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法论
这是一篇关于刑法论的思维导图,在法学学习与备考过程中,很多学习者常因法律解释概念繁杂、区分困难、题型多变而陷入学习困境,难以构建完整的知识体系,这份导图以清晰直观的结构化形式,将抽象的法律解释理论拆解为可理解、可记忆、可应用的学习要点,帮助学习者高效掌握法律解释的核心逻辑与答题方法。开篇梳理法律解释的基础定义、特征与分类,明确法律解释的对象、效力与目的,为后续学习奠定理论基础;核心板块详细拆解了解释技巧,包括平义解释、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当然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反面解释等常见解释方法的定义、适用场景与区分要点,结合历年真题案例,直观展示不同解释方法的应用方式;深入讲解了解释方法的适用规则、位阶关系与区分技巧,帮助学习者理解不同解释方法的内在逻辑与适用边界;同时,导图收录了大量典型真题案例与易错题型,通过具体题目解析,讲解如何在考试中快速识别考点、区分易混概念、规避答题误区;此外,还梳理了解释技巧在司法考试中的命题规律与高频考点,帮助学习者针对性备考,提升答题效率与准确率。无论是法学生日常学习梳理知识框架,还是司法考试备考者攻克法律解释高频考点,都能通过这份模板快速构建完整的知识体系,告别碎片化学习的低效困扰,高效掌握法律解释的核心理论与解题技巧。
编辑于2026-06-10 07:57:42这是一篇关于犯罪主体的思维导图,涵盖自然人犯罪的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真正身份犯、不真正身份犯)、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标准、单位犯罪的分类(纯正 / 不纯正单位犯罪、纯正自然人犯罪)、成立条件、与个人犯罪的区分、处罚规则等内容,每个模块均搭配典型案例与真题解析,标注了高频考点、易混概念与解题思路,让抽象的刑法理论变得清晰易懂,便于理解、记忆与应试应用。针对刑法学习与法考备考的核心需求,导图清晰呈现了犯罪主体的完整知识体系,帮助使用者快速掌握不同类型犯罪主体的认定标准、构成要件与处罚规则,规避概念混淆、考点遗漏等学习误区,同时为法学教学、法律培训提供了标准化的参考依据,提升学习与备考的效率。无论是法考考生专项复习刑法总则、法学专业学生课堂笔记整理,还是法律实务工作者梳理主体认定规则,都能借助这份导图快速搭建知识框架,形成结构化的学习思路,提升刑法学习的系统性与准确性,也适合作为刑法教学、法律职业培训的辅助资料,帮助学习者统一知识认知、夯实刑法理论基础。
这是一篇关于犯罪客体的思维导图,将刑法犯罪客体的核心知识点系统梳理,帮助使用者高效搭建刑法理论知识框架,攻克犯罪客体相关学习与备考难点。涵盖问题引入、犯罪客体、保障人权三大模块,完整覆盖犯罪客体的概念、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法益的解释功能、典型罪名争议案例、犯罪本质的学术争论、刑法保护法益与保障人权的冲突与平衡等高频考点,同时结合《肖申克的救赎》“越狱案”、非法侵入住宅罪等典型案例进行解析,让抽象的刑法理论变得清晰易懂,便于理解与记忆。针对刑法犯罪客体学习与备考的核心痛点,导图清晰呈现了犯罪客体的核心概念、法益解释方法的应用、学术争议的关键要点,以及刑法两大功能冲突时的处理原则,帮助使用者系统掌握犯罪客体的理论内涵与实践应用,构建完整的刑法犯罪客体知识体系。无论是在校法学生期末复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备考,还是法学教研人员教学参考,都能借助这份导图快速梳理考点,厘清理论逻辑,提升学习与备考效率,也适合作为刑法课程的教学辅助资料,帮助教师拆解复杂理论要点,开展案例教学。适用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生、法学专业学生、法学教研人员。
这是一篇关于犯罪构成的思维导图,涵盖定罪标准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犯罪” 概念的阶段化解离、“先客观,后主观” 的审查顺序、定罪方法三段论推理四大模块,完整覆盖犯罪客体、犯罪主体、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关系、排除违法事由、排除责任事由、犯罪概念的阶段化理解、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审查顺序对比、三段论推理方法与典型真题示例等高频考点,同时标注了关键理论要点与易混概念辨析,让复杂的刑法犯罪构成理论一目了然。针对刑法犯罪构成学习与备考的核心痛点,导图清晰呈现了四要件体系的构成要素、犯罪概念的阶段化逻辑、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的审查顺序差异,以及三段论定罪方法的应用步骤,帮助使用者系统掌握犯罪构成的核心理论与实践方法,构建完整的刑法犯罪构成知识体系。