产生的利益产生影响,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负有协助、照顾、保护、忠实、通知、保密等先合同义务。 若任何一方基于错误违反先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合理的信赖利益或固有利益的损失,成立缔约过失责任。
ps 要约和承诺之间的是 缔约过失责任 承诺达成之后的是 违约责任 且两者可以同时存在
2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1)双方为了缔结合同而接触或磋商,要约已生效 (2)一方因故意或过失违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生的告知、协助、照顾、保护、忠实、通知、保密等先合同义务 (3)给对方造成合理的信赖利益损失 (4)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合理信赖利益损失间具有因果关系
3、新理论: 即时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只要在磋商过程中一方因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合理的信赖利益损失,就应认可成立缔约过失责任。
题目:只有乙公司生产出来样品,才能考虑批量购买——没有进入合同阶段——后面说不买了不用赔偿任何损失! 缔约过失——合同(要约承诺)订立过程中
4、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 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 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案例:甲乙是同行,甲和丙在商量进货事宜时,乙知道后 向丙提出更优惠的条件,并指使丁假借订货与甲洽谈,报价优于丙,阻止甲丙签约。丙经比较后与乙签约,丁随即终止与甲的谈判,甲因此造成损失。 因此,丁(缔约⼈)应当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以外的第三⼈在不存在欺诈、胁迫⾏为的,⽆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本题中,⼄和丙系缔约⽅以外的第三⼈,且不存在欺诈、胁迫⾏为,不应向甲(受害⼈)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乙没有自己直接去欺骗甲)。需要注意的是: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后,可以向⼄追偿(因⼄“指使”丁假借订货与甲接洽存在过错)
五、定金
1.定金的概念 是指双方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他代替物 “是一个实践合同,交付定金,才成立定金合同” 2.定金的成立 双方当事人就交付一定的定金而达成的协议,交付定金时,不仅定金合同生效,而且定金担保亦成立
即使订立买卖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支付定金,则 A 若甲没有支付定金,乙有权请求支付定金❌ 定金是实践合同,没有支付定金则定金担保不成立。
3.定金的效力‼️
①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即超过部分 不适用定金罚则) ②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 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③定金罚则: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④定金和违约金不得同时适用 (ps违约金给多少都不违法)
订金——不适用定金罚则,给多少就要求别人还多少。在嗟商过程中违约属于缔约过失责任。
案例
甲(给付) 乙(收受) 签订了一个100w的合同,现给20w定金 ①甲违约——甲无权要求返还20w的定金;乙可以主张得到这20w定金 ②乙违约——乙要返还双倍定金;甲可主张得到40w ③如果定金是30w,且双方无异议 甲违约——甲无权要求返还20w的定金;乙得到这20w定金,但要返还10w预付款 乙违约——乙要返还双倍定金40w和10w预付款;甲可主张得到40w和10w预付款 ④若双方订立的是30w违约金(违约金不用提前给) 甲违约——乙可主张得到20w定金;或返还20w,再去主张得到30w违约金 乙违约——甲可主张得到40w定金,或主张得到30w违约金 并要回20w定金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一、买卖合同
(一)保留所有权买卖 (仅适用于动产)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 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可口头,可书面形式约定
案例: 甲将a车 30w 卖给乙,并约定乙分10期完成支付,在支付全部价款之前,甲保留a车的所有权。当日完成a车的现实交付 问:第3期的时候,a车的所有权归谁:甲 ps分期与保留所有权,无必然联系(要明确)
(二)分期付款买卖 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 “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
分期付款人未支付的达到总价款的1/5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 (买方延迟交付货款,卖方有权因此解除合同✅) 出卖人可以: ①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 ②解除合同,退还已付价款 ③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三)试用买卖
1、指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于买卖合同成立时,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试验或者检验,若买受人认可,则买卖合同自认可时生效的特殊买卖 (试用以买卖合同成立为前提) (生效以认可为前提、以届满未表示为前提) 2、适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 3、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做表示的,视为购买(可考原文) (法律没有规定试用期的具体期限,期限取决于当事人的态度和约定) 4、适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①已经支付部分价款②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赠予、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视为同意购买 eg在试用期内把车卖出去,属于有权处分,非善意取得 eg在试用期内,未表明要购买车,但发生地震、洪水…导致汽车损坏,风险由出卖方承担(即·试用期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题目:商店把电脑卖给甲(明确付了全款才能得到所有权),10万元,甲分期付款,第三期后不再罚款(未支付价款达到1/5),并且以2万元把电脑卖给小张,此时小张不能主张善意取得该电脑所有权,且商店有权让小张返还原物,并且不需要支付小张购买费!但是小张可以让甲承担违约责任! 为什么试用期把电脑卖出去,不是善意取得 因为善意取得的构成(链接🔗) ①标的物不是遗失物、盗赃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失散的动物等占有脱离物: ②出让人无处分权(前提) ③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不知情) ④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包括:市价、高价、原价 、70%以上、明显高于/低于市场价)(only不包括:明显不合理的低价、70%以下) ⑤所有权已经转移(动产看“交付:现实、简易、指示交付”。不动产看登计) PS以占有改定方式完成的交付,不发生善意取得🌟
(四)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
指买卖合同生效后,合同履行完毕前,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标的物损坏或灭失时,应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价金风险的问题
1、原则规范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ps 此处的交付——动产的所有交付方式都行!不动产的看交房(入住、给钥匙…) (约定优先,约定是合同成立时风险转移就是合同成立时) (这里出卖人承担是因为买卖合同自认可时生效,对方还没有认可,就由出卖人承担) 35. BD 试用期没有要求,多久都
案例: 甲将A房卖给乙 7.1.达成买卖合同,并将钥匙交给乙,但未完成过户登记(约定7.6.去办理过户登记) 7.5.发生地震,导致房子毁坏,此时,A房的所有权属于甲,但风险承担者属于乙(即乙现在没有房子了,但是要付钱)
甲的耕牛借给乙使用,借用期间双方签订买卖合同,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耕牛的风险由乙承担(对)——所有权变动(动产看交付不动产看登记)风险转移(动产看交付不动产看交房)——本题中借用期间达成买卖合同属于简易交付,因此已经交付!!风险也已经转移!!!
