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考刑法全考点思维导图(通俗版)
法考刑法考点太多记不住?这份思维导图帮你用"法益"破解所有罪名! (内容结构) 1. 总则基础:从刑法定义→犯罪分类→责任判定→共同犯罪,搭建分析框架 2. 分则核心:按侵犯法益类型拆解罪名个人(高频考点)、社会(3类)、国家(2类) 3. 实务关键:重点标注贪污贿赂、渎职罪等易混点,配套罪数判断、犯罪形态等解题工具。
编辑于2025-12-02 21:23:47法考刑法考点太多记不住?这份思维导图帮你用"法益"破解所有罪名! (内容结构) 1. 总则基础:从刑法定义→犯罪分类→责任判定→共同犯罪,搭建分析框架 2. 分则核心:按侵犯法益类型拆解罪名个人(高频考点)、社会(3类)、国家(2类) 3. 实务关键:重点标注贪污贿赂、渎职罪等易混点,配套罪数判断、犯罪形态等解题工具。
本导图梳理了六爻基础篇的知识内容,包含六爻、五行、天干地支、五行生克、地支冲合等等,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这是一篇关于电梯维修入门的思维导图,记录了电梯的基本知识及原理,包括电梯的分类和电梯结构图两大部门,看懂这张图,让你走向电梯入门到精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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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刑法考点太多记不住?这份思维导图帮你用"法益"破解所有罪名! (内容结构) 1. 总则基础:从刑法定义→犯罪分类→责任判定→共同犯罪,搭建分析框架 2. 分则核心:按侵犯法益类型拆解罪名个人(高频考点)、社会(3类)、国家(2类) 3. 实务关键:重点标注贪污贿赂、渎职罪等易混点,配套罪数判断、犯罪形态等解题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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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刑法全考点思维导图(通俗版)
一、刑法总则(刑法的“基础规矩”,所有罪名都要靠它判断)
1. 刑法基础理论(先搞懂“刑法是什么”)
1.1 刑法的渊源(刑法从哪来,哪些算“刑法”)
1.1.1 刑法典(核心,最重要)
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制定,至今12个修正案,最新是《刑法修正案(十二)》2024年生效)
通俗解释:比如“故意杀人罪”“抢劫罪”都写在刑法典里,是刑法的“主体”
1.1.2 单行刑法(仅1部,很少考)
内容:《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年出台,只管“骗购外汇”等行为)
通俗解释:相当于“刑法典的补充小文件”,考的概率极低,了解即可
1.1.3 附属刑法(其他法律里的“刑法条款”)
示例:《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不合格产品,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通俗解释:比如某厂家生产毒奶粉,除了受《产品质量法》处罚,还可能触犯刑法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1.1.4 变通规定(特殊地区的“特殊规矩”)
示例:港澳台地区的刑法(如香港的“盗窃罪”规定和大陆不同)、民族地区的“变通条例”
通俗解释:比如西藏某地区对“偷牛盗马”的处罚有特殊规定,只在当地生效
1.2 刑法的机能(刑法的“作用”,到底管什么)
1.2.1 行为规制机能(规范“人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
对公民:比如“刑法说‘不能杀人’,你就不能杀,杀了就坐牢”
对法官:比如“法官判案必须按刑法,不能自己定‘新罪’,像不能把‘插队’定成‘犯罪’”
1.2.2 法益保护机能(保护“大家的利益”)
保护对象:个人法益(生命、财产)、社会法益(公共安全)、国家法益(贪污犯罪保护“国家廉洁性”)
通俗解释:比如“盗窃罪保护你的钱包,放火罪保护‘不被火灾烧’的公共安全”
1.2.3 自由保障机能(保护“公民不被冤枉”)
核心含义:“没犯刑法的人,不能被定罪”,比如“你没偷东西,就算有人怀疑,也不能抓你坐牢”
通俗说法:刑法既是“坏人的大宪章”(坏人也不能被乱罚),也是“好人的大宪章”(好人不被冤枉)
2. 刑法基本原则(刑法的“底线”,不能破)
