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二章 刑事诉讼构造与刑事诉讼主体
这是一个关于第二章 刑事诉讼构造与刑事诉讼主体的思维导图,阐述了刑事诉讼构造以及刑事诉讼中的检察机关、侦查机关、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等相关内容。
编辑于2025-12-07 18:26:32第二章 刑事诉讼构造与刑事诉讼主体
刑事诉讼构造
概念
是指由一定的诉讼目的所决定的,控诉、辩护和裁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刑事诉讼构造与刑事诉讼目的密切关联,相互影响
事诉讼构造是实现刑事诉讼目的的方式,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状况在某种意义上又取决于刑事诉讼构造的设计
分类
职权主义诉讼
职权主义诉讼是以纠问式诉讼为主、以弹劾式诉讼为辅加以改造后创制的一种刑事诉讼构造,主要实行于近现代的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
特点
侦查机关(包括享有侦查职权的预审法官)主导着侦查活动的开展
提起公诉遵循较为严格的起诉法定主义原则
法官始终扮演着法庭审理过程中的主角
当事人主义诉讼 (更强调保障人权)
当事人主义诉讼又称对抗式诉讼,是以弹劾式诉讼为主、以纠问式诉讼为辅加以改造后创制的一种刑事诉讼构造,主要实行于近现代的英国、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
特点
在侦查程序中,侦查机关与犯罪嫌疑人一方都是地位平等的当事人
提起公诉遵循起诉便宜主义原则
控辩双方是庭审活动的主角
混合式诉讼
混合式诉讼又称“折中主义诉讼”,是兼采职权主义诉讼和当事人主义诉讼的因素形成的,主要实行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日本、意大利等国家
特点
借鉴当事人诉讼的理念和做法,强化诉讼中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加大被追诉人及其律师的辩护活动对诉讼过程和诉讼结局的影响力
保留了职权主义诉讼中法官依职权主动调查证据的传统,发挥法官在探知案件事实、发现案件真相方面的积极作用
我国的刑事诉讼构造及其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事诉讼构造特点
侦查程序仍具有一定的强职权主义色彩
提起公诉遵循以起诉法定主义为主、起诉便宜主义为辅的原则
审判程序呈现出以职权主义为主、以当事人主义为辅的混合色彩
刑事诉讼中的审判机关
审判机关的性质与职权
性质
在我国,审判机关专指人民法院。
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据此,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机关,并且是唯一有权确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判处刑罚的审判机关
职权
决定适用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等强制措施
对该出庭而不出庭作证的证人有权强制其到庭、予以训诫和拘留;在审判过程中,必要时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对违反法庭秩序的行为进行警告、制止以及采取处罚措施
执行某些判决和裁定
对生效判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提审或者再审
审判机关的组织体系及其上下级关系
组织体系
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下列案件
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对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规定提起的上诉、抗诉案件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核准的死刑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还对审判工作中如何应用法律的问题作出有普遍拘束力的司法解释,并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
市辖区、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设基层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其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专门人民法院
军事法院
海事法院
知识产权法院
金融法院
没有刑事案件管辖权
上下级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的最高审判机关,监督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工作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在审判业务方面是审判监督关系,而非行政领导关系(请示、汇报×)
审判组织 (审判组织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具体组织形式)
独任庭
独任庭是由法官一人独任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
合议庭
合议庭是由审判人员数人集体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
审判委员会
作为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审判委员会是我国法院内部独有的一种组织形式
全体会议
专业委员会会议
人民陪审员制度
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除最高法外,都可以适用人民陪审员制度
基层、中院、高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的
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
案情复杂或有其他情形,需要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
人民陪审员条件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年满28周岁
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刑事诉讼中的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的性质与地位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
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
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立案侦查权
人身强制措施的批准或决定权
即对侦查终结或者监察机关调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审查起诉,进而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及提出检察建议的权力等
启动刑事缺席审判程序、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和强制医疗程序等特别程序的权力
诉讼监督权,即有权对整个刑事诉讼活动开展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司法救济权,即有权在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其利害关系人遭遇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或者侦查措施时为其提供救济
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组织体系
中央设最高人民检察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省级人民检察院
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辖市人民检察院,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
基层人民检察院,包括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上下级关系
省级人民检察院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有关部门同意,并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辖区内特定区域设立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
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
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机关
类型
公安机关
性质
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承担依法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
职权
对依法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侦查;
对依法立案的刑事案件实施勘验、检查、搜查等一系列侦查行为