无论是在校法学生期末复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备考,还是法学教研人员教学参考,都能借助这份导图快速梳理考点,厘清理论逻辑,提升学习与备考效率,也适合作为刑法课程的教学辅助资料,帮助教师优化课堂教学内容,拆解复杂理论要点。使用该模板,助力法学学习者高效梳理刑法犯罪构成考点,轻松攻克刑法理论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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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犯罪主体的思维导图,涵盖自然人犯罪的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真正身份犯、不真正身份犯)、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标准、单位犯罪的分类(纯正 / 不纯正单位犯罪、纯正自然人犯罪)、成立条件、与个人犯罪的区分、处罚规则等内容,每个模块均搭配典型案例与真题解析,标注了高频考点、易混概念与解题思路,让抽象的刑法理论变得清晰易懂,便于理解、记忆与应试应用。针对刑法学习与法考备考的核心需求,导图清晰呈现了犯罪主体的完整知识体系,帮助使用者快速掌握不同类型犯罪主体的认定标准、构成要件与处罚规则,规避概念混淆、考点遗漏等学习误区,同时为法学教学、法律培训提供了标准化的参考依据,提升学习与备考的效率。无论是法考考生专项复习刑法总则、法学专业学生课堂笔记整理,还是法律实务工作者梳理主体认定规则,都能借助这份导图快速搭建知识框架,形成结构化的学习思路,提升刑法学习的系统性与准确性,也适合作为刑法教学、法律职业培训的辅助资料,帮助学习者统一知识认知、夯实刑法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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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论
刑法的解释
问题引入:如何解释故意杀人罪中的“人”?杀害脑死亡的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结论:脑死亡但心脏在跳动,属于活人。杀害之,构成故意杀人罪
刑法研究方向
立法论研究
批判法律,修改法律
服务对象是立法者
解释论研究
解释法律,适用法律
服务对象是实务人士
刑法解释学
定义:刑法解释学有被称为刑法教义学,意思是将法条规定当作教义一样去解释,培养人们对法律的信仰
“法律不是被嘲笑的对象”。如何解释法律、适用法律,妥当处理案件,而不是如何批判法律、修改法律。因此,刑法的解释方法成为考试重点
解释对象
解释的对象是现行刑法规范
刑法典(1997年10月1日生效)+12部刑法修正案(即对刑法典的修修补补
单行刑法-只有1部《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解释效力
全国人大常委会作的立法解释>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作的死法解释
学者作的学理解释没有法律效力
解释方法
解释技巧
负责生产结论,类似于生产部门
解释理由
负责为结论提供论证理由,类似于质检部门
细化
解释技巧
对一个条文术语的含义,需要通过解释技巧得出解释结论
平义解释
定义;是指按照该用语最平常的字面含义来解释,既不扩大含义范围,也不缩小含义范围(即看山是山,看水是水)
【2009年第1题】将盗窃罪对象的“公私财物”解释为“他人的财物”,属于平义解释:“公私财物”意指不是自己的财物,而是“他人的财物”,这里的“他人”既包括自然人(私人),也包括单位(公家);只要不是自己的财物,就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这种解释既没有扩大,也没有缩小盗窃罪的对象范围,因此属于平义解释
扩大解释 (扩张解释)
定义:是指对用语解释后的含义大于字面含义,但该含义仍处在该用语可能得含义范围内
例如,将侵犯通信自由罪中的“信件”解释为包含电子邮件,属于扩大解释
缩小解释 (限制解释)
定义:是指对用语解释后的含义小于字面含义,是字面含义的一个子集
【2018年试题】“为境外窃取、刺探国家情报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因此其中的“情报”不是泛指一切情报(如商业情报、高科技情报等),而应缩小解释为关系到国家安全的情报
类推解释
定义:这是指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解释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例如,将强奸罪中的“妇女”解释为包括男子,就属于类推解释
性质:刑法禁止类推解释。无论立法解释,还是死法解释,均禁止类推解释
例外:禁止类推解释是原则,但例外的,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这是因为,禁止类推解释是为了保障人权,而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也是为了保障人权。
