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法体系(1)
全面且系统地呈现了民法体系的丰富内容,是学生深入学习民法知识的得力助手。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以及备考法律资格考试的学子而言,这张思维导图极具价值。在普通民法(民法典)部分,从民法总则中的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法律行为核心要点,到债法总论中债的类型,包括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的具体分类;物权法中物权之类型,涵盖动产所有权、不动产所有权等;亲属法里父母—子女关系、配偶关系等各类亲属关系,再到继承法中的意定继承与法定继承等内容,都进行了细致梳理。在课堂学习、课后复习、知识总结等适用场景中,学生可充分利用该思维导图。课堂上,它能帮助学生紧跟老师的讲解思路,快速把握知识框架;课后复习时,学生可以依据思维导图回顾知识点,加深对民法体系各部分之间逻辑关系的理解;在知识总结阶段,学生还能借助其进行系统梳理,查漏补缺。借助万兴脑图便捷的编辑功能,学生能够根据自己的学习进度和需求,对模板内容进行个性化修改和完善,如添加案例、标注重点法条等。
编辑于2026-04-04 09:20:19民法体系
普通民法
民法总则
民事法律关系之内容
民事权利
财产权
物权
债权
知识产权
其他
人身权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身份权包括亲属权以及因为亲属权而产生的财产权,即亲属权和继承权。
人格权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平等享有的、经法律认可、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作为民事权利义务主体应当具备的基本权利。 (民法典第十三条:自然人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概论的人格权(一般人格权):人格尊严、人身自由
必要性
是人格权保护的最终目标与
子主题
具体的人格权(人格要素)
物理存在类
生命权
含义
维持生命不受非法剥夺之权利
特性
侵害行为:以死亡为要件
法效果:特有之请求权
死亡赔偿金
丧葬费
请求权人:近亲属(非直接被害人)
健康权之在先侵害:近亲属继承其医疗费请求权
甲驾车撞伤乙,乙在医院治疗一个月之后治疗无效死亡。 在乙死亡之前,甲侵害的是乙的健康权,此时请求权人为乙本身,乙有权向甲请求支付医疗费。 乙死亡之后,甲侵害了乙的生命权,此时请求权人为乙的近亲属,有权向甲请求支付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同时甲还需要支付之前的医疗费。其中,医疗费为继承性质的费用。 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为非继承性质的费用,不用按照继承顺位获取。而医疗费则需要通过继承顺位获取。
生命尊严:自决保护之程度
原则:自决无效
民法典992条: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继承。 153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限制
死亡辅助
帮人自杀?
安乐死?
放弃治疗之表示
遗嘱
专门代理人:成年监护人等
身体权
民法典1003条:自然人享有身体权,有权维护自己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含义及辨析
身体之自主支配:未经同意,不得触及其身体
辨析
身体完整权?
切不可望文生义:侵犯身体权,未必破坏身体完整。
身体行动自由权?
民法典1011:以非法拘禁等方式剥夺、限制他人的行为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要件之违法性排除
权利人之同意
悖俗则无效
特殊情形:知情同意
超出同意范围,仍具违法性
容忍义务
不超过必要限度,人有一定的容忍限度。 例如挤地铁时,人与人之间的接触
权利/职权行使
其他
人体部分之特殊问题
人体分离部分
性质
侵害
“继承”照管权
分离之约定:器官捐赠
活体捐赠
遗体捐赠
其他
人造身体部分
在身上时,侵害时为侵害身体权 取下时,为侵害财产权
健康权
概述
含义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维护身体和心理机能健康为内容的人格权。
辨析:身体权与健康权之侵犯
要件问题
健康侵害行为
健康侵害之判定
健康侵害之类型
侵害肉体健康
侵害精神健康
其他:如因果关系问题
惊骇损害案型
法效果特性
财产损害赔偿
赔偿项目定型化
民法典1179: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残疾时: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
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1183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辨识标志类
姓名权
概述
姓名权与名称权
姓名权与隐私权
客体
自然人之姓名
法定姓名
其他
民法典1017: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绰号 法名等具有明确的指向都受到保护。 以此署名的法律行为,效力如何? 足以辩识某个人的一个名称签署的某个法律行为合同原则上是有效力的。但对于个别的要求特别高的法律行为签署网名、艺名是无效的。例如不动产过户的申请书,笔名等会影响其效力。 域名
法人、非法人组织之名称
民法典1013: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姓名之决定
取得
原则:监护权之内容,监护人决定权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
限制
姓之限制
范围
父姓母姓
第三姓
婚姻法22: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民法典1015: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应由法定抚养人以外的人抚养,而选取抚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夫妻关系对姓氏的影响
夫妻别姓制度。夫妻同姓制度。 婚姻14: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名之限制
