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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消费税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义务人,税目及税率,计税依据,应纳税额,征收管理。知识梳理清楚,非常实用,值得收藏学习。
编辑于2025-11-15 22:20:34消费税
纳税义务人
生产(含视为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及规定的其他,为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视为生产
工业企业以外
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应税产品对外销售
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对外销售
具体包括
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自产销售
销售时纳税
自产自用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用于其他的,纳税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
海关代征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
零售超豪华小汽车、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的单位和个人
从事卷烟、电子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批发商之间销售不纳税
税目及税率
烟
卷烟
甲类:调拨价70元 / 标准条以上 乙类:调拨价70元 / 标准条以下
生产、进口、委托加工环节
甲类
56% 加 0.003元 / 支
乙类
36% 加 0.003元 / 支
批发环节
11% 加 0.005元 / 支
电子烟
生产(含代加工)、进口环节
36%
批发环节
11%
雪茄烟
生产、进口、委托加工环节
36%
烟丝
生产、进口、委托加工环节
30%
酒
白酒
含其他配制酒
比例税率
20%
定额税率
1 元 / kg
黄酒
240元 / 吨
啤酒
甲类:出厂价3000元 / 吨以上 乙类:出厂价3000元 / 吨以下
甲类
250元 / 吨
乙类
220元 / 吨
其他酒
葡萄酒、 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酒精度低于38度的配制酒、 发酵酒为酒基,酒精度低于20度的配制酒
比例税率
10%
高档化妆品
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成套化妆品
生产环节销售价格在10元/ml或15元/片以上
15%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金银及金银镶嵌首饰
铂金首饰
钻石镶嵌饰品
钻石
零售环节
5%
上述之外的
生产、进口、委托加工环节
10%
鞭炮、焰火
不含发令纸、鞭炮药引线
15%
成品油
分类
汽油
石脑油
溶剂油
润滑油
1.52元 / 升
柴油
燃料油
1.2 元 / 升
航空煤油
暂缓征收
纯生物柴油
同时符合
原料中动植物油占比不低于70%
符合国家标准
以废矿物油生产的
同时符合
取得相关经营许可
原料中废矿物油占比90%以上
分别核算
免征
*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类油不征收
小汽车
电车不征
乘用车(9座及以下)
出厂环节
1% - 40%
中轻型商用客车(10-23座)
出厂环节
5%
超豪华小汽车(130万元以上)
出厂环节
分车型同上
零售环节
10%
摩托车
气缸容量250ml以上
10%
高尔夫球及球具
10%
高档手表
不含税售价10000元以上
20%
游艇
8m<艇身长度<90m
10%
木制一次性筷子
5%
实木地板
5%
电池
原电池、蓄电池、燃料电池、太阳能电池及其他
4%
免征
无汞原电池
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
锂原电池
锂离子蓄电池
太阳能电池
燃料电池
全钒液流电池
涂料
4%
施工状态下VOC含量低于420克 / 升免征
计税依据
从价计征
销售额
基本内容
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消费税
价外费用: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手续费、包装费、优质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
包装物计税问题
连同包装物销售、收取租金、押金
直接并入销售额计税
酒类、成品油以外收取的包装物押金
一年内未收回不计税,逾期并入销售额计税
从量计征
销售数量的确定
销售应税消费品
销售数量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移送使用数量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收回的数量
进口应税消费品
海关核定的数量
从价从量复合计征
白酒
卷烟
特殊规定
通过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资产应税消费品
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确定
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等的应税消费品
以其同类消费品的最高销售额价格为依据
增值税则为平均价格
卷烟最低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 = 批发环节销售价格 * (1- 适用批发毛利率)
批发环节销售额价格为各采集点按销售数量的加权平均值
纳税按实际销售价格与计税价格孰高申报
白酒最低计税价格
A<70%B
A:生产企业价格 B:销售企业价格
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A>=70%B
暂不核定
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跌累计超3个月、累计幅度20%以上
重新核定
金银首饰
不能划分金银与非金银首饰的
生产环节
从高适用税率
销售环节
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
