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一罪的类型
这是一个关于一罪的类型的思维导图,梳理了一罪的不同类型及其相关要点,涵盖了实质的一罪、处断的一罪、法定的一罪,细分了具体的罪行类型及相关概念、构成特征和处理原则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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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的类型
实质的一罪
继续犯
概念:也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
构成特征
继续犯必须是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危害行为的犯罪
继续犯是持续地侵犯同一或相同直接客体的犯罪
继续犯是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出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
继续犯必须以持续一定时间或者一定时间的持续性为成立条件
即成犯:也称即时犯,是指侵犯一定客体或者引发一定危害结果的危害行为,一经实施终了,即齐备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既遂的犯罪形态
状态犯:犯罪行为一经实施,当即发生危害结果,犯罪就已既遂,犯罪行为也随之结束或终了,但基于该犯罪行为所产生的不法状态仍继续存在
继续犯与即成犯、状态犯的区别
处断原则:以一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
想象竞合犯
概念:亦称想象数罪,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不同的具体罪过,实施一个危害社会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
行为人必须基于数个不同的具体罪过实施犯罪行为。
行为人只实施一个危害社会行为。
行为人实施的一个危害社会行为必须侵犯数个不同的直接客体。
行为人实施的一个危害社会行为必须同时触犯数个罪名。(法律特征)
法律竞合:也叫法规竞合,通常是指一种犯罪行为因刑事立法对法条的错综规定,导致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在内容上发生重合或交叉的情形
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的共同特征、区别
处断原则:从一重处断
结果加重犯
概念:也叫加重结果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刑法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符合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因果联系。
基本犯罪构成要件是成立结果加重犯的前提和基础,加重结果不能离开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而独立存在。
行为人对其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及其所引起的加重结果均有犯意。
处断原则:加重法定刑处罚
法定的一罪
结合犯
概念:是指基于刑法明文规定的具有独立构成要件且性质各异的数个犯罪(即原罪或被结合之罪)之间的客观联系,依据刑事法律的明文规定,将其结合成另一个包含与原罪相对应且彼此相对独立的数个构成要件的犯罪(即新罪或结合之罪),而行为人以数个性质不同且能单独成罪的危害行为触犯这一新罪名的犯罪形态。
被结合之罪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具有独立构成要件且性质各异的数罪。
由数个原罪结合而成的新罪,必须含有与原罪相对应且彼此相对独立的数个犯罪的构成要件。
数个原罪必须基于一定程度的客观联系,并根据刑事法律的明文规定被结合为一个新罪。
必须以数个性质各异且足以单独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触犯由原罪结合而成的新罪。
处断原则:相对较重的法定刑以一罪(即结合之罪)判处刑罚。
集合犯
概念:是指行为人基于实施多次同种犯罪行为的意图而实际实施的数个同种犯罪行为,被刑法规定为一罪的犯罪形态。
行为人以实施多次或者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
行为人通常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
刑法分则将行为人可能实际实施的数个同种犯罪行为规定为一罪。
处断的一罪
连续犯
概念: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连续犯必须基于连续意图支配下的数个同一犯罪故意
行为人的数个犯罪故意必须同一
行为人数个性质同一的犯罪故意,必须源于其连续实施某种犯罪的主观意图(构成连续犯的决定性要素之一)
由于连续意图必须在一系列呈连续状态的犯罪行为开始实行之前形成,因而特定连续意图制约的各个具体犯罪故意实际上都属于预谋故意
连续犯必须实施数个足以单独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
连续犯构成的数个犯罪之间必须具有连续性
连续犯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
连续犯与继续犯、同种数罪的异同
处断原则:按一罪从重处罚或按一罪的加重构成情节处罚
牵连犯
概念: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即本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即他罪)的犯罪形态。
牵连犯必须基于一个最终犯罪目的
牵连犯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相对独立的危害社会行为
牵连犯所包含的数个危害社会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
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
处断原则:刑法分则中规定的,按照刑法分则规定予以处断;刑法分则未规定的,从一重处断,不实行数罪并罚。
吸收犯
概念:是指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因其所符合的犯罪构成之间具有特定的依附关系,导致其中一个不具有独立性的犯罪,被另一个具有独立性的犯罪所吸收,对行为人仅以吸收之罪论处,而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的犯罪形态。
行为人必须实施数个均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且基本性质一致的危害行为(前提)
吸收犯必须由数个犯罪行为构成(事实前提)
具有复数性的犯罪行为
数个犯罪行为基本性质具有一致性
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基于其内在的独立性与非独立性的对立统一特性,而彼此形成一种吸收关系(重要构成特征)
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侵犯同一或相同的直接客体,并且指向同一的犯罪对象(基本构成特征)
吸收犯与想象竞合犯、牵连犯、连续犯的区别
处断原则:应当仅按吸收之罪处断,不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