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区分标准
扩大解释得出的结论,在词义射程范围内
类推解释得出的结论,在词义射程范围外
扩大解释得出的结论,没有超出国民预测的可能性(扯得还行)
类推解释得出的结论,明显超出国民预测的可能性(扯得太远)
易考情形
将遗弃罪中的“负有扶养义务”的人解释为既包括家庭成员,也包括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其他人,属于扩大解释
将侵犯通信自由罪中的“信件”解释为包含电子邮件,属于扩大解释
将“金融机构”解释为包含使用中的运钞车、自动取款机,属于扩大解释
将走私弹药罪中的“弹药”解释为包含弹壳,属于扩大解释。这是司法解释的规定
将组织卖淫罪中的“组织他人卖淫”解释为包含男性向女性卖淫,属于扩大解释
巩固练习
将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解释为包含借记卡(储蓄卡),属于扩大解释。这是立法解释的规定【2009年第1题】
将破坏交通工具罪中的“汽车”解释为包含大型拖拉机,属于扩大解释【2013年第3题】;将劫持汽车罪中的“汽车”解释为包含火车、地铁,属于类推解释。如果劫持火车、地铁,可定破坏交通工具罪
将盗窃骨灰的行为认定为盗窃“尸体”,属于类推解释【2014年第3题】
【2018年试题】将非法制造大炮解释为非法制造枪支罪,属于扩大解释
将传播性病罪中的“性病”解释为包括艾滋病,属于扩大解释。这是司法解释的规定
将传播淫秽物品罪中的“淫秽物品”解释为包括“在网上直播淫秽表演”,属于扩大解释。这是司法解释的规定
将故意毁坏财务罪中的“毁坏”解释为,不仅包括物理性破坏,还包括功能性毁坏,属于扩大解释
反义解释 反对解释
定义:是指根据用语的正面表述,推导出其反面含义,也即从“A”à“-A”
【2020年试题】16周岁及以上的人要对盗窃罪负刑事责任。据此不满16周岁的人便不需对盗窃罪负刑事责任
解释理由
定义:是指根据体系逻辑来论证解释后的含义在刑法体系中是否协调合理
文理解释
定义:是指根据文法、语法等来论证解释后的含义是否属于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需要考查解释后的含义在文理上是否讲得通)
【2015年第51题】下面说法是否正确: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按照文理解释,可将丈夫强行与妻子性交的行为解释为“强奸妇女” 答案:说法正确。从文理上看,刑法第236条并没有将婚内强奸排除在强奸罪之外。所谓婚内强奸是否构成强奸罪的问题,主要是证据的证明问题,因为是夫妻关系,在证据上比较难证明强奸事实。一旦有证据证明,丈夫强奸了妻子,按照刑法第236条规定,应以强奸罪论处。
【2019年试题】招摇撞骗罪是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将副乡长冒充市长招摇撞骗,解释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符合文理解释
体系解释
定义:是指根据体系逻辑来论证解释后的含义在刑法体系中是否协调合理
【2006年第20题】从文义上看,“伪造”可以包含“变造”,但是我国刑法在伪造货币罪之外又规定了变造货币罪,那么伪造货币罪中的“伪造”就不能包含“变造”
“同一用语的含义相对化”(一词多义)
【2015年第51题】“胁迫”既是抢劫罪的手段,也是强奸罪的手段,但在这两罪中的含义范围有所不同。抢劫罪的“胁迫”要求以暴力相胁迫,但强奸罪的“胁迫”可以是以非暴力相胁迫。(以恶害相通告)
【案例1】甲对乙声称:“不给钱,就曝光你的裸照!”甲不构成抢劫罪,而构成敲诈勒索罪
【案例2】甲对乙声称:“不答应跟我睡觉,就曝光你的裸照!”甲不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中“胁迫”的含义范围大于抢劫罪中“胁迫”的含义范围。强奸罪中的“胁迫”=抢劫罪中的“胁迫”+敲诈勒索中的“胁迫”
【2013年第3题】“刑法分则有不少条文并列规定了‘伪造’与‘变造’,但不排除在其他一些条文中将‘变造’解释为‘伪造’的一种表现形式”。 该说话是否争取?答案:正确。
【例1】伪造货币罪和变造货币罪,二者是并列关系,不是包含关系,因此,这里的“伪造”不能包含“变造”
【例2】刑法规定了“帮助伪造证据罪”,没有规定“帮助变造证据罪”,因此“帮助伪造证据罪”中的“伪造”可以包括“变造”
可见,“伪造”在有些罪名中不能包括“变造”,在有些罪名中可以包括“变造”
巩固练习
【案例1&2016年第51题】强制猥亵、侮辱罪与侮辱罪,二者中的“侮辱”含义并不相同。前者是指侵犯人的性羞耻心(例如,强行脱妇女衣服),后者是指侵犯人的名誉(例如,往妇女身上泼洒粪便)
【案例2&2019年试题】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与传播性病罪,二者中的“传播”含义并不相同。前者是指使不特定人知晓内容,后者是指传染
