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担保物权
这是一篇关于担保物权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让与担保。总结细致全面,适合做复习资料,有需要的同学,可以收藏下哦~
编辑于2025-12-16 18:04:51物权法律制度
概述
物的概念与种类
物权的概念与种类
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物权变动
物权变动的形态
物权变动的原因
物权行为Vs债权行为
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所有权
所有权(了解)
共有
善意取得
动产所有权的特殊取得方式
担保物权
概述
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
让与担保
用益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物权法律制度
概述
物的概念与种类
物的概念
有体物,是除人的身体外的、能为人力所支配的、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之物
有体性
权利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是物,如股权、票据权利等
在人的身体以外的
人是权利主体、不能成为物权客体
但是人体器官脱离人体后可成为物
能为人力所支配
比如能控制的电、微波属于物
为人所需
物的种类
流通物
自由进入市场流通之物
限制流通物
被法律限制市场流通之物 e.g 文物、黄金、药品
禁止流通物
法律禁止流通之物 e.g 国家所有的土地
动产
可替代物
在交易上依数量、容量或重量而确定的物
不可替代物
具有唯一性、不可被他物替代 ,e.g 名画家的作品
消耗物
粮食、金钱等
非消耗物
衣服、图书、生产设备
不动产
包括房屋、土地、海域、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可分物
不因分割而改变其性质、减损其价值,e.g米、酒等
不可分物
分割会改变其性质、减损其价值 e.g家畜、牛羊
主物
起主要效用的物
从物
作为他物发挥作用的辅助工具而存在
典型的从物:旅馆的家具、房间的钥匙、书的封套、汽车后箱中的备用胎、机器的维修工具等
两个“独立”的物
比如,牛和牛尾巴就不是主物与从物的关系,因为牛尾巴不是一个独立的物
功能上“主从”
无特别情况下,从物的权利归属与主物一致
原物
孳息物
独立&由原物产生
天然孳息
如,母鸡生的鸡蛋
归属 的 优先 顺序
按约定
用益物权人
所有权人
法定孳息
如:出租房屋产生的租金
归属 的 优先 顺序
按约定
按交易习惯
两物之间存在原有物产生新物的关系
物权的概念与种类
物权的概念
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特 点
1||| 支配权
有权以自己的意志实现权利,无需第三人的积极行为协助
2||| 排他性
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项所有权
3||| 绝对权
绝对法律关系,1对多,对任何人它都是成立的
物权VS债权
1||| 请求权
有赖于债务人的履行行为
2||| 兼容性
一物之上可以多重买卖
3||| 相对权
相对法律关系,1对1,仅针对特定债务人存在
e.g 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一方,不能主张相对方与第三方已成立的销售合同无效,只能向相对方索赔
物权的种类
自物权
对自己之物所享有的物权 e.g 所有权
他物权
在他人所有之物上设定的物权 e.g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动产物权
设定于动产之上的物权,如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等
不动产物权
设定于不动产之上的物权,如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等
独立物权
独立存在的物权
从物权
从属于其他权利存在 e.g担保物权(从属于所担保的债权);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
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效益的权利。他人的不动 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理 解
只有法律可以新增物权的种类
内容法定、不能自行约定
e.g 《民法典》规定,质权设立,须以向质权人转移质物占有为前提。 所以,如果甲、乙约定就甲的手表为乙设立质权,但该手表仍存放于甲处,则该质权设定行为因违反物权内容法定原则而无效。
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一物一权原则,物权只存在于确定的一物之上
理 解
物不存在则物权不存在
一个物只能有一个物权
物权公示原则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物权变动
物权变动的形态
取得
原始取得
非自他人之手继受而来 e.g先占、原物孳息、合法建造
继受取得
权利自前手继受而来 e.g买卖、赠予、继承等
变更
消灭
物权变动的原因
基于法律行为(表意行为)
比如 买卖、赠与
需要公示,公示后发生效力
基于事实行为(非表意行为)
比如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而设立/消灭物权
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基于法律规定
比如继承取得物权
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基于公法行为
比如因法律文书致使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消灭
法律文书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无需公示
物权行为Vs债权行为
法律效果
物权行为:
债权行为:
处分权
物权行为:
债权行为:
兼容性
举例说明:甲把一台设备先后卖给乙、丙、丁三人,三份买卖合同均签署于同一天,售价分别为10万、11万、12万元。 债权层面:三份合同均有效,甲对乙丙丁三人负交付并转移所有权的义务。 物权层面:甲只能将设备交付一次,乙丙丁三人若1人取得、其余2人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这2人可以请求追究甲的违约责任。
物权行为:物权不能同时订立多重买卖合同
债权行为:在同一标的物上成立的数重买卖合同均可有效
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动产:交付
现实交付
直接交由对方占有
交付替代
简易交付
买方先租用后买卖,买方一直占有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e.g签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
物权 变动 时点
买卖合同生效时
指示交付
购买前物品在第三人手中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物权 变动 时点
「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
占有改定
