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宣告失踪、死亡与住所
这是一篇关于宣告失踪、死亡与住所的思维导图,梳理了中国法律中关于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及住所的核心规则,知识梳理清晰,非常实用,值得收藏。
社区模板帮助中心,点此进入>>
法理
刑法总则
民法分论
极限词查询
法律相关的英语词汇
政治必修一第一单元
增值税法思维导图
民法债的担保保证
自考合同法整理
思修笔记
宣告失踪、死亡与住所
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的条件
1.自然人持续下落不明2年
原则上:离开居住地后失去音讯的次日
例外:战争结束日的次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下落不明之日的次日
2.厉害关系人向失踪人住所地 的基层法院提出宣告申请
身份利害关系人
近亲属(不含叔叔,舅舅等)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好好女婿,好儿媳
代位继承人
1.宣告失踪,记不变更财产关系,也不变更身份关系 2.婚姻一方被宣告失踪,也可以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
财产利害关系人
原则:与被申请人有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
例外:不申请宣告失踪不影响其权利行使、义务履行的除外
法院公告
法院受理宣告失踪申请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期限3个月
失踪宣告
公告期满,法院做出失踪判决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1.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为财产代管人
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2.财产代管人的职责
1、行使失踪人的债权,履行失踪人的债务
2、因代管职责引发诉讼的,代管人为原告或被告
3.代管人违反职责的法律后果
1、失踪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请求变更财产代管人
2.财产代管人因故意、重大过失致代管财产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必须有重大过失或者故意才产生赔偿责任
宣告失踪的撤销
1.宣告失踪撤销的条件
1.实体条件: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知其下落
2.程序条件:利害关系人(包括本人)向法院申请
2.宣告失踪撤销的法律后果
失踪宣告撤销后,财产代管人应当及时向本人移交代管财产,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的条件
1.自然人持续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
1、原则上下落不明满4年
2.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
3.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的,有关机关证明以无生还可能,不需要下落不明过程
2.利害关系人向自然人住所地集成法 院提出宣告死亡申请
身份利害关系
配偶,父母,子女
尽主要赡养义务的好女婿,好儿媳
其他近亲属或代位继承人(满足)
被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均死亡或者下落不明
不宣告死亡不能保护其合法权益
1。原则
有财产权利义务关系,不是利害人
2。例外
不宣告死亡,不能保护其相应合法权益的除外
3.法院公告
接受宣告死亡申请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明人的公告
1.原则:1年
2.例外: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还,公告期3个月。
4.宣告死亡
公告期满,仍旧下落不明的,法院作出死亡宣告判决,时间规定
1.原则:作出判决之日为其死亡时间。
2.例外:意外事件,自发生意外事件的当日为其死亡时间。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1.被宣告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即告终止,遗产开始继承
2.被宣告人未死亡的处理
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撤销死亡宣告判决
申请撤销死亡宣告前,死亡宣告判决依然有效。 死亡宣告被撤销法律后果,并不或自动发生。
1.不自动发生对被宣告人的财产返还
2.被宣告人的婚姻关系不能自动恢复。
被宣告人依然按照“活人处理”
被宣告人的财产和人身依然受到保护
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均为有效,不受死亡宣告影响
1.继承开始,婚姻终止的后果按“死人”算 2.除继承和婚姻外,均按“活人”算
死亡宣告的撤销
死亡宣告撤销的条件
1.实体条件:被宣告人并未死亡
2.程序条件:利害关系人或者被人去住所地基层法院申请
死亡宣告撤销的法律后果
1.财产返还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按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 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
1.返还财产义务人
依照继承法取得被宣告人财产的人, 包括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间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每个环节都是继承关系
2.财产返还范围
1.返还原物:原物或者实体价值在的,均属于原物在
2.原物不在,适当补偿,原物不在或者实体价值不在,均属于原物不在
3.应予以返还财产
被宣告人的遗产,宣告死亡时不属于被宣告人遗产的,不予返还
2.婚姻关系
1.原则上,被宣告人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婚姻关系自动恢复,无需办理结婚登记。
2.例外
1.配偶再婚,及时配偶再婚后在离婚,也不可自动恢复。
2.配偶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说明不愿意恢复的,也不可自动恢复。
3.恶意陷人于被宣告死亡的侵权责任
1.含义:利害关系人明知被宣告人没有死亡,为了继承遗产,故意隐瞒次信息导致被 宣告人被宣告死亡的。
2.后果:利害关系人应当对被宣告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1.遗产及孳息应予以返还
2.对其所造成的被宣告人的损失要予以赔偿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关系
1.宣告失踪并非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2.申请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及时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也只能宣告失踪。
3.利害关系人中既要宣告失踪的又要宣告死亡的,两个条件都符合,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住所
自热人具有法律意义的空间归属,是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场所。
1.原则上为户籍所在地
2.由原户籍所在地,迁入另一地之前,没有经常居住地的,以原户籍为住所
3.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
1.主观上有长期居住的意思
2.客观上连续居住1年以上
3.住院就医的情况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