【案例3】甲开设洗浴中心,只提供色情按摩服务,不提供性交服务 在行政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上,甲属于组织卖淫活动。但在刑法上甲不构成组织卖淫罪。刑法上的组织“卖淫”,含义范围要窄一些,要求提供性交服务
tips;体系解释并不意味着同一用语在不同条文中需要保持同一含义。相反,同一用语在不同语境(不同条文、不同部门法)中可以保持不同含义
“不同用语的含义同一化”(多词一义)
【例1】刑法条文中的“出售”“销售”“倒卖”“贩卖”的含义相同,是指有偿转让所有权
【例2】刑法条文中的“恐吓”“胁迫”“威胁”“敲诈”的含义相同,是指以恶害相通告,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
tips:刑法中几个不同的用语也可以保持同一含义
同类解释规则
定义:是指立法这在描述罪状时经常使用“例示法”,也即先列举几个例子,然后用“等”“及其他”来概括兜底
【2014年第3题】对这些兜底规定的含义范围不能随意扩大,而应先总结所列举的例子的共同特征,然后用这些该共同特征来解释兜底规定的含义
tips:例如,抢劫罪规定的的行为方式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这里的“暴力、胁迫”是指压制被害人反抗的方法。因此,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其他压制被害人反抗的方法(如将被害人灌醉弄昏),而非泛指其他一切方法
当然解释
定义:是指在论证无罪时“举重以明轻”(重的行为都无罪,轻的行为当然更应无罪)在论证有罪时“举起以明重”(轻的行为都是犯罪,重的的行为当然更应是犯罪)
例如,司法解释规定,2年内盗窃3次的,属于多次盗窃,构成盗窃罪。那么,2年内盗窃4次的,当然构成盗窃罪。这就是当然解释的结论
当然解释所比较的两个事项必须是性质相同、程度不同的关系。如果性质不同,不能进行当然解释的推理
例如,可以主张“强制猥亵都是犯罪,强奸更应是犯罪”,但不能主张“强制猥亵都是犯罪,抢劫更应是犯罪”
【2015年第51题】 不能主张“既然将为了自己饲养而抢劫他人宠物的行为认定为抢劫罪,那么,根据当然解释,对为了自己收养而抢劫他人婴儿的行为更应认定为抢劫罪,否则会导致罪刑不均衡” 理由是,从刑法解释学角度看,宠物与婴儿是性质不同的两个概念,体现不同的法益,不能进行轻重比较,不能进行当然解释
有观点会将非法买卖保护动物(大熊猫、金丝猴)与买卖妇女、儿童进行比较,认为对后者应该处罚更重一些。但是,这两种概念属于性质不同的概念,无法进行当然解释
【2024年试题】《刑法》第329条规定了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但没有规定抢劫国有档案罪。然而,抢夺都是犯罪,抢劫更应是犯罪。抢劫行为可以评价为抢夺行为。所以,抢劫国有档案的行为可以按照抢夺国有档案罪论处
目的解释
定义:是指根据刑法的保护目的为解释的结论提供理由
【案例1】乙为官清廉但不被提拔,心生一计,教唆甲诬告自己贪污,甲便诬告乙犯贪污罪。司法机关经过一番调查,发现乙没有贪污事实。甲是否构成诬告陷害罪?(对此需要根据该罪的保护目的加以认定) 1.少数说认为,该罪的保护目的是司法机关的正常司法活动。甲破坏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司法活动,浪费了资源,构成该罪 2.多数说认为,该罪被规定在人身犯罪一章,保护的目的是人身权利。乙同意诬告自己,表明乙放弃了对自己人身权利的保护,那么刑法便不需要保护乙的人身权利。所以,甲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观点展示问题
对于不同观点,形成多数说与少数说的。如果唯一正确答案,则按照多数说作答
有些不同观点,没有形成多数说与少数说,是平分秋色,对此不会考“唯一正确答案是什么”,但会考“前提与结论之间的逻辑推导是否自洽”
观点展示是指命题组的观点展示,不是某个命题组成员个人的观点展示。当然,学术地位影响话语权权重。
法考真题素材更多来自实务案例,但是答案不一定与判决结论保持一致,因为有些判决结论是不妥当的,是老百姓不满意的,法考要发挥纠偏批判功能
观点展示有两种: (1)是学术型观点展示,这个数量较少。 (2)是实务型观点展示,也即法庭上控辩双方总是持不同观点,这种观点展示数量众多,没法背下来,也不需要背下来,主要是掌握一种逻辑思维和论证方法。 (对两种观点展示的考查,其中对实务型观点展示考查得很多)
解释技巧与解释理由的关系
区别
解释技巧是生产结论 (生产部门)
生产结论的生产线只能选择一条,如果对一个词语进行扩大解释,就不能同时进行缩小解释(限制解释) (解释技巧之间的关系是排斥关系)
解释理由是论证结论的合理性 (质检部门)
为结论提供的论证理由,理由越多越好 (解释理由之间的关系是并存关系)
举例
例如,将组织卖淫罪中的“组织他人卖淫”解释为包括男性向女性卖淫。这是生产结论。属于扩大解释,此时就不可能是缩小解释。为该结论提供的理由可以多种多样(文理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
