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事辩护与代理
该思维导图系统梳理了刑事辩护相关的核心法律概念与制度,主要涵盖刑事辩护、刑事代理、辩护与代理的区别及值班律师制度几大模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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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与代理
刑事辩护
基础概念与特征
概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针对追诉,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总和
特征
对抗性:针对追诉行为的反攻、反制性活动
民主性:主体无官方身份,处于弱势地位
权利性:属于权利性活动,对侦查、公诉、审判有制约力
诉讼职能性:是现代刑事诉讼三大基本职能之一
历史发展
世界起源
萌芽:弹劾式诉讼中自行辩护雏形
发展:公元前6-前1世纪古罗马,《十二铜表法》记载辩护人
我国发展
古代:仅有自行辩护雏形,无近代辩护权制度
近代:清末,沈家本修订《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
1912年:《律师暂行章程》确立近代律师辩护制度
现代
1950年:《人民法庭组织通则》独立辩护权
1979年:第一部《刑事诉讼法》,首次系统规定辩护制度
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正:律师社会义务性制度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确立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正建立值班律师制度
发展阶段
从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指定辩护
从审判阶段辩护→审前阶段程序辩护
实体辩护:“围绕”是否构成犯罪、如何量刑展开
审前程序辩护(侦查阶段为主)
律师在场权、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权
犯罪嫌疑人与辩护律师秘密会见/单线会面权
辩护律师获取案件事实、证据材料权
辩护律师参加/见证侦查活动、提出意见权
辩护类型
自行辩护:贯穿全诉讼阶段
委托辩护
审判阶段:可委托律师辩护
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可委托律师、人民团体/单位推荐人员、监护人/亲友辩护(1-2人)
法律援助:《刑事法律援助条例》
法援指派情形:盲/聋/哑人、精神病人、未成年人、可能判处死刑/死缓的人等
法援推定情形: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经审查符合条作的
值班律师帮助:为无辩护人者提供法律咨询、程序建议等
辩护人
地位
可担任:律师;人民团体/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监护人、亲友
绝对禁止:服刑/羁押/被剥夺政治权利人员、被剥夺/限制自由者、无/限刑行为能力人等
相对禁止:公检法现职人员、陪审员等(被告人近亲属/监护人委托除外)
独立地位:独立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独立于控诉双方
辩护人权利
职能保障权
阅卷权、会见通信权
调取取证权
提出辩护意见权
获得二审通知文书权
出庭辩护权
拒绝辩护权
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权
申请调取权
保密权
其他诉讼权利
辩护人义务
及时告知办案机关委托情况
及时告知无罪/不负责任的证据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
不得帮助隐匿/伪造证据、威胁让人改变国家证言和当事隐私
守护诉讼秩序和尊重场所戒备
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
不得违规会见法官/检察官
不得行贿或唆使当事人行贿
不得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取证
值班律师
起源与确立:2018年《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
来源与性质:法律援助机构派驻,属于法律援助范畴
职责:提供法律咨询、程序建议等法律帮助、参与认罪认罚相关工作
诉讼权利:会见权、阅卷权等
制度意义:实现法律援助全覆盖
刑事代理
概念与特征
概念:代理人接受委托/基于法定关系,以被代理人名义参与诉讼
诉讼权利受限
诉讼领域多元
诉讼职能多重
种类
公诉案件的代理
委托主体: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
委托时间: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告知要求:检察院应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告知
审查逮捕阶段权限: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等
审判阶段权限: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出席参与与法庭调查和辩论等
自诉案件的代理
委托主体: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受托时间:有权随时委托
告知要求: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内告知
权利分类
一般提权:参与诉讼活动,维护自诉人合法权益
特别授权:撤回起诉、与被告人和解、接受调解、承认反驳等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代理
附带在刑事案件中的民事诉讼代理
附带在自诉案件中的民事诉讼代理
委托时间
公诉案件: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自诉案件: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和附带民事诉讼之日起3日内
诉讼权利:查阅/摘抄/复制相关材料、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等
代理人
范围:与辩护人一致
权利:依附于被代理人
职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事
辩护与代理核心区别
服务对象:刑事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代理(被害人、自诉人等当事人)
诉讼地位:刑事辩护(独立诉讼地位);刑事代理(依附于被代理人)
职能:刑事辩护(反向控诉,约制追诉人权);刑事代理(协助实现当事人诉讼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