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有责性判断思维导图
这是一篇关于有责性判断的思维导图,梳理了刑法中有责性判断的关键要点与核心知识,是法律学习、研究与实务工作的得力助手。剖析了有责性概述、消极的责任要素以及积极的责任要素等重要板块。在有责性概述中,明确了责任概念、责任的基础以及责任要素的分类与范围,为理解有责性判断奠定基础。消极的责任要素部分,详细阐述了刑事责任能力概念、类型,包括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等多种情况,还涉及期待可能性、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等内容,全面分析了影响责任认定的消极因素。积极的责任要素则涵盖了故意与过失的关系、犯罪的目的与动机等方面,进一步深化对有责性判断的理解。通过这张思维导图,学习者能够清晰地把握有责性判断的复杂逻辑,将各个知识点串联起来,形成完整的知识体系。无论是对于刑法理论的学习,还是在实际案例分析中,都能帮助使用者快速定位关键信息,准确进行有责性判断。适用于法律专业的学生,助力他们深入学习刑法知识,提升理论水平;对于法律从业者,如律师、法官、检察官等,可作为工作中的参考资料,提高办案效率与准确性;对于准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也能提供系统的知识梳理,增强备考效果。
编辑于2026-04-06 13:23:44有责性判断
有责性概述
1、责任概念
是对符合构成要件的不法行为的非难可能性
2、责任的基础——人的意志自由程度,三种观点:
1、人的意志完全自己决定
2、人的意志完全由环境决定
3、人的意志有限度的由自己决定——通说
3、责任要素
1、作用
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2、分类
积极责任要素
消极责任要素
3、范围
故意、过失、目的、动机、责任能力、责任年龄、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
积极的责任要素
1、罪过的基础观念
1、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原则
1、罪过是行为时的罪过
2、目的犯中的目的或动机必须与行为同时存在
3、责任能力必须存在于行为时
2、罪过的基本原理
1、不存在复合罪过(一个罪名故意和过失只能有一个)
2、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例外
3、故意,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意志以认识为前提,行为人意识到的结果和希望放任的结果必须具有法定的同一性,而非具体的同一性
4、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意识到符合构成要件的内容
4、过失犯罪都是实害犯
5、过失犯罪表明行为人的意志因素是反对态度
6、无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都要求有实行行为(故意犯罪预备除外)与结果回避的可能性
3、故意与过失的关系
观点一
对立关系
观点二
位阶关系(通说)
1、在故意和过失之间有疑问时,适用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原则,认定为过失
2、当一个犯罪过失有罪时,故意一定有罪。但当一个犯罪故意有罪时,过失不一定有罪,要看法律的规定
2、故意
1、故意分类
1、对结果的发生是希望还是放任
希望——直接故意
1、认识因素——符合构成要件的内容
1、一般认识内容(认识因素)
1、行为内容与社会意义
1、少数犯罪要求认识到具体的时间地点方法
2、行为的违法性不属于故意的认识内容(因为故意是对违法事实的认识,而不是对法律的认识)
2、行为对象
要求特定对象
3、危害结果
包括实害结果、危险结果
4、因果关系——通说认为:不是故意的认识要素(因果关系的作用是表明行为与结果属于同一构成要件,所以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中,行为与结果本身就不属于同一构成要件,所以抽象事实认识错误中,无因果关系错误,只有具体的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从构成要件来看就是两个不同犯罪构成之间的关系问题)
5、定罪身份
6、不存在违法阻却事实
对此有认识错误的,会阻却故意,成立过失或意外事件
2、对符合规范要素事实的认识
行为人认识到符合规范要素的事实本身即可,不要求其知道法律意义
3、不需要认识的内容(但要求认识可能性)
1、结果加重犯之——加重结果
有预见可能性即可
2、客观的超过要素(别名:客观处罚条件)
概念——有的客观构成要素,不需要有与之相对应的主观内容,只需要有认识的可能性即可
如:
盗窃罪
数额较大——要求认识
多次——(不要求认识,有认识可能性即可)
滥用职权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不要求认识,有认识可能性即可)
丢失枪支不报罪