【2016年第51题】“对甲法条中的‘暴力’作扩大解释,就不可能同时再限制解释,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乙法条中的‘暴力’也必须作扩大解释”。 该说法是否正确? (1)扩大解释与限制解释(缩小解释)是排斥关系 (2)从体系角度看,一个词语在不同条文可以保持不同含义,也即一词多义
关系
解释技巧和解释理由之间是相辅相成、相互制约关系。前者负责生产结论,后者负责论证结论的合理性
通过解释技巧生产出结论,但论证理由不充分(例如,不符合目的解释或体系解释等),则不得采纳
根据解释理由论证某个结论很合理,但是生产该结论的手段是类推解释,则不得采纳
举例
【2016年第51题】“对刑法分则条文的解释,必须同时符合两个要求:一是不能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二是必须符合分则条文的目的。”该说法是否正确?Ö 1.第一句话是指,在解释技巧上,不能类推解释 2.第二句话是指,在解释理由上,要符合目的解释。二者相辅相成
【2020年试题】“一个解释结论符合当然解释,但不符合刑法文字的可能含义,该结论符合罪刑法定原则。”该说法是否正确?答案´ 一个结论虽然符合当然解释,但是在解释技巧上属于类推解释,不得采纳,否则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例如,刑法将“冒充军警人员抢劫”规定为抢劫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加重处罚。根据当然解释,真警察实施抢劫,更应该被加重处罚。但是,该结论难以从“冒充军警人员抢劫”中生产出来。若将“冒充军警人员抢劫”解释为包括真警察抢劫,应属于类推解释【多数说】,故这种解释结论无法被采纳
拓展: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的关系
法理学的传统理论认为,“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是对立排斥关系
刑法新理论认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不是对立排斥关系,而是交叉重合关系
1.论理解释是一个笼统概念,既包含解释理由(如当然解释、体系解释等),也包含解释技巧(如扩大解释,缩小解释) 2.文理解释是一种解释理由
由于解释理由与解释技巧是相辅相成关系,因此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不是对立关系。对一个刑法用语,既可以作文理解释,也可以作论理解释
典型真题
【2019年回忆版金题】关于刑法的解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按照体系解释,传播淫秽物品罪与传播性病罪的“传播”含义一致 B.依据论理解释,倒卖文物罪中的“倒卖”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出售或为出售而购买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 C.招摇撞骗罪是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将副乡长冒充市长招摇撞骗解释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不符合文理解释 D.虐待被监管人罪是指殴打或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将其中的“体罚虐待”解释为“体罚或者虐待”,符合文理解释
答案:BD A项,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传播”是指让不特定人知晓淫秽物品的内容。传播性病罪中的“传播”是指通过性器官接触传染性病。二者含义不同。说法错误 B项,根据司法解释规定,B项说法正确 C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情形包括: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此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彼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职务较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当然也包括相反情形。说法错误 D项,虐待被监管人罪中的“体罚虐待”,是指体罚或者虐待,而非仅限于体罚式虐待。说法正确
刑法的原则
问题引入
【2022年试题&串通拍卖案】在拍卖会上,狗蛋组织多人串通拍卖。我国刑法没有规定串通拍卖罪,但规定有串通投标罪。能否给狗蛋定串通投标罪? 在本案中,将拍卖解释为投标,属于类推解释,应当被禁止,因此对狗蛋不能定串通投标罪。
罪刑法定原则