采取拘传、取保侯审、监视居住、拘留等强制措施;
根据检察机关的批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决定执行逮捕
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的决定要求复议、提请复核
决定撤销案件或者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执行以及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罪犯的交过执行等。
组织体系
公安部
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公安工作,是全国公安的领导、指挥机关
地方各级公安机关
省、自治区设公安厅
直辖市、市、县设公安局
行署、自治州、盟设公安处或公安局
设区的市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分局
城镇、街道办事处、繁华地段和乡镇设立基层公安机关的派出机关——公安派出所
厂矿、企事业单位的保卫部门是所属单位的职能机构,其中经过批准建立公安科的(如高校的公安处),兼有公安机关派出机构的性质,在当地公安机关指导下行使部分侦查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公安分局内设机构
综合管理机构
勤务机构
队建制
总队
支队
大队
中队
还可依法设立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收容教育所
专门公安机关
铁路、交通、民航、森林等系统的公安机关以及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
上下级关系
内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领导与被领导
人民检察院
国家安全机关
军队保卫部门
中国海警局
监狱
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
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
刑事诉讼主体,除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等国家专门机关外,还包括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
诉讼参与人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所有参加刑事诉讼活动,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人
以诉讼参与人与案件结局的利害关系及其对刑事诉讼处理结果的影响力为标准分类
当事人
是指刑事诉讼中处于事实上的原告或被告人地位,承担控诉或者辩护职能,并与案件结局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
分类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当事人
分类
按照案件性质
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
按照主体本身的属性
自然人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单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诉讼权利
根据诉讼权利的主体
专属于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
专属被告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共有的
根据诉讼权利的性质和作用
防御性权利
救济性权利
诉讼义务
接受追诉机关的强制处分
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不得伪造、隐匿或毁灭证据
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进行的追诉行为
遵守各项刑事诉讼程序和制度
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和裁定
被害人
被害人是指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因而与案件处理结果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当事人
广义
自诉人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的被害人
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
狭义
诉讼权利
报案、控告权
未知——报案
已知——控告
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救济权
本级——复议
上级公安机关——复核
检察院——申诉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对检察院不起诉的救济权
找谁控告都行,但管辖不定
对法院裁判不服的救济权
自诉人
自诉人是自诉案件的原告人,即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主体
公诉案件无法撤诉,自诉可以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指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并要求赔偿的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活动,主要是为了协助控辩双方履行诉讼职能,或者是为了协助法庭查明案件事实与案件局一般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的启动、进展和终结的影响也就不如当事人那么大。
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是指对于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并直接代理被保护人参加刑事诉讼的人
包括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由法律基于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特殊关系明文规定的
法定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与被代理人相同的大部分诉讼权利,法定代理人在行使这些权利时,无须征得被代理人同意,即使被代理人不同意,也不影响法律效力
法定代理人不能代替被告人行使最后陈述权,作为证据的陈述也只能由被告自己完成
法定代理人也不能代为承担刑事责任,只能代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是指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活动的诉讼参与人
近亲属
父母、子女、夫妻、同胞兄弟姐妹
诉讼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与诉讼,并且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活动,不能与被代理人的意愿相违背,否则法律后果由代理人承担
辩护人
辩护人是指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监护人、近亲属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参加诉讼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诉讼参与人
证人
证人是指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并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提供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的人
作证是公民的法定义务,除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除外,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应当作证
安全保障权
法定情形下请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保护其本人或近亲属人身安全的权利
经济保障权
案外人
见证人:吃瓜的;监督执法+案发中
鉴定人 (可替代)
鉴定人是指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聘请或指派,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事实的某个专门性问题提出鉴定意见的诉讼参与人。
不出庭不采用其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不能由单位出具
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相应证人和鉴定人均应出庭(有异议、有影响、有必要)
翻译人员
翻译人员是指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聘请或指定在刑事诉讼中从事语言文字翻译工作的诉讼参与人
不能有利害关系,否则应回避
值班律师
值班律师是指法律援助机构派驻到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诉讼参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