具体例子展示:
①在买受人指定地点货交承运人 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之后,标的物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②货交第一承运人‼️ (没有约定交付地点,但约定由出卖人代办托运)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前提),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③电子商务买卖合同中的风险分担(了解)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④出卖人依法提存(了解)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孽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2、例外规则(了解)
①在途货物买卖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②买受人迟延受领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③买受人迟延提货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拓展:多重买卖合同
1、甲与乙、甲与丙、甲与丁以及甲与戊间的买卖合同合在一起,视为“普通动产多重买卖”. 2、所谓“多重买卖”,须符合三个条件:第一,两个以上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同一”(均为甲):第二,两个以上的买卖合同出卖的“标的物同一”(均为同一辆挖掘机):第三,两个以上的买卖合同“均属有权处分” 3、在普通动产多重买卖中,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6条的规定,数个买受人对出卖人享有请求其实际履行(请求交付标的物、移转所有权、交付单证资料)的债权请求权不平等,存在受保护的顺位。 4、《买卖合同解释》第6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无论全部还是部分)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总结: ————普通动产的多重买卖,买受人要求实际履行的顺序:1 交付 2先付款(全部or部分都可以) 3 合同成立。 ————特殊动产(机动车 船舶 航空器)的多重买卖,买受人要求实际履行的顺序:1 交付 2 登记 3 合同成立
二、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將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方,他方受领该财产的合同。 是双方(双方同意才能成立)!是诺成!是单务!
赠与合同既可基于合同终止的一般原因而终止, 也有其特有的终止方式,即赠与的撤销。 赠予的撤销—包括赠与的任意撤销与法定撤销
(1)赠与的任意撤销
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无须具备法定情形,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随时撤销赠与。 (权利转移:不动产看登记、动产看交付) (但是有例外) 例外: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 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ps 道德义务性质——通常指的是直系血亲之间的赠与(爷孙、父女…) 婆媳之间:已经给的不能收回,没给的可以不给
ps合同具有相对性 甲公司与乙福利院的捐赠合同,因为甲公司负责人赵某决定不履行。乙福利院不能找赵某承担责任。
能不能撤销——赠与的任意撤销(尚未履行)——希望小学的捐书不能任意撤
赠与合同的赠与人享有任意解除权(❌)——是任意撤销权
(2)赠与的法定撤销
赠与的法定撤销,是指具备法定条件时,允许赠与人或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销权,撤销赠与合同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赠与: 1.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虐待、殴打) 2. 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 不覆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ps 赠与合同中只说”爱情”,不爱了不能撤 ps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ps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6个月内
链接🔗 🆚 债权人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赠与合同的权利只需要通过诉讼方式行使
(3) 赠与人穷困抗辩 “法不强人所难”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适用与各种情况、 即便是公益的)
甲公司可以行使赠与的穷困抗辩,不再履行赠与;但是不能说是有权撤销捐赠。
三、借款合同
1、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2、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约定可口头 可书面) 3、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接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还利息:每12个月一次,最后一次和尾款一起还 4、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5、only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一种实践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民间借贷的一种)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是实践合同,自借款时生效,不是双方均负有义务,是单务!!!➕是双方!!!(双方的意思表示) 6.借款人返还借款的期限: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拓展: 民间借贷 ①自然人之间的(特殊) ②自然人与非法人组织 ③非法人组织之间的 ①的成立: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是交付标的物,不是合同) 形式:可口头可书面 利息:没说或者不明,可以无偿 期限:没说或者不明,可以随时还 (对方可以在合理期限催告) ps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 对方有权解除借款合同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1、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2、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超过的部分无效) (ps 不是还款那年,是合同成立那年)
法条: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题目:本题中在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王某应先履行诉讼费2千元,其次是利息1万元,最后是主债务6万元。
四、租赁合同
1、概念: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期限: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3、租赁合同形式: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货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ps出租的可以以“所有权人的身份”让租期届满的人搬离
4、所有权变动不破租赁‼️ 动产、不动产 都适用~~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 5、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应当在房屋出卖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通知即可)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但是!①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②出租人将房屋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ps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ps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6、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的法律后果: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不动产: ①先出租后抵押: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②先抵押后出租:若抵押登记,可以让出租人离开; 若抵押未登记,出租人知道有抵押还要租可以让他离开,不知道可以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 - - -例题: 甲有a房,租给乙,然后抵押给丙,最后被丁拍得。丁不能让乙走 甲有a房,抵押给丙,然后租给乙,最后被丁拍得。丁能让乙走
补充:租赁合同效力不受房屋所有权变动的影响,(所有权变动不破租赁),也无法对抗所有权人变更房屋所有权登记。 题目:马梅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父母去世,继承得到房屋)有权变更房屋所有权登记。
7、优先承租权:‼️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ps ‼️“优先承租/优先购买 ”只存在于房屋(不动产) 8、转租 (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
补充:小区车位:①开发商出租车位要优先满足无车位业主的需要。✅②小区其他业主出售车位,无车位业主享有优先购买权❌
补充:运输合同
①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②旅客随身携带行李应当符合约定的限量和品类要求;超过限量或者违反品类要求携带行李的,应当办理托运。 ③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④货运合同中的不享有任意解除权
运输公司——买票了才能承担违约责任;有过错才能承担侵权责任。 自身携带的物品——自身的义务大,运输公司有错才承担。 托运行李——运输公司承担无过错责任
补充:承揽合同
丙作为承揽人,是与乙承担承揽合同义务,受伤了找乙,不是找房屋的主人甲。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例中,甲并未与丙建立任何合同关系,因此丙不能直接要求甲承担医疗费用。由于乙未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导致丙受伤,因此丙可以要求乙承担其受伤的医疗费用。
补充:《民法典》第522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约定第三⼈可以直接请求债务⼈向其履⾏债务,第三⼈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未向第三⼈履⾏债务或者履⾏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可以请求债务⼈承担违约责任。 本题中,当事⼈已约定⽉某作为第三⼈可以直接请求债务⼈(途友公司)向其履⾏债务(接送上下班),题⽬未提及⽉某明确拒绝,并于第⼆天乘坐该公司派来的车。途中,因司机王某超速⾏驶与前车相撞,导致⽉某重伤。途友公司作为债务⼈履⾏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上述规定,⽉某有权请求途友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补充: 凯美健⾝房与⽉某之间的合同仍在有效期内,但因⽉某车祸腿部受伤⽆法⾏⾛,事实上⽆法继续履⾏合同。凯美健⾝房不能请求⽉某继续履⾏合同,凯美健⾝房可以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终⽌与⽉某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教练已经重伤了,健身房不能请求教练继续履行合同(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必须要还能履行才能履行)
第三分编 准合同
一、无因管理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1、管理他人事务 2、具有管理意思(指知道管理的是他人事务) 3、就管理得事务,管理人没有法定、约定义务 4.事务的管理,客观上有利于本人,并且不违反本人明示或者可得推知的意思 ps 可以“ 只为他人”,也可以“ 既为了他人,又为了自己”