卖方售后回租,卖方一直占有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典型的,如售后回租(会计准则上视为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融资行为),物权法角度,只要双方真实意思是“转移所有权+回租”,占有改定即生效,买方取得动产所有权
物权 变动 时点
租赁合同生效时
动产物权的生效要件
一般规定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另有规定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动产物权的对抗要件
一般规定
动产占有人被推定为动产所有权人
另有规定
需登记才能对抗的特殊情形: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运输工具
动产抵押权
依照法律规定完成能够对外查知、能够对抗善意第三人
总结: 一般情况下,动产物权在动产交付时就生效并对抗, 只有: (1)特殊运输工具:交付时生效、登记时对抗; (2)动产抵押权: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时对抗。
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物权的生效要件
一般规定
登记
生效对抗“二合一”
特殊: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
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时对抗
生效、对抗分步走
不动产的登记类型:
首次登记
给不动产开 “出生证明”
变更登记
不涉及权利转移的变更
转移登记
不同主体之间发生转移
注销登记
权利消灭
特 殊
登记事项有错误:
更正登记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 /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
登记机构予以更正
权利人不同意更正
异议登记
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登记后15日内未提起诉讼
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预告登记
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90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 告登记失效
所有权
所有权(了解)
国家所有权
专属于国家所有
非专属于国家所有
集体所有权
集体所有
私人所有权
私人享有
共有
形态推定
按约定
无约定/约定不明确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
是
共同共有
否
按份共有
共有份额的确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
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形态详解
共同共有
共同享有所有权
家庭关系中的共有为共同共有,包括夫妻共同财产、《继承法》上的遗产、《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的家庭承包财产等。另外,以家庭共有财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中的财产,亦属家庭成员共同共有。
共有物的管理
对共有物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以及整体处分,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另有约定的除外(约定→全体同意)
债权债务关系
对内
共同享有债权、共同承担债务
对外
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共有物的分割
不能随时分割
可以分割的情形
丧失共有基础
有需要分割的重大理由
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
按份共有
按份额享有所有权
共有物的管理
对共有物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以及整体处分,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另有约定的除外(约定→2/3以上)
共有人转让享有份额
自由转让,但:
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优先购买权 行使期间
有约定,按约定
无约定
有通知,且通知载明行使期间≥15日的
以载明期间为准
有通知,但载明行使期间<15日的
有通知,但未载明行使期间的
未通知,但能确定其他共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
通知送达其他共有人之日/ 其他共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同等条件之日
15天内
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共有人是否知情
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
6个月内
其他按份共有人以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意思是说,法院不会支持仅认定合同无效的主张,你必须去请求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主动作出购买的意思表示,才能使善意第三人被迫放弃产权。法院会判决其他共有人与转让方按照同等条件签订书面转让合同,产权登记机构办理“更正-转移”登记:先注销原受让方的取得登记,再把相应份额登记到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其他共有人名下,整个流程无需原受让方再次同意,也无需把原受让方列为转让合同的出让方。 而原受让方虽然被迫蒙受损失,但作为善意第三人,可按照民法典第500条,主张转让方存在“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缔约过失、并向其索偿。
多个共有人同时主张一项优先购买权
先协商
协商不成
应当对「按各自份额行使优先购买权」予以支持
债权债务关系
对内
按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对外
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共有物的分割
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
善意取得
具体要件
四个前提
依法律行为转让所有权
无论是基于事实行为、公法行为和直接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物权变动不存在善意取得。
⭐1.转让人基于真权利人意思合法占有标的物
非基于真权利人意思占有之物为脱手物,如遗失物、盗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无权处分人(占有人)获得对该动产/不动产的占有,是否基于原所有权人的真实意愿。比如借用、委托保管、租用等情形下,转让人就是合法占有标的物。
细节注意:占有改定、如售后回租,是无法被推定为基于真权利人意思合法占有标的物的。
⭐2.转让人无处分权
比如:共有财产未经同意擅自处分
⭐3.转让合同有效
转让合同无效、或合同被撤销,标的物受让人均不得主张善意取得
