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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企业所得税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基本内容,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征收管理。知识梳理清楚,非常实用,值得收藏学习。
编辑于2025-11-15 22:12:27企业所得税
基本内容
纳税义务人
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不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分类
居民企业
在境内成立,或依外国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
非居民企业
依外国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境内
征税对象
所得来源的确定
销售货物所得
按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提供劳务所得
按劳务发生地确定
不动产转让所得
按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动产转让所得
按转让动产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按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
按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按负担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其他所得
国务院、税务机关确定
税率
居民企业
居民管辖权,就其世界范围内所得征税
基本税率 25%
非居民企业
在境内设立机构
所得与境内机构有联系
就其来源于境内所得和境外发生但与其境内机构相关的所得征税
基本税率 25%
所得与境内机构无联系
仅就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征税
低税率 20%(实际减按10%)
未在境内设立机构
仅就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征税
低税率 20%(实际减按10%)
应纳税所得额
公式
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 = 收入总额 - 不征税收入 - 免税收入 - 各项扣除 - 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间接法
会计利润 +- 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收入总额
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货币形式
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到期的债券投资、债务的豁免
非货币形式
按公允价值确定
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及有关权益
一般收入
销售货物收入确认
合同已签订,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已转移
对已售出商品没有保留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销售方成本能够可靠核算
提供劳务收入确认
采用完工进度法确认
确认时间
销售货物收入
托收承付的、办妥托收承付手续时确认
预收款的,发出商品时确认
需安装和检验的,在安装和检验完成后确认
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
提供劳务收入
安装费
根据安装完成进度确认
若为商品销售附带条件,则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
宣传媒介的收费
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在公众面前时确认
软件费
按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
服务费
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在提供服务期间分期确认
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及其他的收费
活动发生时确认
会员费
其他商品和服务另行收费
取得会员费时确认
免费或低价销售商品
受益期内分期确认
特许权费
在交付资产或提供服务时确认
劳务费
在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
转让财产收入
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
转让股权收入,在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按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
利息收入
按合同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
租金收入
按合同约定的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按合同约定的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
按实际收到的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
其他收入
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还的应付款项,已收回的坏账、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
特殊收入
分期收款销售货物
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确认
售后回购销售商品
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以旧换新销售商品
按销售商品确认,回收的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商业折扣条件销售
按扣除折扣后的金额确定
现金折扣条件销售
按扣除折扣前的金额确定
折让方式销售和销售退回
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收入
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
不属于捐赠,将总金额按公允价值比例分摊来确认各项收入
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劳务
按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
产品分成取得收入
按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按公允价值确定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货物、财产、劳务流出企业
视同销售或、转让财产、提供劳务
取得政府财政资金的收入
与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挂钩
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
上述之外的
按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
其他
取得财产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
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
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
内部处置资产
权属不变
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改变资产形状、结构、功能
改变资产用途
在总分机构之间转移
上述的混合
其他
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外部处置资产
权属改变
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用于交际应酬
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用于股息分配
用于对外捐赠
其他
按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税收递延
投资方与被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
投资方式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核心政策
税收递延
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所得确定
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
收入的实现
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递延纳税的停止
对外投资5年内注销、转让股权、收回投资的,停止执行,就剩余未确认转让所得在当年汇算清缴一次性计算缴纳