2.1 罪刑法定原则(最核心,“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2.1.1 形式侧面(“表面上”的规矩)
① 成文法:只能按“写出来的刑法”定罪,不能用“习惯”(比如不能按“村里规矩”定“通奸罪”)
② 禁止溯及既往:不能用“明天的刑法罚今天的行为”(比如2025年出台“乱扔垃圾罪”,不能罚2024年乱扔垃圾的人)
③ 禁止类推解释:不能“乱套罪名”(比如不能把“拐卖男人”套进“拐卖妇女罪”,因为刑法没说“男人”)
④ 禁止绝对不定期刑:不能只说“犯盗窃罪,判有期徒刑”,必须说“3年以下有期徒刑”(给法官明确范围)
2.1.2 实质侧面(“骨子里”的规矩)
① 明确性:条文不能“模糊”(比如不能定“‘做坏事’罪”,要明确“偷东西是盗窃罪”)
② 禁止处罚不当罚:不能把“小事”当“犯罪”(比如不能把“公共场所吸烟”定“死刑”)
③ 禁止残虐刑罚:不能用“折磨人的刑”(比如不能用“凌迟”,现在只有“死刑、有期徒刑”等)
通俗例子:比如“甲骂乙‘傻’,乙气死了”,刑法没规定“骂人气死算犯罪”,就不能定甲的罪,这就是罪刑法定
2.2 罪刑相适应原则(“犯多大错,受多大罚”)
核心逻辑:刑罚轻重=行为危害+主观恶性
通俗例子:
偷1000元:判“拘役1个月”(危害小)
抢1000元:判“3年有期徒刑”(用暴力,危害大)
为救母亲抢1000元:可能判“2年有期徒刑”(主观恶性小,从轻)
实务应用:法官判案时,会看“是故意还是过失”“有没有自首”,再定刑期
2.3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不管你是谁,犯罪都一样罚”)
核心含义:不分“官民、贫富、男女”,只要犯罪,处罚标准一样
通俗例子:
官员贪污10万:判“5年有期徒刑”
普通人盗窃10万:也判“5年左右有期徒刑”(同金额同刑期)
注意:是“司法平等”,不是“立法平等”(比如“贪污罪”只罚“国家工作人员”,普通人没这身份,不算不平等)
3. 犯罪概说(搞懂“什么是犯罪,犯罪分哪类”)
3.1 犯罪的分类(给犯罪“贴标签”,方便记)
3.1.1 理论分类(学者按“特点”分)
① 自然犯vs法定犯
自然犯:“天生坏”,不用教也知道是犯罪(如杀人、强奸,古今中外都算罪)
法定犯:“法律说它坏”,不看法律不知道(如“非法经营罪”,普通人可能以为“做生意都合法”)
通俗例子:“杀人”是自然犯,“没执照卖烟”是法定犯
② 隔隙犯vs非隔隙犯
隔隙犯:行为和结果有“时间/空间差”(如投毒后1小时死亡,或在A地投毒,B地人喝了死)
非隔隙犯:行为和结果“同时发生”(如用刀砍人,砍中就受伤)
3.1.2 法定分类(刑法按“规定”分)
① 身份犯vs非身份犯
身份犯:要“特殊身份”才构成(如“贪污罪”要“国家工作人员”,普通人不能犯)
非身份犯:谁都能犯(如“盗窃罪”,学生、农民都能犯)
② 基本犯vs加重犯vs减轻犯
基本犯:“普通情况”(如“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判3年以下)
加重犯:“情节更坏”(如“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判10年以上)
减轻犯:“情节较轻”(如“故意杀人后自首”,判3-10年)
3.2 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犯罪的“零件”,缺一个都不成立)
3.2.1 按“客观/主观”分
客观要素:能“看到”的(如“杀人行为”“死亡结果”“用刀捅”)
主观要素:看不到的“内心”(如“故意杀人”的“想杀人”,“过失致人死亡”的“不小心”)
通俗例子:甲用刀捅乙致乙死,“用刀捅”是客观要素,“想杀乙”是主观要素
3.2.2 按“明确/不明确”分(记述vs规范)
记述要素:一看就懂,不用判断(如“毒品”“人”,看到就知道是啥)
规范要素:需要法官“判断”(如“淫秽物品”,法官要定“这光盘算不算淫秽”)
通俗例子:“贩卖毒品罪”里的“毒品”是记述要素,“传播淫秽物品罪”里的“淫秽物品”是规范要素
3.2.3 按“正面/反面”分(积极vs消极)
积极要素:正面要求“有什么”(如“抢劫罪”要“有暴力行为”)
消极要素:反面排除“不是什么”(如“行贿罪”里“被勒索给财物,没获利的,不是行贿”)
4. 客观不法要件(犯罪的“客观行为”,要“看得见”)
4.1 危害行为(“做了坏事”或“该做的没做”)
4.1.1 作为犯(主动做坏事,最常见)
定义:刑法“禁止”的行为,你偏做(如“拿刀杀人”“偷东西”)
通俗例子:甲看到乙的手机放在桌上,趁乙不注意拿走,就是“作为犯”的盗窃罪
4.1.2 不作为犯(该做的没做,容易漏)
定义:刑法“要求你做”的行为,你偏不做(如“父母看到孩子落水不救”)
成立条件(三缺一不可): ① 有作为义务(“该你做”):比如“你撞了人,就有救他的义务”(先行行为)、“医生有救病人的义务”(职务要求) ② 能做(“你能做”):比如“你会游泳,看到孩子落水能救”,如果“你不会游泳,下去也淹死”,就不算 ③ 没做(“你没做”):比如“你看着孩子落水,没跳下去救”