例如:无权代理、所有权人事后拒绝追认,合同无效,尽管受让方是善意且无重大过失的,也不得主张善意取得,需退还动产/不动产产权给原所有权人。
无权代理、被代理人拒绝追认致使合同无效的案例分析: 17周岁的女学生A继承祖辈金饰遗产,但是A的父亲B将金饰拿去金店换钱,A并不知情。金店厘清金饰数量和价值后,以合理的市场价格与B签订了金饰回收协议并进行了回收,B将回收所得占为己有。A在年满18周岁当天,提起了诉讼,请求金店返还金饰。 那么请问:B与金店签署的金饰回收协议是否无效?金店是否应当依法返还金饰给A? 解析:B与金店签署的金饰回收协议,因行为人B无权代理且A事后要求返还,即被代理人拒绝追认,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因此,金店无法主张善意取得获得金饰的所有权,A的诉讼请求(请求返还金饰)将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三个构成要件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一条
⭐4.受让人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
举证责任
受让人被推定为善意、真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时,须负举证责任。
善意的判定
受让动产
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受让不动产
(理解即可) 不构成善意的行为
a. 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
举例:甲与乙共有的房屋登记在乙一人名下。甲向登记机构申请了异议登记,载入登记簿。次日,乙擅自将该房屋出售给丙。 分析:异议登记是向公众发出的警告,表明产权可能存在争议。丙在查阅登记簿时必然能看到此异议,此时他不应信赖登记簿的记载是唯一正确的,必须暂停交易,等待争议解决。若丙仍完成交易,则不构成善意。
b. 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举例:甲将期房预售给乙,并办理了预告登记。在房屋竣工过户前,甲又将该房屋出售给丙。 分析:预告登记具有冻结处分的效力,以保障乙的未来物权。丙在交易前查阅登记簿,会发现该房产存在预告登记,这意味着甲处分房产的权利已受到法律限制。未经乙同意,丙的交易无法进行,若试图绕过,当然不构成善意。
c. 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
举例:因甲的债务纠纷,法院将其名下房产予以查封,该信息已记载于登记簿。随后,甲隐瞒此事,将房屋卖给丙。 分析:查封是国家公权力对财产权利的限制,具有绝对公示效力。登记簿上的查封记载是最高级别的风险警示。丙只要查阅登记簿就应知晓,该房产在法律上已不能自由交易。因此,丙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构成善意。
d. 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
举例:房产实际为夫妻共同财产,但仅登记在丈夫甲一人名下。甲的朋友丙明确知道该房产是甲与妻子乙的共同财产。后甲私自卖房给丙。 分析:“善意”要求受让人不知且不应知权利的真实状况。丙作为知情人,明确知晓登记簿的记载(权利主体仅为甲)与真实情况(共有人为甲、乙)不符,其主观上并非基于对登记簿的信赖,故不构成善意。
e. 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举例:甲将房屋卖给乙,虽未过户,但已将房屋交付给乙居住多年。甲的邻居丙对此知情。后甲又将该房屋卖给丙。 分析:此情形与“一房二卖”相关。丙知道乙已合法占有并使用房屋(享有物权期待权或基于合法债权占有),这意味着丙明知甲再次出售的行为可能侵害他人权利。因此,丙不构成善意,不能对抗在先的合法权利人乙。
f. 真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权处分,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不构成善意
举例:甲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豪宅,且无法给出合理解释。购买人丙未查看房产证原件,也未询问甲的家庭情况(如是否已婚、是否为共有财产),便匆忙签约付款。 分析:“善意”排除重大过失。交易价格明显异常、转让人身份或行为可疑,都会触发受让人更高的审慎注意义务。丙未进行任何基本的背景核实,其轻信状态在法律上被评价为“重大过失”,因此不构成善意。
善意的判断时点: 动产看交付时、不动产看登记时 第三人受让后得知转让人无处分权的,不影响善意的界定。
⭐5.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6.动产已交付、不动产已登记
法律效果
直接法律效果
所有权发生转移
间接法律效果
赔偿请求权
所有权之失去,系转让人的无权处分行为所致,因此,真权利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之转让人请求损害赔偿。
动产所有权的特殊取得方式
先占
以所有权人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先占人基于先占行为取得无主动产的所有权。
拾得遗失物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1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费用偿还请求权)。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转让人将拾得物转让给善意第三人,真权利人:
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除斥期间:
这里的2年时效是形成权所对应的除斥期间,而非诉讼时效。 原因: 向『善意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的请求权是一种特殊的形成权,区别于典型的请求权,如向『无权占有人』请求返还原物。 形成权适用于除斥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可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而请求权适用于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届满,只是让债务人取得抗辩权,实体权利不消灭。 除斥期间,法庭应当主动审查;诉讼时效,法庭不得主动适用。
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方之日起
2年
或者
放弃遗失物所有权,向转让人请求损害赔偿
受让人通过拍卖或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真权利人向其请求返还时,应向受让人支付相应对价,否则受让人有权拒绝返还。
添附
附合、混合、加工的总称
所有权归属:
先按约定
没有约定的:
按法律法规
法律没有规定的:
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
充分发挥物的效用:在确定归属时,会优先考虑由哪一方取得完整所有权最能维持或提升该物的整体效用。通常,这意味着将所有权判给提供了价值较高或不可分离部分的一方,或者使物得以“新生” 的一方。
保护无过错当事人: 目标:体现公平,不让无过错方因他人的行为而遭受损失。 具体体现:在判断归属和赔偿时,会明显倾向于无过错方。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具体:
动产附合于不动产,附合之物所有权归不动产所有人
动产附合于动产,主物者取得所有权或按份共有
加工:只要加工或改造价值不明显低于材料价值,加工者取得新物所有权
混合:准用动产附合的规则
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浮动主题
不适用于
非正常交易
优先购买权以交易为前提,因此,除非另有约定, 否则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共有人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 约定→非正常交易不适用
内部转让
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约定→内部转让不适用
用益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取得
创设取得
无偿划拨
均为非商业性质用地
用于商业开发的建设用地,不得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有偿出让
经营性用地&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
有条件的,应当
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没条件的
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移转取得
出让+转让的条件
一金、两证、一投资
一金: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两证:
受让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房屋建成转让时,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
一投资: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转让前完成开发总额的25%以上
强制要求转让方必须进行实质性开发
划拨+转让的条件
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AND
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
无偿划拨没有使用期限限制
有偿转让
民生保障70年
生产经营与公共事业50年
商业消费40年
集体土地的建设使用
农村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
由国务院批准
永久基本农田外的农用地转建设用地
土地总体规划范围内的
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土地总体规划范围外的
由国务院或其授权的各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一般情况
先征收国有再有偿转让
特殊情况
被规划为经营性用途
AND
登记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AND
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担保物权概述
分类
抵押权
适于动产&不动产
质权
仅适于动产
留置权
仅适于动产
特性
从属性
从属于所担保的债权
成立上的从属性:无旨在担保的债权,担保物权不能成立
转让上的从属性:担保物权不能脱离所担保的债权单独转让,所担保的债权转让时,担保物权随之转让
消灭上的从属性:担保物权随债的消灭而消灭
权力行使的附条件性
担保物权的行使以「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为条件
优先受偿性
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情形时,担保物权人可以就担保财产的变价款,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人(甚至在某些情况下优先于部分其他权利人)获得清偿。
不可分性
主债权
虽然债权可以被分割,但为担保该债权而设立的担保物权本身不因此而分割,而是作为一个整体继续为分割后的各部分债权提供担保。每个部分债权人都可就其份额主张对整个担保物的权利。
举例:云创公司向北京银行借款1200万元用于项目开发。云创公司以其名下一块价值约2000万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为该笔1200万元债务向北京银行设立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一年后,北京银行出于资产结构调整的需要,决定将这笔债权分割转让:将其中700万元的债权本金及相应利息转让给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将剩余500万元的债权本金及相应利息转让给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三方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并通知了债务人云创公司。 效力: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长城资管和华融资管作为新的债权人,均有权就抵押土地的整体变现价款,按各自债权比例受偿。
主债务
债务人提供的物保
以该担保财产担保全部债务履行
举例:A公司将厂房纵向分割为左(价值600万)、右(价值400万)两半,并将右半部分转让给C公司。 效力:B银行的抵押权不受影响。若A公司违约,B银行有权同时对左右两半厂房行使抵押权,以清偿全部800万债务。C公司只能代偿债务后向A公司追偿。
第三人提供的物保
第三人主张对未经书面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举例:甲公司向招商银行借款1000万元,乙公司以其名下的一栋价值约1500万元的厂房,为甲公司的这1000万元债务向银行设立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一年后,甲公司与丙公司达成协议:甲公司将其对招商银行的600万元债务转移给丙公司。剩余的400万元债务仍由甲公司承担。此次债务转移,甲公司未通知乙公司,更未取得乙公司的书面同意。 效力:乙公司有权主张,对已转移的600万元债务免除抵押担保责任。银行不能就这600万元债权对乙公司的厂房行使抵押权。但乙公司仍需在原担保范围内,对剩余400万元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担保物权
1. 抵押权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抵押财产范围
可抵押财产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
不动产
生产设备
生产资料(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交通运输工具
动产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房地海、生生运、在建也可抵”
禁止抵押的财产
公益设施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土地所有权
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
是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吗?
