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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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论
刑罚的体系
刑罚措施
主刑
管制:限制自由,不关押;3个月—2年<3年;社区矫正机关(司法局);可以同时适用禁止令
拘役:剥夺自由,短期自由刑;1个月—6个月<1年;公安机关(看守所)
有期徒刑:剥夺自由,长期自由刑;6个月—15年<20年(总和不超35年)<25年(总和超过35年);监狱
同一犯罪 先行羁押的折抵问题
羁押:折抵管制2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1日
监视居住:折抵管制1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半日
行政拘留,海关扣留:同羁押
无期徒刑:剥夺自由,长期自由刑;没有期限
死刑
死立执:犯罪服刑地中院执行;不适用死刑:犯罪时不满18周岁;羁押期间处于怀孕状态的妇女;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可以适用)
死缓
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有重大立功,2年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故意犯罪须执行死刑,报最高院核准;故意犯罪不需执行死刑,死缓期间重新计算,报最高院备案
附加刑
罚金:可分期,经济困难可减免
没收财产:个人合法所有且未用于犯罪的财产;一次性执行;不可减免;必要费用
执行顺序:医赔/债罚没
剥夺政治权利:公安机关执行
非刑罚处罚措施:没收一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追缴,责令退赔;没收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包括犯罪工具等
单纯宣告有罪
刑罚的裁量
量刑情节
累犯
一般累犯:前后故意犯罪;均为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前罪发生在后罪执行完毕或赦免后5年内;均年满18周岁
假释和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都要撤销,数罪并罚; 假释考验期满后为原刑罚执行完毕,可以构成累犯;缓刑考验期满后为原刑罚不再执行,不构成累犯
特殊累犯:危恐黑犯罪;后罪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 *若前一犯罪中危恐黑犯罪被判处拘役,并被其他犯罪的有期徒刑吸收,因拘役未执行,所以此后危恐黑犯罪不构成累犯
自首与立功
一般自首:(被动归案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
特别自首(准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其他不同种罪行
单位自首:主管人员(领导)自首,视为单位自首;直接责任人员自首,视为个人自首
立功:揭发他人犯罪,协助抓捕犯罪人
数罪并罚
有期+有期:下限为数刑中最高刑,上线看合计是否超过35
有期徒刑+拘役:有期徒刑吸收拘役,拘役不执行
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分别执行
发现漏罪,先并后减(最高不超25) 又犯新罪,先减后并(可能超)
缓刑: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管制不适用,累犯和首要分子不适用
刑罚的执行和消灭
减刑:无期徒刑及以下犯罪分子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不少于原判刑期的½
无期徒刑:不少于13年
严重的死缓犯:减为无期的,不少于25年;减为25年有期的,不少于20年
普通死缓犯不少于15年(2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假释
发现漏罪,缓刑和假释都可以再次适用;又犯新罪,都不可以再次适用 缓刑不存在减去已执行刑期问题;假释存在
禁止适用:累犯;因故意杀人、强奸、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10年以上有期、无期徒刑和严重的死缓犯即使减刑也不得假释
准许假释的已执行刑期和减刑一致
追诉时效
追诉时效的期限: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刑法第89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追诉时效的延长:立案或受理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应立不立案的
追诉时效的中断:追诉期限内又犯新罪,前罪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