(三)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 1.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 (该费用的使用是为了让管理物活着) 2.“适当补偿”:管理人因管理遭受的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害 3、管理人无报酬请求权,也没有劳务费用请求权(帮别人无因管理时候不能拿报酬) 4、管理不当要赔偿(故意重大过失算)(临近晚上低价抛售蔬果海鲜不算)
题目:管理者管理他人事务时,,不得中断管理❌ 管理他人事务,要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中断管理对受益人不利的,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
养儿子五年后,才知道是帮别人养儿子,不属于无因管理 捡到别人的牛,找不到失主,带回家养,发生地震,牛死了,出卖牛肉干获利(正当的无因管理)
甲乙之间存在委托合同,乙有照看房屋的义务,而乙采摘水果的行为超出了照看房屋的约定范围,因此,乙的行为不是无因管理。由此带来的损失可以要求乙赔偿
二、不当得利
1.不当得利的概念: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 2.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1)一方获得利益:(2)他方受损失: (3) 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 3.不当得利的法律效力 不当得利成立后,受害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受益人负有退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即 祛除不当得利,恢复原位的义务) 【善意得利⼈返还义务免除】得利⼈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恶意得利⼈返还义务】得利⼈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可以请求得利⼈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返还义务】得利⼈已经将取得的利益⽆偿转让给第三⼈的,受损失的⼈可以请求第三⼈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案例 甲有一只羊跑到乙的羊圈 三个月 后被发现 乙——误把别人的当做自己的(不是无因管理) 甲——可以说是不当得利
1 甲误将乙的牛当成自己的牛而饲养,花去饲养费3000元(乙得利) 2 甲久别归家,误把乙的鸡当成自己的而吃掉(甲得利) 3 甲雇佣的装修工,把邻居的装修材料用于甲的装修(甲得利) 4 甲不知诉讼时效已过,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不是不当得利)
任某家门前公路上有一泥沟。某日,一货车经过,由于颠簸掉落货物一件,被任某拾得据为己有。任某发现有利可图,遂将泥沟挖深半尺。次日,果然又拾得两袋车上颠落的大米。任某的行为属于( ) 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
本题中,合同被撤销后,乙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居住于甲的别墅中数月(取得不当利益),甲(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乙返还不当得利,即支付合同被撤销前别墅的使用费
第四编 人格权
一、概述
1、指民事主体依法支配其人格利益并排除他人侵害的、以维护和实现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为目的的民事权利。
2、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ps整容失败——算侵犯身体权
问一:非法人组织和法人共有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 问二: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法三主体)共有的:名誉权、荣誉权
题目: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3、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4、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随时都可以)
5、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即: 一般:在违约下不得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新增:例外: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可以主张违约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拓展: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是“或”不是“和”
二、一般人格权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eg祭奠利益、丑人进酒吧
当有具体人格权遭受侵害时,不能以一般人格权遭受侵害为由主张权利
三、具体人格权(有具体名字)
1.生命权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要法律保护
2.身体权 (1)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 (2) 器官捐献: 完民有权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组织/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完民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人体临床试验 为验制新药、医疗器械或者发展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依法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向受试者或者受试者的监护人告知试验目的、用途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等详细情况,并经其书面同意. 进行临床试验的,不得向受试者收取试验费用.(免费) (4)性骚扰: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5)人身自由:“以非法拘禁等方式剥夺、限制他人的行动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甲死前以口头方式表示愿意捐赠遗体的,死亡后,无需经其配偶、子女共同的书面同意❌也要书面。 甲死前以口头方式表示不愿意捐赠遗体的,死亡后,经其配偶、子女共同的书面同意,可以捐赠❌说了不捐不能捐
ps *非法拘禁——不自由 *强行剪掉指甲、头发(不能自由拆卸类型)——不完整 *假肢——只有专业人士能拆卸,属于身体的一部分(身体权); ——可自由拆卸的,被破坏,算财产侵犯,不算侵犯身体权 *被人打耳光、强吻——不完满
患有精神病的不属于完民,其生前的器官捐赠行为无效✅ 患有精神病的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赠的,其父母可以捐赠其器官✅
3、健康权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4、姓名权&名称权 (1)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2)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字 (3)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only只有三个方式,不让你用、擅自使用、冒名顶替) (4)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ps扒出他人的曾用名旧名,不算侵犯姓名权,而是侵犯隐私权 ps取外号,没有侵犯姓名权,只有严重的才影响名誉权
5.肖像权 (1)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ps包括:脸、篮球明星的招牌动作、人尽皆知的超模的腿✅ 未经同意展示在整容官网的单一五官无关❌ (2)侵犯肖像权的规定: ①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3)肖像的合理使用: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1. 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2. 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3. 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4. 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5. 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张某整容成范冰冰的样子参加公益性模仿秀表演侵害了范的肖像权❌ 张某整容成范冰冰的样子承接商业广告侵害了范的名誉权❌ 张某的行为不构成对范冰冰人格权的侵害✅
6、声音权 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选项说“声音权益”也是对的‼️
7、名誉权(至少被第三人知晓) (1)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2)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 捏造、歪曲事实; 2. 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3. 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3)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4)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8、荣誉权 民事主体产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记载;获得的荣誉称号记载错误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更正。
9、隐私权 (1)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2)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 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2. 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3. 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4. 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5. 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6. 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ps隐私权是一次性的权利 ps个人发布在社交媒体上的照片,不再会被侵犯隐私权,只有在未经同意时可能被侵犯肖像权。 ps一女子在旅游时拍的照片,被误传为母女照片——侵犯名誉权
10、个人信息权 (1)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2) 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的原则与规则 ①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1. 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2. 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3. 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4.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②处理个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 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3. 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 2. 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
四、精神损害赔偿(自然人)🫐 ps 人身关系:人格(1一般、2具体)、3身份