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
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销售股
取得的收入作为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限售股转让所得 = 转让收入 - 原值 - 合理税费
无合理凭证的,原值和合理税费按收入的15%计算
因判决、裁定,通过证券登记公司,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
不视同转让限售股
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
按减持所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当年应纳税收入计算
已签协议,但未变更股权登记,收入计入当年应纳税收入计算后,其余额转让给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再纳税
法律形式重于经济实质
接收政府和股东划入资产
政府划入
投资划入
作为国家资本金,计税基础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
无偿划入且指定专门用途
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其他无偿划入
作为应税收入
股东划入
约定为资本金且在会计上已作实际处理的
不计入收入总额,按公允价值确定其计税基础
作为收入处理的
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
不征和免征收入
不征
财政拨款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国务院规定
免税
国债利息收入
国债转让收入征税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在境内设立机构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机构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收益
符合条件的非盈利组织的收入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
同时符合,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剔除
能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
对该资金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符合上述规定的资金作不征税处理后,5年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的
计入第6年的应税收入总额
税前扣除原则
权责发生制、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合理性原则
扣除项目范围
成本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成本
费用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税金
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企业实际缴纳的税金及附加
可扣除
在发生当期扣除
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出口关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环境保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在发生当期计入成本,以后各期分摊扣除
车辆购置税、契税、耕地占用税、进口关税、不得抵扣的增值税
损失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帐损失、坏账损失、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及其他
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后扣除
其他支出
除上述外的
扣除项目及其标准
工资、薪金支出
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接受劳务派遣用工实际发生的费用
按协议直接支付劳务派遣公司的
作为劳务费支出
直接支付员工个人的
工资薪金支出
可扣除
职工福利费支出
雇佣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实际发生的费用
工资薪金支出
可扣除
职工福利费支出
职工福利费列入工资薪金制度,与其一并发放的,可扣除
职工激励计划
立即可以行权的
工资薪金支出 = (实际行权时股票公允价格 - 激励对象实际行权价格)* 行权数量
可扣除
等待期满后可行权的
等待期内
不可扣除
可行权后
工资薪金支出 = (实际行权时股票公允价格 - 激励对象实际行权价格)* 行权数量
可扣除
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基本规定
职工福利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14% 的部分
工会经费
要有凭证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 的部分
职工教育经费
不包含学历教育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8% 的部分
超过部分可结转扣除
特殊规定
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经费
可全额扣除
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操作员发生的培养费用
可作为发电成本扣除
社会保险费、其他保险费
五险
可扣除
商业保险
责任险
可扣除
财险
经营财险
可扣除
个人家庭财险
不可扣除
寿险
补充保险
可扣除
特殊工种职工的人身安全保险费
可扣除
其他
不可扣除
利息费用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可据实扣除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的不可扣除
关联企业利息费用的扣除
核心内容
总量的合理性
债资比例
金融企业 5:1
其他企业 2:1
超过的不可扣除
合理利率标准
其他规定
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
有关联关系
符合债资比例和合理利率标准的
准予扣除
无关联关系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且利率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可据实扣除
真实、合法
签订了借款合同
借款费用
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
可扣除
汇兑损失
除已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和与向所有者利润分配有关的外
可扣除
业务招待费
区别于业务宣传费
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
按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
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0.5%
筹建期间的
上述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
筹办费的扣除方法
可当年一次性扣除,或作为长期待摊费用不短于3年摊销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
可扣除
2025年12月31日前,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30%的部分
可扣除
筹建期间发生的
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筹办费扣除
烟草企业
一律不得扣除
超过部分可结转扣除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可扣除
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可扣除
租赁费
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
经营性租赁
在租赁期内均匀扣除
融资性租赁
构成购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计提折旧,分期扣除,不得当期直接扣除
劳动保护费
可扣除
公益性捐赠支出
一般规定
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
可扣除
以外的部分
可在3年内结转扣除
2025年12月31日前,扶贫捐赠支出可据实扣除
捐赠支出相关费用
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
纳入捐赠票据的
按捐赠支出扣除
不纳入的
按费用支出扣除
不受限额限制
有关资产的费用
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
可扣除
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
可扣除
总分机构分摊的费用
非居民企业在境内的机构,能提供总机构提供的分摊证明
可扣除
资产损失
