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是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的主要组成部分。
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一般应当以财政预算拨款关系为基础予以确定。
通常情况下,纳入本部门预决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
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下同)都应当纳入本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除满足一般原则的会计主体外,以下会计主体也应纳入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1. 部门(单位)所属的未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的事业单位。
2. 部门(单位)所属的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执行企业类会计准则制度的事业单位。
3. 财政部规定的应当纳入合并范围的其他会计主体。
以下会计主体不纳入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1. 部门(单位)所属的企业,以及所属企业下属的事业单位。
3. 部门(单位)财务部门按规定单独建账核算的会计主体,如工会经费、党费、团费和土地储备资金、住房公积金等资金(基金)会计主体。
4. 挂靠部门(单位)的没有财政预算拨款关系的社会组织以及非法人性质的学术团体、研究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