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6法考刑法思维导图
这是一篇关于2026法考刑法思维导图,系统拆解了刑法总论中犯罪论的核心知识体系,覆盖排除犯罪事由、犯罪形态、共同犯罪三大高频考点模块,是法律备考、知识梳理、教学备课的高效工具,从排除犯罪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等出罪事由,以及责任年龄、能力等排除责任事由)入手,延伸至犯罪形态(犯罪预备、未遂、中止、既遂的区分标准与成立条件),再到共同犯罪(正犯、共犯、间接正犯、教唆犯、帮助犯的分类与要件),每个模块都细分了核心考点、成立条件、区分标准与高频考点标注,将繁杂的刑法总论知识点梳理为逻辑清晰的可视化体系,帮助用户快速建立系统性认知,精准掌握犯罪论的核心考点与区分难点,告别知识点混淆与盲目复习。该模板适配多类核心使用人群:法考、法硕等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生,可借助模板高效梳理刑法总论犯罪论考点,搭建备考知识内容,攻克犯罪形态、共同犯罪等难点内容;法学专业本科生、研究生,可将其作为课堂笔记整理、期末复习的工具,系统掌握犯罪论的知识体系;律师、法务等法律从业者,可将其作为实务参考工具,快速查阅犯罪认定的核心要件与区分标准;法律讲师、培训人员,也能直接将其作为教学素材,清晰呈现犯罪论的知识脉络与考点分布。无论是备考冲刺、日常学习,还是实务参考与教学备课,都能满足不同场景的使用需求。
编辑于2026-05-15 22:11:53这是一篇关于2026法考刑法思维导图,系统拆解了刑法总论中犯罪论的核心知识体系,覆盖排除犯罪事由、犯罪形态、共同犯罪三大高频考点模块,是法律备考、知识梳理、教学备课的高效工具,从排除犯罪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等出罪事由,以及责任年龄、能力等排除责任事由)入手,延伸至犯罪形态(犯罪预备、未遂、中止、既遂的区分标准与成立条件),再到共同犯罪(正犯、共犯、间接正犯、教唆犯、帮助犯的分类与要件),每个模块都细分了核心考点、成立条件、区分标准与高频考点标注,将繁杂的刑法总论知识点梳理为逻辑清晰的可视化体系,帮助用户快速建立系统性认知,精准掌握犯罪论的核心考点与区分难点,告别知识点混淆与盲目复习。该模板适配多类核心使用人群:法考、法硕等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生,可借助模板高效梳理刑法总论犯罪论考点,搭建备考知识内容,攻克犯罪形态、共同犯罪等难点内容;法学专业本科生、研究生,可将其作为课堂笔记整理、期末复习的工具,系统掌握犯罪论的知识体系;律师、法务等法律从业者,可将其作为实务参考工具,快速查阅犯罪认定的核心要件与区分标准;法律讲师、培训人员,也能直接将其作为教学素材,清晰呈现犯罪论的知识脉络与考点分布。无论是备考冲刺、日常学习,还是实务参考与教学备课,都能满足不同场景的使用需求。
这是一篇关于2026法考刑法思维导图,模板内容涵盖刑法总论的多个重要板块。在刑法的解释部分,介绍了效力层面的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以及平义解释、扩大解释、缩小解释等解释技巧,还有文理解释、反义解释等具体解释方法。刑法的基本原则板块,阐述了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基本内容,罪刑相适应原则的量刑依据等。刑法的效力方面,详细说明了在中国境内犯罪、境外犯罪的不同管辖情况,以及从旧兼从轻的时间效力原则。犯罪论部分是模板的重点内容,从先客观后主观的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展开,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自然人、单位犯罪等)、犯罪主观方面(行为、结果、因果关系、故意过失等),还涉及犯罪的特殊形态等相关知识。此模板适用于法学专业的学生,帮助他们系统梳理刑法总论的知识脉络,构建完整的知识框架,提升学习效率;对于法律从业者,如律师、法官、检察官等,可作为快速回顾和复习刑法总论知识的工具,辅助法律实务工作;对于准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是高效备考的重要资料,有助于深入理解考点知识。借助万兴脑图软件绘制,助力法学专业学生高效学习,帮助法律从业者提升业务能力,让法律考试备考者轻松掌握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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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总论
犯罪论(定罪)
5.排除犯罪事由(出罪)
排除违法事由
正当防卫
(一)起因条件:制止不法侵害
不法性、客观性、现实性(假想防卫:防卫人有过失,就是过失犯罪;没有过失,按意外事件)
(二)时间条件:正在进行
(1)不法侵害的开始:要求对法益制造紧迫且较严重的危险(设立防卫装置成立正当防卫:一是防卫手段与不法侵害具有相当性;二是防卫手段不能侵害其他法益,如公共安全)
(2)不法侵害的结束:行为结束且危险消除(不法侵害的危险是否消除的判断标准:1️⃣多数说:从行为时、一般人的角度判断;2️⃣少数说:从事后专家角度判断。
防卫不适时:故意为之,故意犯罪;过失为之,过失犯罪;无故意、过失,成立意外事件。
(三)意思条件:是否要求防卫人主观有防卫意思?
