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二章、刑事诉讼构造与刑事诉讼主体
这是一篇关于第二章、刑事诉讼构造与刑事诉讼主体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第一节、刑事诉讼构造,第二节、刑事诉讼中的审判机关,第三节、刑事诉讼中的检察机关,第四节、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机关,第五节、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
编辑于2025-11-19 20:31:34第二章、刑事诉讼构造与刑事诉讼主体
第一节、刑事诉讼构造
一、概述
所谓刑事诉讼构造,又称刑事诉讼形式或者刑事诉讼结构,是指由一定的诉讼目的所决定的,控诉、辩护和裁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
二、职权主义诉讼
职权主文诉讼是队纠回式诉讼为主、以弹劾式诉讼为辅加以改造后创制的一种刑事诉讼构造,主要实行于近现的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
特点
一、是侦查机关(包括享有侦查职权的预审法官)主导着侦查活动的开展 二、是提起公诉遵循较为严格的起诉法定主义原则 三、是法官始终扮演着法庭审理过程中的主角
三、当事人主义诉讼
当事人主义诉讼又称对抗式诉讼,是以弹劾式诉讼为主、以纠问式诉讼为辅加以改造后创制的一种刑事诉讼构造,主要实行于近现代的英国、美国英美法系国家。
特点
一、是在侦查程序中,侦查机关与犯罪嫌疑人一方都是地位平等的当事人,各自都能为准备法庭审判而开展诉讼调查活动,侦查机关的罪案调查活动与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性调查活动同时展开,并互相制约
二、是提起公诉遵循起诉便宜主义原则
三、是控辩双方是庭审活动的主角
四、混合式诉讼
特点
第一,借鉴当事人主义诉讼的理念和傲法,强化诉论中辩双方的平等对抗,加大被追诉人及其律师的辩护活动对诉讼过程和诉论结局的影响力
第二,保留了职权主义诉讼中法官依职权主动调查证据的传统,发挥法官在探知案件事实、发现案件真相方面的积极作用
混合式派讼叉称折中主义诉讼,是兼采职权主义诉讼和当事人主义诉讼的因素形成的,主要实行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日本、意大利等国家
五、我国的刑事诉讼构造及其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刑事诉讼构造
特点
1.司法与行政不分 2.程序法与实体法不分 3.裁判职能与追诉职能不分 4.被告人诉讼地位客体化 5.口供为证据之王
中华人民其和国的刑事诉讼构道
特点
1.侦查程序仍然具有一定的强职权主义色彩 2.提起公诉遵循以起诉法定主义为主、起诉便宜主义为辅的原则 3.审判程序呈现出以职权主义为主,以当事人主义为道的混合色彩
第二节、刑事诉讼中的审判机关
一、审判机关的性质与职权
审判机关的性质
审判机关专指人民法院
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
1.绝定适用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等强制措施 2.对该出庭而不出庭作证的证人有权强制其到庭、予以训诫和拘留,在审判过程中,必要时可以进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3.对违反法庭秩序的行为进行警告、制止以及采取处罚措施 4.执行某些判决和裁定 5.可生效判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提审或者再审
应当理行以下义务
1.通知义务 2.告知义务 3.保障义务 4.听取义务
二、审判机关的组织体系及其上下级关系
国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由三部分组成: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1.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2.对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3.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规定提起的上诉、抗诉案件; 4.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5.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核准的死刑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受理巡回区内相关案件
1.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湖南四省区 2.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巡回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 3.第三巡回法庭设在江苏省南京中,巡回区为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江西五省 4.第四巡回法庭设在河南省郑州市,巡回区为河南】山西、安徽、湖北四省 5.第五巡回法庭设在重庆市,巡回区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五省区 6.第六巡回法庭设在陕西省西安屯,巡回区为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五省
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市理或者办理巡回区内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以下案件
1.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以案件 2.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4.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诸再的案件: 5.刑事申诉案件 6.依法定职权提起售重的案件 7.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掏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
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
三、审判组织
特点
审判组织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具体组织形式,针对不同的案件类型,我国规定了多样化的审判组织形式,以便在保障程序公正的前提下,提高诉讼效率
独任庭
独任市判只限于基层人民法医运用商易理序、速裁程序进行第一审的刑事案件 此外,独任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人民陪审员不能进行独任审判
合议庭
少数服从多数,但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
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除上述可以独任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外,其他案件均应由合议庭审判
审判委员会
(双重性质)上审判组织、行政领导组收
审判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能
1.总结审判工作经验 2.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 3.讨论决定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应当再审 4.讨论决定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
对于审判员会的决定,合议庭、独任庭,审判员应当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建议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
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做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在程序与提交方式上,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必须是合议庭已开庭审理,认为难以做出决定而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四、人民陪审员制度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三节、刑事诉讼中的检察机关
一、检察机关的性质与地位
人民检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
二、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
人民检察院的职权主要包括
1.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2.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 3.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 4.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5.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6.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7.对监狱、看守所的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8.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检察机关的组织体系及其上下级关系
1.中央设最高人民检察院 2.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省级人民检察院 3.基层人民检察院包括:县、自治区、不同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
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行使的职权
1.认为下级检察院的决定错误的,指令下级检察院纠正,或者依法撤销、变更 2.可以对下级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指定管辖 3.可以办理下级检察院管辖的案件 4.可以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
各级人民检察院设检察委员会,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和干资深检察官组成,成员成应当是单数
第四节、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机关
一、侦察机关的类型
主要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中国海警局和监狱
二、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的性质
公安机关是行政机关、是主要的侦察机关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
立案、侦察、执行