1.侵犯具体人格权 2. 侵犯一般人格权 3.侵犯亲权、亲属权、配偶权 eg小孩子被拐卖—可同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题目:甲老师被解聘后痛苦不堪,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4.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5.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精神赔偿。 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6.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eg定情信物、婚礼跟拍、死去家人唯一的照片 7.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精神损害赔偿金(赔给本人的)——请求权:原则上不得转让继承,但有两个例外: ①(已承诺)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承诺给予金钱赔偿。②(已起诉)赔偿权利人已经向法院起诉。
五、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相关法条:
1.侵害英雄烈土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3.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子以受理; 侵权人如果侵犯了死者的权利,那么死者的近亲属可以去提起侵权之诉,但是是要以近亲属自己的名义,不是死者的名义!!!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一章 :结婚与离婚
有效婚姻成立的条件
实质条件: (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性不早于22周岁,女性不早于20周岁)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4)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结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看是几代—就从同一个母亲看下来 孩子A 2 孩子AA 3 孩子AAA 4 母亲 1 孩子A 2 孩子AA 3 孩子AAA 4
形式条件: 结婚登记是我国自然人结婚的法定形式要件,是确定夫妻关系的法定程序
婚姻的效力
没有效力待定,除了无效和可撤销,都有效 且只有人民法院能说明无效或者撤销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不能是“通过民政部门行使撤销权”
无效婚姻(3个)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未到法定婚龄
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eg婚龄
确定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①以重婚为由的——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②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③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①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法院继续确认无效) ②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做出判决。 判断题: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还可以二审、终审)
可撤销的婚姻(2个)
1、因胁迫结婚,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起一年内提出 2、有病婚前未告知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诉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补充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当事人以三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确认无效或者可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离婚
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又叫登记离婚,是指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和询问相关情况后,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当事人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①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②对子女抚养③财产④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协议离婚中的冷静期制度(only)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题目:人民法院收到诉讼离婚起诉书30日内,原告可以撤回诉讼离婚请求❌(诉讼无冷静期)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是自愿离婚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要查是否自愿、子女、财产、债务分配有无问题)
不想冷静直接诉讼⬇️
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对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或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由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审理后,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经当事人申请,可以不公开审理
准予离婚的情形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是应当调解,不是必须调解
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 五 其他夫妻情感破裂的情形,例如生育权
ps生育权—(属于调解无效,不属于离婚损害赔偿) 若夫以妻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侵害其人格尊严(这说法根本就不对), 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ps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ps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注意区分:调解无效分居满2年应当准予离婚🆚不准予离婚后分居满1年应当准予离婚
限制性规定
(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题目:冯某与妻子感情已经破裂,其妻子已经终止妊娠超过6个月,法院应当受理冯某的离婚请求✅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要以离婚为前提。若不起诉离婚,仅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可以请求物质赔偿 or精神赔偿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 重婚 2 与他人同居 3 实施家庭暴力 4 虐待 遗弃家庭成员 5 有其他重大过错
ps ❌长期赌博吸毒❌生育权(属于诉讼准予离婚,不属于损害赔偿)
ps小三应当赔礼道歉❌没有法律规定
只说日久生情,没说同居,依然属于无过错方
离婚时一方的扶助义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半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时一方的法定补偿义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eg家庭主妇!)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具体办法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二章 :夫妻财产关系
夫妻财产制度
夫妻财产制度,分为法定财产制度和约定财产制度
约定财产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
1、法定财产制——指法律明文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形式,在夫妻对婚前、婚后财产关系无约定或者约定无效时,才适用。包括法定夫妻共同财产与法定夫妻个人财产 2、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法定财产制的规定
法定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下为夫妻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包括股票、分红…)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拓展: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1、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基本养老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婚后以个人财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属于个人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个人所有的房子出资与朋友合伙经营,获得的分红属于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拓展: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孳息:天然的和法定的(租金、利息、彩票) 自然增值:房子🏠增值
拓展: 离婚案件中涉及到—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出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注意: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出资买房登记在一方名下,若在赠与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属于只归夫妻一方所有的,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进行分割。 (父母买的放在一方名下,没有合同明确规定,依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知识产权包括:1、作品 2、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3、商标 4、地理标志 5、商业秘密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7、植物新品种 8、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答:动物新品种❌ 综艺节目(属于作品)、苍溪猕猴桃(属于地理标志) 、新型杂交水稻(属于植物新品种)✅
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案例 1、甲婚前写了A书,婚后发表,婚后得到稿费,是共同财产 2、甲婚前写了A书,婚前发表,婚后得到稿费,是共同财产 3、甲婚后写了B书,婚后发表,离婚后第三天得到稿费,是共同财产 4、甲婚后写了B书,离婚后发表,离婚后得到稿费,是个人财产
补充: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制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题目——即使房屋已经转移到双方名下,但考虑到该房屋系许某某父母基于范某某与许某某长期共同生活的目的进行赠与。而范某某与许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无婚生子女,为妥善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故结合赠与目的、出资来源等事实,法院可以判决案涉房屋归许某某所有,同时参考房屋市场价格,酌定许某某补偿范某某7万元。既保护了父母的合理预期和财产权益,也肯定和鼓励了对家庭的投入和付出,较好地平衡了双方利益。