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的
按销售额全额征收
连同包装物销售的
均并入金银首饰销售额
带料加工的
按受托方销售同类的销售价格确定
以旧换新
按实际收取的价款确定
电子烟
生产环节采用代销
按经销商销售给批发企业的销售额计税
生产环节从事电子烟代加工
分开核算持有商标电子烟与代加工电子烟
应纳税额
生产销售环节
直接对外销售
自产自用
计税规则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不纳税
生产非应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
移送时纳税
税额计算
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
按当月或上月加权平均值
无同类的,使用组成价格
= (成本 + 利润 + 自产自用数量 * 定额税率)/ (1- 比例税率)
委托加工环节
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
计税规则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
税额计算
按受托方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
无同类的,使用组成价格
= (材料成本 + 加工费 + 委托加工数量 * 定额税率)/ (1- 比例税率)
受托方未代收代缴,委托方补缴
直接销售的
按不含税销售额计税
尚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
按组成价格
= (材料成本 + 加工费 + 委托加工数量 * 定额税率)/ (1- 比例税率)
受托方已代收代缴
收回后以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出售
不再缴纳
以高于其的价格出售
申报缴纳,准予扣除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进口应税消费品
组成计税价格 = (关税完税价格 + 关税 + 进口数量 * 定额税率)/ (1- 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 = 进口数量 * 定额税率 + 组成计税价格 * 比例税率
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
连续生产应税
外购扣除
抵扣规则
批发、零售(流通环节)不得扣税
允许扣税的项目
高档化妆品
珠宝、玉石
鞭炮、焰火
木制一次性筷子
实木地板
葡萄酒
继续生产
烟丝生产卷烟
杆头、杆身、握把生产高尔夫球杆
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生产成品油
扣税公式
当期准予扣除的已纳税款 = 买价 * 适用税率
买价 = 期初库存买价 + 当期购进买价 - 期末库存买价
买价为购货发票的不含税销售额,不含运费发票的费用
委托加工收回的扣除
可抵扣项目,计算基本与上述相同
葡萄酒不在允许范围内
特殊环节的计算
卷烟批发环节
批发商之间销售不缴纳
批发商直接向消费者零售,要区分两个环节销售额,不能区分的,全额计征
电子烟批发环节
金银首饰零售环节
5%税率、6%成本利润率
金银与否分不清
原则为从高
生产环节
按非金银计税
零售环节
按金银计税
超豪华小汽车的双环节计税
国内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消费者
应纳税额 = 销售额 * (生产环节税率 + 零售环节税率)
出口退税
退税比例
征税率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
免税不退税
外贸企业收购货物出口
免税并退税
退税计税依据
购进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进口缴款书
退税计算
应退税额 = 从价退税计税依据 * 比例税率 + 从量退税计税依据 * 定额税率
征收管理
纳税环节
生产(视为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进口应税消费品
零售应税消费品
超豪华小汽车
金、银、钻、铂金
批发应税消费品
卷烟、电子烟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的
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若无则为发出当天
预售货款结算的
发出的当天
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的
发出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其他方式结算的
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凭据的当天
自产自用的
移送使用的当天
委托加工的
提货的当天
进口的消费品
报关进口的当天
纳税期限
1、3、5、10、15日
期满日起15日内申报
1个月、1个季度
期满日起5日内预缴,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
纳税地点
销售以及自产自用的
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消费品的
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
卷烟批发企业均由总机构申报
不在同一省范围内
各自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在同一省范围内
审批同意后,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申报
委托加工的
受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
进口
报关地海关
退货
因质量等原因退货的
已缴纳的消费税可予退还
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
复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的当月申报
涉及批发、零售环节纳税的
卷烟、电子烟
批发
超豪华小汽车、金银及其镶嵌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其镶嵌饰品
零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