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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思维导图梳理了法学的基础知识框架,涵盖了法的基本概念、法律体系构成、法律规范要素、法律形式与效力以及法律关系等多方面内容,有助于系统学习和理解法学基础知识。
编辑于2026-01-04 16:28:25法学导论
第一章 法与法律
第一节 法与法律的含义
法的词源
法的古体字“灋” (裁判人间是非、惩办人间邪恶、维护人间公正)
法的定义与形态
基本定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
表现形态
观念的法、制度的法、现实的法
法与法律的区别
法是广义上的法律,狭义上的法律则特指拥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第二节 法的基本属性
特殊规范性
指法所具有的能够指引人们行为,并作为人们行为的评价标准的属性(就是告知人们,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或不应当做什么以及不能做什么)
国家意志性
主要表现在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名义公布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三个方面
明确公开性
明确性是其被准确理解和切实实施的前提,公开性是指法是在事前对公众发布的
国家强制性
是指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普遍约束性
指法律在一定国家权力所辖的范围内总是普遍有效的,对全体社会成员都具有拘束作用
第三节 法的本质
法的意志主体
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
我国社会主义法体现人民意志的理由:阶级结构、人民地位、国家本质 、宪法制度
法是规范化的国家意志
体现在: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法以国家的名义存在、法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法最终决定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
生产力从根本上决定着相应立法的发展水平与实际状况
第二章 法律体系
第一节 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
法律体系是法律部门构成的统一整体
法律体系
是指一国现行法律部门所构成的统一整体,是由一国宪法作为主导,由宪法在内的各个法律部门所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体
法律体系由一国现行法律部门所构成
第二节 法律部门的划分
法律部门划分的依据
主要标准:法律调整的对象(即相关社会关系的性质)
次要方法和辅助手段:法律调整方法
法律部门划分的相关因素
各法律部门中法律法规的数量、人们对法律部门的归类习惯、法律部门的发展趋势
第三节 主要法律部门
我国现行法律部门:9个
宪法部门
行政法部门:调整行政关系
民法商法部门:调整平等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事关系
经济法部门
社会法部门:调整政府与社会之间、社会不同主体之间的重大社会关系
刑法部门
诉讼法与非诉讼程序法部门
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部门
军事法部门
第四节 法律体系的建构
法律体系的完备目标
完备的法律体系
内容上完善、结构上科学、形式上规范、价值上公正
我国法律体系的中国特色
基本依据
以国情为基本依据,以传统为历史前提,以现实为客观基础
基本内容
成文法典是制度基础,实现和谐是社会目标,以人为本是价值归宿
第三章 法律规范
第一节 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
法律概念
涉人:如公民、法人、自然人
涉事:如违约、违法、犯罪
涉物:如动产、不动产、标的物
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其共同属性而形成的权威性与确定性的范畴
法律规则
是法律规范的主要表现形式,是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用以规定权利、义务及其后果的具体规则
独特意义:明确的指导性、具体的适用性、最大的确定性、明显的可预测性
法律原则
公理性原则:指从社会关系的本质中产生出来的,得到社会普遍承认的,以社会共同价值观为基础的原则。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法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
政策性原则:是在特定条件下,针对特定情况作出的具有政治属性与指导意义的法律原则。如贫困救助、司法援助原则等
法律技术性规定
关于法的生效、失效时间或有效期的规定
关于法律的概念与术语含义的规定
关于纯粹技术性事项与事宜的规定
关于法律适用的技术性规定
第二节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假定条件
指在法律规范之中规定该规范适用的条件或情况的部分
适用主体
特定职务的主体:如公务员、司法人员
特定社会身份的主体:如公司工作人员
特定人身身份的主体:如家庭成员
不特定的所有主体:所有社会成员,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为模式
授权模式:授权性规范:告诉人们有权做什么的法律规范
义务模式:义务性规范:告诉人们不得不做什么的法律规范
作为的义务性规范
不作为的义务性规范
权利义务复合性模式:同时具有授权模式和义务模式双重属性,将相关主体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既作为权利来赋予,也作为义务来要求
一般复合性规范
特殊复合性规范
法律后果
肯定性法律后果:奖励、放任
否定性法律后果:制裁
第三节 法律规范的种类划分
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与权利义务复合性规范
授权性规范:就是授予相应主体以行为权或请求权的规范
义务性规范
作为的义务性规范:就是指要求相应主体通过作为来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律规范(必须做)
不作为的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要求相应主体通过不作为来履行义务的法律规范(禁止做)
权利义务复合性规范
一般复合性规范:主体是一般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特殊复合性规范(职权职责规范):针对公权力或者准公权力行使者
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强制性规范:规定人们必须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不允许人们自由确定或予以变通的法律规范(包括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
任意性规范:允许相关主体在法律范围内自行确定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
确定性规范和非确定性规范
确定性规范:指规则内容清楚明晰,无须其他法律规范予以说明,亦无须参照其他法律规范就能适用的法律规范
非确定性规范:指自身没有对内容进行规定,仅仅是规定将由其他机关制定出相应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规范