公序良俗
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未成年人利益
民总35第一款: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变更
申请主体
限制:正当事由
法效果
民法典1016: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姓名决定之侵害
取得之侵害
变更之侵害
赵c案
姓名之否认=不当称呼
故意不承认其姓名。 改名后,称呼其改名之前的名字。
姓名之使用
狭义之姓名权
权利内容:权能
自用
普通使用
商业使用
许可他人使用
民法典1023: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
侵害
无正当权利使用他人姓名
民法典1014: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侵害形态
盗用
冒用
盗用是以一个人的姓名去做某件事。 冒用是用别人的姓名当做自己的姓名。(齐玉苓案)
强制商业化
未经他人许可而擅自利用作为商业化使用。
悖俗使用
排除违法性之情形
非违法性地使用他人姓名不构成侵害,例如写信使用其姓名
使用自己姓名而致混淆危险
一个人的姓名不能成为别人起姓名的限制。 但是如果对于重名者,如果自己的名字与一个公众知晓的名字重名时,自己的名字使用时不能导致公众的混淆。
名称权
商号
转让
民法典1016:民事主体决定、变更自己的姓名、名称或者转让自己的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 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企业名称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协议,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
变更
民法典1016:
非营利团体之名称
肖像权
概述
肖像
这里的肖像指的是载体上的外部形象。不是人本身的外部形象。 民法典第1018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肖像权
要件问题
侵害行为
违法性之阻却
民法典第1020条∶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的制作、使用、公开肖像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的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营利目的要件之取消
法效果
声音语言人格利益
外界评价类
名誉权
名誉
含义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界定
名誉感
名誉感是一个人内在的对于自己名誉的要求,与法律所保护的名誉是不同的。法律上的 (民法典1024:)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社会评价。只要社会上对于这个人的评价不受影响,内在荣誉感的破坏不能作为侵犯名誉权的要件。
隐私
要件问题
名誉侵害行为
形态
诽谤(广义):事实陈述失实
民法典1024第一款: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民法典1025∶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经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侮辱
言辞=意见表达不当
其他行为
其他
致名誉贬损
公开性:令第三人知之
特定人
民法典1027第二款: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性阻却
民法典1025∶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经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法效果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信用权
含义:经济方面社会评价
类型
经营者(企业):商誉
非经营者:信贷方面评价
区分:社会信用
民法典1029: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结合咋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社会信用:是一种被记录在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特定社会评价,不限于经济评价,包括个人在公共领域活动方面的一切社会评价。
荣誉权
民法典1031: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抵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记载;获得的荣誉称号记载错误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更正。
私人空间类
隐私权
空间隐私权,侵扰他人安宁,使他人个人空间安宁受到侵害则侵犯了他人的空间隐私权。例如:骚扰电话、短信等。
个人信息权
具体自由权类
身体行动自由权
婚姻自由权
性自主权
贞操权
以实际发生的性行为为判断要件。
不受性骚扰之利益
民法典1010
其他:著作权等
亲属权
继承权
民事义务
重点理解——法律行为(核心)
为当事人旨在根据意思表示的内容获得相应法律效果的行为
区别于“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合法行为
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
意定的法律效果
合法的合意行为
事实行为
无意思表示
法定的法律效果
准法律行为
违法行为
犯罪行为
不法行为
公法上的违法行为
债法
债法总论
债法分论
意定之债
意定之债:
单方允诺
1.主要情形:悬赏广告(单方行为说)、捐助行为、遗赠、指示证券之承兑。
合同/契约
有名/典型合同
有名指的是在法条中有专门的条文,法律对于这类合同非常重视作为典型并进行规定的合同。 无名指的是没有规定的合同。
1.买卖合同
2.供用电水气热合同
3.赠予合同(并不是单方允诺)
4.借款合同
5.保证合同
连带保证
一般保证
6.租赁合同
7.融资租赁合同
8.保理合同
9.承揽合同