是
绝对禁止抵押
否
是随占用范围内的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一同抵押的吗?
是
可以抵押
否
是否是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或者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并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土地经营权?
是
可以抵押
否
不能抵押
禁止的是具有身份保障属性和用途严格管制的原始集体土地使用权。 允许的是已经通过市场化方式 “剥离了保障功能” 或 “实现了物权化” 的土地权利。
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先抵押后被查封,抵押权不受影响
先查封后抵押,抵押权自始无效,但是抵押人以抵押权设立时财产被查封或者扣押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先查封后抵押,抵押权人请求行使抵押权时,查封、扣押或监管措施已经解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以违法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合同无效,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办理合法手续的除外。
当事人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设立抵押,抵押人以土地上存在违法的建筑物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地使用有争议,被查扣监法禁止”
动产浮动抵押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生产资料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举例:先锋家具公司和商业银行签订抵押合同,约定以先锋公司 “现有及将有的全部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家具” 作为抵押物,向银行借款500万元。双方就该抵押权办理登记。在贷款期间,先锋公司的抵押财产会不断发生变化(这正是“浮动”的体现),只要公司正常经营,无需就每一次财产变化单独获得银行同意或办理抵押变更登记。当法定或约定的特定事件发生时,抵押财产的范围就锁定在那一刻公司实际拥有的全部特定动产上,银行有权就这些被锁定的财产行使优先受偿权。如: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抵押人被宣告破产;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房地一体原则
城市
地随房走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房随地走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效力及于土地上已有的建筑物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已完成”部分
不及于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续建”部分、“新增”建筑物以及规划中尚未建造的建筑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将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是 新增建筑物所得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乡村
地随房走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房不随地走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抵押担保的范围
担保的债权范围
主债权及其利息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
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特殊情况:添附
添附后的财产归第三人所有时,抵押权效力及于抵押财产的补偿金(追钱)
添附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增加的,抵押权效力不及于增加的价值部分(追物)
抵押人与第三人称为添附物的共有人时,抵押权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所享有的份额
抵押人得到什么,抵押权人追什么。
特殊情况:从物
从物产生于抵押权设立前,抵押权效力及于从物
从物产生于抵押权设立后,抵押权效力不及于从物,但在抵押权实现时可一并处分
设定
形式
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的条款:
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担保的范围
实质
动产
抵押合同设立时生效,登记时对抗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
动产善意受让人
动产抵押合同订立后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受让人占有抵押财产后,抵押权人向受让人请求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已经订立抵押合同的除外。
受让人占有动产后,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占有动产的善意承租人
承租人占有动产后,抵押权人可以行使抵押权,但要带租约拍卖变卖、不影响原有租赁关系。
“不影响原有租赁关系”的意思是:承租人有权继续按照原有租赁合同的条款占有和使用该财产,直到租赁合同期满。抵押权人不能要求承租人提前搬离或终止合同。
采取保全等债权人
法院已作出的其他债权人财产保全裁定/执行 > 抵押权人主张对未登记的抵押财产受偿
破产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
债务人破产清偿>抵押权人主张对未登记的抵押财产受偿
动产抵押与正常经营活动
不能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动产的买受人(无论是否登记)
非正常经营活动范围内的买受: 买受数量明显超过一般买受人; 买受出卖人的生产设备; 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担保出卖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 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控制关系; 、买受人应当查询抵押而未查询的其他情形。
动产抵押权人的超级优先权
A将动产赊销给B,B以该动产作为偿还A货款的抵押物,到期后B未履行偿还义务,B同时还有其他的借款,均到期未偿还。无论其他借款抵押发生时间先后,A都有权主张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但留置权除外。