法定夫妻个人财产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拓展: (1)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 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2)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3)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扣除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属于复转军人的个人财产
拓展: ps夫妻约定婚后收入各自所有,用自己收入购买的房子属于个人。 ps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or约定不明,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家事代理权: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是一种有权代理,所以是有效行为)
案例: 背着老公给儿子报培训班/买冰箱,即使老公不同意也算✅ 背着老公买卖房屋❌
拓展: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拓展:婚后买房,登记在自己名下, ①以老公or夫妻两个的名义卖房,不属于家事代理权,是无权代理,效力待定 ②以自己的名义卖(共同财产,共同同意)属于无权处分,会发生善意取得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规则
原则上: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原则上判决双方平分, 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例外: ⑴夫妻一方隐藏、隐瞒、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 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对该方可以不分或者少分 挥霍:eg打赏主播数额大于家庭日常收入。 没有哪一方有权多分财产的情况
⑵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适用诉讼时效!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但不包括应当发现)
不离婚(婚姻存续期间为前提) 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only2个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包括(父母、子女、夫妻之间)都算.
甲乙结婚多年,甲病重,乙不拿钱来治疗,则甲有权请求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乙进行行政处罚✅“轻则治安、重则刑事”
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
1.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3.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4.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总结 婚前:原则上:个人债务个人偿还。例外:用于婚后夫妻共同 婚后:原则上:共同债务大家还。例外:个人名义超出家庭、串通、赌博、吸毒
补充:孩子的收养问题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儿童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外国人依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补充: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 1 无子女或只有一个子女 2 有抚养、教育、保护他的能力 3 无疾病 4 无不利收养的犯罪记录 5 年满30岁 ps 妹妹收养姐姐的孩子,即使姐姐没死 或者姐姐依然有抚养能力,也可以收养🫐 ps优先抚养的权利属于:已死亡一方的父母 ps 收养8岁以上的孩子,要征得其同意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第六编 继承
一、继承开始的时间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
死亡推定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 1 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2 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 3 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4 有保险时,推定受益人先死
二、遗产
遗产 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范围广(需要反向记忆)
下列不属于遗产的是: 1.被继承人享有的人格权、身份权(有例外:著作权中的发表权可以继承) 2.被继承人死亡后,其亲属应得的死亡赔偿金、抚恤金。(因为本来就直接给家属) 3.被继承人享有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遗产。(有例外:林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作为遗产)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对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土地经营权,可以作为遗产) (ps承包收益 可以继承) 4.被继承人享有的国有、集体自然资源用益物权 5.被继承人享有的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使用权
购买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 保险金变成被保险人的遗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定的)推定受益人先死。
遗产分割顺序
1、遗赠抚养协议 2、遗产有剩余的,执行遗嘱继承或者遗赠 3、遗产有剩余的,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案例:王大有子王二,王二与张元结婚有一子王三。后王二死,王大伤心过度也死。经查王大有遗产20万,王二与妻子有共同财产60万。 则王三可获得遗产40万(来自父亲10万,爷爷20+10万),张元获得遗产10万(来自丈夫)
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于法定继承适用🫐 eg 王大爷与居委会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死后财产由居委会处置),则王大爷的子女不能分的王大爷的遗产✅
清偿规则
①分割财产时,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②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③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④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遗赠抚养协议的人不参与还帐)
无人继承的遗产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 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三、继承权的取得与丧失
法定继承权的取得: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抚养关系
继承权(受遗赠权)的丧失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为争夺遗产(有前提)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3)项至第(5)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第(1)项至第(5)项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永久丧失不宽恕)
继承权、受遗赠权的放弃
⑴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原则上书面)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ps表示放弃可以是口头+本人承认或者有其他证据)
①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②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表示。 ③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的60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ps“应当知道时” 不等于 “继承开始时”)(是“自应当知道”,不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
四、遗赠抚养协议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 按照协议,该组织或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五、遗赠
是指被继承人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社会组织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其中,设立遗赠的自然人称为遗赠人,接受遗产的人称为受遗赠人。
六、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是指在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合法有效的遗嘱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 其中,被遗嘱指定的人为遗嘱继承人;生前设立遗嘱的人称为遗嘱人
形式(类型和要点)
自书遗嘱 遗嘱人亲笔书写。要有签名,要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 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 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打印遗嘱 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没签名盖章那一页就无效
录音录像遗嘱 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 遗嘱人和见证人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名字和肖像,以及年月日
口头遗嘱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 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公证遗嘱 不再效力最高
遗嘱见证人(反向记忆)
不能当遗嘱见证人的 1 无民、限民,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2 继承人、受遗赠人 3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eg债权人、债务人)
遗嘱的有效条件
1,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即遗嘱人订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 2.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3.遗嘱内容合法,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和公序良俗。 4.遗嘱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总结: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不违反规范和公序良俗、形式符合
遗嘱的撤回与变更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相抵触的部分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遗嘱继承无效的事由
1 无民或限民所立遗嘱无效 2 受欺诈、胁迫的无效 3 伪造的无效 4 被篡改的,篡改的部分无效 5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遗嘱生效时”若遗嘱剥夺了其份额,则遗嘱该部分无效。 6 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财产,则该部分无效
题目:🥬 老甲立遗嘱将房子给儿子甲,现在甲(还没来得及办理变更登记)要把房子卖给乙,则 “现在房屋所有权归乙所有❌” 解析:甲要卖房子,必须先办理过户登记,然后再给乙办理过户登记,乙才能取得房子所有权