1.对依法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侦查 2.对依法立案的刑事案件实施勘验、检查、搜查等系列侦查行为 3.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等强制措施 4.根据检察机关的批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决定执行逮捕 5.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的决定要求复议、提请复核 6.决定撇销案件或者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7.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执行以及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型、有期徒刑罪犯的交付行等
公安机关的组织体系及其上下级关系
公安机关由公安部、她方各级公安机关以及专门公安机关组成
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在业务上接受上公安机关的领导和指挥派出机构
三、其他侦察机关
(一)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
(二)国家安全机关
有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军队保卫部门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部设立保卫部门,负责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
(四)中国海警局
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对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五)监狱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六)海关走私犯罪侦察机关
对走私犯罪案件行使侦查权
第五节、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
刑事诉讼主体,除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等国家专门机关外,还包括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
一、当事人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当事人
按照案件的性质,可以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分为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自诉案件的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1.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有权及知被控告的罪名、案件情况以及所享有的诉讼权利 3.有权自行或者在辩护人协助下进行辩护 4.没有委托辩护人,也不符合指定辩护情形的,享有由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权利 5.有权反对强迫自证其罪 6.对侦查人员的讯问,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义务
1.作为被追诉者,负有接受追诉机关的强制处分的义务 2.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不得伪造隐匿或毁灭证据 3.应当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进行的诉讼行为 4.应当遵守各项刑事诉讼程序和制度 5.应当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和裁定
(二)被害人
被害人是指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因而与案件处理结果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事人
赋予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有
1.申请回避权 2.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由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并予以纠正 3.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4.不服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时,有权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害人应履行的义务
1.如实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提供情况和陈述案情 2.不得作伪证,不得进行诬告、陷害,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传唤,按时到场 4.在法庭上接受询问和回答问题 5.遵守法庭秩序
(三)自诉人
自诉人是自诉案件的原告人,即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主体
所谓近亲属,是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诉讼权利
1.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4.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行使当事人在法庭上的一切诉讼权利 5.有权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 6.在判决宣告以前,有权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依自己的意愿撤回控诉的一部或全部 7.有权对一审未生效的裁判提起上诉 8.对已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不服,有权提出申诉 9.对审判人员非法剥夺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等
应履行的义务
1.接到人民法院开庭通知后,应当按时出庭,对控告的事实应负举证责任,除有正当理由外,拒不出庭的,以撤诉论 2.如实提供证据和陈述事实;如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要承担诬告陷害的法律责任 3.接受人民法院的合法传唤,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 4.遵守法被害人或自际人本人庭纪律等
(四)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指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并要求赔偿的人
诉讼权利
1.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2.有权申请回避 3.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4.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5.有权对一审裁判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6.有权放弃附带民事诉讼诸。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应当履行以下诉讼义务:如实陈述,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举证责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等
二、其他诉讼参与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以外的诉讼参与人
(一)法定代理人
是指对于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并直接代理被保护人参加刑事诉讼的人,包括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法定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与被代理人相同的大部分诉讼权利
法定代理人不能代替被告人行使最后陈述权,作为证据的陈述也只能由被告人自己完成,此外,法定代理人也不能代为承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二)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是指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并且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活动,不能与被代理人的意志相背离,否则诉讼代理人代理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己承担
(三)辩护人
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监护人、近亲属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参加诉讼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诉讼参与人
(四)证人
是指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片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提供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的人
法定义务
除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以外。凡是知道案件情情况的人都应当作证
诉讼义务
如实作证;保守案件秘密;出席庭作证;遵守法庭秩序等
(五)鉴定人
是指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聘请或指派,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事实的某个专门性问题提出签定意见的诉讼参与人
鉴定人必须具有解决案件中安性问题的知识或技能,而且必须是自然人
必须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否则应当回避
诉讼权利
1.,有权了解有关案件材料 2.有权参加现场勘验、检查等诉讼活动 3.有权单独提出鉴定意见
诉讼义务
1.客观、真实地作出鉴定; 2.对在鉴定过程中了解的案情保密 3.出席法庭接受双方质证等
(六)翻译人员
是指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聘请或指定在刑事诉讼中从事语言文字翻译工作的诉讼参与人
翻译人员不能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否则应当回避
(七)值班律师
指法律援助机构派驻到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为犯罪嫌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诉讼参与人
主要是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判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