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这是一篇关于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的思维导图,以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为核心,详细罗列了不得抵扣进项税的各类项目及相关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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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张关于“财税2026年第14号”的思维导图模板,是财税从业者、企业财务人员以及相关领域研究者的实用工具。它以简洁明了的结构,对财税2026年第14号文件中关于预缴增值税的关键内容进行梳理和解读,帮助使用者快速掌握文件核心要点。思维导图首先聚焦于“预缴增值税两种情形”。详细阐述了纳税人跨地级行政区(直辖市下辖县区)提供建筑服务(即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时,应按照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还说明了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在不同跨地区情况下的预缴增值税规则。这些内容对于建筑行业企业准确履行纳税义务至关重要。在计算部分,明确给出了公式:[注]A=(收到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分包款),并进一步解释了分包款不强调是否已经支付。同时,说明了预缴增值税的计算方式为A/(1+T)*2%&3%(T=9%或3%),强调预缴增值税扣除分包款时,需要取得分包款的进项发票(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此外,特别提醒发票备注栏需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这一细节对于企业规范财务操作、避免税务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这是一篇关于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按照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的。列出了税前扣除的关键条件:制度合规、发放有序、依法扣缴个税、不用于避税,且需在汇算清缴前支付。
这是一篇关于施工企业收入的不同维度的思维导图,根据《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和相关配套政策解析增值税销售额,根据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国家统一会计核算制度解构收入的确定规则,主要内容包括:会计上收入,增值税收入,所得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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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抵扣的进项税增值税法二十二条
一、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二、 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 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等情形。
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所称非正常损失项目,包括:
(一)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与之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和建筑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和建筑服务。不动产在建工程包括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
本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燃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光伏发电、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等。 本条例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四、 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增值税法所称个人消费。
五、 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六、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实施条例的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的利息支出,及其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贷款服务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暂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应当适时研究和评估购进贷款服务利息及相关费用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政策执行效果。
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非应税交易(以下统称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发生增值税法第三条至第五条以外的经营活动,并取得与之相关的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二)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三个条件同时满足
①企业经营活动有经济利益流入
②应税交易(含视同)之外
③不是四大不征税情形
简,免,集(个),非 消费的餐,居,娱,其他
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本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燃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光伏发电、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等。
本条例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