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第四单元公司的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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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第三单元公司股东与股东权利的思维导图,在当前复杂的商业环境中,无论是企业法务人员处理日常合规事务,还是创业者在进行股权融资、股权激励设计时,亦或是法律专业学生备考司法考试,都需要对股东权利与义务有深刻的理解。该思维导图涵盖了从股东资格确认(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的区别)到股东权利总述,再到具体的股东知情权、异议股权回购、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与转让等关键板块。模板深入解析了《公司法》中关于股东增资优先认缴权的实操细节,以及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在股权转让上的不同限制与流程,包括对内转让、对外转让及法院强制执行下的转让规则。对于涉及股东分红权的部分,模板也详细列出了利润分配的顺序与条件,有效规避了因分红不公引发的股东纠纷。该模板采用层级分明的树状结构,利用不同颜色区分重点法条与实操案例,极大地降低了阅读法律条文的枯燥感,提高了信息吸收效率。它不仅是一份学习资料,更是一份实用的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指南,适用于制作PPT汇报、打印作为案头参考手册,或直接用于团队内部的法律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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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单元 公司的组织机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制度 【理解+记忆】
概述
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因①贪污、②贿赂、③侵占财产、④挪用财产或者⑤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的,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违反上述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
忠实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上述规定
一般要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关联交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相关人员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 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利用公司的商业机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从事与公司相竞争的业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利益冲突事项的表决
董事会对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利用公司商业机会、从事与公司相竞争业务事项决议时,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注意事项
关联交易、利用公司商业机会、从事与公司相竞争的业务, 均为利益冲突事项,其共性要求有:
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董事会应实行关联表决权排除制度
违反规定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义务
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上述规定
商业判断规则
只要公司管理者在决策时没有利益冲突,是在当时掌握的信息和认知条件下作出的诚实、善意的决策, 即使该决策事后被证明是失败的,也不能追究其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赔偿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制度 【理解+记忆】
决议的方式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决议的成立
决议依表决规则作出之时即告成立,无法定形式
会议记录只是证明决议存在的书面证据,而非决议的法定形式
公司章程可以对决议的形式作出规定
决议的特征
决议对参与作出决议的人具有约束力,包括表示赞同的、弃权的和反对的决议参加者
决议对决议机构成员或者公司的全体股东具有约束力
决议调整公司内部关系(而非公司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决议的效力样态
决议无效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决议可撤销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但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除外)
决议不成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未开会”: 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未表决”: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未达出席条件”: 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通过比例”: 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有关认定决议无效、不成立或撤销决议的诉讼
当事人
撤销决议的时限
一般情况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后果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
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根据该决议已办理的登记
公司根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决议撤销之诉(综述)
股东会 【记忆】
董事会 【记忆】
监事会 【记忆】
要点
上市公司不设监事会,由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职权
案例
2025年12月22日,新开源公告称,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对该项决议,同意7871.07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5401%,其中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同意3009.86万股,反对9862.27万股。 2025年12月23日,公司再次公告,称将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中相应监事会条款,并于2026年1月9日再次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是,该议案仍未获通过。 公告显示,对该项决议,同意1.44亿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3602%,但由于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同意票数未达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议案再次被否决。 新开源取消监事会受阻引起市场各方高度关注。 1月16日,公司独立董事方拥军率先发布公开征集表决权公告,拟对相关议案投赞成票,推动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完成监事会的取消。 1月22日晚,中证投服中心就《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中相应监事会条款的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征集的表决意见为“同意”。 本次征集表决权共收到2名有效股东授权征集人行使表决权的文件,代表新开源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共10,000股,约占新开源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征集人亲自出席了新开源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已按照《征集表决权公告》披露的表决意见和《股东授权委托书》中的指示内容代表委托股东对新开源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行使表决权。 根据新开源2026年1月27日的公告,《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中相应监事会条款的方案》获得通过,对该项决议,同意224,664,1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736%。
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综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