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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松信托维权核心脉络与攻坚策略 事件聚焦27家债务人否认债务、无发票登记等关键数据,直指雪松信托“三方确权”文件真实性存疑依据《信托法》第25条,可咬死其“重大过失”要求赔偿刑事报案或成追赃唯一路径,因底层资产已灭失维权五大抓手:1. 死磕监管责任(银保监364号文等)2. 以“信息公开”倒逼证据固化3. 行政诉讼施压4. 民事诉讼破刚兑5. 刑事联动追责雪松控股核心矛盾:28亿资金黑洞与监管漏洞的博弈。
编辑于2025-12-20 09:08:13【雪松信托维权风暴:一场跨越五年的监管博弈与投资者自救】 2020年证券时报首次曝光雪松信托违规自融,揭开163亿资金黑洞投资者历经364号文监管定性、刑事庭审揭露虚假产品、专班承诺与拖延,形成"司法追赃 行政施压"双线维权策略2025年庭审查明核心风控外包、资金未确权等事实,却遭遇监管否认诈骗定性、拒绝财政兜底当前冲突聚焦于破产清算清偿率不足5% vs 投资者要求叫停清算,维权联盟正通过信息公开、证据固化向中央金融委等渠道持续申诉,决战2026年最终处置方案。
雪松信托维权核心脉络与攻坚策略 事件聚焦27家债务人否认债务、无发票登记等关键数据,直指雪松信托“三方确权”文件真实性存疑依据《信托法》第25条,可咬死其“重大过失”要求赔偿刑事报案或成追赃唯一路径,因底层资产已灭失维权五大抓手:1. 死磕监管责任(银保监364号文等)2. 以“信息公开”倒逼证据固化3. 行政诉讼施压4. 民事诉讼破刚兑5. 刑事联动追责雪松控股核心矛盾:28亿资金黑洞与监管漏洞的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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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松信托维权风暴:一场跨越五年的监管博弈与投资者自救】 2020年证券时报首次曝光雪松信托违规自融,揭开163亿资金黑洞投资者历经364号文监管定性、刑事庭审揭露虚假产品、专班承诺与拖延,形成"司法追赃 行政施压"双线维权策略2025年庭审查明核心风控外包、资金未确权等事实,却遭遇监管否认诈骗定性、拒绝财政兜底当前冲突聚焦于破产清算清偿率不足5% vs 投资者要求叫停清算,维权联盟正通过信息公开、证据固化向中央金融委等渠道持续申诉,决战2026年最终处置方案。
雪松信托维权核心脉络与攻坚策略 事件聚焦27家债务人否认债务、无发票登记等关键数据,直指雪松信托“三方确权”文件真实性存疑依据《信托法》第25条,可咬死其“重大过失”要求赔偿刑事报案或成追赃唯一路径,因底层资产已灭失维权五大抓手:1. 死磕监管责任(银保监364号文等)2. 以“信息公开”倒逼证据固化3. 行政诉讼施压4. 民事诉讼破刚兑5. 刑事联动追责雪松控股核心矛盾:28亿资金黑洞与监管漏洞的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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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松信托
《证券时报》的两篇报道
刑事报案是必须考虑的手段:因为底层资产已经灭失,唯有通过刑事追赃才可能触及资金实际流向方(雪松控股)
民事诉讼切入点:死咬《信托法》第25条和《管理办法》第14条,证明雪松信托存在“重大过失”(未确权、未验证真伪),要求其以固有财产赔偿,打破“刚兑”的法律障碍
打印报道:并将其中的重点数据(如:27家债务人否认债务的名单、无发票的登记记录)整理成一份。要求监管部门核实“三方确权”文件的真实性
赣银保监举〔2021〕1132号
调查结果
监管局查了但没发现:说明其调查能力甚至不如媒体记者,属于能力缺失或调查不深入。
监管局发现了但未披露/处理:说明其包庇纵容,涉嫌渎职。
三个逻辑硬伤
“合法持有”与“未确权”的根本矛盾
验证对象的“偷换概念”
资金核查的“浅尝辄止”
伍个关键问题
认定事实自相矛盾
证据采信源缺乏独立性
发票与合同真伪核查缺失
回避核心矛盾
对“外包核心风控”的定性过轻
维权路径
申请行政复议(针对江西银保监局)
目标:要求撤销该回复函,责令重作调查
理由:事实认定不清(真伪发票未查、债务人未访)、证据不足(仅凭关联方报告)
受理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江西省人民政府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取证关键)
雪松信托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清单
监管部门对信托资金流水的具体核查记录
监管部门提到的“雪松大宗商品供应链集团出具的核查报告”
民事诉讼
这家伙上头有人这条路走不通
监管函明确写明“未对应收账款进行确权”+“核心风控外包”= 重大过失。
银保监行复决字〔2022〕364 号
三个核心逻辑硬伤
证据采信的“闭环悖论”
资金流向核查的“形式主义”
“未确权”与“资产真实”的逻辑矛盾
关键问题点
认定“核心风控外包”
认定“未进行确权”
认定“回款路径异常”
维权路径
提起行政诉讼(监管部门)
雪松大宗与雪松信托同属“雪松系”实际控制,是被举报对象的关联方。监管机构采信“运动员(关联方)”出具的裁判报告,违反了行政调查最基本的回避与独立原则,该证据不具备公信力
举报的核心是“资金通过贸易空转回流雪松控股”。监管未对资金进入“文欣保理”账户后的二级、三级流向进行穿透核查,这种“截断式”调查无法发现隐蔽的资金挪用,属于履职不充分