含义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是刑法的铁则 《刑法》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一句话,并不是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规定,其意是防止司法人员将有罪行为作围嘴处理,是在强调法益保护机能;第二句话才是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规定,是在强调人权保障机能。在保护法益与保障人权这个天平上,罪刑法定原则是用来保障人权的,而非报告法益)
思想基础
民主主义,意指只有民主产生的立法机关才有权规定犯罪与刑罚
自由主义(也称为尊重人权主义),意指法律应当具有预测可能性,使国民知晓什么是犯罪,什么不是犯罪,以保障个人的行动自由(这种思想也称为国民预测可能性原理)
基本内容
成文的罪刑法定
法律主义:是指只有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才有权规定犯罪和刑罚,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等无权规定犯罪和刑罚,即罪刑法定中的“法”不包括行政法规等,也即国务院无权制定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无权制定刑法,只能解释刑法。(【2006年第1题】法律主义是民主主义的体现)
禁止习惯法(【2006年第1题】虽然习惯法体现民意,但因为不成文,缺乏明确性,违反了预测可能性原理,所以应当被禁止)
事前的罪刑法定
定义:是指禁止速记既往(或禁止事后法)。刑法如果溯及既往,便违反了预测可能性原理 (例如,我今天干件事,按照今天的法律,我无罪,但明天出台新的法律,规定这种行为构成犯罪,然后依照这个事后法律给我定罪,这肯定不合理)
刑法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也即,事后的这个法律如果对被告人有利,也可以适用
严格的罪刑法定
定义:是指禁止类推解释。类推解释因为既违反了民主主义,又违反了预测可能性原理,所以应当被禁止 (【2020年试题】刑法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确定的罪刑法定
定义:是指罪刑规范应当明确、适当
明确性要求
简单罪状不违反明确性要求。简单罪状,是指仅规定了罪名,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特征 (【2006年第1题】《刑法》第232条只规定“故意杀人的”,没有详细规定故意杀人罪的定义。之所以没有详细描述,是因为没有必要,一般人都知道什么是故意杀人)
禁止绝对不定刑及绝对不定期刑
绝对不定刑,是指刑法条文只规定“犯···罪,判处刑罚”,不规定刑罚的种类
绝对不定期刑,是指刑法条文只规定“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不规定具体刑期
因为绝对不定刑和绝对不定期刑都违反了预测可能性原理,应当被禁止。因此,没有犯罪就没有刑罚。反过来,没有明确的刑罚就没有犯罪
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这是刑法谦抑性、补充性的要求。由于刑罚是最严厉的制裁措施,只有在其他法律已经无济于事、无法规制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刑法,刑法的启动应当保持谦卑姿态。刑法是其他法律的补充法、保障法
民法(及行政法)与刑法的关系
二者不是对立排斥、非此即彼的关系,而是低位阶与高位阶的关系(不是A与-A的关系,而是A与A+B的关系) 1.这个位阶关系,是从适用顺序而言,而非指效力等级。二者效力等级是相同的,都是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 2.不能因为一个行为符合民法上的要件,就以此认定该行为不构成犯罪
例如,甲将乙打成轻微伤,只是民法上的侵权行为,又是刑法上的故意伤害行为,此时定故意伤害罪,然后附带民事诉讼。这是因为高位阶法优于低位阶法
【实务中常犯的错误】例如,对于“许霆案(利用ATM机出错非法占有银行资金)”,有人认为许霆无罪,无罪的理由是许霆的行为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 又如,某省高级法层颁布指导意见:肇事司机不逃逸,救助被害人,保护现场,属于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不能认定为自首,若逃逸后又自动投案,则可认定为自首。这种错误意见的根源在于将行政法与刑法对立排斥起来
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罚
禁止不均衡的刑罚,是指刑罚应与罪行想适应,重罪重判,轻罪轻判(广义的罪刑法定原则可以包含罪刑相适应原则)
禁止残虐的刑罚是人道主义的要求
总结
罪刑相适应原则
《刑法》第5条刑法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量刑标准=法益侵害性+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
法益侵害性(社会危害性)是针对已然事实,依其作出的刑罚被称为报应刑或责任刑
