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通过债务重组形成企业合并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企业合并》;【债转股】
2. 债权人或债务人中的一方直接或间接对另一方持股且以股东身份进行债务重组的,或者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债务重组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债务重组的交易实质是债权人或债务人进行了权益性分配或接受了权益性投入的,适用权益性交易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影响资本公积】【基于股东的特殊身份】【若股东和其他债权人给予同等比例的债务豁免,就不属于】
3. 经法院裁定进行债务重整并按持续经营进行会计核算的,适用本章。债务人在破产清算期间进行的债务重组不属于本章规范的范围,应当按照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