通俗例子:
好例子:保姆看到老人摔倒,明明能扶却不扶,老人冻死,保姆是不作为犯(有照顾义务)
坏例子:路人看到老人摔倒,不扶,不是不作为犯(路人没义务)
4.2 因果关系(“行为和结果有没有关系”,定“谁负责”)
4.2.1 判断步骤(两步走,不混乱)
第一步:条件说(“没这行为,会不会有这结果”)
公式:无A则无B,A就是B的原因
例子:甲撞乙,乙死了→“没甲撞,乙就不会死”,甲的行为是原因
第二步:看“介入因素”是否中断因果(比如“甲撞乙后,乙被车撞死”,车祸是介入因素)
中断条件(两个都要满足): ① 介入因素“异常”(比如“撞人后被雷劈死”,雷劈是异常的) ② 介入因素“独立导致结果”(比如“车祸直接撞死乙”,和甲撞的伤没关系)
通俗例子:
不中断:甲砍乙致重伤,乙去医院路上流血过多死→“流血过多”是甲砍伤的正常结果,不中断,甲要负责
中断:甲砍乙致轻伤,乙去医院路上被车撞死→“车祸”是异常的,且直接致死,甲不用对“死亡”负责
4.2.2 客观归责理论(更“深层”的判断,法考常考)
核心逻辑:“你搞出来的风险,你负责”
三个条件: ① 制造不被允许的风险(比如“乱扔烟头”制造火灾风险,“正常走路”不制造风险) ② 实现不被允许的风险(比如“乱扔烟头真的烧了房子”,不是“烟头被风吹灭了”) ③ 结果在“构成要件保护范围内”(比如“盗窃罪保护财产,你偷东西导致主人气死,气死不在保护范围内”)
通俗例子:甲乱扔烟头烧了房子→制造了火灾风险,且真烧了,结果(房子被烧)在“放火罪”保护范围内,甲要负责
5. 责任要件(“行为人该不该负责”,看“主观”)
5.1 责任能力(“你能不能辨别和控制自己”)
5.1.1 刑事责任年龄(“多大年纪要坐牢”)
① <12岁:完全不用负责(杀了人也不罚,因为太小不懂事)
② 12-14岁: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重伤(特别残忍手段)”负责,还要“最高检核准”(比如13岁用刀砍死同学,要最高检同意才罚)
③ 14-16岁:对“8种罪”负责(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
通俗提醒:这8种罪里没有“盗窃、诈骗”,15岁偷10万,不罚
④ ≥16岁:所有罪都要负责(16岁偷10万,要判盗窃罪)
特殊规定:
<18岁犯罪: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比如17岁杀人,比18岁杀人判得轻)
≥75岁犯罪:故意犯罪可以从轻/减轻,过失犯罪应当从轻/减轻(比如76岁故意杀人,法官可以判轻;过失撞死人,必须判轻)
5.1.2 精神状态(“疯了要不要负责”)
① 完全疯(不能辨别/控制):不负责(比如精神病发作杀人,不坐牢,送精神病院)
② 半疯(没完全丧失):要负责,但可以从轻/减轻(比如轻度抑郁杀人,判得轻)
③ 没疯(如抑郁症、焦虑症):正常负责(比如抑郁症患者杀人,和普通人一样罚)
5.1.3 原因自由行为(“故意让自己失控犯罪,也要负责”)
定义:比如“故意喝醉后杀人”“吸毒后产生幻觉杀人”
通俗解释:不能说“我喝醉了没意识,不算犯罪”,因为“你是故意喝醉的”,要负责
5.2 犯罪罪过(“你是故意的,还是不小心的”)
5.2.1 故意(明知故犯,分两种)
① 直接故意:“希望”结果发生(比如“甲想杀乙,拿刀直接捅心脏,希望乙死”)
② 间接故意:“放任”结果发生(比如“甲想杀狗,知道狗旁边有乙,开枪时不管乙会不会被打到,放任乙死”)
通俗区别:直接故意是“我就要他死”,间接故意是“他死不死无所谓”
5.2.2 过失(不小心,分两种)
① 疏忽大意的过失:“该想到没想到”(比如“医生忘了给病人做皮试,病人过敏死了”)
② 过于自信的过失:“想到了但觉得没事”(比如“司机觉得自己技术好,超速开车,结果撞死人”)
通俗区别:疏忽大意是“没注意”,过于自信是“太自信”
5.2.3 意外事件(“完全没想到,不负责”)
定义:比如“甲正常走路,乙突然冲出来撞甲,乙自己摔倒死了”,甲没故意也没过失,是意外,不负责
通俗提醒:意外事件和“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区别是“能不能想到”——能想到是过失,想不到是意外
5.3 认识错误(“你搞错了,要不要负责”)
5.3.1 事实认识错误(搞错“客观事实”)
① 具体事实错误(搞错的是“同一类罪”的对象/结果)
对象错误:比如“甲想杀乙,把丙当成乙杀了”(都是“人”,同一类)
处理:定故意杀人罪既遂(不管杀错谁,都是杀人)
打击错误:比如“甲想杀乙,开枪打偏,打死了丙”(也是“人”)
处理:法定符合说(通说)定故意杀人罪既遂;具体符合说定“对乙未遂,对丙过失”,择一重
因果关系错误:比如“甲想淹死乙,把乙推下河,结果乙是摔死的”(结果一样,只是过程错了)
处理:定故意杀人罪既遂(不管怎么死,都是甲导致的)