造成严重后果
2、意志因素
希望
3、类型
1、明知结果可能发生,而希望发生
2、明知结果必然发生,不论意志因素
放任——间接故意
1、认识因素
2、意志因素
放任
3、类型
1、为了某种非犯罪意图,放任结果发生
2、为了某种犯罪意图,放任结果发生——再分类:
1、放任结果发生在同一对象身上
2、放任结果发生在其他对象身上
3、瞬间情绪冲突,不顾后果,放任结果发生
直接故意间接故意的关系
位阶关系
能证明是故意的,证明不了直接故意,可以认定为间接故意
2、对构成要件的事实(结果或对象)是否有具体的认识
有具体的认识——确定的故意
无具体的认识——不确定的故意(继续分类)
1、概括的故意——概括是对一个确定会发生结果的范围进行概括,这个范围是对象的范围,也可以是自己行为的范围 (结果确定会发生,对象范围不特定;结果确定会发生,对自己多个行为具有概括的故意)
结果确定会发生,要么对(全部行为)【能确定】有概括的故意,要么对(全部对象和结果个数)【不能确定】有概括的故意
认识到结果会发生,但具体对象和结果发生的个数,不能确定
如:电话亭中的放置有毒饮料,肯定会毒死人,但毒死几个毒死谁,不确定——对全部不确定的对象和不确定的结果数量——具有概括的故意
认识到结果会发生,不能确定自己实施的多个行为中,哪一个导致结果,但每一个行为中都有导致结果的故意
如:以6种方式杀同一个人,其中某一种方式把他杀死——对全部导致结果的数个行为——具有概括的故意
2、择一的故意——择一是从一个确定会发生结果的对象的范围中择一,只能是对对象的择一 (结果确定会发生,对象范围特定(但范围内具体是谁不确定)
结果确定会发生,行为人认识到数个行为对象中的某个对象确实会发生结果,但不确定哪个行为对象会发生结果
如:对警察和其携带的警犬随机开一枪,
怎么认定故意——处理意见:
可能有四种结果
1、警察和警犬都没中枪
2、警察和警犬都中枪
3、只有警察中枪
4、只有警犬中枪
怎么处理——3种处理办法:
1、仅对发生的危害结果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2、只处罚一个重罪
3、认定的关键——通说:
1、结果
1、轻罪、重罪都未遂
2、轻罪重罪都既遂
3、轻罪既遂。重罪未遂
4、轻罪未遂,重罪既遂
2、处理办法
1、对所有结果都成立故意
2、一行为,多结果——想象竞合,择一重
3、未必的故意——结果不确定会发生(对结果持放任态度)
3、故意的其他分类(分类的标准:即故意是对符合构成要件全要素的认识i,所以认识的程度不同,故意的分类就不同)
1、对犯罪行为是否设置前提条件
无前提条件——无条件故意
有前提条件——附条件故意
2、按行为对象是否特定分类
1. 特定对象故意
特点:针对具体、明确的个体或目标。
示例:甲蓄意杀害仇人乙。
2. 不特定对象故意
特点:针对不特定多数人或公共安全。
示例:甲在公共场所持刀随机砍人。
3、按行为方式是否直接分类
1. 直接正犯故意
特点:行为人亲自实施构成要件行为。
示例:甲直接持刀杀人。
2. 间接正犯故意
特点:利用他人(如无责任能力者)实施犯罪。
示例:甲教唆精神病人乙放火。
3. 共同故意
特点: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具有意思联络。
示例:甲与乙共谋抢劫,分工实施。
4、按时间阶段分类
1. 事前故意(预谋故意)
特点:行为前已形成明确的犯罪意图。
示例:甲提前策划抢劫银行并准备工具。
2. 事中故意(突发故意)
特点:在行为过程中临时产生故意。
示例:甲与乙争吵时突然持刀捅刺乙。
3. 事后故意
特点:行为结束后产生故意(可能影响罪数认定)。
示例:甲过失致乙重伤后,为掩盖罪行故意不救助致乙死亡。
2、犯意发生变化的情形:
1、没换对象
犯意变化后,按一个犯罪处理的——犯意转化——不可数罪并罚
情形一:以1犯意实施预备行为,以2犯意实施实行行为
处理意见——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老观点是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太牵强
情形二:在实施实行行为中改变犯意,有两个犯罪的实行行为,但侵犯的法益具有包容关系
处理意见——按重犯意的犯罪处罚
1、犯意升高者,从新意
2、犯意降低者,从旧意
犯意变化后,按两个犯罪处理的——另起犯意——可以数罪并罚
唯一情形:对同一对象的上一个犯罪已经结束,又开始了新的犯罪,且侵害法益无包容关系
处理意见——数罪并罚
2、换对象——行为对象转换
情形一
1、实行犯罪中,若行为对象体现相同构成要件的法益,且非专属法益——成立一罪
如:盗窃多人定一罪
情形二
2、实行犯罪中,若行为对象体现相同构成要件的法益,但是专属法益——成立(同种)数罪,并罚
如:强健数人定多个强奸罪
情形三
3、实行犯罪中,若行为对象体现不同构成要件的法益——成立数罪,并罚
如:对对象1盗窃,对对象2强奸,数罪并罚
重新总结
1、犯意转化——是此罪转化成彼罪————所以择一重处罚
转化有三个限定条件:
1、行为持续中
2、同一对象
3、同一对象上体现的法益具有包容关系
2、另起犯意——是此罪结束,另罪开始——所以并罚
另起有条件:
1、前一犯罪已经结束
2、对象同一
3、对象体现的法益不具有包容关系
3、行为对象转换
与前两个相比最重要的就是换了对象
3、事实认识错误
各种学说的理论逻辑——从行为、故意、结果,三个角度分析之后的组合所得出的最合理的评价