七、法定继承
类型和范围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顺序继承人
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丧偶儿娘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必须满足条件)
1 子女:包括:①婚生子女、②非婚生子女(私生)、③养子女和④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再婚带过去的孩子已经成年参加工作的与继父没有抚养关系,不能分继父的遗产 未办理收养手续的子女,是法律不承认的养子女,不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养子女可以继承养父母的、养兄弟姐妹的遗产,不继承生父母的财产(考表述无例外,考案例如果赡养了父母可以分) 2 父母:包括:①生父母、②养父母和③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3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胎儿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
原则: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例外:(考原文再现)🫐 ①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③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④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者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
遗产中有关部分依照法定继承办理的情形
1. 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2. 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3. 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4. 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5. 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拓展题目:未成年父母均已死亡,监护人为了方便他上下学,有权使用未成年孩子名下的存款买一辆电动车✅(合理范围)(为他好)—可以处分
八、代位继承
(1)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婚生、非婚生、养子女)代位继承, 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可以代位继承 (2)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案例: 老王(现在去世,留有遗嘱) 儿子王甲(2018去世)有一个儿子:小甲(必须是王甲的直系孩子,才可以代位继承) 若王甲妻子满足丧偶儿媳+主要赡养义务,也可以获得继承 女儿王乙(继承老王的—是“婚生,非婚生,养子女,抚养的继子女”都可以
案例: 甲(2018年去世) 和乙(现在去世)是兄妹 若乙没有满足继承关系的人,则小甲发生代位继承 若乙有养女小乙,则小甲不发生代位继承,
代位的是第几就是第几顺序法定继承人: 中甲死-老甲死-,则小甲是老甲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案例: 老甲有孩子大甲、小甲,大甲生子A,小甲生子B, 在大甲死亡后,遗产分割前,老甲死亡。 在老甲死亡后,遗产分割前,小甲死亡。 经查老甲有遗嘱,表明死后财产全部归大甲。大甲小甲没有遗嘱,则: ①死亡顺序:大甲-老甲(有遗嘱)-小甲 ②老甲死亡后,A可以代位继承老甲的全部遗产❌ 大甲先死,老甲的遗嘱内无人可继承,只能法定继承(先看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③老甲死后,小甲可以转继承大甲的财产✅ 因为大甲死亡后,财产分给A和老甲,老甲在遗产分割前死亡,由老甲的继承人小甲转继承。 ④小甲死亡后,B可转继承大甲的遗产✅同上,往下传。 ⑤小甲死亡后,B可代位继承老甲的遗产❌ 这里是老甲比小甲先死,要子女先死的才代位继承
九、转继承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十、继承人以外的人酌情分得遗产权
(继承人之外的人中)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人,或者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分得适当遗产
十一、遗产管理人
1.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2.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3.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①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②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③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④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⑤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⑥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4.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5.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第七编 侵权责任❤️
第一章 一般规定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我国民法在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有两个;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除此之外,我国民法还规定了一类特殊的“归责事由”,即公平责任(法定补偿义务)
过错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是指以过错作为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
适用范围
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确定的标准是只有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如特殊侵权行为,按照法律规定的归责方式确定。
过程责任原则的特殊形式
过错推定责任: 是指一旦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错误,除非行为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仍以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基础,因而它不是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只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
无过错侵权责任
无过错责任,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论其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公平责任
公平责任指对损害的发生,当事人均无过错,又不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无过错侵权,若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公平责任情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观念,确定当事人适当分组损害后果的规则
不考分类⬇️
因见义勇为遭受损害的公平责任
无论成功与否,都适用
(1)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民事补偿
(2)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补充:题目: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保护愿意见义勇为的人)
完民于无意识状态下致人损害的公平责任
完民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 ①有过错的,承担侵权责任,②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进行适当补偿(适当补偿也叫 双方分担损伤)
if 喝醉酒、滥用麻醉药物、精神药物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有过错 if 梦游、突发疾病(心脏病、癫痫)—无过错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公平责任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从建筑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经过调查难以确认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之外的(eg证明自己不在家), 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一般都是 2楼以上的住户)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用必要的安保措施(过错责任—说了有错才承担—eg多次出现问题但没有整改) 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保义务的侵权责任。
公安等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if警察说:将抛物嫌疑订在13楼以上,则1-12楼不用补偿
因紧急避险致人损害的公平责任
紧急避险:针对不得已损害的第三人
VS正当防卫:针对有恶意侵害的当事人
危险来自于—人: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 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 某道路施工队在路上设置了两处施工标志🚧和⚠️ 1 甲开车过来,撞到了标识也没有扶起来 2 紧接着 乙也开车过来,开车近了才看到有危险,于是紧急避险往右走,因此撞到了路人丙 3 问:丙的损失谁承担? 答:甲
危险来自于—自然:因自然原因引起的, 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避险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指的是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侵权责任的理由
法律明文规定的免责事由与学理上认可的免责事由: 1、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有例外)
2、正当防卫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案例: 甲被狗追着咬,路人乙拿了路人丙的雨伞帮忙打狗,乙也被咬伤,雨伞也坏了。经查狗是丁的,无赔偿能力。则 乙有权请求甲予以适当补偿✅(侵权人无能力承担责任,则受益人可以适当补偿<不是赔偿>) 丙(雨伞)有权请求乙/甲适当补偿❌(乙属于面对来源于人为的危险时候的 紧急避险行为,只能找引起险情发生的人-丁)
3、紧急避险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4、受害人有过失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5、受害人故意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有例外)
6、第三人原因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7、甘冒风险‼️(也叫自甘风险/自担风险)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安保责任-适用普通过错,说他有错才承担
案例: 篮球、足球…
案例: 王某与张某自愿组织有一定风险的篮球比赛,王某受伤并非是张某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因此,对于王某的受伤后果由王某自甘风险,自行承担
8、自助行为‼️(也叫自立救济、私立救济)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 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 吃霸王餐,老板拽住吃霸王餐的人的行为! 老板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的保护,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合理措施: 可以扣财务,扣人,可以在紧急情况伤害财物,但是一定不能伤害人身