② 抽象事实错误(搞错的是“不同类罪”的对象/结果)
例子:“甲想偷普通财物,结果偷了一把枪”(盗窃罪vs盗窃枪支罪,不同类)
处理:在“重合范围”内定最,比如“偷枪也是偷‘财物’,定盗窃罪既遂”
5.3.2 违法性认识错误(搞错“法律规定”)
定义:比如“甲以为‘偷自己被扣押的车’不算犯罪,结果偷了”
处理:
能避免的错误:要负责(比如“甲没学过法,但应该知道偷东西不对”,还是定盗窃罪)
不能避免的错误:不负责(比如“甲问了法院,法院说‘偷自己的车不算犯罪’,甲偷了”,不罚)
通俗提醒:“不懂法不能当借口”,除非你“问了官方,官方说合法”
6. 排除犯罪性事由(“看起来像犯罪,其实不罚”)
6.1 正当防卫(“别人打你,你还手”,合法)
6.1.1 成立条件(5个,缺一不可)
① 起因条件:有“现实的不法侵害”(比如“乙打甲”,不是甲“以为乙要打”)
通俗提醒:“假想防卫”不算(比如甲以为乙要抢他,先打乙,其实乙是路人,甲算“假想防卫”,可能定过失犯罪)
② 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乙打甲的过程中,不是“乙打完甲跑了,甲再追着打”)
通俗提醒:“事后防卫”不算(比如乙打甲一拳跑了,甲追上去把乙砍伤,甲算犯罪)
③ 主观条件:有“防卫意图”(甲还手是为了“保护自己”,不是“趁机报复”)
通俗提醒:“防卫挑拨”不算(比如甲故意骂乙,让乙打他,甲再还手,甲算犯罪)
④ 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乙打甲,甲只能还手打乙,不能打乙的儿子)
⑤ 限度条件:没“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乙用拳头打甲,甲不能拿刀砍死乙)
6.1.2 特殊防卫(“面对严重暴力,打死也不罚”)
适用场景:面对“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通俗解释:比如“乙拿刀抢劫甲,甲还手把乙打死,甲不算犯罪”,因为乙的行为太危险
6.2 紧急避险(“为了救大的,牺牲小的”,合法)
6.2.1 成立条件(6个,比正当防卫严)
① 起因条件:有“现实的危险”(比如“甲被乙追杀”“房子着火”)
② 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不是“甲以为乙要追杀他”,也不是“火已经灭了”)
③ 对象条件:针对“无辜第三人”(比如甲被乙追杀,抢丙的摩托车跑,丙是无辜的)
通俗区别:正当防卫针对“侵害人”,紧急避险针对“无辜人”
④ 限制条件:“不得已”(只有这一种办法,比如甲被乙追杀,能跑就跑,不能跑再抢摩托车)
⑤ 主观条件:有“避险意图”(甲抢摩托车是为了“逃命”,不是“想偷摩托车”)
⑥ 限度条件:没“超过必要限度”(牺牲的利益<保护的利益,比如“牺牲丙的摩托车,保护甲的生命”,合法)
6.2.2 特殊规定:“职务/业务上有责任的人”不能避险
例子:消防员不能“为了不被烧死,不进火场救人”;警察不能“为了不被歹徒打,不制止犯罪”
6.3 被害人承诺(“别人同意你这么做,不罚”)
6.3.1 成立条件(5个)
① 承诺权限:只能承诺“自己的利益”(比如甲能同意乙打自己轻伤,但不能同意乙“杀自己”,也不能同意乙“损害国家利益”)
② 承诺能力:能理解“自己在同意什么”(比如10岁小孩同意乙“拿他的手机”,不算,因为小孩不懂“手机值多少钱”)
③ 真实意志:没被骗、没被胁迫(比如甲骗乙“签字是领礼物”,其实是“同意卖肾”,不算)
④ 现实承诺:有“实际的同意”(比如甲心里想“同意乙打自己”,但没说,乙打了甲,算犯罪)
⑤ 承诺时间:“结果发生前”同意(比如甲强奸乙后,乙说“我同意了”,不算,因为结果已经发生)
6.3.2 通俗例子:
合法:甲同意乙“打自己一拳”,乙打了,不罚
违法:甲同意乙“杀自己”,乙杀了,还是定故意杀人罪
7.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犯罪做到一半停了,算什么”)
7.1 犯罪预备(“准备犯罪,还没动手就被抓”)
成立条件: ① 做了“预备行为”(比如买刀、踩点、约同伙) ② 没“着手”(没开始“杀人、偷东西”等实行行为) ③ 没着手是“意志以外的原因”(比如买刀时被警察抓了,不是自己不想杀)
通俗例子:甲想杀乙,买了刀,在乙家楼下等,没等到乙就被警察抓了,是犯罪预备
处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比如预备杀人,可能不坐牢,只罚钱)
7.2 犯罪未遂(“动手了,但没成功”)
成立条件: ① 已经“着手”(开始实行行为,比如甲拿刀砍乙、伸手偷东西) ② 没“得逞”(没达到犯罪目的,比如砍乙没砍死、偷东西没偷到) ③ 没得逞是“意志以外的原因”(比如砍乙时被人拦住、偷东西时被主人发现)
通俗例子:甲拿刀砍乙,乙躲开了,甲没砍死,是犯罪未遂