行为——一个行为,还是两个行为
故意——一个故意,还是两个故意,而且是对哪个对象的故意
结果
1、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同一犯罪构成间的错误)
1、对象错误
情形——略
学说
法定符合说
具体符合说(虽然认错了人,但行为对象与打击对象具体的相一致,成立故意)
二者无分歧,都成立故意
2、打击错误
情形——略
学说——(围绕甲的杀人故意如何理解,最终使甲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责任这一最终目标,有四种思路,每一个都有自己的不足)
具体符合说
分析——只有一个对乙的故意,但却打到了丙,对丙没有故意
结论——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想象竞合
评价——甲既有杀人故意,也有死亡结果,却不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责任,不合理
法定符合说——
一故意说:
分析——只有一个对乙的故意,但却打到了丙,对丙没有故意
结论——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
评价——同具体符合说一致,具有类似不足
数故意说:
分析——既有对乙的故意,也有对丙的故意
结论——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对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想象竞合
评价——强行认为对丙有杀人故意,有扭曲事实的嫌疑
非难重点说——(张明楷)
分析——按照传统的思路分析,往往会得出甲故意杀人未遂的结果,但从故意杀人的构成要件来看,甲有杀人的故意,也有杀人的结果,那么就应该定甲故意杀人,这样甲对丙就是故意杀人既遂,结论合理了,但对乙如何评价,因为只有一个杀人故意,已经用于评价杀丙的行为,那对乙就认定为没有故意,还有一个过失可以用于评价对乙的行为,但对乙没有实害结果,所以对乙无罪,最终甲只承担一个故意杀人既遂的责任,但本人想说,这种把要件组合的分析思路,真的合理吗,虽然人大不考
3、因果关系错误
三种具体情形的判断—— (每一种情形都可以用因果关系错误来理解,但也有其他的解释思路,而用因果关系来理解时因为因果关系不是故意的认识内容,所以因果关系错误不影响故意的认定,还有一个重要点,在于前提是成立因果关系,这就要熟练掌握因果关系的构成标准,最后这三种情形中,往往是把意外情况认定为介入因素,而介入因素介入又具有高度盖然性,所以成立因果关系,而因果关系又不影响故意的认定,所以成立犯罪故意)
1、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
比如(推入井中没有淹死而是摔死)
过于简单,没有讨论的意义
2、构成要件的推后实现
举例(以为把人杀死,结果毁尸灭迹中杀人)
分析关键——整体评价为一个行为,还是分别评价为两个行为,关键在于二行为作为介入因素是否阻断了一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
对应四种分析结果
观点1;(分两个行为分别客观评价)
具体而言——分别评价
评价——看似客观,但结果却违背了一般社会观念
观点2:(整体视为一个行为,有概括的故意)
具体而言——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个行为,将整体的罪过视为概括的故意
评价——结果看似合理,但将两个行为直接视为一个行为的方法,有歪曲事实的嫌疑
观点3:(视为整体还是分为两部分评价,关键在于实施第二行为时的主观心态)
具体而言(二种情况)
1、如果实施二行为的心态是,相信已死
则视为两个行为,分别评价
2、如果实施二行为的心态是,对死亡持未必的故意或间接故意
则整体上评价为一个行为,故意杀人既遂
评价——客观事实完全相同,只因当事人是否误信结果发生就将行为分割为两个行为,缺乏理由
观点4:(两行为分别评价,一行为是实行行为,而二行为是正常介入因素,而因果关系错误不影响故意的成立)
具体而言——二行为作为介入因素,作为杀人后处理尸体的行为具有通常性,不能阻断一行为与结果的联系,所以不影响故意的认定
评价——通说
3、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
举例(准备杀人,结果准备中就提前把人杀死,死于安眠药过量)
分析关键——(一行为是否可以评价为着手,且心态上是否有着手的意思)本案例一行为可以评价为着手,即有导致乙死亡的紧迫现实的危险,但对于一行为的心理状态,有解释分歧
对应三种分析结果(不能脱离具体案例,客观来说安眠药过量本就有致死的风险)
1、观点一:(行为是着手,心态是故意,)——通说
就本案例来说,安眠药过量本就有致死的紧迫现实的危险,所以一行为就是着手行为,(此时,关键来了,你可以说——甲明知自己的行为有造成死亡的可能性,仍实施该行为,只不过甲预想的杀人进程与实际的不一致,属于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不影响故意的认定)
2、观点二:(行为是着手,心态是过失)
接观点一(你可以说,客观来看,甲实施一行为时主观上无杀害乙的故意,但应该预见到而没有预见到,有过失)
