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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论
客观要件
行为主体
个人
身份犯:国家工作人员:从事公务的人,事务具有公共管理性和行政职责性
包括国家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如公立医院的正副院长,公立学校委派招生的老师
单位:除非体现单位意志且为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否则都构成个人犯罪
危害行为
制造、升高、替代、降低危险
被害人自陷风险:被害人or行为人是危险的实行者,控制者且有认识和控制能力,对结果负责
不作为犯【本质:不履行义务】:应为→能为→不为→具有等价性
不论是采取积极行为还是消极行为
危害结果
基本犯+加重结果=结果加重犯
常考四个:强奸罪、拐卖妇女罪、抢劫罪、放火罪致人重伤、死亡
因果关系
事实因果关系→法律因果关系
介入因素
不异常:引发关系
异常:独立关系
谁的行为导致危险
先前行为(决定性作用)
介入因素(阻断关系)
一定要中断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 因果关系才成立犯罪中止
自然事件
特殊体质
被害人行为
第三人行为
阻断救助行为
叠加关系
无法查明
一个人:存疑时有利被告
两个人:共同犯罪部分实行全部负责;单独犯罪存疑时有利被告
客观违法阻却事由
正当防卫: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法益处于紧迫的危险之中 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假想防卫不构成正当防卫
防卫认识不要说:只要求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不要求主观上认识到这一点
防卫认识必要说:要求主客观相统一。 偶然防卫故意型且制造了好结果:故意犯罪未遂;偶然防卫过失型且制造了好结果:无罪,也不成立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救助义务:必须是创造了法律所禁止的风险才有救助义务
紧急避险:防止危险发生
避险认识不要说:只要求客观上避免了危险,不要求主观上认识到这一点
避险认识必要说:要求主观上具有避险认识 若不成立紧急避险,但制造了好结果则构成犯罪未遂
被害人承诺
生命,重伤不可承诺
事前做出
幼儿,精神病人承诺无效
真实意思表示
欺骗
甲的欺骗导致乙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无效
动机错误:有效
乙自己认识错误
甲不知情:有效
甲知情
有告知义务不告知:无效
没有告知义务
单纯利用:有效
积极欺骗:无效
主观要件
罪过形式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过失(是否采取避免措施)
过失犯罪的前提是行为人违反了特定的规则
疏忽大意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
犯罪故意、过失不是指行为人对行为本身的态度,而是指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心态。
意外事件:没有结果遇见可能性
不可抗力
事实认识错误
没有危害行为:不能犯【方法不能;对象不能;主体不能】
有危害行为:看主观
具体的错误
同一犯罪构成内
对象错误(故意心理)
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都认为既遂
打击错误(过失心理)
若持间接故意或放任心理,则主客观一致,没有事实认识错误
具体符合说:对A未遂,对B过失,择一重
法定符合说:虽对A未遂,对B过失,但是拟制为对B故意,因此既遂
因果关系错误
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虽然发生了行为人预想的结果但因果关系不同
结果的推迟发生
多数说:多因一果,重罪吸收轻罪,犯罪既遂
少数说:只与后一行为有因果关系,前一行为未遂,后一行为过失犯罪
结果的提前实现
有无着手行为
无
犯罪预备和过失犯罪想象竞合
有
有无着手故意
无,预备和过失犯竞合
有,犯罪既遂
抽象的错误
不同犯罪构成间:只能法定符合说
对象错误
打击错误
将必然存在的两个罪名分别找出来,进行两次三段论推理看是否符合
主观责任阻却事由
责任年龄
12以下:完全无责
12-14:故杀、故伤致人死亡或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且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要经最高检核准追诉
14-16:故杀,故伤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
过失致人死亡但法律拟制为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
法律拟制来的抢劫罪:携带凶器抢夺;事后转化抢劫;聚众“打砸抢”中毁坏、抢夺
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16:完全责任年龄
18以下,75以上,减轻责任年龄
责任能力:行为与故意同时存在原则
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构成要件事实认识错误,不构成犯罪
法律认识错误:刑法禁止性(违法性)认识错误,看有无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罪数
一个行为
继续犯
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
加重犯
两个行为
A罪+B罪=A罪(B罪成为A罪法定刑升格条件)——结合犯
绑架罪+故杀/故伤致重伤死亡罪=绑架罪;拐卖罪+强奸罪=拐卖罪;交通肇事罪+遗弃罪(逃逸)=交通肇事罪 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妨害公务罪=原罪
吸收犯
没有侵犯新的法益+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事后不可罚行为
牵连犯(择一重)
共同犯罪
部分实行,全部负责
在共同犯罪中,如果帮助者的帮助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对正犯造成的结果既无物理影响力,也无心理影响力,则帮助者的帮助行为与正犯造成的结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帮助者会发生共犯的脱离,成立犯罪未遂,正犯自己对结果承担既遂的责任。
正犯
数量上
单独正犯
共同正犯
方式上
直接正犯
间接正犯(支配力)
共犯
根据分工,可分为组织犯、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 根据作用,可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 同一分类中不可能出现重合
教唆犯
故意引起他人制造违法事实:教唆犯
故意引起他人制造过失的违法事实
没有欺骗和支配力:教唆犯
有欺骗和支配力:间接正犯
帮助犯
特殊形式
承继的共同犯罪
片面的共犯
肯定说:成立共同犯罪
否定说:不成立共同犯罪
结合问题
真正身份犯中,只有身份者才有资格构成实行犯,无身份者只能构成共犯——共犯与身份
看有无作为义务——共犯与不作为
先分析实行犯,再分享教唆犯、帮助犯——共犯与认识错误
知情+参与——共犯与实行过限
共犯与犯罪形态
犯罪形态
主观上为了着手实行犯罪,客观上实施了预备行为,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能着手实施——犯罪预备
着手的实质判断标准是行为是否具有法益侵害的紧迫性。从形式上看,犯罪对象出现与否是一个重要的标志,如果犯罪对象没有出现,一般认为犯罪行为还处在预备阶段。但不是唯一标准。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犯罪未遂
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犯罪中止
实害结果——犯罪既遂
同一起犯罪,犯罪形态之间是排斥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