防卫认识
偶然防卫(坏心办好事)
故意型偶然防卫;过失型偶然防卫
观点展示(1)防卫认识不要说:成立正当防卫,只要求客观上制止不法侵害,不要求主观上认识到这一点;(2)防卫认识必要说:要求主客观一致。 故意杀人罪既遂要求是死亡结果且是坏结果(p84)
假想防卫不构成正当防卫
偶然防卫与打击错误的结合:先分析打击错误,后分析偶然防卫
防卫意图不要求,可与侵害意图并存
缺乏防卫意思的另两种情形
防卫挑拨
相互斗殴:斗殴无防卫;斗殴有承诺(轻伤害可以承诺,重伤害及生命即使承诺放弃也无效)
(四)对象条件
可对直接实行犯和有攻击性帮助行为的帮助犯反击,但不能对幕后的教唆犯、间接正犯反击
(五)限度条件
判断标准
必要性标准。 多数说:根据行为时、一般人的角度判断。 少数说:根据事后专家角度判断。
相当性标准。根据比例原则,不法侵害程度与防卫级别相对应。
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减轻或免除。(发生过当结果,且主观上至少有过失)
(六)特殊正当防卫
第20条第3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成立行凶,不要求携带凶器
紧急避险
(一)起因条件 危险来源:自然灾害、野生动物袭击;他人的不法侵害行为
(二)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
(三)意思条件:是否要求避险人主观上有避险意思?
避险认识(偶然避险问题):(1)避险认识不要说:成立紧急避险,只要求客观上避免危险,不要求主观。结论:偶然避险成立紧急避险;(2)避险认识必要说:成立紧急避险,要求主观上具有避险认识。结论:偶然避险不成立紧急避险。
避险意图不要求,可与侵害意图并存
(四)不得已条件:避险手段是不得已而为之。
(五)限度条件:保护的法益≥损害的法益(生命法益>身体健康法益>人身自由法益>财产法益)(财产法益可以画等号,生命法益不能划等号)
原则上不能以一个人的生命保护其他多数人的生命。例外,当这个人注定被牺牲,即牺牲地位被特定化,可以对其实施紧急避险(多数观点)
被害人承诺
现实的被害人承诺
(一)权限和范围:财产、名誉、自由、身体在轻伤范围内可以放弃,超出轻伤范围及生命不可承诺放弃
(二)承诺时间:必须事前作出
(三)承诺能力:幼儿、精神病患者的承诺无效
(四)承诺的意思表示:受到欺骗、胁迫或趁人之危而作出的承诺无效。(p95)
甲欺骗乙,导致乙产生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承诺无效
动机错误,承诺有效
乙自己产生认识错误
甲不知道乙有认识错误。乙的承诺有效
甲知道乙有认识错误
甲实施欺骗行为(作为与不作为),使乙作出承诺或强化承诺。承诺无效
推定的被害人承诺:这种推定以一般人的合理意愿为标准。
排除责任事由
责任年龄
(1)完全无责任年龄:不满12周岁的人
(2)相对责任年龄
①12至14周岁。第17条第3款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②14至16周岁。第17条第2款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法律拟制,司法解释例外p98)
(3)完全责任年龄:已满16周岁的人
(4)减轻责任年龄:12—18,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已满75故意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责任能力
(1)责任能力的程度
①完全责任能力:完全有辨认和控制能力。应负刑事责任
②相对责任能力(又称限定或限制责任能力):尚未完全丧失。应负刑事责任,可以从宽处罚
③完全无责任能力:完全丧失。不负,责令家人看管和医疗;必要时政府强制医疗
(2)特殊人群
①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 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②醉酒的人 生理性醉酒应当负刑事责任;病理性醉酒属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责
③吸毒的人 完全有责任能力,除吸毒后第一次产生幻觉中实施犯罪,可认为过失犯罪
(3)行为与责任(年龄、能力)同时存在原则
法律认识错误(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事实认识错误与法律认识错误区分,审查顺序先事实后法律
法律后果 第一步:事实判断
有事实认识错误,排除犯罪故意
无事实认识错误
第二步:法律评价
有法律认识错误