3、观点三:(行为是预备不是着手,心态是过失)
有扭曲事实的嫌疑
2、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
1、包括:对象错误、方法错误,不成立因果关系错误
处理方法中不直接讨论对象错误方法错误,而是抽象为主客观的轻重与重合问题进行讨论
存在因果关系是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发生的基础,所以不存在因果错误问题
2、处理方法:
1、抽象符合说——废止
只要行为人认识的构成要件事实和实际发生的构成要件相一致,就成立故意(具体符合说认为故意不能跨越不同要件,抽象符合说可以)
2、法定符合说——通说(考虑主客观是否有重合的内容)
无重合内容时——不成立故意
有重合内容时——在重合范围内成立故意,分情况讨论:
思路是:先把主客观中重的部分看能否评价为轻的,讨论轻罪的故意既遂,再讨论重罪的情况,然后合并想象竞合
1、主观上轻罪,客观上重罪(如:主观上盗窃普通财物,客观上盗窃枪支)
1、先评价轻的重合部分:重罪的客观事实一部分能评价为轻罪的客观事实,与主观上轻罪的故意相一致,在轻罪的范围内成立故意既遂
2、再讨论重罪的部分:不成立重罪故意,可能过失,然后与轻罪故意既遂想象竞合
2、主观上重罪,客观上轻罪(如:主观上盗窃枪支,客观上盗窃普通财物)
1、先评价轻的重合部分:重罪的主观故意可以评价为轻罪的故意,与轻罪的客观事实相重合,在轻罪的范围内成立故意既遂
2、再讨论重罪的部分:重罪没有对应结果,是否算未遂,要看是否有重罪的实行行为:
有实行行为——成立重罪故意未遂,与轻罪故意既遂想象竞合
无实行行为——仅成立轻罪故意既遂
3、过失
1、过失概述
1、过失概念
2、故意与过失的关系——通说:位阶关系
3、过失的种类
1、疏忽大意的过失
2、过于自信的过失
3、特殊过失
4、过失犯处罚的例外性(即原则上不处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中,对法律有规定的范围的理解:(形式范围+实质范围)
1、“法律有规定”的形式范围(法律有文理的规定):
1、字样中有:过失、疏忽、失火
2、字样中有:严重不负责任
3、字样中有:发生……事故
4、字样中有:玩忽职守
2、“法律有规定”的实质范围(当法律文理的规定不能得出合理结论时的参考):
1、尊重人权主义的原理——即使符合形式范围的要求,也只有造成行为严重侵犯法益的后果时才认定过失犯罪
2、按照责任主义原理以及刑法的基本原则——过失犯罪以法典中存在相应的故意犯罪为前提
3、依据刑法的谦抑性与刑罚的目的——只限于刑法的规定
2、过失犯的构造
过失是指违反了注意义务——结果预见义务+结果回避义务
4、过失犯的认定
5、过失向故意的转化
4、目的
5、动机
消极的责任要素
1、刑事责任能力
1、刑事责任能力概念
2、刑事责任能力类型——(意志+年龄双重要求)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意志:整体上并未完全丧失控制和辨认能力的精神病人
年龄:12——16
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意志:因特殊的疾病导致对部分违法行为不负责任,但对其他违法行为负责任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刑事责任能力判断——意志层面:
1、精神病人
2、醉酒与原因自由行为
3、醉酒人的责任能力与原因自由行为
4、刑事责任年龄与刑事责任能力
1、绝对无刑事责任时期
不满12周岁
可以对其正当防卫,其也可以和他人共同犯罪,但不负刑事责任
2、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
12——14:【杀人(故意)、伤害(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检核准追诉=应当负刑事责任
14——16:【杀人(故意)、放火、抢劫、强奸、爆炸、投毒、贩毒、伤害(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应当负刑事责任
3、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
满16
4、减轻刑事责任时期
12——18
应当从轻或减轻
犯罪时已满75周岁:
故意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
过失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
5、刑事年龄的认定:
1、以周岁为计算原则+以实足年龄为准(自过生日第二天才算)
2、法定年龄以实施行为时为基准计算(但当结果发生时仍具有防止结果发生的义务,则认定为不作为的行为方式,以结果发生时计算)
3、只要能确定行为人达到法定年龄即可,不要求明确具体年龄,不影响责任判断
4、对于继续犯,只要行为继续期间达到法定年龄,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期待可能性
3、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