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是预防未然事实,依其作出的刑罚被称为预防刑或目的刑
量刑依据
报应刑:针对已然事实
客观危害性
主观恶性
预防刑:针对未然事实——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
举例
例如,对自首之所以从宽处罚,是因为人身危险性降低了。 对“入户抢劫”,之所以适用更重的法定刑,是因为比普通抢劫罪多了一项法益侵害(非法侵入住宅)
【2014年第1题】在考察不同犯罪的人身危险性时,不能“一刀切”,应当具体地、个别化地判断,在追求一般正义的同时注意实现个别正义。 例如,甲乙都盗窃他人财务,甲是为了赌博,乙是为了给母亲治病。二人的人身危险性有所不同,所处刑罚应有所区别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013年卷二-2题】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有以下观点: 1.罪刑法定的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具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 2.罪刑法定既约束司法者,也约束立法者,符合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要求 3.罪刑法定的核心是限制国家机关权力,保障国民自由,与执法为民的理念相一致 4.罪刑法定是依法治国理念在刑法领域的具体表现 关于上述观点的正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取的? A.第1句正确,第234句错误 B.第13句正确,第24句错误 C.第123句正确,第4句错误 D.第1234句正确 答案是D
刑法的效力
问题引入
【金正男案】朝鲜公民金正男(领导人金正恩的哥哥)在马来西亚被越南籍女杀手杀死。哪些国家的刑法可以管辖本案 在本案中,朝鲜依据保护管辖,马来西亚依据属地管辖,越南依据属人管辖。三个国家都可以管辖,此时属地管辖优先,因为主要证据在马来西亚
刑法的空间效力
在中国境内犯罪
属地管辖原则
《刑法》第6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我国领域:包括领土、领水、领空
旗国主义,悬挂我国国旗的航空器与船舶,不论停放何处,都属于我国领域。这是旗国主义的体现【2005年第56题】
例外:国际列车、国际长途汽车不属于我国领域【2007年第51题】
属地管辖的例外:法律有特别规定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犯罪,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我国港澳台地区适用本地区刑法
民族自治区人大根据本民族特点,针对刑法部分条文制定了变通或补充规定,适用该规定
属地管辖原则之“地”
既包括犯罪行为地,也包括犯罪结果地 (二者只要具备其一即可)
犯罪行为
从共同犯罪上分,包括实行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
从犯罪形态上分,包括预备行为和实行行为
【2007年第51题】上述行为中,只要有一项行为发生在国内,其他相关行为即使发生在国外,也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拓展:教唆、帮助行为在国内,实行行为在国外
【情形一】根据当地国刑法,实行行为无罪(我国刑法规定为犯罪),则教唆行为、帮助行为也无罪,我国刑法不需追究 例如,甲在国内教唆美国人乙在拉斯维加斯开设赌场。由于乙的行为在美国无罪(我国刑法开设有赌场罪),那么甲的教唆行为也无罪,我国刑法不需追究
【情形二】根据当地国刑法及我国刑法,实行行为有罪(只是我国刑法无法追究),则教唆、帮助行为有罪,我国刑法需要追究 例如,甲在国内教唆美国人乙在日本杀害日本人丙。日本及我国刑法都规定有杀人罪,乙的行为有罪(只是我国刑法无法追究,也不需要追究),因此甲的教唆行为也有罪,我国刑法予以追究
犯罪结果
从共同犯罪上分,包括整体结果和部分共犯人的结果
从犯罪形态上分,包括实害结果和危险结果
例如,甲从美国给我国境内的乙邮寄炸弹,乙收到炸弹后,炸弹爆炸了(实害结果),或者炸弹被海关查获没爆炸(危险结果) 上述结果中,只要有一个结果发生在国内(即使其他相关结果发生在国外),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notice:犯罪地不包括单纯过境地
【案例1】甲从日本寄毒药给身在中国的乙,乙服毒后来到法国,在法国死亡。由于在我国国内发生了紧迫危险,我国作为危险结果地能够管辖此案
【案例二】甲从日本向法国的乙寄送毒药,运送该毒药的飞机经过我国领空,在我国机场停留了两个小时。由于在我国国内没有发生紧迫危险,我国不属于危险结果地,不管辖此案
notice:跨境网络犯罪的犯罪地,包括: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犯罪活动参与者所在地,被害人所在地
【案例1】缅甸人甲在缅甸建立赌博网站,中国境内的人在该网站参赌或者做代理,那么中国境内属于该开设赌场罪的犯罪地