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有责任
无,无
无法律认识错误
期待可能性
6.犯罪形态
(一)犯罪预备:主观上为了着手实行犯罪,客观上实施了预备行为,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二)犯罪未遂
与犯罪预备的区分:着手(判断标准:行为对法益是否造成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
隔离犯的着手:邮寄物在途中有无危险,如果有(炸弹)则寄出时为着手,如果没有(毒酒)则收到打开时为着手
间接正犯的着手:被利用人着手
未遂犯与不能犯
分类:对象不能犯与手段不能犯
区分:行为对法益有无危险
主观说:以行为人主观认识为准
客观说:以客观情况为准
客观危险说:事后专家角度
具体危险说:行为时一般人角度
(三)犯罪中止
成立条件一:自动性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分:能达目的而不欲是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是未遂
继续犯罪的可能性:采取客观说(多数说),依据社会一般人的看法,看当时的情景能不能继续犯罪
主观:自动性
认识错误
对能不能继续犯罪 判断标准(主观说):主观怎么想,就怎么定。
特定对象不存在,定未遂
成立条件二:中止行为
行为实行终了与行为未实行终了
犯罪中止成立条件
未实行终了的中止
自动放弃
实行终了的中止
自动放弃+有效防止(可能的有效性和实际的有效性)
成立条件三:有效性
没有发生危害结果
没有发生行为人追求或放任的、行为性质决定的危害结果
多数说认为,不要求中止行为与结果未发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发生了危害结果
介入因素异常,与先前犯罪行为是独立关系
看谁对结果的发生起的作用更大
介入因素不异常
处罚: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损害结果是之前犯罪行为导致的,不包括防止措施导致的)
(四)犯罪既遂(实行阶段)
转移财产法益对象,不并罚;转移人身法益对象,并罚。
各犯罪形态的联系
同一起犯罪中的排斥关系(p120)
1、既遂排斥中止
2、既遂排斥未遂
3、中止排斥未遂
4、未遂排斥中止
重复侵害行为 第一个行为是否呈现终局形态?判断标准:行为间有无紧密联系性,相隔一天或一夜则认为第一个行为终了
7.共同犯罪:一起制造违法事实
分类
正犯
数量上
单独正犯
共同正犯
方式上
直接正犯
间接正犯
共犯
教唆犯
帮助犯
共同正犯
客观要件
有意思联络
部分实行,全部负责
主观要件(p128案例)
要求故意且无罪说(少数说)
不要求故意且有罪说(少数说)
要求故意且有罪说(多数说)
种类
共同实行犯
其他起关键作用的共同正犯
物理作用型共同正犯
心理作用型共同正犯
共谋共同正犯
老大指派型共同正犯
间接正犯:引起+支配,故意
强制手段、欺骗手段、法定身份(有身份者利用无身份者,有身份者构成间接正犯)
正犯与共犯的关系
共犯从属性说(多数说);共犯独立性说(少数说)p133
犯罪形态的从属性
甲教唆或帮助乙犯罪
乙根本没去犯罪,无罪
甲无罪
乙在预备阶段,犯罪中止
(1)甲构成犯罪预备;(2)甲若有中止行为且消除贡献,则构成犯罪中止
乙在预备阶段,犯罪预备
甲构成犯罪预备
乙在实行阶段,犯罪中止
(1)甲构成犯罪未遂;(2)甲若有中止行为且消除贡献,则构成犯罪中止
乙在实行阶段,犯罪未遂
甲构成犯罪未遂
乙在实行阶段,犯罪既遂
(1)甲对既遂结果若有贡献,则构成犯罪既遂;(2)甲若有中止行为且消除贡献,则构成犯罪中止,对乙的既遂结果不用负责
教唆犯:引起,故意
客观要件
引起违法行为,成立条件;引起违法结果,既遂条件
处罚 p137
帮助犯:促进,故意
客观要件
成立条件:帮助行为促进实施违法行为
既遂条件:帮助行为促进正犯制造违法结果(因果性)
物理性帮助和心理性帮助
中立的帮助行为
判断标准:1、主观上是否明知对方在犯罪;2、客观行为给对方犯罪是否起到了实质且紧迫的促进作用
正犯的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 p143
共同犯罪的参与时间
中途参与:承继的共同犯罪
参与时间
事前共谋,临时迟到
成立共同犯罪
中途参与(只对参与后的事情负责,对参与前的事情不负责)
成立承继的共同犯罪
事后参与
帮助对象是犯罪人,构成窝藏、包庇罪
帮助对象是赃物,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帮助对象是证据,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