举例说明:A将动产赊销给B,B以该动产作为偿还A货款的抵押物,到期后B未履行偿还义务,B同时还有其他的借款,均到期未偿还。无论其他借款抵押发生时间先后,A都有权主张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但留置权除外。
不动产
登记才生效
抵押与租赁
先押后租
先租后押
原租赁关系同样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实现后,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租赁合同对新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抵押权人的权利
优先受偿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流押条款: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若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e.g 事先在合同里写“到期不还,房子直接归我”—— 一律无效。
无效不等于整个抵押无效,只是“直接归我”这部分无效;抵押合同、抵押权本身仍然有效。
到期不还怎么办?只能走法定路线:协议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债权人“优先受偿”(排在普通债权人前面分钱),但绝不能直接取得所有权。
土地出让金优先于抵押权: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应先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抵押权人可主张剩余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孳息收取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
抵押权之保全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
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抵押权的实现—顺位及变更
一物一抵押权的清偿顺序:
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主债权的利息
主债权
一物多抵押权的清偿顺序:
按照抵押权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顺序清偿
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未登记的
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也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 但是,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除抵押之外还存在其他担保时,若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则不在此限。
举例:星河公司向工商银行贷款 1000万元。星河公司以其自有的厂房A,评估价值600万元,为该笔债务向银行设定抵押(办理了登记)。星河公司的关联公司海川公司,以其名下的一块土地,评估价值500万元,为该债务提供抵押担保(第二顺位抵押)。星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为该笔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假设贷款到期前,工商银行出于某种原因,书面表示放弃对星河公司厂房A的抵押权。随后,星河公司无力还款。 法律后果分析:银行放弃对厂房A的抵押权,海川公司和张某在600万元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若承诺仍然提供担保,则不在此限。
抵押人的权利:抵押物的转让
不动产产权证显示资产抵押状态并不代表该资产被限制转让,一定要将“所有权”和“抵押权”分别独立看待。
未约定禁止或限制转让
有权转让
案例:老王向工商银行借款200万元,并以名下的一套市场价值300万元的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中对转让问题未作特别约定。老王在借款期间,因个人原因,将该房屋以32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了不知情的买家小陈,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老王的义务:他应当将出售事宜及时通知工商银行。 转让的效力:即使未通知银行,房屋买卖合同及物权转让行为仍然有效。 抵押权的状态:工商银行设立在该房屋上的抵押权不受任何影响,继续存在于已过户到小陈名下的房屋之上。 法律后果:当债务履行期届满,老王无力偿还200万元贷款时,银行有权向房屋的现所有权人小陈主张抵押权,可申请拍卖该房屋以实现债权。
法律后果:
抵押人权:仍然拥有抵押权。
抵押权人有权向现有所有权人(受让人)主张抵押权; 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受让人:获得所有权、但没有权利拒绝行使抵押权
约定禁止或限制转让
无权转让
未将约定登记
抵押人权:仍然拥有抵押权+「因抵押人违反禁止转让条款而产生的」合同债权
受让人:依法获得所有权、但没有权利拒绝行使抵押权
已将约定登记
抵押人权:仍然拥有抵押权
受让人:无法获得所有权
抵押预告登记
最高额抵押
2. 质权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权利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受偿。
设定
形式
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实质
动产
自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权利
汇票、支票、本票、存款单、仓单、提单、债券
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没有权利凭证的:
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与股权
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应收账款
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质权人的权利
优先受偿权
孳息收取权
质权之保全
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质权人的义务
保管义务
妥善保管质押财产,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
出质人有权:
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
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返还义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质权实现的特殊规定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出质人既以仓单出质,又以仓储物设立担保,按照公示的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难以确定先后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质押担保的范围