在200亿规模的业务中全线放弃“确权”,不是简单的“操作瑕疵”,而是主观恶意的“风控裸奔”。这意味着信托财产在法律上处于“不确定”状态。监管对此仅定性为“违规”而未定性为“背信运用受托财产”,属于定性畸轻,包庇纵容
媒体(证券时报)已曝光中登网登记信息中无发票。监管所谓的“随机抽取”样本量是多少?是否覆盖了举报人涉及的项目?如果仅抽取了极少比例,无法代表整体资产的真实性。且真发票也可以对应假贸易(空转),监管未核实物流单据,调查流于表面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在线申请:访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找到“政务公开 ->“依申请公开”栏目,在线填写提交。这样做留痕最清晰,且有法定回复时限(20个工作日)
邮寄申请:使用中国邮政EMS,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保留快递底单
民事诉讼(雪松信托)
第5页第4段明确载明被告“将核心风控外包”、“未进行确权”。根据《信托法》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这属于严重的失职行为,导致底层资产失控,被告必须以固有财产赔偿原告损失
20250916会议纪要
固化证据
将这份会议纪要由参会代表签字确认,多名参会人联名签署,确保其作为证据的效力
信息公开
向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江西监管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申请内容: 2025年9月16日会议中提及的“雪松信托底层资产核查清单”及“已查封资产名录”
投诉层级
跳过江西局,直接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金融监管总局纪检监察组寄送反映材料。
《关于江西监管局在雪松信托风险处置中长期掩盖真相、剥夺群众知情权及涉嫌包庇渎职的反映》
附件: 2021年《调查意见书》 + 2025年《会议纪要》 + 媒体报道
20250918庭审视频
启动“行政监督与纠错”程序
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总局)及驻总局纪检监察组提交《关于江西监管局2021年调查结论与刑事查明事实严重背离的紧急反映》
“信息公开”定点爆破
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西监管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2021年调查中采信的“文欣保理账户流水”
2021年调查中采信的“底层资产购销合同”复印件
谈判桌上的“筹码”
“陈局,刑事庭审已经定性了这是‘假产品’和‘诈骗剧本’。2021年你们局发文说‘资产真实’,这实际上误导了我们错过了4年的追赃期。如果现在的处置方案还是要我们承担损失,我们只能认为这是监管部门为了掩盖当年的失职而进行的二次收割。我们接下来的重点将不是谈方案,而是去北京反映2021年的这份文件问题。”
总结
不要去起诉监管部门(难度极大,直接驳回)。
死咬2021年那份与刑事事实冲突的《调查意见书》,向总局和纪检反应。
施压的目的不是为了把某个处长送进去,而是为了换取“承认失职 -> 承担责任 -> 妥善处置(全额或高比例赔付)”的谈判结果。
邮寄地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邮编:100033)。
驻总局纪检监察组: 地址同上,收件人写“纪检监察组”。
20251215会议纪要
回避内容与风险信号
对“案件定性”的根本性回避
对“财政兜底/垫付”的拒绝
对“最终结局”的悲观预期
关键矛盾
“诈骗”与“投资失败”的矛盾: 投资人手握刑事庭审(诈骗/背信)的证据,但专班坚持定性为“市场化投资失败”,这是后续法律博弈的核心。
“重组画饼”与“清算现实”的矛盾: 监管画出了重组大饼,但实操中却在铺垫”破产清算“的心理预期。
“资产流失”与“追赃乏力”的矛盾: 28亿非法转移资金仅追回2.8亿(10%),剩余90%的追赃责任被淡化处理。
追究监管责任
“定性错误”(向中央级机构反映)
向中央金融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经侦局反应。
引用刑事庭审事实(诈骗剧本、资金自融)。
指控江西专班将“诈骗案件”按“市场风险”处置,涉嫌放纵犯罪、帮助毁灭证据(通过破产注销主体)
会议纪要,代表签字。作为专班“错误定性”的直接证据
“资产黑箱”(行政复议)
核实“2.8亿”和“20亿牌照”的真实性,防止资产被贱卖。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随后提起行政复议。
广东省退回28亿非法转移资金的具体明细及公函(为何只退10%?依据是什么?)。
雪松信托牌照估值20亿的评估报告(是谁评估的?是否包含潜在诉讼风险?)。
“监管赔偿”(1%的机会)
“鉴于刑事庭审已查明雪松信托存在欺诈发行,若贵局在后续处置中仍坚持按‘市场风险’推进破产清算,导致犯罪所得无法追回,我方将依法起诉贵局行政不作为及乱作为,要求国家赔偿。”
“破产方案”的博弈(群体策略)
如果走向破产清算,全体投资人将拒绝在债权人会议上签字,并集体向北京提级检举江西局当年的渎职行为。
只有在兑付比例达到一定预期(即方案B或A),且保留对实控人刑事追索权的前提下,才接受破产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