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
可扣除
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而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扣除
其他项目
会员费、合理的会议费、差旅费、违约金、诉讼费用
可扣除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限制
支付对象不可为企业人员
有计算基数和开支比例限制
保险企业
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后的余额的18%的部分
超过部分可结转扣除
其他企业
不超过合同金额5%
*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发生的营业成本准予据实扣除(无限制)
不能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
支付方式有限制
现金不可扣除
权益化的手续费、佣金不可扣除
维简费
实际发生的
收益性支出
可扣除
资本性支出
通过计入资产成本计提折旧的方式
预提的
不可扣除
政府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
符合条件的可扣除
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
可提取准备金范围
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国外贷款等
计算公式
可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 = 本年末可提取准备金的贷款余额 * 1% - 上年末已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
应纳税额
居民企业(账务核算健全)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 减免税额 - 抵免税额
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 = 收入总额 - 不征税收入 - 免税收入 - 各项扣除 - 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间接法
会计利润 +- 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主要纳税调增项目汇总
限额扣除
职工福利费
≤工资薪金总额的 14%
工会经费
≤工资薪金总额的 2%
职工教育经费 (可结转扣除)
≤工资薪金总额的 8%
补充养老保险
≤工资薪金总额的 5%
补充医疗保险
≤工资薪金总额的 5%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非关联方)
≤按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
向关联方借款的利息支出
≤按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
符合债资比例要求
业务招待费
发生额的60% ≤ 当年销售收入的 0.5%的部分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可结转扣除)
≤ 当年销售收入的 15%(或30%)
公益性捐赠支出 (可结转3年内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的 12%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保险企业可结转扣除)
保险企业限额扣除比例为18%、其他企业限额扣除比例为5%
视同销售
会计准则不确认,但税法规定计销售收入
如将资产货物对外捐赠
不得扣除
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被没收财务的损失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直接捐赠支出:超标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当年不得扣除)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特许权使用费、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向非个人代理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会计上根据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损失、预计负债
主要纳税调减项目汇总
不征税收入
财政拨款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国务院批准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
免税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
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来自居民企业)
符合条件的非盈利组织的收入
结转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广宣费、公益性捐赠、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
加计扣除
残疾人员工资
加计扣除实际发生额的100%
研发费用
未形成无形资产的
加计扣除实际发生额的100%或120%
形成无形资产的
加计摊销100%或120%
税收优惠
农林牧渔项目
部分所得免税、部分所得减半征收
技术转让所得
所得不高于500万元的部分
免税
高于500万元的部分
减半征收
创投企业——抵扣所得额
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 /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 2 年,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综合利用资源——减计收入
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纳税年度起
三免三减半
加速折旧——固定资产
缩短折旧年限、采取加速折旧办法、一次性税前扣除
亏损弥补
弥补最长不得超过5年(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延长至10年)
境外所得抵扣税额
抵免适用情况
直接抵免
(总分机构之间)对境外经营所得已纳税款的抵扣
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外的应税所得
非居民企业境内机构取得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有联系的应税所得
间接抵免
(母子或母孙公司之间)对境外经营所得已纳税款的抵扣
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20%以上股份)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属于该部分的,可抵免
抵免限额内抵扣,剩余可在5年内结转抵扣
抵免限额
分国不分项
抵免限额 = 来源于某国的应纳税所得额 * 我国税率
不分国不分项
抵免限额 = 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 * 我国税率
居民企业(账务核算不健全)
居民企业征收方法
查账征收
能正确核算收入及成本费用
核定征收
定率——核定应税所得率
能正确核算、合理计算、推定收入及成本费用
定额——核定税额
收入及成本费用均不能查实、合理计算、推定
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收入全额计入
转让财产所得
收入全额扣除财产净值的余额计入
非居民企业核定征收办法
一般情况
按收入总额核定
应纳税所得额 = 收入总额 * 核定利润率
按成本费用核定
应纳税所得额 = 成本费用总额 / (1- 核定利润率)* 核定利润率
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
应纳税所得额 = 经费支出总额 / (1- 核定利润率)* 核定利润率
特殊情况
签订机器设备或货物销售合同,同时提供安装、装配、技术培训等劳务,合同未列明劳务金额的
以不低于合同总价款10%确定
征收管理
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
企业登记注册地
在境外的,为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非居民企业
机构所在地或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纳税期限
按年计征、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年度终了5个月内,报送申报表并汇算清缴
终止经营的,6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申报
按月或按季预缴的,自月末或季末15日内,报送预缴申报表,预缴税款
源泉扣缴
扣缴义务人
法定扣缴义务人
针对境内无机构或机构与所得无关的
支付人
适用税率10%
指定扣缴义务人
针对境内设立了工程、劳务等机构,但缺乏核算能力
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支付人
适用税率25%
扣税时间
每次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时扣缴
入库申报时间
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