主债权及其利息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
实现质权的费用
出质物的范围
动产、权利
从物: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但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举例说明: 甲向乙借款2万元,把自用的一套单反相机(主物)出质给乙。该相机还带了两只镜头:50mm定焦镜头一直装在机身上,当天随相机一起交到乙手里;70-200mm长焦镜头放在甲家里,没一起拿走。后来甲到期不还款,乙要拍卖整套相机。 结果: 乙的质权效力及于那只50mm镜头(从物已随主物移交占有); 乙的质权效力不及于70-200mm镜头(从物未随同占有),乙不能就该镜头优先受偿。
3. 留置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成立条件
🔗知识链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条件:基于同一双务合同。 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句话:合同没说谁先谁后,本来就该“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对方没履行,我就可以不履行。 例子:买卖合同约定“6月1日甲交货、乙付款”,都没说谁先。6月1日甲没交货却起诉乙付款,乙一句“你先交我再付”就能把官司挡回去。 先履行抗辩权: 一句话:合同已经排好队——“你先我后”;前面的人没履行或履行不合格,后面的人直接拒绝履行。 例子:合同约定“3月1日甲先交货,4月1日乙再付款”。3月1日甲没交或货不合格,4月1日乙一句“你还没先交货,我拒绝付款”即可,甲告不赢。 不安抗辩权: 一句话:本来该“我先你后”,但发现对方在合同履行前明显丧失履约能力(破产、跑路、财产被查封等),我可以“暂停”自己的履行,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对方不提供,我可以解除合同。 例子:合同约定“5月1日乙先付款,6月1日甲再交货”。4月25日甲听说乙公司已被法院查封账户、老板跑路,甲可暂停备货并通知乙“请提供担保,否则我不交货”。乙若15天内既没恢复能力也没给担保,甲可直接解除合同,不构成违约。
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之动产
AND
债权已届清偿期
AND
动产的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同一法律关系”举例说明: 你把汽车送到修理厂修车,修理厂因“修理合同”对你享有修理费债权,同时因该合同合法占有了你的汽车。债权与占有基于同一修理合同,修理厂可留置该车。 “非同一法律关系”举例说明: 你欠修理厂上一辆车的修理费没付,今天你又送来一辆新车修。修理厂对新车的占有来自“新车修理合同”,而旧费债权来自“旧车修理合同”,二者法律关系不同,修理厂不能扣新车来讨旧债。
企业之间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可以留置。 但是债务人以该债权不属于企业持续经营中发生的债权为由请求债权人返还留置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非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可以留置”举例说明: A 公司是一家货运公司,B 公司是一家制造企业。 2024 年 10 月,A 公司给 B 公司运了一批原料,B 公司尚欠运费 30 万元未付。 2025 年 3 月,B 公司又委托 A 公司运一台设备,货到后 A 公司正占有该设备。 此时,虽然“设备运输合同”与“原料运费债权”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但因双方都是企业,A 公司可以直接留置这台设备,要求 B 公司结清包括旧运费在内的全部欠款。 “债权不属于企业持续经营中发生,不可以留置”举例说明: C公司是生产企业,D公司是其股东。两年前D借给C 500万元周转,签订《借款合同》,与C的主营业务无关。 现在D公司扣下C公司的一批原材料,主张“企业之间留置”抵借款。 C起诉要求返还,法院会支持C——借款债权不是“持续经营中发生的债权”,D不能适用企业留置的宽松规则,必须返还留置物。
总结:
民事留置不可以“乱留”, 商事留置:在“所担保的债权是企业持续经营中发生的”情况下,可以“乱留”。
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不必有当事人之间的担保合同,不过,可以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
实现
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60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 (除易腐烂)
所担保债权的范围
主债权及其利息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留置物保管费用
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留置物的范围
可分物
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e.g大米、油
不可分物
可以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 e.g汽车、生产设备
4. 让与担保
让与担保中所有权的效力
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偿还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当事人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请求参照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的有关规定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所谓的“将财产形式上转移”意味着,当事人所转移的所有权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而是仅具有担保功能的所有权。形式上的受让人并不享有对财产的全面支配权,而只享有就该财产进行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
举例说明: 甲向乙借款50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房屋转让合同》并办理过户,乙登记为房屋所有权人。 同时双方又签一份《回购协议》:甲在1年内还清本息,乙必须无条件把房屋再过回给甲;若甲到期不还,乙可卖房抵债,溢价部分退还甲。 ——房屋已“过户”到乙名下,属于“形式上转移”;真实意思是担保500万元债权,完全符合《担保制度解释》第68条第1款,法院认定有效。
流质的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