10.建设工程合同
11.运输合同
货运合同
客运合同
12.技术合同
13.保管合同
有偿保管
无偿保管
14.仓储合同
15.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广义上包括之前的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以及仓储合同,上述的合同都可以看做特殊的委托合同,但是被独立出来作为了单独的合同类型,所以这里的委托合同是上述各合同类型之外的委托性质的合同。 雇佣合同算作委托合同。 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有相似之处,但劳动合同独立出来作为单独的合同类型。
有偿委托
无偿委托
16.物业服务合同
属于雇佣合同(也称服务合同) 与委托合同不同之处在于,委托合同通常是一个人委托另一个人,而物业服务合同通常是一个整体交由一个代表组织委托给一个公司。 不以结果为要件,只要提供服务就需要支付。
17.行纪合同
行纪合同是特殊的委托合同。 (如果想要不了解) 行纪人是行纪关系中根据委托人要求代为从事购销、寄售等行纪业务的当事人。 特点:(必须同时满足两点才能定为行纪合同) 1.行纪人或者行纪公司,以受托人的名义对外签署合同。 (如果行纪人或者行纪公司以委托人名义对外签署合同,属于代理合同+委托合同。) 2.必须为专业人士,普通人士不能签署行纪合同。
18.居间合同
中介合同是比较典型的居间合同。
19.合伙合同
20.单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如旅游合同
劳动合同。
无名/非典型合同
法定之债
与行为人意愿无关,由于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律强加于行为人的债务。
先契约债务
缔约过失
【合42: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以上三种情形为缔约过失中的主要三种情形。) 【合43: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在订立合同后,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上情形,违反契约义务, 如果订立合同期限完成后,履行结束后,发生以上情形,违反后契约义务,准用契约过失之规定。)
错误撤销之无过错赔偿责任(我国无)
无权代理责任
甲谎称系乙公司采购部经理,以乙公司名义与丙公司签订电脑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加盖伪造的乙公司公章。 【民总171第三款: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民法典979: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适当补偿可以理解为 给予一个合理的价格,可以全部,也可能有所增减。)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民法典183:见义勇为的侵权责任和补偿责任(一种特殊的无因管理条款):】 管理事务】
不当得利
给付不当得利
非给付不当得利
侵权行为
债之类型
物权法
总论
分论
完全物权=所有权
动产所有权
独特的动产:动物
不动产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民法典271:(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相邻关系
【民法典288:(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共有
【民法典297共有的界定及其类型: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
【民法典298(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的权利)】
共同共有
【民法典299(共同共有权)】
限制物权≈他物权
用益物权
自然资源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民法典328】 【民法典329(特许物权依法保护):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土地承包经营权
【民法典330】
土地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民法典344】 【民法典361】
宅基地使用权
【民法典362】
居住权
【民法典366: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地役权
【民法典372: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眺望役权
担保物权
抵押权
抵押权和质权:同一个标的物移转占有为质权,不移转占有为抵押。()
法定抵押权:建设工程优先权
【民法典807:】
意定抵押权
一般抵押权
【民法典394】
不动产抵押权
【民法典402:】 【民法典395】 不动产抵押权需要登记才能具有抵押权
动产抵押权
动产浮动抵押权
【民法典396】
最高额抵押权
【民法典420】
质权
动产质权
【民法典425】
权利质权
【民法典440】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1)汇票、本票、支票。 (2)债券、存款单。 (3)仓单、提单。 (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性质:准物权。客体:权利,并非物
留置权
【民法典447】 【民法典453】
物权之类型
占有
亲属法
父母—子女关系
财产性关系
包括 赡养与
纯粹精神性关系
除去赡养中的财产性的陪伴义务
配偶关系
财产关系
精神关系
其他血亲、姻亲关系
兄弟姐妹关系
祖父母—孙子女
其他
继承法
因亲属关系而产生的财产关系
意定继承
单方行为:遗嘱
遗嘱继承
遗嘱的继承人为法定继承人中的人
遗赠
契约行为
法定继承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1)配偶、子女、父母 (2)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继承人的继承,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特别民法
子主题
普通民法=民法典
中心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