处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比如未遂杀人,比既遂杀人判得轻)
7.3 犯罪中止(“自己主动停,还防止了结果”,最宽的形态)
成立条件: ① 时间条件:“犯罪过程中”(从预备到既遂前,比如预备阶段可以中止,实行阶段也可以) ② 主观条件:“自动放弃”(自己想停,不是被迫,比如甲砍乙时心软,不砍了) ③ 客观条件:“有效防止结果”(比如甲投毒后,马上送乙去医院救活,防止了死亡)
通俗例子:
预备阶段中止:甲买了刀想杀乙,没出门就后悔了,把刀扔了,是中止
实行阶段中止:甲砍乙一刀,乙求饶,甲不砍了,送乙去医院,是中止
处罚:没造成损害(如没砍伤人),“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如砍成轻伤),“应当减轻处罚”(比如中止杀人没伤人,不坐牢)
7.4 犯罪既遂(“犯罪做完了,达到目的”)
判断标准: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比如“杀人罪”要“人死亡”,“盗窃罪”要“拿到钱”)
通俗例子:甲偷到乙的手机,是盗窃罪既遂;甲杀死乙,是故意杀人罪既遂
注意:既遂后“退赃、道歉”不算中止(比如甲偷了手机,后来还回去,还是既遂,只是“悔罪”,量刑时从轻)
8. 共同犯罪(“几个人一起犯罪,怎么担责”)
8.1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3个,缺一不可)
① 主体:2人以上(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比如“甲公司和乙公司一起偷税”)
② 主观:有“共同故意”(都想犯罪,且知道“有人一起干”,比如甲和乙都想偷丙的钱,还约好“甲望风,乙偷”)
通俗提醒:“共同过失”不算(比如甲和乙一起飙车,甲撞死人,乙不算共犯)
③ 客观:有“共同行为”(不管是“望风”“偷东西”“递工具”,都是共同行为)
8.2 共同犯罪的“核心原则”:部分行为,全部责任
通俗解释:比如甲和乙一起偷丙的钱,甲偷了5万,乙没偷到,两人都算“偷了5万”,都定盗窃罪(5万)
例子:甲和乙一起杀丙,甲砍了10刀,乙砍了2刀,丙死了,两人都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8.3 共犯人的分类(按“作用”分,决定“判多久”)
8.3.1 主犯(“带头的、作用大的”)
类型: ①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比如“盗窃团伙的老大”,管所有人) ② 其他起主要作用的人(比如杀人时“砍得最狠的”、偷东西时“主谋”)
责任:按“全部罪行”罚(比如盗窃集团老大,手下偷了100万,老大也按100万罚)
8.3.2 从犯(“帮忙的、作用小的”)
类型: ① 次要实行犯(比如杀人时“只踢了两脚”) ② 帮助犯(比如“望风”“递工具”“放风”)
责任: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比如望风的,比偷东西的主犯判得轻)
8.3.3 胁从犯(“被胁迫参与的”)
定义:比如“甲被乙威胁‘不帮我偷东西,就杀你家人’,甲帮了”
责任: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免除处罚(比如被威胁望风,可能不坐牢)
特殊:后来“主动犯罪”会变主犯(比如甲开始被威胁望风,后来主动偷东西,变主犯)
8.3.4 教唆犯(“挑唆别人犯罪的”)
成立条件: ① 有“教唆行为”(比如“劝甲杀乙”“教甲怎么偷东西”) ② 被教唆人“产生犯意”(甲本来不想杀乙,被劝后想杀了)
责任: ① 按“在共犯中的作用”罚(一般是主犯,比如“劝甲杀人”,甲杀了,教唆犯也定故意杀人罪主犯) ② 教唆不满18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比如教唆15岁的人抢劫,比教唆18岁的人判得重) ③ 教唆未遂(被教唆人没犯被教唆的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比如劝甲杀人,甲没杀,教唆犯可以轻罚)
8.4 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
8.4.1 间接正犯(“利用别人当工具犯罪,自己不算共犯”)
类型: ① 利用“无责任能力的人”(比如让8岁小孩偷东西,小孩不懂,算甲自己的盗窃罪) ② 利用“不知情的人”(比如医生让护士“给病人打针”,其实是毒药,护士不知情,医生是故意杀人罪间接正犯)
通俗解释:“借刀杀人”,刀不知道自己是“刀”,你就是间接正犯
8.4.2 实行过限(“有人多做了‘计划外’的犯罪,其他人不担责”)
定义:比如甲和乙约好“偷东西”,甲偷的时候还“强奸了女主人”,甲的“强奸”就是“过限行为”