第二章具体侵权行为
用人者责任(无过错)‼️
1、用人单位责任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2、因执行劳务派遣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遺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3、个人劳务责任 ①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②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1、用人单位,即使有过错,也是对外责任承担主体(用人单位)承担,但可以内部追偿 老师有问题—教育机构;酒店经理—酒店… 工作任务:采取外观主义 代驾超过工作时间也拉客(看来是在执行工作任务) 甲公司的张三,在从a地到b地中,回了趟家c地,途中撞人,被撞人找的也是甲公司赔偿。
2、甲公司(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 乙公司(用工单位)(接受劳务派遣的公司) if-若张三 导致路人李四受伤(工具掉落)~~乙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if-若张三 导致路人李四受伤,此前张三发生多次类似事故,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换人,甲公司不管~~乙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甲公司(有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按份) if- 若乙公司要求张三连续加班(时间长),导致张三猝死~~乙和甲连带。 (用工单位导致被派遣劳动者受损~~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甲乙伤人 要赔钱100w 1、连带:——谁都跑不了,找其中一个要,他们内部追偿,或者直接一人要一半 2、相应/按份——有比例,多少比例,分别赔多少 3、补充:——顺位—从一个要到倾家荡产,赔完就不找下一个
题目: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3、找保姆/家教(自然人之间—亲戚介绍的) 张某经过人介绍,认识保姆李阿姨 提供劳务一方:李阿姨 接受劳务一方:张某 if 李阿姨造成他人损害—接受劳务一方(张某)不管追不追偿 if 李阿姨去买菜/做饭受到损害—根据双方过错 if 别人导致李阿姨受伤—李阿姨找第三人(伤害者)承担侵权责任,也可以找接受劳务者承担补偿 ps 必须是提供劳务期间发生的事情,其他时间不算
vs 找的是培训机构的保姆/家教~~是劳动关系
帮工(与个人劳务很像) 1.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不是应承担or不应承担,而是要承担相应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3.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eg与第三人发生争执),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产品责任(无过错)‼️
1.产品责任的概念 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缺陷产品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是财产损害。 (只能基于缺陷产品(不是瑕疵产品) 瑕疵只能引发违约责任 “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造,用于销售的产品。 “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2.产品责任的承担 产品责任由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产品缺陷致人损害,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如果产品的运输者、仓储者对产品质量不合格负有责任的,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在向受害者赔偿后有权向运输者,仓储者要求赔偿。 产品责任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以当事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为条件,只要受害人能够证明损害事实是由该产品缺陷引起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就应当承担责任。
3.产品责任的特别免责事由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未将产品投人流通的 (2)产品投人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人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映陷的存在的。 4.违反限踪观察义务的产品责任 产品投人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教措施; 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5.产品责任之惩罚性赔偿责任(两个条件同时满足) 条件一: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 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条件二: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只要有人身损害就行,没有规定的程度) 🫐明知or不补救+造成他人人身损害 结果: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案例一: 张某买了一个冷藏罐头,a生产厂,b运输公司,c销售店,罐头吃了肚子痛,发现时因为运输不对导致变质~ ~张某主张侵权,也只找a生产、c销售(不找b)
案例二: 张某家买了一个电视机(缺陷产品),李某来他家看电视期间,电视爆炸~ ~李某可以主张侵权责任,可以找生产者、销售者, 但是不可以找张某主张侵权责任。也不能主张违约责任 ~张某也可以主张侵权责任(产品责任),找生产者、销售者, 还可以主张违约责任,找销售者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不得同时适用,且各自主体不同)
案例三: 不补救措施:某汽车 发生刹车失灵,生产和销售店没有补救措施,要承担侵权责任 补救措施不力:销售店让把缺陷汽车开回去,就叫措施不力(应该叫拖车),要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王某买了一个热水壶,遗失在公交站,被甲捡到,甲拿回家使用时因漏电导致手臂灼伤,花去医药费1000元,经查,热水壶是乙公司生产的,则 甲(捡到的商品)可以直接起诉乙公司要求其赔偿1000元的损失✅ 不法取得他人之物应承担该物所导致的伤害❌
监护人责任(无过错)‼️
1.监护人责任的概念 监护人责任,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自己的行为致人损害,由行为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我国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2.监护人责任承担 (1)无民、限民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2)有财产的无民、限民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3.委托监护中的责任⚠️new 无民、限民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按份责任)
案例: 甲乙外出,将8岁小甲交给姑姑,期间小甲开车,姑姑知道也没有制止 则甲乙承担侵权,姑姑承担相应(也叫甲乙和姑姑承担按份责任)
题目(不是监护人责任,但找不到地方放) 张三约李四喝酒,李四喝醉了,张三把他送到楼下,李四在楼梯间睡着,手臂冻伤,李四可以向张三主张赔偿责任✅ (要送到家、要确保其安全)(不是补偿是赔偿)
教育机构责任
1.教育机构责任的概念 教育机构责任,是指无民、限民学生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应由该教育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教育机构责任的承担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损害的学校责任 无民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朋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此时教育机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无民在教育机构~~过错推定⚠️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损害的学校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限民在教育机构~~侵权责任 (3) 第三人伤害学生的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条件,排除老师、同学、工作人员)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案例: 研究生在学校摔倒不是教育机构责任,是安保责任
案例: 小甲5岁,a幼儿园 (1)老师打小甲 ~a幼儿园承担侵权责任 (2)小乙打小甲,在场老师未制止 ~小乙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a幼儿园承担相应责任(不是补充,因为不是第三人,学校类似于委托监护) (3)幼儿园举行春游,在队伍行进过程中,老师未照看好孩子,小甲脱离队伍(没被发现)去买东西被小商贩张三打了。 ~由第三人张三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承担补充责任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1.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是指法律规定或约定对他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违反该义务,而给他人造成损害,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安保责任—要么第三人承担责任(无过错),要不承担补充责任(有过错) 2.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承担主体 (1)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酒店等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持枪抢劫—保安可以不去😂
铁路运输公司(安保责任:有过错才承担): 张三的行李在托运期间损坏,可以请求运输公司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补充:如果张三没买票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无论有没有买票,有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责任。
有且只有两个——补充责任!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分类:无过错和过错推定)‼️
1.一般主体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对于一般主体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 (1)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仅指挑逗动物的行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2)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3)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没有任何免责事由)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动物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1)对于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2)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补充:动物园中,受害者是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动物园的责任 3.因第三人过错导致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因第三人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4.饲养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致人损害的责任(丢失不算)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 我在路上看手机,被猪撞到了(不算挑逗动物),不能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小女孩在院子里被鸡啄伤,父母没有照看好,(不算挑逗动物),不能减轻或不承担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无过错)‼️