【案例2】甲在马来西亚向中国境内的人打电话诈骗,或者实施网络诈骗,那么中国境内属于该诈骗罪的犯罪地
在中国境外犯罪
属人管辖原则(第七条) 我国公民在境外犯罪
《刑法》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我国公民在国外犯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原则上适用我国刑法,犯轻罪的(最高刑3年或以下),可以不予追究(也可以追究)
若为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犯罪的,一律追究
保护管辖原则(第8条) 外国人在境外犯罪
《刑法》第8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1.针对我国国家或公民的犯罪
2.行为触犯的是重罪(最低刑在3年或以上)
3.双重犯罪原则(犯罪地的法律也认为是犯罪)
普遍管辖原则(第9条) 国际犯罪
《刑法》第9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1.必须是危害人类共同利益的犯罪,主要有:劫持航空器、跨国贩毒、跨国拐卖人口、海盗、种族灭绝、洗钱、恐怖活动等
2.我国缔结或参加了公约
3.我国刑法将这种行为也规定为犯罪
4.犯罪人出现在我国领域内
具体适用法律时,适用我国刑法,而非已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2004年第56题】
拓展: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凡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据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在国外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
总结
在中国境内犯罪
属地管辖
犯罪行为地
共同犯罪角度:实行行为地,教唆行为地,帮助行为地
犯罪形态角度:实行行为地,预备行为地
犯罪结果地
共同犯罪角度:整体结果地,部分共犯人的结果地
犯罪形态角度:实害结果地,危险发生地
在中国境外犯罪
属人管辖:中国人在境外犯罪(犯轻罪,可以不追究;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一律追究)
保护管辖:外国人在境外犯罪(第一,针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犯罪;第二,犯重罪;第三,双重犯罪原则)
普遍管辖:国际犯罪
刑法的时间效力
我国刑法关于时间效力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这是指,原则上适用旧法(行为时的法律),但适用新法有利于被告人时,适用新法。也即,原则上禁止法律溯及既往,例外是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
例如,甲是某民企的经理,在2023年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2024年4月案发。《刑法修正案(十二)》生效前,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犯罪主体仅限于国有单位的人。2024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二)》生效,该罪的犯罪主体包括了民企的人 按照行为时的规定,甲不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按照新规定,甲构成该罪。对此,应当从旧,也即按照行为时的规定
适用案件
"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的对象是未决犯(未判决的案件),也即,案件发生在旧法时,审判发生在新法时
1.对于已决犯(已判决的案件)不存在是否溯及既往的问题
2.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适用行为时的法律 例如,甲在1990年对妇女耍流氓,按照当时刑法,符合流氓罪构成要件,被判流氓罪,1995年刑满释放。1997年新刑法生效,删除流氓罪。甲申诉,要求再审。对该案再审时,应适用行为时的法律。只要行为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没有问题,就应维持原判。
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
司法解释具有溯及力(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因为司法解释不是立法条文,只是对立法条文的含义的解释(时间效力只针对立法条文),因此按照司法解释处理,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