处理:过限行为由“实施者自己担责”(甲定盗窃罪+强奸罪,乙只定盗窃罪)
8.4.3 片面共犯(“一方偷偷帮另一方,另一方不知道”)
类型: ① 片面帮助犯(比如甲偷东西,乙偷偷帮甲望风,甲不知道,乙算片面帮助犯,定盗窃罪共犯) ② 片面实行犯(比如甲砍乙,丙偷偷帮甲砍了两刀,甲不知道,丙算片面实行犯,定故意杀人罪共犯)
处理:法考承认“片面帮助犯”,算共犯;片面实行犯有争议,一般按共犯处理
9. 单位犯罪(“公司、企业犯罪,不是个人犯罪”)
9.1 成立条件(3个)
① 主体:合法单位(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比如“某科技公司”“某医院”)
② 主观:为了“单位利益”(比如“公司集体决定偷税,钱归公司”,不是“老板自己贪”)
③ 客观:由“单位决策”(比如“股东会决定”“总经理办公会决定”)
9.2 不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情形(“借单位名义,自己犯罪”)
① 个人为犯罪“专门成立单位”(比如为了诈骗,成立“某投资公司”)
② 单位成立后“主要干犯罪”(比如成立“某贸易公司”,主要做走私)
③ 以单位名义犯罪,利益“归个人”(比如老板以“公司名义”受贿,钱自己拿)
9.3 处罚原则(双罚制为主,单罚制为辅)
双罚制:既罚单位(罚款),又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坐牢)
例子:某公司偷税,罚公司100万,罚总经理5年有期徒刑
单罚制:只罚“个人”,不罚单位(比如“私分国有资产罪”,只罚“直接负责的人”)
10. 罪数论(“一个行为/多个行为,算一个罪还是多个罪”)
10.1 实质的一罪(“看起来像多个,其实是一个”)
10.1.1 继续犯(“行为和危害一直持续”)
定义:比如“非法拘禁罪”,从“把人关起来”到“放出来”,整个过程都是犯罪
通俗例子:甲把乙关在地下室10天,这10天里,甲每天都在犯非法拘禁罪,最后只定“一个”非法拘禁罪
10.1.2 想象竞合犯(“一个行为犯多个罪”)
定义:比如“甲扔石头砸乙,既砸伤乙,又砸坏乙的车”,一个行为犯“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
处理:从一重罪处罚(哪个罪判得重,按哪个罚,比如故意伤害罪比故意毁坏财物罪重,按故意伤害罪罚)
10.1.3 结果加重犯(“犯一个罪,结果更严重,还是一个罪”)
定义:比如“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本来是“故意伤害罪”,结果“人死了”,还是定“故意伤害罪”,但判更重
通俗提醒:必须是“刑法规定的加重结果”,比如“盗窃罪致人死亡”不是结果加重犯(刑法没规定),要定“盗窃罪+过失致人死亡罪”
10.2 法定的一罪(“法律规定‘多个行为算一个罪’”)
10.2.1 结合犯(“两个罪结合成一个新罪”,我国刑法很少)
例子:日本刑法的“抢劫强奸罪”(抢劫+强奸=抢劫强奸罪),我国没有,我国抢劫后强奸,定“抢劫罪+强奸罪”
10.2.2 集合犯(“多次做同一个罪,算一个”)
类型: ① 职业犯(以犯罪为职业,比如“以赌博为业”,定“赌博罪”,不管赌多少次) ② 营业犯(以营利为目的反复做,比如“制作淫秽物品牟利”,做多次也定一个罪)
10.3 处断的一罪(“多个行为,实务中按一个罪罚”)
10.3.1 连续犯(“连续做多个同类型罪,算一个”)
定义:比如“甲连续3天偷3个人的手机”,3次盗窃,实务中只定“一个盗窃罪”,金额加起来算
10.3.2 牵连犯(“为了一个罪,做了多个‘关联行为’,算一个”)
定义:比如“甲为了诈骗,先伪造公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再用公文诈骗(诈骗罪)”,两个行为有关联,按“诈骗罪”一个罪罚
处理:从一重罪处罚(哪个罪重按哪个)
10.3.3 吸收犯(“一个行为‘包含’另一个行为,只算重的那个”)
定义:比如“甲先非法拘禁乙(非法拘禁罪),再杀了乙(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罪被故意杀人罪“吸收”,只定故意杀人罪
二、刑法分则(具体罪名怎么判,核心看“侵犯什么法益”)
1. 分则概说(怎么看分则条文)
1.1 罪状(条文怎么描述犯罪)
① 简单罪状:一句话(如“故意杀人的”)
② 叙明罪状:详细说(如“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
③ 引证罪状:引用其他条文(如“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
④ 空白罪状:要结合其他法律(如“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要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