准用性规范(属于确定性规范):指自身没有对内容进行完整表述,而是规定有关事项应参照、比照或依照其他法律规定予以实施的规范
第四章 法律形式与效力
第一节 法的形式
法律渊源与法律形式
法的渊源
正式渊源(终极渊源):法所依赖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非正式渊源:习惯、法理、法律学说等
法的形式的种类
法的存在形式
成文法(制定法):法典
优点
明确具体
修改废止的程序严格
有利于社会的自由和安全
有较好的预防作用
有利于推进社会改革
不成文法(非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
优点
易于适应社会现实
不存在背离立法原意的问题
易于发挥司法人员的创造性
以衡平法或者类似原则作为补充
不依赖立法先行,更具有以司法创制法律的优越性
法的效力形式
宪法和宪法性法律:立宪权属于人民,立法权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议会)
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地方性法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代表及其常委会制定
国际条约:制定主体:国家与国家、国家与国家组织、国际组织与国际组织;在这里仅指我国同外国缔结的或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
上位法由于下位法:根据效力等级划分上下位法,上下位法冲突时,以上位法为据,不再适用下位法
第二节 法的种类
根本法与普通法
基本内容不同
根本法(宪法)规定一国最根本的国家制度、社会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构成和职权等重大问题;普通法仅规定一国某一方面的事项
法律效力不同
根本法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效力,是一国其他法律的“母法”
制定与修改的程序不同
根本法一般都比普通法的制定与修改程序更严格
解释与监督不同
宪法的解释权一般都是由宪法赋予特定机关行使的,监督权亦由特定的机构行使;普通法的解释权和监督权除了由立法机关享有,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也在一定程度上分享其各自范围内的解释权和监督权
公法与私法
公法:一般包含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
私法:一般包含民法、商法
国内法与国际法
创制主体不同
国内法由一国立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所制定;国际法由国家之间通过国际协议的程序或方式所制定
调整对象不同
国内法调整一国国内的公民与公民间、法人与法人间、公民与法人间的关系;国际法调整国家、民族、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
强制性质不同
国内法强制力来自国内司法机关,警察、法庭、监狱等;国际法强制力来自国家单独或集体的行动
实体法与程序法
实体法是规定法律关系实体内容的法律,包括民法、行政法、刑法、婚姻家庭法、劳动法等;程序法是规定实现实体法律的方法与手续的法律,包括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等
效力原则不同
溯及既往问题
实体法不溯及既往,实行从旧兼从轻原则; 程序法溯及既往,采取程序从新原则
一般法与特别法
以人为标准
一般法:以一般的人作为适用对象 特别法:以特定的人作为适用对象
例:《刑法》是一般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是特别法 《税收征管法》是一般法《企业所得税法》是特别法
以事为标准
一般法:以一般事项为适用对象 特别法:以特定事项为适用对象
例:《民法典》是一般法《专利法》是特别法
以地为标准
一般法:在一国领域内普遍有效的法律 特别法:在特定地域内有效的法律
例:《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是特别法
固有法与继受法
固有法:是一国在本国文化、道德、风俗、习惯及风土人情的基础上,遵循本国法律传统而形成或建立的法律总称
继受法:是模仿他国法律所制定的法律的总称
第三节 法律效力
产生效力的要件
形式要件:1、法定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的 2、公布和公开
实质要件:不得与宪法和上位法相抵触
时间效力
生效:包括公布之日起生效、 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生效、 等待某一条件具备方生效
失效:包括法律本身规定自己的失效时间、 其他法定机关或法律文件宣告失效、 新法代替旧法而使旧法失效
溯及力问题:一般无溯及力原则(针对实体法)
空间效力
以国家领土主权范围为基础
对人效力
属人主义原则、属地主义原则、保护主义原则
对事效力
一事不再理原则:同一国家机关对同一事项已经做出了决定或裁决,就不能再就同一事项进行受理或作出处罚
一事不二罚原则:同一行为不能受到重复处罚,即不能受到两次及以上的处罚
第九章 法律关系
第一节 法律关系概述
法律关系是思想社会关系
任何法律关系都是由法律规范调整社会生活才形成的
任何法律关系的成立都离不开其参加者的意思表示
法律关系由法律规范调整
一定法律规范的存在是一定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一定法律规范是一定法律关系得以持续和实现的强制性保证
法律关系的变更和消灭一般也要以法律规范为依据
法律关系的特点
法律调整性:法律关系由法律规范调整
权利义务性: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范调整人们行为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强制保障性:法律关系是以法律的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的
构成要素:主体、内容(权利和义务)、客体
第二节 法律关系主体
主体界说
数量必须为两个及以上
在法律关系中既享受权利,又承担义务
种类
自然人: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
法人(民法主体):机关、单位、团体、其他社会组织
国家
主体资格
权利能力
一般权利能力、特殊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政治权利能力
行为能力
完全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第三节 法律关系内容
法律权利
法律权利表现为行为权、请求权、法律保护权
法律义务
主要表现为义务人必须按照权利人的要求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关系
对立统一性、功能互补性、总量守恒性、价值一致性
第四节 法律关系客体
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具体对象
物
人可以控制、具有经济价值的物质资料
非物质财富
包括智力成果、名誉、隐私等精神财富i
行为
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第五节 法律事实
事件
指不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的,依法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
包括自然、社会、个人
行为
指由法律关系主体意志支配的,依法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行为
包括合法/不合法、作为/不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