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律援助工作思维导图
这是一篇关于法律援助工作思维导图的思维导图,介绍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整个流程及相关要点,主要内容包括:发起援助阶段,审查阶段,援助实施阶段,归档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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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工作思维导图
发起援助阶段
主要发起方式
相关人员自行申请
刑事案件
刑事公诉案件
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本人或近亲属)
刑事案件被告人(本人或近亲属)
经济困难或有其他原因未委托辩护人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
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
刑事自诉案件
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强制医疗案件
被申请人
被告人
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其他事项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五)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六)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七)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八)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
法定机构或组织转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应当通知
(一)未成年人;
(二)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
(三)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四)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五)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
(六)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被告人年或犯罪嫌疑人符合任一情形
可以通知
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基于特殊情形援助机构主动援助
审查阶段
审查主体
法律援助机构
审查时限
7日内
审查结论
决定给予法律援助
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决定不给予法律援助
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
一次性告知
申请人补充或作出说明
继续审查
视为撤回申请
特殊情形可以决定先行提供法律援助
(一)距法定时效或者期限届满不足七日,需要及时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行政复议;
(二)需要立即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先予执行;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受援人应当及时补办有关手续,补充有关材料
援助实施阶段
援助实施机构
组织实施
具体实施机构
律师事务所
基层法律服务所
高等院校
科研机构
监督机构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援助实施主体
法律援助机构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
律师
基层法律工作者
负有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
法律援助志愿者
法学教育工作者
科研机构工作人员
法学专业学生
受鼓励参与
终止援助的情形
(一)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
(二)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
(三)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
(四)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五)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经被撤销;
(六)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
(七)受援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终止法律援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援助人员发现任一情形应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
权利救济途径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
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
向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审查期5日)
责令改正
维持原决定
仍有异议
提出行政复议
提起行政诉讼
保障机制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
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况对受援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人民法院应当对法律援助人员复制相关材料等费用予以免收或者减收
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受援人减收或者免收公证费、鉴定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对法律援助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法律援助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法律援助服务的监督,制定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标准,通过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定期进行质量考核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多种途径督促法律援助人员提高服务质量
律师协会应当将律师事务所、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惩戒机制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一)应援而不援,不应援而施援(故意);
(二)指派不合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三)收取受援人财物;
(四)从事有偿法律服务;
(五)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
(六)泄露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司法行政部门视情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没收违法所得或给予责任人处分
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
(二)接受指派后,不及时安排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或者拒绝为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提供支持和保障;
(三)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者擅自终止提供法律援助;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二)擅自终止提供法律援助;
(四)泄露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受援人
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
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的费用,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归档阶段
法律援助事项办理结束后,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提交有关法律文书的副本或者复印件、办理情况报告等材料
法律援助主要工作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行政法规
《法律援助条例》
部门规章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
地方性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法律援助条例>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