1.2 法定刑(条文规定的刑期)
① 绝对确定法定刑:只有一个刑期(如“处死刑”,很少,如“绑架致人死亡”)
② 相对确定法定刑:有幅度(如“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官能在范围内判)
③ 绝对不确定法定刑:没幅度(如“处有期徒刑”,我国没有,不合法)
2. 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最常考,分两类)
2.1 侵犯财产罪(偷/抢/骗钱,核心看“怎么拿”)
2.1.1 盗窃罪(偷偷拿,最常见)
核心要件:
行为:秘密窃取(趁人不注意拿)
对象:他人占有的财物(包括现金、手机、虚拟财产如游戏币)
数额:一般1000元以上(各地有差异)
通俗例子:甲趁乙睡觉,拿走乙放在桌上的手机,定盗窃罪
加重情节:入户盗窃(进别人家里偷)、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在公共场所偷口袋),不管数额,都算犯罪
2.1.2 抢劫罪(暴力抢,最严重)
核心要件:
行为: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如“用刀逼”“下药迷晕”)
目的:当场取财
通俗例子:甲用刀逼乙“把钱交出来”,定抢劫罪
加重情节: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抢劫银行、持枪抢劫等,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转化型抢劫: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证”当场用暴力,定抢劫罪(如甲偷东西被追,用砖头打追的人,定抢劫罪)
2.1.3 诈骗罪(骗着拿,对方“自愿给”)
核心要件:
行为:欺骗行为(如“说自己是警察,要罚乙的款”)→ 对方产生错误认识 → 对方基于错误认识交财物
通俗例子:甲说“你的孩子被我绑架了,交10万赎金”,乙信以为真交了钱,甲定诈骗罪(不是绑架罪,因为没真绑架)
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是“对方自愿给”,盗窃罪是“偷偷拿”
2.1.4 抢夺罪(趁人不备抢,没暴力)
核心要件:趁人不备,公然夺取(如“抢了乙的包就跑,乙没反应过来”)
通俗例子:甲看到乙手里拿个包,冲过去抢走就跑,定抢夺罪
区别于抢劫罪:抢夺罪没“暴力威胁”,抢劫罪有
2.1.5 侵占罪(拿了别人“托你管”的东西,不还)
核心要件:
对象:代为保管的财物(如乙托甲保管电脑)、遗忘物(如乙落在甲车上的手机)、埋藏物(如甲挖地基挖到的金条)
行为:拒不退还
通俗例子:乙托甲保管电脑,甲后来不还,定侵占罪
区别于盗窃罪:侵占罪是“一开始就合法拿着”,盗窃罪是“偷偷拿别人的”
2.2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伤害人,核心看“侵犯什么权利”)
2.2.1 故意杀人罪(最严重,侵犯生命权)
核心要件: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不管用什么方法,刀砍、投毒都算)
通俗例子:甲想杀乙,给乙的水里投毒,乙死了,定故意杀人罪
处罚: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3-10年有期徒刑
2.2.2 故意伤害罪(侵犯健康权)
核心要件: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以上(轻微伤不算)
结果分级:
轻伤: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伤:判3-10年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通俗例子:甲打乙,致乙骨折(轻伤),定故意伤害罪
2.2.3 强奸罪(侵犯性自由权)
核心要件:
对象:妇女(14岁以上)、幼女(14岁以下)
行为: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如“下药迷晕”)
特殊:和幼女发生性关系,不管幼女“同不同意”,都定强奸罪
通俗例子:甲用刀逼乙和自己发生性关系,定强奸罪
加重情节:轮奸(多人一起强奸)、当众强奸等,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2.2.4 非法拘禁罪(侵犯人身自由权)
核心要件:非法拘禁他人或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如“把乙关在地下室”)