1.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在归责方式上,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 3.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4.排污行为 “符合国家、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并非侵权的免责事由,排污行为是否符合国家、地方染物排除标准,是认定应否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依据之一。(符合标准,依然要承担民事责任) 5. 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免责事由存在两种情形: ①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②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6.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7.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 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题目:甲公司是核设施经营企业,某年海啸造成核泄漏,该公司不用承担责任❌ 属于无过错责任,要承担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 发生交通事故, 机动车承担(无过错)⚠️
1.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教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于以賠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维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2.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相应责任-按份) 3.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4.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5.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6.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拼装、报废选连带(所有的环节的买卖人连带) 7.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费任。 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题目:甲将拼装车租给乙,乙占有期间被丙盗走,丙的朋友丁驾驶该车(技术不佳,操作不当)撞伤行人, 则:对该行人的损害——(不是拼装车造成的):丙丁负连带责任 乙不负责任(车被盗走就切断了联系)
题目:明知对方没驾照还借车,伤害了别人,属于: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相应责任-按份)
8.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9.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10.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11.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2. 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教造成试乘人损害,当事人请求提供试乘服务者承相赔偿费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1.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无过错!⚠️) 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提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以下几个是过错推定!⚠️ 2.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3.堆放物倒場、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已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5. 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6.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2者都要设置),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
1.医疗技术损害责任 (1)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末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过错推定⚠️) 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②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③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3)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了解) ①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②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③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医院的过失医疗行为,导致孕妇和胎儿的生理机能的正常发挥遭受妨碍,处于疾病状态,县医院的行为侵害了孕妇胎儿的健康权,成立医疗技术损害侵权责任。胎儿活着出生。因此,两人均有权以健康权遭受损害为由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不因为胎儿是无民就不能主张!)
🥬题目:某医院给病人注射xx,已经经过观察无异常,病人还是死了, 经调查是其特殊体质造成的,该医院和医生不用承担责任✅
2.违反告知义务的医疗损害责任 (1)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2)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3.医疗产品责任(无过错责任⚠️) 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高度危险责任(无过错)⚠️
1.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民用核设施或者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3.民用射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为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4.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燥、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5.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6. 遗失、拋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入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7.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8.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9.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行为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网络侵权
1.网络侵权责任的概念 2.网络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 (1)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規定. (2)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薇、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 ⚠️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采取措施-不承担责任;未采取措施-对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连带连带连带连带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3)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 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4)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甲乙是同事,甲在丙网站写了一个抹黑乙的帖子,乙要求丙删除,丙不理会,导致乙的损害扩大,对于乙的损失,甲丙负连带责任❌ 丙只对扩大部分连带
补充
【分别侵权承担按份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甲未经乙的允许把纸壳放在乙家门口,丙经过此处扔了一个烟头, 造成火灾,则乙的损失——甲和丙负相应(按份责任) 解析:两个人的行为一起发生才导致损害,没有相应的具体条款, 不属于无过错,则属于普通过错,负相应(按份)责任
【公平补偿责任】不属于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场所,双方均无过错,不是赔偿而是补偿。
【公平补偿规则】(结尾带上找人补偿)——见义勇为、完民在无意识状态、高空抛物找不到责任人、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于自然的、个人劳务中保姆在工作期间被第三人所伤
免责带来的人身、财产损害——免责条款是无效的(无论符不符合意思自治)
【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无偿搭载属于好意施惠(正确),对搭乘人负有安全注意义务,(两人之间不存在合同义务,但可能有侵权责任问题。)
题目:甲无偿搭乘乙上下班 A若甲正常驾驶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乙受伤,应当减轻甲的赔偿责任✅(不是可以是应当) B 若甲酒后执意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乙受伤,应当加重甲的赔偿责任❌(重大过失不减轻,但也没有加重的说法)
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有重大过失的除外。 (不存在加重情形哦)
【好意施惠关系】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到恩惠以增加双方情谊的关系。 好意施惠关系的法律效果:(1)不产生合同关系(不产生违约责任或者缔约过失责任)。(2)不排除侵权之债的成立(好意施惠关系中,另有符合构成要件的侵权发生时,仍可成立之债)。
乙帮忙照看行李属于与好意施惠行为,不产生合同关系,所以不能赔偿。 合同权利义务:合同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其内容就为合同权利义务。合同权利义务是由合同条款确定的。
【保管人赔偿责任】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损毁、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在一般过失中也不赔,只有故意和重大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