加重情节:致人重伤(判3-10年)、致人死亡(判10年以上)、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定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通俗例子:甲为了要债,把乙关在自己家3天,定非法拘禁罪
3. 侵犯社会法益的犯罪(影响社会秩序,常考3类)
3.1 危害公共安全罪(威胁“不特定人”的安全)
3.1.1 放火罪(烧东西,威胁公共安全)
核心要件: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如“烧自己的房子,可能烧到邻居”)
处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3-10年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3.1.2 交通肇事罪(开车撞人,过失犯罪)
核心要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如闯红灯、超速),发生重大事故(死1人或重伤3人以上)
处罚:3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或有其他恶劣情节,3-7年;因逃逸致人死亡,7年以上
通俗例子:甲闯红灯,撞死1人,定交通肇事罪
3.2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影响经济秩序)
3.2.1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卖假货,金额5万以上)
核心要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如假酒、假奶粉),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
通俗例子:甲卖假酒,卖了10万,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3.2.2 信用卡诈骗罪(用信用卡骗钱)
核心要件:
行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透支后不还)
通俗例子:甲冒用乙的信用卡刷了1万,定信用卡诈骗罪
3.3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影响社会管理)
3.3.1 妨害公务罪(阻碍警察等执行公务)
核心要件: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如“打警察”)
通俗例子:甲阻碍警察抓小偷,还打了警察一拳,定妨害公务罪
3.3.2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毒品犯罪,严厉打击)
核心要件: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不管数量多少,都算犯罪)
处罚:严厉,制造海洛因50克以上,可能判死刑
4. 侵犯国家法益的犯罪(影响国家利益,常考2类)
4.1 贪污贿赂罪(侵犯国家廉洁性)
4.1.1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贪公家钱”)
核心要件:
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如公务员、国企员工)
行为: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公家财物
通俗例子:甲是国企会计,偷偷把公司10万转到自己账户,定贪污罪
4.1.2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收好处”)
核心要件:
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行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通俗例子:甲是局长,收了乙10万,帮乙办了营业执照,定受贿罪
4.2 渎职罪(国家工作人员“不干活/干坏事”)
4.2.1 滥用职权罪(故意乱用权力)
核心要件: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如“局长故意批错项目,导致国家损失100万”)
4.2.2 玩忽职守罪(过失不干活)
核心要件: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如“警察看到有人犯罪,不管,导致被害人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